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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2 15:05:52]    共阅[56]次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9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城管中队职工,住苏州。2019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21年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Z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潘成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搭乘被害人范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某一村东门时,徐某某拒付车费并下车离开,被害人范某上前拦阻后,二人发生扭打,期间徐某某用左臂将范某推倒在地,造成范某右侧股骨颈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范某外伤致其右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并行假体置换术,其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徐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情节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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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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