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普通刑事犯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普通刑事犯罪
本刑事团队上诉案件控告状
发布日期:[2023/7/21 20:40:51]    共阅[503]次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5714507J,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浦工业区康达路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电话020--82****28

控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15999979018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黄 某某,女,汉族,19781127日生,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蚬岗镇****村,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8****826

被控告罪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事实与理由

壹、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一、一些基本事实

(一)嫌疑人是某某公司员工,200058日入职,任出纳。

(二)某某公司原名中兴科技企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后改名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黄某某是中兴公司和某某公司创始人,现在占某某公司80%股权,是实际控制人。本案中,涉黄某某以下银行账号,也是众所周知的公司常用账号,如1,(户主:黄某某;账号:030119010100282703;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2,董事长银行存折(户主:黄某某;账号:3324719980120134263;开户行:建行广州市南岗支行,以下简称“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3,股东银行存折(户主:黄某某;账号:01832296000000722;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722号”);4, 户主:黄 某某账号:6227003126010045444;开户行:建行开平支行,以下简称“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5,户主:黄 某某;账号:622439610008000430;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黄 某某农商行末尾号430号”。以上黄 某某的两个账号,均系黄 某某涉案用来侵吞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金、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的账户平台。黄 某某以上两个账号,也系视为公司账号,也系视为黄 某某作案马甲。

(三)截止于2017511日,黄 某某在自书《关于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员黄 某某非法侵占公司资金、财产的自认与供述》中,非法侵占公司资金合计6,082,341.31元。挪用资金金额累次合计,远远超过该非法侵占公司资金金额的十倍不止,即六千万元不止!属于罪行极端恶劣,给某某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大,影响极为恶劣!

(四) 某某涉嫌的挪用资金罪,其犯罪事实,属于刑法272条中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未经三个月、用于营利活动的”无数次犯罪活动,其无数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从入职以来到20174月份案发止,一直未停止,不存在追诉时效限制,每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均处于刑罚应予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单次刑罚幅度范围,而毫无收敛的无数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且单次挪用均达到金额特别巨大程度,无数次挪用巨额资金罪的犯罪事实,经过计算,炒股累计亏损3183596.00元,累计刑罚应该予以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罚,即十年有期徒刑。

二、以下是黄 某某多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逐一列举如下,以彰显其挪用资金罪惯犯性质,每次均构成挪用资金罪四个犯罪构成,每次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一)第一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

120091219日,黄 某某将公司资金95,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

220091230日,黄 某某将公司资金50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

2,挪用该资金50000.00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20091230日,将该资金50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二)第二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

201018日,黄 某某将公司资金25,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

2, 挪用该资金25,000.00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201018日,将该资金25,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三)第三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

20091219日,黄 某某将公司资金95,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的循环使用;20091230日,黄 某某将公司资金50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的循环使用。

2,  2010118日,将资金30,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四)第四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2010324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非法转出10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2010324日,黄 某某将该100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五)第五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2010427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非法转出10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2010427日,黄 某某将该100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六)第六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2010524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非法转出巨额资金218,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2010526日,黄 某某将该巨额资金218,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七)第七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2010617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非法转出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2010617日,黄 某某将该巨额资金100,000.00元存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八)第八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来源。201071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非法转出巨额资金5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该次被挪用资金的另外来源。201071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非法转出巨额资金5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3, 某某实施挪用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转出100,000.00元巨额资金,到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属于用于营利活动、不需要超过三个月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挪用资金罪犯罪。

(九)第九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的另外来源。201082日,黄 某某从公司黄某某“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非法转出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黄 某某实施挪用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转出100,000.00元巨额资金,到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属于用于营利活动、不需要超过三个月的、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挪用资金罪犯罪。

(十)第十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来源,是201083日,系由黄 某某原来挪用的公司资金用于炒股转出到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的巨额资金200,000.00元,而黄 某某并没有还回到公司账号(黄某某两个账号);

2,201085日,黄 某某将其中100,000.00元,非法转出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继续炒股。

3,201089日,黄 某某将其中100,000.00元,非法转出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继续炒股。

(十一)第十一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资金90,000.00元的来源,系来源于某某公司现金90,000.00元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发生时间是2010831日。

2,挪用资金用于营利活动。2010831日,黄 某某从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非法转出该90,000.00元,到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炒股。

(十二)第十二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挪用巨额资金180,0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仅仅发生在前后四天之内;

2,该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一,2010831日,黄 某某非法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030119010100330725账号转出45,000.00元,非法转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3,该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二,201091日,黄 某某非法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转出45,000.00元,非法转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4,该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三,201091日,黄 某某非法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030119010100330725账号转出45,000.00元,非法转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5,该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四,20109月日,黄 某某非法偷窃公司现金45,000.00元,非法存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6,以上被黄 某某非法侵吞的180,000.00元,分别在201091日、201091日、201092日、201093日,分四次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进行炒股。

(十三)第十三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该次被挪用巨额资金,来源于某某公司股东黄某某“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722号”,被挪用时间系20101018日;“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722号”,是黄某某授权给某某公司用的账号。20101018日,黄 某某非法从该“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722号”转出巨额资金300,000.00元,到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20101019日,黄 某某再次将控制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里面的300,000.00元巨额资金,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炒股。

(十四)第十四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一,是201114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某某公司现金30,000.00元,非法存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本次被挪用资金之二,是201114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账号、公司实际控制账号黄某某农商行末尾号2703号转出200,000.00元,非法存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3,再次利用以上巨额资金,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活动,用于营利性质的炒股。201117日,黄 某某非法将240,000.00元,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炒股。

(十五)第十五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是201117日,黄 某某将本应该转回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账号黄某某账号的240,000.00元,非法转回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再次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活动。

2,2011112日,黄 某某非法将本应该转回公司的巨额资金240,000.00元,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进行炒股,将某某公司巨额资金置于危险境地。

(十六)第十六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巨额资金的来源之一,是201121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现金25,000.00元,非法存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

2,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二,是2011225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转出15,000.00元,本应该还回某某公司账号或者公司实际控制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中途截留、控制在自己账号,伺机作案使用。

3,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三,是201132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转出27,000.00元,本应该转回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中途截留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

4,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四,是2011317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转出60,000.00元,本应该转回公司账号或者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将该60,000.00元中途截留、控制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

5,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五,是2011511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转出95,000.00元,本应该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中途截留、控制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里面,伺机作案使用。

6,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六,是2011525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转出120,000.00元,本应该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中途截留、控制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将公司巨额资金使用权肆意截留,置公司资金于巨大风险之中。

7,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七,是201168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转出60,000.00元,本应该转回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中途截留、控制在自己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将某某公司资金使用权置于巨大风险之中。

8,本次本挪用资金巨额数目来源、也系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之八,是201191日,黄 某某一次性就从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某某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里面,非法转出巨额资金500,000.00元!

9,201191日,实施单笔金额资金巨大的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201191日,黄 某某将当天从黄某某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里面侵吞的巨额资金500,000.00元,一口吃掉,全部转进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营利活动、非法炒股。犯罪行为情节恶劣,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十七)第十七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巨额资金21万元资金来源,是201195日,由黄 某某非法从其炒股的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户转出的210,000.00元。该笔巨额资金,本应该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公司实际控制正在公开使用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昧着良心中途截留、控制在自己的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随时用于作案。

2,201197日,黄 某某故态复萌,将截留、控制在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的210,000.00元,非法打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属于非法炒股,置公司巨额资金210,000.00元的使用权、所有权于巨大风险之中。黄 某某在9月份初的一周内,竟然挪用巨额资金用于营利活动的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达到710,000.00元,骇人听闻、令人发指!

(十八)第十八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挪用巨额资金500,000.00元的资金来源之一,是原来窃取的某某公司巨额资金累计到炒股账号、2011930日黄 某某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转出680,000.00元、该680,000.00元本应该直接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黄某某账号、而黄 某某别有用心直接中途截留并控制在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

2,本次挪用巨额资金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的巨额资金来源之二,是2011108日,黄 某某再次胆大包天地从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非法转账存进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伺机作案使用,致使公司巨额资金百万元,随时处于危险之中;黄 某某累计多次的恶劣犯罪行为,导致某某公司数百万元巨额资金的使用权、所有权,处于危险之中!

3,再次实施单笔挪用巨额资金达到500,000.00元的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20111010日,黄 某某将控制在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巨额资金500,000.00元,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炒股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且属于风险极大的非法炒股活动。

(十九)第十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的巨额资金来源之一,是20111017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公司备用金10,000.00元,非法存进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伺机作案使用。

2,本次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的巨额资金来源之二,是2011111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公司备用金30,000.00元,非法存进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累计起来伺机炒股作案使用。

3,本次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的巨额资金来源之三,是2011112日,黄 某某非法盗窃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某某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里面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存进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用于非法炒股营利活动。

4,窃取某某公司巨额资金140,000.00元后,黄 某某立马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2011112日,黄 某某将自己已经窃取、侵吞的公司巨额资金,拿出120,000.00元,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仍然是属于单笔挪用巨额资金的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四个犯罪构成,完全具备。

(二十)十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挪用资金罪犯罪金额是300,000.00元,挪款时间2011111日,该笔巨额资金来源于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某某公司控制且实际公开使用的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黄 某某再次胆大包天,利用某某公司出纳身份便利,非法窃取、侵吞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巨额资金300,000.00元,直接非法存进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做好随时挪用该笔巨额资金炒股的犯罪意图。

2,实施挪用该笔巨额资金300,000.00元犯罪行为的时间,是2011121日。黄 某某将非法窃取自、侵吞自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的300,000.00元,同一天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非法炒股的营利活动。将公司该笔巨额资金300,000.00元的使用权、所有权,置于巨大风险当中。黄 某某该次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涉案单笔金额巨大的挪用资金罪。四个犯罪构成完全具备。

(二十一)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挪用资金巨额达到300,000.00元。该笔资金来源,是2015527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某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司徒有能3324719980120381534号(以下简称司徒1534号账号)账号里面资金非法转出来310,000.00元,中途截留并控制在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里,以便伺机作案使用。

2,2015527日,黄 某某从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里,非法转出300,000.00元,非法转进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实施了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单笔涉案金额高达300,000.00元。

(二十二)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这次单笔挪用资金更是达到惊人的999,000.00元,近百万元单笔挪用资金!该笔资金来源于,201562日,黄 某某利用公司出纳职务便利,窃取自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司徒1534号账号里面1000,000.00元。

2,201565日,黄 某某即迫不及待地实施犯罪行为,将偷窃自公司的巨额资金即已经进入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的巨额资金999,000.00元,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

(二十三)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 201586日,黄 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司徒司徒1534号账号,窃取了巨额资金100,000.00元,伺机作案使用。

2,  201586日,黄 某某将窃取自公司巨额资金100,000.00元,非法转进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进行非法炒股,将公司巨额资金100,000.00元的使用权、所有权,置于巨大风险之中。

(二十四)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挪用资金500,000.00元,资金来源于201661日,黄 某某盗取自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建行末尾号4263号账号资金500,000.00元,非法存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里面,伺机作案使用。

2,201661日,黄 某某立即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即将窃取自公司资金500,000.00元,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属于挪用巨额资金单笔金额500,000.00元用于营利活动的挪用资金罪,该罪名的四个犯罪构成,黄 某某在在此次犯罪中,四个犯罪构成均具备。

(二十五)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是早先黄 某某侵吞自公司资金积累在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里面、20161213日,黄 某某本应该将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里面转出的巨额资金733,000.00元,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者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却将该733,000.00元巨额资金,非法存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随时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储备巨额资金。

2,20161213日,黄 某某将其中500,000.00元巨额资金,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再次实施了单笔资金高达500,000.00元的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完全具备挪用资金罪的四个犯罪构成。

(二十六)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是早先黄 某某侵吞自公司资金积累在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里面、20161213日,黄 某某本应该将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里面转出的巨额资金733,000.00元,转回某某公司账号或者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黄某某账号,但是,黄 某某却将该733,000.00元巨额资金,非法存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以便随时实施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储备巨额资金。

2,20161213日,黄 某某将其中500,000.00元巨额资金,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后,于20161213日,再次将本应该转回公司账号或黄某某账号的200,000.00元巨额资金,由黄 某某非法转入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在20161213日同一天里面,实施了二次挪用资金罪的犯罪行为,且每次都是单笔资金巨大的挪用

资金罪犯罪,每次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四个犯罪构成。

(二十七)次挪用资金罪犯罪事实。

1,本次被挪用资金来源是,2017215日,黄 某某利用公司出纳职务便利,窃取了公司实际控制并公开使用的司徒1534号账号里面巨额资金200,000.00元,非法存进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伺机作案使用。

2,2017220日,黄 某某从已经窃取自公司账号司徒1534号账号里面的50,000.00元,非法存进华林证券有限公司账号,用于营利活动,用于非法炒股,使得公司资金使用权、所有权,处于风险之中。

贰、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

一, 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基本事实。

(一) 某某长达十年犯罪过程,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收入仅够解决家庭温饱,没有多余财力,而黄 某某在长达十年犯罪过程中,利用出任某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不间断地侵吞某某公司巨额资金,除了挪用这些巨额资金,用于营利活动、风险极大、屡炒屡亏的炒股这一挪用资金罪犯罪行为外;还利用窃取、侵吞并控制在自己账号中,随意“赏赐”给弟弟黄 某某、父亲黄 某某、男朋友王某某、购汇售汇、购买楼房、两个停车位、购买小车/货车、香港高消费,导致案发时,已经给某某公司造成6,082,341.31元即608万元骇人听闻的巨大资金损失,这608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中,就有黄 某某出于非法侵占、永远不还、永远不用别人还、自己占为己有、让别人“占为己有”等卑劣的“占为己有”的涉案金额。

(二) 某某的弟弟黄 某某、父亲黄 某某、前夫、男朋友王某某等,都是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人,而黄 某某“出手大方”,将侵吞、窃取自公司的巨额资金,让以上毫无偿还能力、毫无经济地位的人“占为己有”时,黄 某某本身就知道他们毫无偿还能力,也知道他们不会偿还。

(三)客观表现上,以上人物,也基本上没有偿还过。特别是王某某,无数次攫取了黄 某某侵吞、诈骗、盗取自公司的资金;还有前夫胡某某,攫取了黄 某某侵吞、诈骗、盗窃自公司的巨额资金,用于赌博、一掷千金,更是主观客观上均没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表现。

(四) 某某以上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中间毫无收敛,行为恶劣。

(五) 某某自己毫无经济能力,系靠微薄工作生活的工薪族,却豪掷数十万元,用于购买天玺湾房子、两个停车位、两台车辆,属于典型的非法侵占行为,犯罪目的很清晰,根本不属于挪用

(六) 某某职务侵占累计金额超过百万元,涉嫌犯罪金额属于“巨大”,且十年来多次从无间断,性质极端恶劣,应该予以严惩,当处以职务侵占罪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 某某历次职务侵占行为及历次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次数之多,足可以证实黄 某某职务侵占行为及职务侵占犯罪性质的极端恶劣,属于刑罚应予严惩范围。

(一)通过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作为作案平台,自2015115日到2016114日,不到两年时间,黄 某某就从侵吞、盗窃、诈骗自公司账号的资金,分五十三次转账给男朋友王某某。仅给王某某,总共涉案就高达331000.00元!平均每个月13000元多,相当于给一个公司中层管理者每月发高薪!经常是一个月内,给王某某五、六次钱,将某某公司财务账号当成了二人构建爱巢时让爱情不断升温的必备提款机!

2015115日到2016114日,通过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作为作案平台,不到两年时间,黄 某某就从侵吞、盗窃、诈骗自公司账号的资金,分五十三次转账给男朋友王某某,累计达就高达331000.00元,黄 某某转账给了王某某五十三次,王某某没有转回一次。王某某作为黄 某某亲密关系男女朋友,知道黄 某某经济能力很差,也当然知道黄 某某身为某某公司出纳职务,掌控了大量资金,两年内的时间内,黄 某某偷窃公司巨额资金三十三万元余给到王某某,黄 某某、王某某均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共同故意,也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行为,致案发时,王某某一案,造成了某某公司331,000.00元的损失,即造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黄 某某与王某某行为,具备职务侵占罪四个犯罪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仅涉及王某某一案,就应该处黄 某某4年有期徒刑。

(二)通过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作为作案平台,从201211月日到2013619日,半年多时间里,黄 某某将自己侵吞、骗取、盗窃自公司的巨额资金,累计达598,600.00,转账(其中2013619一笔通过黄 某某农商行末尾号430号账号进行转账)给了弟弟黄 某某。黄 某某作为黄 某某弟弟,知道黄 某某经济能力很差,也当然知道黄 某某身为某某公司出纳职务,掌控了大量资金,半年内的极短时间内,黄 某某偷窃公司巨额资金接近六十万元给到黄 某某,黄 某某、黄 某某均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共同故意,也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行为,致案发时,造成了某某公司598,600.00元的损失,即造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黄 某某与黄 某某行为,具备职务侵占罪四个犯罪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仅涉及黄 某某一案,就应该再处 某某4年有期徒刑。   

(三) 某某将从公司窃取、诈骗、侵吞的巨额资金200,0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再次转给前夫胡某某还债。

胡某某作为黄 某某前夫,知道黄 某某经济能力很差,也当然知道黄 某某身为某某公司出纳职务,掌控了大量资金,直接从黄 某某手中攫取20万元现金,且诡秘地采取现金方式,而避免银行转账采取规避查账方式,而黄 某某偷窃、骗取、侵吞公司巨额资金二十万元给到胡某某,黄 某某、胡某某均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共同故意,也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行为,致案发时,仅胡某某一处,黄 某某就造成了某某公司20万元的损失,即造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黄 某某与胡某某行为,具备职务侵占罪四个犯罪构成,涉嫌职务侵占罪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仅涉及胡某某一案,就应该再处 某某4年有期徒刑。

(四) 某某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从犯罪形态上发挥到极致,性质极为恶劣,表现在随意性很强地处分截留、控制在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里面的、窃取/诈骗/侵吞自公司的资金,给到王某山(男朋友王某某父亲)、黄 某某(父亲)、利某某、林某某、喻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7个人,不包括王某山在内,非法转给其他6个人的资金额合计129791.00元。

   单纯这一项职务侵占罪,根据最高院就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意见,再兼以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也应该再次处以 某某四年有期徒刑。

(五) 某某毫无还款能力,且经济收入限于工薪,但是却窃取、侵吞、诈骗自公司资金,用来个人消费挥霍,买了一套房子,两个停车位,两台车偿还信用卡,买保险。以上合计非法侵占资金金额达1123053.51元,即合计超过一百一十二万元,属于职务侵占罪中“数额巨大”,单此一项即由黄 某某侵吞、窃取、诈骗后,又由黄 某某直接“享有”使用权、所有权的资金,就超过百万元。

单此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量刑指导建议,再根据黄 某某十年来不间断犯罪的恶性不改,就可以仅依据此项再次处以黄 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即可以根据职务侵占罪定格刑处罚!

叁、鉴于黄 某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故意中,更大程度上,应该归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即根本不想还、无能力还、无偿还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愿望、长期/连续多次侵吞/诈骗/窃取并控制资金在手,剥夺了公司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权,进而造成这些巨额资金的所有权也荡然无存,这短时间疑似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故意,都可以视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即主观上非法占有、占为己有,随意处分、收益,包括用来进行风险极大的炒股。

(一)2010324日,到2012427日止,经过32次轮回侵吞/窃取/诈骗公司巨额资金,到曾经部分转回公司账号(即黄某某账号)后,此时还有206105.00元的亏损,黄 某某没有填补给公司。

(二)在此前提下,从201252日,到201434日,不足两年时间里,丧心病狂的黄 某某,竟然在以下时点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来自黄某某账号)八次,每次都是巨额资金,八次合计4050000.00元。

1201252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6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2201254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3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3201275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8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42013116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52014127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6201433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7201433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8201434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35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加上上面亏欠公司尚未填补的空缺206105.00元,合计4256105.00元。

  因此,从201252日,到201434日期间,在已经亏欠公司二十万元余的前提下,连续丧心病狂地攫取公司资金、没有转回的这八次攫取行为,即使存在投入资金炒股的动作,也不能视为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故意,而是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绝对不仅仅是挪用。因为,四、五百万元的巨大资金漏洞,客观上已经偿还不能,主观上也不存在挪用。

(三)类似以上丧心病狂、孤注一掷的犯罪行为,即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在以下时点,黄 某某如法炮制。

1201448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2201449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3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3201455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3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4201471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52014717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1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62014926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7201661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82016823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10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再次进入自己黄 某某建行末尾号444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920161019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6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农商行末尾号430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102016121日,窃取、侵吞、诈骗公司资金50,000.00元(自黄某某账号),进入自己黄 某某农商行末尾号430号账号,没有转回,没有转回,随意使用、收益、处分,不仅控制该笔巨额资金使用权,还控制该笔巨额资金所有权,具有明显的非法侵占、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

  这样,截止到2016121日,仅仅公司使用的账号黄某某账号里面(公司还使用司徒有能账号等,及公司备用金现金等存入方式),黄 某某的非法侵占行为,就已经造成某某公司5800254.00的巨额损失!

无数个民营企业就是被黄 某某这样的蛀虫给搞垮的!

 

肆、鉴于该案件的特殊性,黄 某某的犯罪,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且均属于从重处罚,应该予以两罪定格刑判处。黄 某某的行为,如果单纯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则黄 某某的犯罪结果是,案发时导致了某某公司608万元的损失,且构成犯罪的作案就一百多次,而鉴于法益保护说之刑罚罚当其罪精神,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远远不能不足以与黄 某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和恶劣行为相对应!

   而黄 某某在本案中,更多的暴露出孤注一掷、丧心病狂般的赌博性质的犯罪心理,可以在短短时间里,连续动用公司巨额资金数百万,疯狂投入股市,且在已经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已经不具备挪用性质,而是非法侵占,这种非法侵占,不仅仅导致某某公司资金使用权丧失,更导致某某公司资金所有权丧失。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幅度和刑罚打击力度,超过挪用资金罪。黄 某某案,属于挪用资金罪的,当应该以挪用资金罪罚当其罪,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当应该予以职务侵占罪罚当其罪。 某某案件,非常明确,侵犯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处罚,应该数罪并罚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

                       控告人:广东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20201010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