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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产管理机构”主要是指从事证券(期货、债券等)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这个话题随着6月公布10月施行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又一次热起来。
《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引起业内恐慌,认为监管抬高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进而在一段时间内,市场上高级合规人才有价无市。
一些做投资的朋友说,当前成立一个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成本太高,特别是合规负责人很难找到。
《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真的丢出了重磅炸弹吗?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究竟是什么呢?
《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第18条是这样规定的,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 年以上;
(二)最近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键词提醒:
1.适用对象: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2.合规要求:
私募管理人登记申牌必须有至少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合规管理人。
按照《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初看起来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负责人的任职门槛实在是太高,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很难找到这样的人才,因此出现了合规人才有价无市的情况。
但细读之下,我们发现事实却并非如此
(1)顿号的理解
《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实,第39条中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有一个大的定语,而理解这个定语的关键是“、”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顿号是用在并列连用的单字、词语之间,或表示条列次序的文字之后。也就是说第39条中“、”的意思是:私募资产管理机构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并列的。
(2)定语
理解了“、”的意思,第39条就非常容易理解了,只有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才参照《合规管理办法》中有关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
并且自2013年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资管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私募申请公募牌照已无任何制度上的障碍。因此,《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中的定语并无任何问题。
(3)现实条件
抛开对《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的理解,就私募业内的实操来看,合规风控人才本来就缺乏,按照这样的任职要求,众多的中小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本无法找到符合要求的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合规私募行业来说完全不现实。
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监管层不可能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超出自身发展水平的要求。
综上所述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适用《合规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
不过从这个小问题上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私募行业发展还不成熟,从业人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能力还不够,需要大家一起来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