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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吴晓琳律师整理编辑)
发布日期:[2019/12/8 12:43:52]    共阅[1103]次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的规定,帮助恐怖活动罪指以物质资助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上述人员、 活动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2、 行为:

 

(1)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3)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

 

3、 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帮助的是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于后期恐怖活动顺利进行的局面出现。 “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将本属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独立规定为犯罪,对其不再适用《刑法》第 27 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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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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