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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地进村打*的不要:走私罪你需要知道的一些(原创)
发布日期:[2019/10/16 17:58:28]    共阅[2004]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律师团队是以吴律师159 999  79018为首席律师以盈科刑事律师为核心并结合其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组成的专业刑事律师团队,执业范围在全国代理刑事案件*
一、分析下走私罪大家族中的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
(一)刑法153条、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偷逃应缴税额(注意是应缴税额即关税而非货值)5万元-----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或拘,并处(上来就“并处”啊,身体刑与财产刑组合并用)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以下罚金。
  赶紧注意啦,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15万元,这个金额叫作“数额较大”。
  请对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财产刑计算标的物何和计算比例,此处省略100字。
  再请对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档量刑的定格刑期,那可是2年啊,咋走私普通货物罪上了一年?注意,走私罪直接触犯国家税收,必须严厉打击,君不见古代贩卖私盐捉住还咔嚓呢。
2、偷逃应缴税额15万元-----50万元的,处3---10年,并处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赶紧注意啦,偷逃应缴税额15万元----50万元,这个金额叫作“数额巨大”。
   有嫌疑人看到“没收财产”,就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第二档量刑,对身体刑和财产刑都有点腹诽,人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计算基础可是“销售金额”,而你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计算基础可是“应缴税额”,你偷逃的涉案货值大的去了。
嫌疑人服。
3、偷逃应缴税额50元以上,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并处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举个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的栗子,加深下量刑幅度与涉案应缴税额之间的关系。同时提供一些“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的犯罪过程实践元素。
(一)案情通报。犯罪单位嘉兴某公司,伍、唐及沈三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法院认定共计走私16次,涉案完税价格人民币4100万元余,偷逃应缴税额2600万元余;一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723万元余,二审改判追缴违法所得4100万元(请注意一审、二审在追缴违法所得方面是相差巨大)。案件一审审理过程,三人均先取保候审,后收押判刑。伍、唐被判刑十年,沈判四年。单位未上诉,二审却适用“上诉不加刑”,二审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时就不适用“上诉不加型”。
(二)分析。
1、偷逃应缴税额2600万元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伍、唐被判刑十年;主管人员被判刑期,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第三档量刑的最低身体刑期。因为前提偷逃应缴税额2600万元余已定,主犯地位已定,刑期十年在所难免。沈某被定为从犯,得以从轻领刑四年。
2、犯罪构成之客观方面元素及辩护空间。
1)犯罪单位与厦门某贸公司及其下属厦门某发公司委托代理进口,厦门某贸公司16次使用某三资企业(即马甲)进料加工保税手册通关。
2)通过一番骚操作,犯罪单位得以偷逃应缴税额2600万元余,犯罪既遂。
3)警察蜀黍通过了和搞到了以下证据材料。A证人ABCDEFG,辩护人律师们没有击破各证人证言的自相矛盾处;《进口报审书》、外贸合同(犯罪单位与外商之间,肯定也花费了伍唐二人不少心血)、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走私)、委托代销协议书、报关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坐实倒推某些数据)、海关核税部门出具的偷逃应缴税额的《核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4)本律师认为该案件的着眼点,从走私次数、走私吨位、5000/吨的实际构成、偷逃海关关税金额确定及海关环节代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的认定、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这些案件细节或技术方面入手,结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相应涉案金额相同或近似刑事案件判刑案例,进行量刑方面的类比辩护。
三、 走私罪的其他罪名。
(一)刑法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 该罪名挺脏的。分为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关键是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较轻”,只要构成“情节严重”,就不是3---10年,而是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
(二)走私武器、**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这几种罪名,都是重罪,只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起点刑就是3以上,够喝一壶。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白银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重金属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罪。基本刑就是5--10年,起点蛮高的,尽量别犯哦。 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格刑是无期  
(四)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较轻的罪名。起点刑是拘役。拘役什么意思,就是在看守所或拘役所走一下,可能一两个月就回家了,虚惊一场,只是面子上过不去而已,当然拘役这段时间,可以给周边亲朋好友说自己出国考察一类,但是,估计没人相信哦。本律师劝诫,尽量不要弄虚作假。
(五)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的罪刑。即刑法154条,即(1)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将来料加工(内地加工)、来件装配(内地组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半制成品)、设备(制成品)等保税货物(即已经贴标签的特殊货物,属于国家特定奶酪给特定的人,凡人不可动心也),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其实你只要在境内销售了,谁能够证明你没有牟利呢?
这一类的原本根本就不缴税的。
2)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这一类货物、物品,贴的标签是,属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
结果被你老先生换了马甲,弄到内地销售赚了,岂不太好?
以上两种罪刑,采取特别列举的方式,归纳到刑法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和量刑。
以上两种罪行,是走私罪的特殊形式
(六)刑法155条规定的罪行,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记住,这里论罪的前提是货物、物品的数额较大的,而不是“应缴税额较大”。因为这类货物、物品,本身就是国家禁止进口的,所以,不存在纳税的问题,你给多少税,国家也不要,也不准你进口。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
   刑法155条规定的罪行,是走私罪中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犯了这种罪行的罪犯,法院都可能不好给你量刑。不能按照刑法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罪”,前提是应缴税额,这个不具备。151条、152条、347条都不适用。
  这个问题有点棘手。
  还有个累计走私,如何量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有的走私物品特殊性,以及走私次数、走私行为计算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到量刑是不是判决死刑的问题,你紧张不紧张?!
   还敢说这些问题,仅仅是职业法律人的事情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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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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