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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9/7/24 18:02:11]    共阅[1943]次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吴晓琳律师:159  999  79018
深圳Z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暨ZZC阁下
本律师事务所及本律师,接受委托人**梅***婷*辉**辉*雄**新**宽等委托,就上述委托人诉贵公司及阁下投资纠纷案件,发律师函如次:
一、贵公司及阁下主导委托人与贵公司(前身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关于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一)该“认购协议”签订,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的上限。且该“认购协议”及相关的“出资款”并没有工商变更登记。贵公司及阁下,与委托人这样的“直接股东”199人,签订了“认购协议”,该“认购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1、2015年7月8日,贵公司分别收取委托人10万元、20万元等不等“出资款”,2015年7月8日,阁下假借贵公司名义,骗取委托人签订“认购协议”。根据该“认购协议”,(1、阁下、贵公司欺骗性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已经成为了贵公司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2)、被阁下、贵公司骗取的数十万元出资款,阁下、贵公司虚假称作委托人对“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 ;(3)、阁下、贵公司又欺骗委托人称:委托人拥有优先分红权,按照投资金额,每半年支付一次分红,截止到贵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的挂牌受理通知书。(4)、阁下、贵公司欺骗称:贵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委托人可自由进行股份交易、转让。
(二贵公司及阁下,存在系列欺骗行为。
1、阁下、贵公司欺骗委托人称:(1)、提供符合规定的年度财务报表;(2)、提供前一季度财务报表;(3)、委托人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实际上,贵公司及阁下食言而肥,什么都没有向“投资人”或者“直接股东”提供。
2、阁下、贵公司又欺骗委托人称:(1、贵公司及阁下保障公司经营所需要资产(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实际上,公司一无所有,是个皮包公司。
3、阁下、贵公司为了混淆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的性质,同时欺骗委托人签署《风险提示确认函》,在该《风险提示确认函》中,贵公司及阁下欺诈行为明显。
1)在“认购协议”中 ,委托人的出资款数十万元,是对贵公司的出资款,委托人是贵公司的股东;而在《风险提示函》中,贵公司及阁下,竟然将委托人的身份“变更”为“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JC合伙企业”)”的股东;
2)“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JC合伙企业”)”,是子虚乌有,根本就没有工商注册,贵公司及阁下诈骗行为明显。
3)根据《风险提示函》的第二条款知道,贵公司在该“风险提示函》中,摇身一变,变成”基金管理人” ,贵公司及阁下将委托人摇身一变,变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4、为了将“水”搅浑,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保密承诺函》,该《保密承诺函》也是以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
1)该《保密承诺函》中,“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贵公司及阁下简称为“JC资本”, 贵公司及阁下,将以“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成立“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该企业是在子虚乌有,该企业没有工商登记,根本不存在该企业。
2)贵公司及阁下欺骗委托人签署《保密承诺函》的真正目的,是为了搅混水,故意混淆委托人、贵公司的法律身份、合同主体资格。以上种种行为,指向将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合法转移,凭空掠走” ,即,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身份、合同主体资格的“转移”,捎带着将数十万元出资款悄无声息“蒸发掉”。
5、为了将“水”搅浑,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入伙协议书》,该《入伙协议书》也是以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入伙协议书”,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1)在该虚假的“入伙协议书”中,“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子虚乌有、不存在的。
2)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本来在“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里面,是“出资款”,是委托人作为“直接股东”的身份来源,在该“入伙协议书”中,该数十万元出资款,在贵公司及阁下的策划下,又成了委托人作为“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来源。
3)该《入伙协议书》“附件一:合伙人基本信息表”中,委托人出资数十万元到“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该《入伙协议书》第4页、第5页显示,贵公司及阁下将“深圳J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成“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将委托人安排成“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
相当于委托人捧着一颗猪头,先后进了两个庙门,被两个庙门封了两个头衔。第一个庙门留下了猪头,第二个庙门给看了下猪头。第一个庙门是注册的,第二个庙门是山寨的。
6为了将“水”搅浑,被告二、被告一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投资声明书》,该《投资声明书》也是以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入伙协议书”,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20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备注:该《投资声明书》,继续欺骗性的、言之凿凿的声称 :委托人投资了“JC合伙企业” (注意:此处的“JC合伙企业”已经改换名字为““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为了将“水”搅浑,被告二、被告一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收款确认书》,该《收款确认书》也是以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入伙协议书”,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20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备注:该《收款确认书》,继续欺骗性的、言之凿凿的声称 :委托人投资了“JC合伙企业” (注意:此处的“JC合伙企业”已经改换名字为““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为了将“水”搅浑,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合伙协议书》也是以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入伙协议书”,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20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备注:该《合伙协议书》,继续欺骗性的、言之凿凿的声称 :委托人投资了“JC合伙企业” (注意:此处的“JC合伙企业”已经改换名字为““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为了将“水”搅浑,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签订《投资款收款函》,该《投资款收款函》,是以另外子虚乌有的“深圳JC内部持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投资款收款函”,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20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备注:该《投资款收款函》,继续欺骗性的、言之凿凿的声称 :委托人投资了“JC合伙企业” (注意:此处的“JC合伙企业”已经改换名字为““深圳JC内部持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而非“深圳JC内部持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非“深圳JC内部持股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贵公司及阁下,将委托人一次出资款,再次“装进”另外注册成立的所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煞有介事的给每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找好了“普通合伙人”,并将每个委托人“安排”成为各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签字栏,都是贵公司及阁下伪造。
1)为了将“水”搅浑,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分别欺骗委托人**梅**婷签订《深圳盛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深圳盛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是以深圳盛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深圳盛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注册,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盛宝合伙企业成立时间是2016年5月2 6日。委托人**梅**婷早在2015年7月8日出资数十万元,现在又被贵公司及阁下安排进2016年5月26日成立的“盛宝合伙企业”,成为“盛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出于同样占有委托人出资款目的,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宽、潘**签订了《广州旺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广州旺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是以广州旺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广州旺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注册,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旺商合伙企业成立时间是2016年2月6日。委托人**宽、潘文雄早在2015年7月8日出资数十万元,现在又被贵公司及阁下安排进2016年2月6日成立的“旺商合伙企业”,成为“旺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3)出于同样占有委托人出资款目的,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辉*雄*签订了《广州找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广州找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是以广州找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广州找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注册,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找钱合伙企业成立时间是2015年12月21日(核发日期是2016年9月8日)。委托人*辉*雄*早在2015年7月8日出资数十万元,现在又被贵公司及阁下安排进2015年12月21日成立(核发日期是2016年9月8日)的“找钱合伙企业”,成为“找钱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4)出于同样占有委托人出资款目的,贵公司及阁下,进一步欺骗委托人**新签订了《广州喜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该《广州喜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是以广州喜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蓝本编故事。该“广州喜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商注册,目的也是围绕委托人出资款数十万元,将其“凭空转移,蒸发掉”,以免委托人追要,扫清法律障碍,或者故意制造法律障碍。
喜润合伙企业成立时间是2016年2月5日(核发日期是2016年9月22日)。委托人**新早在2015年7月8日出资20万元,现在又被贵公司及阁下安排进2015年12月21日成立(核发日期是2016年9月22日)的“喜润合伙企业”,成为“喜润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贵公司及阁下,涉嫌刑法192条的集资诈骗罪,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刑法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侵犯了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最高院1996年12月24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集资诈骗行为,包括编造集资项目和规划,或者许诺高息或其他可观的物质利益为诱饵。行为实施的上述行为,使其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确信该行为人募集资金的行为属于合法、正当行为,而且出资以后会有回报,从而使该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自愿交付出自己的财产。
  集资诈骗具有如下特点:1、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六)本案中,贵公司及阁下,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法律漏洞,利用认缴注册资本制的法律漏洞,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许可、备案方面的法律漏洞,假借“认购协议”、“入伙协议”、“合伙协议”、“投资声明书”等道貌岸然的形式道具,行非法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
 (七)贵公司某高管,已经因为涉嫌违法金融操作,被公安机关刑事打击过,贵公司在金融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涉嫌违法犯罪地方,特别是本案中,违法犯罪行为明显。
  三、本律师事务所暨本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重向贵公司及阁下本人发出该律师函,希望贵公司及阁下,反躬自省,是否涉嫌集资诈骗,如有,应当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本律师事务所暨本律师,既然接受众委托人委托,当忠实履行自己法定职责和合同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今特发律师函给贵公司及阁下,希望贵公司及阁下,收到律师函后,及时与本律师事务所暨本律师联系,由阁下及相关高管到鄙所讨论该案件的处理思路。
   言辞恳恳,言犹未尽,内含法律种种指向,请贵公司及阁下深思!
 
                             广东**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吴晓琳159   999  79018
                                2016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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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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