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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船体为何"不介意"二次创作? 原作"崩溃"发声明(吴晓琳律师转)
发布日期:[2016/4/20 15:51:07]    共阅[1427]次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最近一组被戏称为翻船体的三格漫画走红网络,不少网络用户将漫画中的文字修改、替换,进行二次创作412 日,该组漫画的原作者喃东尼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表达了自己崩溃又无奈的心情,寥寥数语,却涉及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数个关键问题。

  某个公众号用了我的漫画,没署名也没标明出处

  ——二次创作侵犯原作者改编权

  翻船体漫画由原作者喃东尼独立创作,其通过形象绘制、文字编写将作者的技艺、情感及智力活动固定下来,传达了特定的感情与思想,无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应受到保护。在这一前提下,网络用户以对漫画所配文字进行修改的方式进行二次创作,首先便侵犯了原作者对漫画的改编权。

  在我国,改编权的内涵与范围经历了立法上的扩张。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曾经将改编行为定义为以原作品为基础,对作品表现形式或用途进行改变,创作新作品的过程。在这一理解下,改编权的核心是对原作品形式的改变或转换,典型适用情形为将文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电子游戏等,其权利保护范围相对 有限。此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则删去了这一限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改编权的内容表述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制度 弹性大幅增加。

  对于翻船体漫画而言,漫画与文字同为构成作品的元素。在众多网络用户保留其漫画内容,仅就文字进行更改、替换的情形中,网络用户在主观上多不具有维持原作品同一性的意图,而是相信自己在进行新的创作;在客观方面,互联网上在传播翻船体时也少有对来源的标注,这同样说明了传播者并不具有指涉原作 品的意图。

  翻船体的走红,固然与其诙谐的漫画形象有关,但同样缘于网络用户创作编写的、呈现不同生活场景下尴尬有趣的文字,缘于文字所承载的、对不同情感思想的表达。因此,尽管文字改动所需付出的劳动极为有限,修改后的翻船体仍构成有别于原作的新作品。

  而在二次创作过程中,网络用户除未经许可修改、 袭用了原作品之外,还擅自使用了翻船体漫画具有独创性的逻辑结构与表达方式,其行为构成对改编权的侵权应无疑义。此外,根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翻船体漫画的修改、转载等利用方式不同,其还可能涉及对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著作权权项的侵犯。

  侵权内容有十万+的阅读量!比我这都多!

  ——确定赔偿范围应参考侵权影响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责任承担方式,在著作权侵权领域以其中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适用最为广泛。针对确定损失的范围与标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确立了权利人实际损失赔偿、损害人违法所得赔偿和法定赔偿三种模式,且明文规定三者之间具有适用上的先后顺序。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往往难 以充分举证,因此通常由法官综合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具体项目甚至可达十余项之多。在诸多因素中,侵权作品的传播及影响范围是最为重要的考量要素之一。

  在互联网上翻船体的传播中,主力传播者是微博、微信平台的用户,影响范围较大的侵权行为也多发生在新媒体领域。大多数侵权作品的传播行为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而作者的单幅漫画作品遭受侵权,也很难证明其因此遭受了何等规模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作者试图追究侵权责任并主张经济赔偿,其最可能的 选择是提出合理数额的赔偿请求,并由法官依据案情酌予认定。

  由于诸多侵权行为在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异,在侵权作品数量相同时,其传播情况将成为确定侵权责任,以及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通过传播确定责任范围的另一 个优势在于,微博、微信在转发量、网民评论情况、阅读量等证明传播情况的事实的获取上,具有显著的便捷与可靠性,有利于认定事实、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此外,虽然新媒体的传播具有鲜明的渠道依赖特点,不能简单地将侵权作品的阅读量等同于原作品丧失的阅读量,但侵权作品利用原作品的内容优势,获得传播效果的事实无从回避,传播广者责任重并无法理障碍。

  私信各种求授权的,一一回复会影响我正常工作

  ——著作权许可与维权面临现实困境

  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对著作权的误解是,只要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并在传播时注明来源与作者的,就不构成侵权。虽然互联网以分享为核心精神,但这一观点在现行法律上并无依据,对于作品的使用仍应当依法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

  不可回避的是,在互联网领域内,即使是作出排除了洽商过程的免费许可,由于在形式上仍需要具备邀约与承诺的合意过程,使得许可仍需付出高昂的时间成 本,而一一对合的许可方式更使得在存在大量请求人时,对作品的充分许可难以实现。这就造成在互联网上未经许可的,对作品的侵权使用成为常态。而另一方面,在著作权人试图制止侵权作品的传播时,又只能采取个别协商或诉讼的方式。

  问题在于,在侵权行为未直接营利时,通过诉讼对著作权人的经济救助通常并不充分;而在制止侵权方面,单个诉讼虽有示范效应,但在海量的侵权行为面前又 难免杯水车薪。因此,对于包含翻船体作者在内的著作权人来说,虽然与使用人并不存在许可费用上的分歧,却也经常面临一个两难局面:选择做出许可或维护权利均会付出高昂成本,而无论他们如何选择却又无法制止泛滥的侵权行为,因此不得不从开始即对大多数侵权行为予以容忍,从而使得并无法律依据的沉默许 可在互联网上泛滥开来。

  只要不是商业用途,可以进行再创作,不用再问我了

  ——两难局面下的公共许可

  在这样的局面下,翻船体作者选择了公共许可作为最终的解决方案。在我国,公共许可是一个知识产权法学概念,而非实定法的具体规定,其指的是通过许可协议,著作权人根据自身需要保留或开放著作权利,促进作品传播与利用的权利安排。

  以翻船体漫画为例,作者通过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的方式,开放了对其作品进行改编与传播的部分权利,但同时又对作品的用途(非商业用途)、利用方式(改编的再创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限制,并表明了该许可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出,无需再行授权的性质。尤为重要的是,作者明确作出许可的对象仅限于其附 于声明之后的三幅无字版漫画图,而漫画图上均署以作者姓名,这就实现了促进作品传播与维护核心权利之间的平衡。因此,翻船体作者作出公共许可,固然是 无法切实制止侵权行为时的无奈之举,但也是因应了互联网条件下作品传播特点的智慧选择。(苏航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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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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