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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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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5/5/12 10:28:42]    共阅[1519]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汉族,1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市**县**镇**新村23号
被告:****大学附属**医院,地址:广州市**路****号
电话:020-8*******,法定代表人:***,院长。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胎儿死亡丧葬费34848元,死亡赔偿金30万元,住院治疗费用5454元;
二、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误工损失4266元,护理费10666元,住院期间营养补助费16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直系亲属探望交通费704元,住宿费1800元,食费2100元;
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胎儿死亡造成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因被告将死亡胎儿滞留母体内长达72个小时,置之不理,并且将胎儿遗体私自处理,为此,原告刘**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索赔总金额481438元,大写肆拾捌万壹仟肆佰叁拾捌圆)
四、    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针对刘**胎儿窘迫特殊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可行医疗方案,没有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干预。医疗态度较差,医疗技术不适应症状治疗。没有行剖宫产预案,对胎儿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刘**胎儿窘迫,是不争事实,宫内环境已经对胎儿构成生命威胁,属于剖宫产适应症。被告没有及时行剖宫产术,对胎死宫内负有诊疗延误责任。
1嘉禾益民医院病历资料已经显示胎儿窘迫,刘**就诊时已经将该病历资料尽数提供给主治医生向**,向**并没有重视;《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案情简要”中,也证实了“胎儿窘迫”危象存在。
1该病历资料第8页《产前检查》(4月16日)“主诉”“胎动减少1天”,“胎监反应:20分钟胎监,未胎动一次,胎心率无反应型……”
而反应性的NST被广泛应用的定义为:20分钟内至少有≥2次胎动伴有胎心加速。周期变异明显有异。
2)《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即死亡胎儿病理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之“案情摘要:……2013年4月23日,刘**因胎动减少入院,……但没有加速,…… 4月24日下午行胎儿心彩超提示胎儿右心房及与右心室稍大,左心房及左心室稍小……”
  也就是说,“案情摘要”证实了胎儿窘迫的胎监显示和临床指征。
3《鉴定意见书》P2上(摘自****大学附属**医院病历)“……一周前自觉胎动减少,就诊于嘉禾益民医院,行胎监提示:‘无反应’,遂以‘胎儿窘迫?’收入院……4天前再次出现胎监反应欠佳,……今天我院行胎监提示:‘反应欠佳’,……门诊拟‘胎儿窘迫?’收入我科”。
4嘉禾益民医院2014年4月6日胎监图和4月20日彩超显示,胎儿生物物理评分仅得8分;2014年4月20日嘉禾益民医院《产科出院小结》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都有“胎儿窘迫”、“脐带缠绕”判断,即胎儿存有宫内危象。应考虑剖宫产解除胎儿危象,以宫外环境生存取代宫内恶劣环境。该院“出院医嘱”表示:“建议去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本次治疗,刘**自感胎动减少,自4月17日入院,20日出院。因胎儿窘迫没有缓解,才到被告医院诊治的。
2被告的《产科入院记录》和《产科出院记录》,均有“胎儿窘迫”的诊断(入院记录中的“初步诊断”和“修正诊断”中,均有“胎儿窘迫”的诊断。《产科入院记录》中的“现病史”,证实了刘**曾经告知了被告既往病史中有“胎儿窘迫”危象。)而被告自使至终未予重视。
3被告已经诊断出刘**系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根据医学研究(医学专家殷向平《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人身结局分析》文),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母亲,导致胎儿窘迫率非常高,宫内环境不容乐观(殷向平研究表明:HBV携带者孕产妇456人,发生羊水过少30,产后出血41例,妊娠期高血压疾病68例,胎儿窘迫80,早产41例。本次资料分析可见,与正常孕产妇产科并发症发生率相比较,HBV携带孕产妇发生羊水过少、产后出血及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机率均升高。早产和胎儿窘迫的发生率无统计学差异。
  本案中,《鉴定意见书》P2下“……羊水量:破膜时100ml,性状淡黄……”明显属于羊水量少,羊水颜色异常,这会导致胎儿宫内缺血缺氧,遂致胎动频繁(4月23日B超检查报告显示,胎儿10分钟内出现大于等于3次大的胎儿躯体或肢体的胎动,是正常胎动的5倍到6倍!),局促不安,宫内启动呼吸中枢,致使肺内吸入羊水,窒息死亡!
《鉴定意见书》之“法医法理学诊断”的“脐带高度扭转并近胎儿根部扭转加剧、变细、血流中断”结论,正是“胎儿窘迫”的临床极端表现!
4、《鉴定意见书》之“法医法理学诊断”的“急性绒毛膜炎”,是致死胎儿的其中一个原因。《鉴定意见书》,从法医病理学角度,证实了胎儿窘迫;也证实了宫内环境已经不适合胎儿生命维持,及时行剖宫产是拯救胎儿生命的唯一选项。而被告对胎儿患有“急性绒毛膜炎”未予诊断出,属于诊疗错误。
(1)急性绒毛膜炎临床诊断并不难,从母体基本体征看,4月23日上突感不适就诊,下午始,有记录的体温,从13点直至次日3点,均在38度以上(参见被告的《体温单》);根据被告4月23日的血液“检验报告单”显示,白细胞12.8×10⒐/L,远远超过正常值(正常值4.0—10.0),中性粒子细胞9.2×10⒐/L(正常值1.8——8.0),中性粒子细胞比率71.5%(正常值40.0——70.0),炎性特征非常明显。
(2)细菌学检查取宫颈内口分泌物、胎盘胎儿面分泌物和羊水,进行革兰氏涂片染色及细菌培养,有助于证实诊断急性绒毛膜炎。
(3)C-反应性蛋白(CRP)测定。CRP是一种非特异性急性相蛋白质,至少能比其他指标早12h反映出绒毛膜羊膜炎,阳性率为100%。
 5423日血液《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胎儿窘迫”,母体环境、宫内环境已经对胎儿生命构成严重威胁,剖宫产是解除胎儿生命危象的唯一选项。
该检验报告单显示,刘**D二聚体(ELISA法)达到1662ng/ml,而正常参考值为68 ng/ml—494 ng/ml。
D二聚体,是测定纤溶系统主要因子,对于诊断与治疗纤溶系统疾病(如DIC,各种血栓)及与纤溶系统有关疾病(如肿瘤,妊娠综合症),以及溶栓治疗监测,有着重要的意义。
纤维蛋白降解产物D-二聚体的水平升高,表明体内存在着频繁的纤维蛋白降解过程。因此,纤维D-二聚体是深静脉血栓(DVT),肺栓塞(PE),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的关键指标。
4月23日20点左右时(该检验报告单的审核时间),刘**D二聚体高达1662ng/ml,不排除母体DIC可能,也不排除脐带血液DIC可能;而胎儿脐带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是胎儿窘迫的原因之一,也是胎儿窘迫得在血液学上的支持。宫内环境已经构成对胎儿的致命威胁!及时行剖宫产术是拯救胎儿生命的唯一选项。
6、系列胎儿监护图,也证实了胎儿窘迫,而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没有采取有效治疗(包括终止妊娠,行剖宫产术)。
(1)嘉禾益民医院4月6日晚上的胎监图(4月23日原告刘**向被告求诊时提供给主治医师看过),显示:胎心率基线变异幅度超过50bpm,属于重度基线变异;有3个减速;有3次宫缩压超过50,其中最高的1次,超过90!胎监图提示,宫内环境已经并不适合胎儿宫内继续发育。
(2)4月23日16:04:36的胎监图显示,胎心率基线变异幅度>30bpm(最高165bpm,最低135bpm),属于跳跃型(3型)基线变异,而不是FHR2-20BPM,至少有2个以上减速;该胎监显示,胎儿窘迫,宫内缺氧。
7、被告4月23日血液检验报告单,显示,原告尿素氮含量1.3 mml/L(正常值为:2.9-7.2),提示孕妇肾功能一定程度的损害,势必对胎儿宫内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二氧化碳含量20.0 mml/L(正常值为:21-29.0),属于轻度酸中毒;血清二氧化碳含量低,示碱储备不足,提示原告可能:A、代谢性酸中毒 B、呼吸性碱中毒 C、肾脏疾病。
4月24日血液“检验报告单”显示,原告刘**除葡萄糖含量低之外,血清胱抑素C含量高达1.66mg/L(正常值为:0.54——1.15);血清胱抑素C是反映肾小球滤过功能的内源性标志物,血清胱抑素C含量高达1.66mg/L,提示原告肾功能障碍,势必影响胎儿宫内生存环境,加重胎儿窘迫。刘**本人陈述,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有水肿现象,提示肾功能损害,势必影响胎儿宫内生存环境。
(二)针对刘**胎儿窘迫危象,被告没有制定有效治疗预案,被动应付,敷衍了事,延误病情,加重病情。被告医疗态度上,严重不负责任,对胎死腹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4月24日下午,没有进行胎心监测,对急剧加重的胎儿窘迫、宫内严重缺氧、危及胎儿性命的高危现象,因为被告医生急于下班回家,而听之任之!
1、面对原告胎儿窘迫,被告无科室会诊,无疑难病例讨论,无外请上级医师指导;长期医嘱单记录“按产科常规护理”,“自数胎动每天一次”;临时医嘱单记录23日仅仅在15:50做胎心监测一次。对高危妊娠孕妇,被告的诊治散漫,反应迟钝,丝毫没有意识到胎儿危象。
24月23日16:00执行的“晚期妊娠产科B超”结果,显示“F M 10分钟内出现大于等于3次大的胎儿躯体或肢体的胎动”,实际是胎儿宫内缺氧,致使胎动频繁,胎儿烦躁不安,此时为胎儿危险先兆,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却被被告视作胎儿宫内良好,予以“FM  ……2分”评分和“FT  10分钟内至少出现1次脊柱、肢体伸展运动且很快回复屈伸位置或保持良好的屈伸状态”,真是自欺欺人,误人性命!
3、4月24日的胎监报告单是假的,临时医嘱单下医嘱的时间是9:42,执行时间竟然是8:30,哪里有执行时间比下医嘱时间提前的道理?!4月24日上午的这个胎监诊断报告涉嫌伪造!
4、4月24日下午始,从13:30到次日8:30前,没有一个医护人员前来查房,询问孕妇胎动情况,没有做胎心检测,甚至都没有听胎心。而就在24日晚8点左右,四个实习医生,已经听不到胎心时,也未见被告主治医生、产科主任或其他医生前来施救!被告的不负责任、草菅人命,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被告4月23日的《护理记录》,也显示没有4月24日13:30到次日8:30的记录。而胎儿就是在24日晚8点之前宫内死亡!
5、被告已经意识到胎儿窘迫、急需剖宫产,但是,被告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了胎儿宫内死亡。
(1)4月23日上午,原告做过胎心检测后,发现胎心不稳定,有减速,产房里面很多医生围观过来讨论胎心检测结果,都说可能要随时进行剖宫产。
(2)《鉴定意见书》“病志摘要”( P2中偏下)“……4月24日,副主任查房指示:孕妇反复自觉胎动异常,存在胎儿窘迫的可能,不排除胎儿心脏畸形可能,建议行胎儿心脏彩超排除心脏畸形并复查胎心监护。”被告已经发现了“存在胎儿窘迫的可能”,被告也承认“孕妇反复自觉胎动异常”,但是,被告却迟迟不予剖宫产术,以挽救胎儿岌岌可危的生命。而是南辕北辙,拖沓延误,“建议行胎儿心脏彩超排除心脏畸形……”;被告原拟“复查胎心监护”的,却食言而肥,没有在关键时刻“复查胎心监护”,而就是因为缺乏这一至为关键的“复查胎心监护”,导致胎死腹中!被告产科副主任医生洋洋洒洒的“指示”,并没有落实到关键的“胎心监护”,24日一个下午,竟然没有一个医护人员查房、听胎心,更不用说“胎心监护”;被告却将原告高危妊娠当作教学对象,任凭四个实习医生前来听胎心!被告的不负责任、草菅人民,已经到了令原告不能容忍的地步了!
6、被告妇产科主任H**,事发后承认:“4月24日13:30到次日8:30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胎儿死亡,确实是我们医院的责任,我对此向你们道歉!”被告事发后召集相关医护人员开会时,也痛骂责任医务人员:“你们下班前再做一次胎监要死吗?急着回家干什么?!”
7、被告对刘**胎儿窘迫危象,主观上麻痹大意。定期胎监诊断、胎儿心脏彩超检查、及时定期查房、及时定期听取胎心等,竟然没有在《长期医嘱单》里面体现,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进入《长期医嘱单》,事关胎儿生命安全的指令,却属于明显不合适的指令,如“按产科常规护理”、“自数胎动,每天一次”;没有具体的执行时间(按规定要具体到分钟)。被告频繁换房换床,先某病房31号床,再换某病房3号床,胎死腹中后,再强行赶原告到某病房13号床;且没有安排护士随时护理,也没有安排义工护理。所有事情,都需要挺着大肚子的原告亲力亲为!而胎心监测这一至关重要的指令,却临时性下达指令。
8、原告刘**4月23日的血液“检验报告单”显示,白细胞12.8×10⒐/L,远远超过正常值(正常值4.0—10.0),中性粒子细胞9.2×10⒐/L(正常值1.8——8.0),中性粒子细胞比率71.5%(正常值40.0——70.0),4月23日13:30至24日3:00前,刘**发高烧在38度以上,炎性特征非常明显。而,从4月23日13:30至24日20:00前,针对刘**这个已经怀孕217天的晚期妊娠孕妇以上炎症感染,长达30个小时的时间里,被告竟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死因鉴定恰恰证明,胎儿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宫内感染!被告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用药清单,均可以证明,被告对刘**炎症感染及胎儿宫内感染,没有采取任何干预措施,听任胎儿走向死亡!
94月23日20点左右时(该检验报告单的审核时间),刘**D二聚体高达1662ng/ml,不排除母体DIC可能,也不排除脐带血液DIC可能;而胎儿脐带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是胎儿窘迫的原因之一,也是胎儿窘迫得在血液学上的支持。但是,被告对刘**D-二聚体情况异常、危及胎儿宫内生存环境的这一现象,视而不见,在以后长达24小时时间里,未予任何处理、治疗。被告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用药清单,均可以证明,被告对刘**D-二聚体异常、危及胎儿宫内生存环境,没有采取任何干预措施,人为加重胎儿窘迫,听任胎儿走向死亡!
(三)《鉴定意见书》P2下:“……4月24日查房未听到胎心,21:30孕妇已入睡未再了解胎心情况。……”被告轻描淡写。实际情况是,被告的四个实习医生,轮流来听,都未听到胎心,然后一哄而散。而被告的专职医务人员,根本就没有来听胎心!被告对胎儿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综合分析,刘**胎儿符合剖宫产指征。
1、脐带缠绕;脐带常达82cm(《鉴定意见书》P5上),属于超长脐带。
2、4月23日B超显示,每小时大的胎动超过18次。提示胎儿宫内局促不安、烦躁。缺氧初期,胎动次数会增多,由于缺氧,胎儿烦躁不安。当胎儿宫内缺氧继续加重时,胎动逐渐衰弱,次数减少,此时为胎儿危险先兆,若此时不采取相应抢救措施,胎儿会出现胎动消失,乃至胎心消失,心跳停止而死亡。此过程约12-48小时。
3、4月23日血检显示,母体炎症感染明显;母亲持续高烧达20个小时以上,胎儿宫内生存环境恶劣,宫内感染机会大大增加。《鉴定意见书》证明,宫内感染是造成胎儿死亡的一个原因。
4、4月23日血检显示,孕妇血清二氧化碳含量低于正常值,提示母体代谢性轻度酸中毒,胎儿母体生存环境恶劣。
5、4月23日19:20血检显示,孕妇血清尿素氮含量低于正常值,4月24日12:43血检显示,血清胱抑素C高于正常值,提示孕妇肾功能障碍。
6、4月23日20:08血检显示,孕妇D-二聚体含量严重高于正常值,提示母体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势必导致胎儿宫内供血不足,宫内缺氧缺血。纤维蛋白原含量,大大高于正常值,提示母体凝血因子异常增加,母体血液凝血异常,直接诱导脐动脉血栓形成,势必导致胎儿宫内缺氧缺血,宫内生存环境恶劣,直至死亡。(《鉴定意见书》P5下:“……局部脐动脉内可见疑似血栓形成。……”)
7、4月23日23:26血检显示,孕妇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均低于正常值,提示母体血氧含量低,胎儿母体生存环境恶劣。4月24日 12:43血检显示,孕妇血清葡萄糖含量低于正常值,白蛋白含量低于正常值,总胆固醇含量严重高于正常值,提示胎儿母体生存环境恶劣。
8、孕妇患有低甲状腺素血症,胎儿母体生存环境恶劣。低甲状腺素血症,可导致早产、胎儿死亡等。
二、被告诊疗行为过错(含责任过错,不负责任,以及医疗技术过错,没有对症救治胎儿窘迫,没有行剖宫产术及时中止高危妊娠的预案或治疗方案。被告对胎儿窘迫听之任之),造成胎儿窘迫进行性加重(胎儿窘迫进行性加重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被告诊疗行为忽略的母体生化指标和血液指标的进行性异常,乃至恶化,D-二聚体和纤维蛋白原异常导致母体血管病变、血氧浓度过低,急性绒毛膜炎是母体环境恶化的显要标志),使得胎儿宫内持续缺氧缺血,逼迫胎儿宫内启动呼吸中枢(肺内呛入羊水),与此同时,逼迫胎儿每小时内出现大于等于18次以上的大的胎儿躯体或肢体的频繁胎动,身体急剧扭曲,以至于脐带过度扭转,脐带血流中断死亡。
被告诊疗行为过错,与宫内感染(急性绒毛膜炎)、胎儿脐带过度扭转最终致脐带血流中断窒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被告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孕妇、胎儿生命为草芥,视高危妊娠孕妇、胎儿为普通孕妇、胎儿。被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被告医务人员,明明知道刘**属于高危妊娠孕妇,明明知道刘**4月23日上午发高烧、胎儿有宫内感染危险、胎儿窘迫等危象,却将其“按产科常规护理”,长期医嘱近乎形式,没有任何实质内容,临时医嘱指令,执行血检的时间,均拖延安排在4月23日晚上20:00左右,特别是,至关重要的炎症血液检查指标的检验报告,在4月23日23:26才审核完毕,而医疗干预炎症的治疗措施,却始终没有执行;更没有行剖宫产术的任何预案或打算,致使胎死宫内!
  4月24日一整天,被告医务人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治疗措施。特别是,上午的胎监诊断没有医生审核结果(后来出具的4月24日上午的胎监诊断报告,涉嫌伪造),更没有医务人员告知孕妇胎监结果。而该天下午,至关重要的胎监,却没有去做。也没有医务人员查房、听胎心。  被告医务人员向**、何**、李**、赖**、H**,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嫌刑事责任,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医院,则应该承担医疗损害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四、被告医疗行为过错,造成胎儿死亡,给原告刘**及丈夫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不负责任,严重违背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4月25日早晨确定胎死腹中后,医护人员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蒸发!听任怀着死胎、近乎晕厥的刘**躺在B超室不管不问!被告竟然听任死亡胎儿遗体滞留刘**体内,长达72个小时,不仅给刘**带来身体伤害,也带来噩梦般的精神伤害!对于这样惨绝人寰的做法,被告妇产科主任H**,不仅不感到惭愧,还大言不惭地说,死亡胎儿遗体,呆在刘**身体内一周内,不会有伤害,会自行产出!!事发后,被告医务科主任黄某某非常嚣张地说:我们是公立医院,要钱有钱,有专门的律师团队打官司,派出所警务室就在我们院内。我们有钱买命!被告医务科以及快速度开出43600元赔偿数目,通过各方面施加压力,妄图胁迫原告同意。从4月25日到4月27日,被告派遣两个人高马大的保安,一直跟踪、威胁肖****。并在4月29日,联合不明真相的**派出所,以妨害公务罪,刑拘了患方两名亲属。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违背医德的粗暴行为,违背人道主义的失德行为,喧嚣有钱买命的无德行为,与白衣天使的形象天壤之别,让救死扶伤的医生群体形象蒙羞,给原告造成的精神伤害,原告有权利要求赔偿。
五、被告明明知道原告胎儿窘迫,以及母体并发症加重了胎儿窘迫,行剖宫产术是救活胎儿的唯一选项。而被告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中,根本没有丝毫考虑行剖宫产术,即,根本没有行剖宫产术的预案。
医疗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赔偿,现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存在明显缺陷。在孕妇与胎儿救治过程中,由于医疗过错,导致胎儿死于母体内,这种情况下,提起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孕妇,而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提起赔偿的主体则是孕妇及胎儿的父亲,两种情况下的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差距极大,极易诱导不良医院和丧尽天良的医务人员,为了医院的经济利益和医务人员私人卑鄙目的,故意不予采取积极有效的剖宫产术,恶意“保守”(实质上就是放弃救治胎儿生命,医疗行为上采取拖延、敷衍了事)“治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利己主义主导医风!
   如前所述,诊疗过程中,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上,存在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态度,医疗技术的干预上,对最终致死胎儿的宫内感染放任不管,涉嫌故意不予诊治;对孕妇血管内弥漫性凝血病变,涉嫌故意不予医药干预;对于4月24日下午必备的胎监,涉嫌故意不予执行;对于4月24日晚上20:00四个实习医生听不到胎心,这样的危象,被告的值班医生、护理人员、其他职责人员,涉嫌故意不予紧急救治,任其胎儿自生自灭。4月25日早晨,原告B超确定胎死腹中后,被告医护人员几分钟内全部蒸发;被告妇产科主任H**,竟然对死亡胎儿父亲肖**说,这个孩子死了,可能对你们是好事,说不定生下来是脑瘫呢!孩子死了,可以减轻你们的负担。由此可见,被告从妇产科主任到主治医生,已经对胎儿窘迫带来的胎儿生命危险,早有预感、预测、临床诊断。在此情况下,被告自始至终没有行剖宫产术以救治胎儿,不排除被告恐惧胎儿出生后短期内死亡,面临原告天文数字的索赔(仅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就有一百多万元的差距)!胎儿死亡后,被告医务科主任黄某某,以极快的速度,计算出43600元的赔偿数额,调动各方面关系,向原告施加压力,逼原告同意接受。医务科是专职处理医患纠纷的,妇产科是经常耳闻目睹胎死腹中与生产后存活一段时间后新生儿死亡情景的。医务科和妇产科都知道二者之间赔偿金额的巨大差距!被告医务科主任黄某某的嚣张、放肆的言行,被告妇产科主任H**不道德的话语,被告主治医生向**、何**、李**、肖**等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被告派遣保安跟踪、威胁肖**的流氓行为,被告事后动用公安抓捕原告亲属的行为,均可得出结论:被告在本次医疗纠纷中,对胎儿宫内危象,听之任之,涉嫌不作为!
   特此诉诸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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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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