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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非法吸收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19/10/14 19:10:41]    共阅[2004]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典刑事律师团队是以北京市盈科广州刑事律师为主结合其他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组成,以吴律师为首席律师159 999 79018
 
一、刑法对两者的定性、量刑、两者区别与联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吸收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而仅仅是为了暂时、临时使用,最终目的还是要归还。
刑法176条的量刑,有两个幅度。其一,三年以下;其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其中,单位成为本罪主体的较多。
 
本罪当然有财产刑,有单处或并处罚金2--20万元和5---50万元两个幅度,但是没有最狠的没收财产刑。
如果有单位或个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被判刑八年,但是剩余未归还的非法吸收的款项缺口一亿元无人归还,而法律对于主要负责人的财产刑定格判处罚金50万元。
所以,被害者应该未雨绸缪,看清乱局,早做打算。
 
(二)集资诈骗罪。
 
这里面可是有一个诈骗啊,注定是不怀好意的。
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就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手段,骗取被害人金钱或者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法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也是两个幅度,其一,五年以下;其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当然更有财产刑,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的基础上,又加了没收财产这一定格财产刑,意思是你尽管骗啊,算账时你名下的财产我全部充公。
单处或并处罚金的金额,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样一样的,也是2--20万元,5----5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点,都是主观故意,都是面向不特定公众,而非固定受众。
 
明显不同的地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是,我只不过是缺钱,暂时借用一下,并且我压根就不想动用你的,不想闷着良心吃掉你的钱,只是因为经营亏损,导致原定还钱期限到了,无能为力。证据材料云云,一大摞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经营合同、大部分还款证明等。
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表现在故意诈骗,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瞒天过海,欺骗良善。
 
从以下几个方面,均可以戳穿集资诈骗罪的是否主观故意诈骗。
 
1、筹集资金的目的,真的为了项目吗?项目到底在哪里?没有,豆你玩的。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买个别墅送情妇,或者跟兄弟们分了跑路,或者为了偿还澳门赌债,或者为了偿还企业欠款。压根就不想还,也根本还不起。
2、从单位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去分析、去研究、去判断。
 
就是一个皮包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一个亿,但是自从注册就没有进行过实际经营,没有稳定客户资源,缺乏供应商体系支持,没有研发人员,销售人员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但是,公司却能融资三个亿,全凭公司董事长和一帮兄弟嘴巴功夫厉害。无疑这是集资诈骗罪。
3、从后果分析、判断。
 
某某公司及董事长一帮人,从36个不特定公众和30个不特定公司那里,搞到了5.6亿元,听到36个老太太和30个公司去公安经侦报案控告了,公司及董事长等一帮人,急急忙忙凑钱5亿元,与各个投资人签订协议,当晚打款给各个投资人,并承诺剩余款项的还款期间和还款来源。这可能要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很明显,集资诈骗罪的量刑起点较高,有没收财产定格财产刑,对于犯罪分子有相当威慑力,蹲监狱了,人还活着,但是,钱没有了。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可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亿元,还欠1.8亿元,但是仅仅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罚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个人账户的五千万个人财产,还安然无恙。人蹲在号子里,钱还活着。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
 
1)个人吸收数额20万元以上,单位吸收数额100万元以上;
2)个人犯罪的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犯罪的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3)个人犯罪的给人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犯罪的给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备注:这像什么呀,怎么单位诈骗这么多优待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比如被骗老太太跳楼自杀了。
犯罪嫌疑人比较关心的是,有错就改会不会得到特别对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搞到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估计看到这,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轻拍下胸脯洗洗睡了。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何判定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犯罪的,金额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金额500万元以上。
请对比追诉金额起点20万元与100万元。
2)个人犯罪的对象100人以上;
     单位犯罪的对象500人以上。单位想构成“情节严重”在对象人数上很难啊!五百人可是1.5个营的兵力。
请对比追诉时关于对象的要求:30人、150人。
3)个人犯罪的,给人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给人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250元以上。
  (说什么呢250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比如造成投资老大娘十三连跳的。这肯定是特别特别的恶劣。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那些
 
1、单位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存款;
2、单位以投资某项目名义集资,吸收公众存款,但又没有履行分派公司利润,也不派发股息,却是支付利息给投资者,弄得投资者一愣一愣的:俺到底是股东呢?还是你的出借人债权人?
3、有的以销售商品名义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利息引诱,或者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你回报,还一本正经地签订了合同。看起来是合法形式,实际上都是借你资金用一用,罪名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呵呵,别以为穿上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五、“非法占有目的”一旦敲定,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变为集资诈骗罪,性质大变。则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将适用,量刑幅度不一样,量刑起点也不一样。这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之“主观方面”的本根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嫌疑人,不想非法占有,仅仅是热乎以下手,用下再还,而集资诈骗罪嫌疑人要害在诈骗,在非法占有。而怎么认定属于“非法占有”,正是案件性质认定方面的大问题。要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且看下面几点。
 
1、是否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搞其款项;
2、非法搞到资金后有没有选择快跑
3、搞到巨量资金后是合理利用还是大肆挥霍夜夜笙歌、坐地分赃;
4、搞到巨额资金后是用于经营还是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
5、巨额资金到手后,是否另外采取抽逃、转移、洗白、洗钱、隐匿该资金,以便改得面目全非逃避返还资金;
6、搞到巨额资金后,是否连夜找会计做假账、毁坏真账、藏匿真账、或者虚假破产、公司解散等放焰火,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
 
六、集资诈骗罪嫌疑人披过那些漂亮马甲
 
1、高额回报,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承诺,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拆南屋补堂屋,拆厢房补正房,直到精疲力尽、哐啷撂倒。
2、编故事、编造虚假项目(各种协议、合同),一步一步牵牛(被骗人民群众)入巷、入泥潭。花言巧语加上一路烟幕弹,搞得云里雾里。借口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小区智能购物车、小机器人、特种猪养殖再回收、骗取群众口袋里捂得热乎乎的资金;有安徽群众向本律师团队反映,该地有人诈骗90人,骗取资金上亿,凭借的马甲就是造酒,其实是虚假项目。
3、犯罪分子脑洞大开,想象力强大,编造新概念、新名词、从国外贩卖内销,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基金、电子商务、加盟连锁、区域代理、网络炒汇、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有限合伙等马甲,欺骗群众资金,装入自己口袋,拼死吞食。
4、找名人、明星、外国政要站台,骗取投资者信任,利用羊群效应。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国内筹集自己,国外(柬埔寨、大马等虚构项目,目的是扯远,以避免中国公安的打击),以云山雾罩的经营活动,掩盖非法目的。信贷员经常被这些诈骗分子利用,信贷员具有筹集资金的人脉资源优势。
5、不法分子往往是网虫,深谙虚拟网络空间实施诈骗具有高大上、不易察觉、便于隐藏、容易逃避打击等优势。往往综合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即时通讯工具,一旦风吹草动,则迅速下线,关闭网站,携款潜逃。临跑路前一路放下烟幕弹,就如同黄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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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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