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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陈某金、赵某冰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9 12:35:08]    共阅[136]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刑终391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龙,男,19871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2014610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8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6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9日被取保候审。2019225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女,19884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李某龙之亲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金,男,19651226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20109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33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8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取保候审。2019225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蒙,河北瑞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彦军,河北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冰,男,1980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614日被取保候审,201913日被刑事拘留,2019110日被逮捕。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范某全,男,19589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622日被刑事拘留,2018720日被逮捕。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生,男,19634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5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616日被逮捕。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业,男,1983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613日被刑事拘留,2018720日被逮捕。201993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华,女,19811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8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取保候审。2019225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臧某宾,男,19865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8531日被取保候审。2019225日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臧某宾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于201993日作出(2019)冀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龙、陈某金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旭胜、书记员高亚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某龙及其辩护人万某、上诉人陈某金及其辩护人胡蒙、张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61224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锌;2017815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铅及铅矿。2017年,被告人赵某冰因做贸易生意与朝鲜国商人韩社长相识。20184月底,韩社长欲将一船约七八百吨的朝鲜铅锌矿运输到中国境内出售,委托赵某冰联系国内买家,同时让赵某冰联系卸货码头。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冰委托被告人张某业联系国内买家,张某业找到之前有过生意往来的被告人臧某宾,臧某宾同意购买。为逃避海关监管,赵某冰通过被告人李某龙、范某全、陈某金、朱某生等人的介绍联系,定于秦皇岛市南戴河海洋牧场码头泊船卸货,并将码头坐标告知韩社长。201857日,朝鲜籍货船“金山峰”号抵达秦皇岛海域,被告人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臧某宾先后到达海洋牧场码头,安排船舶进港,组织矿粉装卸。卸货过程中,臧某宾支付货款人民币120万元给李某龙。当日21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西河南边防派出所将朝鲜货船“金山峰”号当场查获。经化验,该船所卸载的矿粉为铅矿和锌矿,共计770吨。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金、赵某华、臧某宾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12018572141分,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接到线索,称在海洋牧场码头发现一艘无船名船号的大型铁质朝鲜籍船舶停靠。后西河南边防派出所在秦皇岛市南戴河海洋牧业码头查获一艘外轮偷卸矿粉,现场将朱某生抓获,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管辖;(2201861315时许,丹东车站派出所民警在丹东市振安区抓获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的网上在逃人员张某业;(320186211130分许,丹东铁路公安处本溪车站民警在东港站候车室抓获范某全;(420186121920分,辽宁省东港市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将李某龙抓获;(5)犯罪嫌疑人臧某宾于201851517时来到保定市公安局老河头派出所主动交代情况;(620188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金、赵某华到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7201913日,嫌疑人赵某冰在接受侦查员讯问时被抓获。

2.被告人赵某冰的供述,证实今年4月末,韩社长找其有一批800吨朝鲜产铅锌混合原矿现货在秦皇岛,问其能不能找个国内买家。其就联系了张某业,张某业说问问保定的臧某宾能不能要,臧某宾说过了五一再说。54号或者5号,臧某宾给张某业说货要达到40个品位以上才能要,价格双方最后确定是铅锌混合矿100块钱一个品味,56号,其、张某业、韩社长坐高铁来到保定,当晚臧某宾请其、张某业、韩社长,还有臧某宾的朋友海鹏和韩社长的一个朋友吃饭,7号早上出发前,韩社长和臧某宾约定,货装车一半的时候,臧某宾要给120万人民币现金给韩社长。其们都是做中朝贸易生意这行的,朝鲜受贸易制裁其们都清楚。韩社长是2017年其们做朝鲜铅矿贸易认识的,没有做几次,后来就朝鲜全面被制裁了。201834月,其对缝帮人倒弄海鲜的时候通过大军认识了李某龙,大军说李某龙能卸货,而且还能保证不出事,出事了货款全赔。韩社长让其找地方卸货,54号左右,其找了李某龙说有朝鲜人要卸货铅锌混合矿700多吨,他说行可以卸,在秦皇岛的码头,李某龙用短信给其发了码头位置,韩社长把坐标记下来了。李某龙要价是每吨1700元人民币,韩社长同意了。商量卸货卸一半的时候先给100万,剩下的卸完给,李某龙说保到高速,货卸完安全上了高速再给尾款。当天快卸完的时候李某龙找其要钱,其就让张某业去找臧某宾要100万,臧某宾把钱给其了,其给李某龙了。警察来了其们就走了,在一个宾馆楼下,李某龙又来找其要20万,去码头摆平这事。其就给张某业打电话,臧某宾拿了20万过来,其就给了李某龙。张某业和臧某宾谈的,每吨给好处费50元,其和张某业平分,每吨其挣25元。同时,被告人赵某冰对韩社长进行了准确辨认。

3.被告人李某龙的供述,证实大概4月底,其朋友大军看到其说有一个哥们想卸货,让其找个码头,让那个人给其打电话。五月初,那个人给其打电话说有一船边贸货矿粉,已经在朝鲜装好船了,说船不小,大概吃水五六米,问其能不能在国内找个码头把这货卸了,其记得他微信头像是他的照片,昵称里好像有个“冰”字。其平常在东港偷偷卸点朝鲜海鲜,其给范老二打电话说有一船朝鲜边贸矿粉,看看他有没有地方卸货。晚上,范老二给其回电话说能有地方卸,让其找他当面谈。见面后,他说联系在秦皇岛一个码头能卸,卸货费用是120万,车费不包括,卸货一半的时候,现场给现金。他说行,给他坐标,第二天,范老二就把秦皇岛码头的坐标短信发到其手机上了,说船开到这就行,其把坐标短信发到想卸货的哥们手机上了。那哥们说船57号能到那个地方,范老二让其6号到秦皇岛。56号早上,其联系了“东”、王某1和“九”四个人,下午4点左右到了秦皇岛,其们到宾馆的时候,三叔、四叔和一个女的在宾馆打牌,晚上其们七个人一起吃的饭。3点半左右,一个小船和一个运货的大船开到了码头,小船没有船名,黑色的,大概二三十米长,运货大船大概七、八十米长,上面没挂国旗,也没有船名。小船先进来,大船跟在后边,大船靠泊后,就开始卸货,四叔让其安排其带来这三个人指挥吊车,四叔自己上大船了,其也不知道四叔上船干啥了,那女的指挥车辆装货,那个三叔一会在车里,一会出来溜达溜达,吊车干活慢,三叔还骂吊车司机,卸到大概晚上9点,卸了有十多车,这时来了警车,不让卸货了,其们一看出事就都跑了。其往外走的时候,那女的开其的车往外走。出了码头她就下了车,上了自己的车。在车上那女的接了一个电话,对方和她说没事,一会接着卸。她下车后,其接到四叔电话让其安排一个人冒充船长。其就让“东”去冒充船长,一会那女的开车过来,问其冒充船长那小孩在哪呢,其就让她去路边接上“东”回码头了。后来王某1、“九”和其就开车连夜回东港了,“东”被抓了。下午卸货前,其听那女的和四叔说,这码头这边老朱都安排好了。同时,被告人李某龙对被告人陈某金即是其三叔,被告人赵某冰,王某1、东即是姜某、九即刘书国、范老二即是范某全、张某业、赵某华均进行了准确辨认。

4.被告人范某全的供述,证实李某龙找到其说,让其找地方卸朝鲜货其就给朱某生打电话,说能不能找码头卸朝鲜货,禁止进口的,老朱说没问题,每吨五六百的费用,其问他这边卸货安不安全,老朱说没问题,因为陈某金和朱某生也很熟,其又给陈某金打电话说朱某生卸朝货准成不准成?陈某金说没问题,不会出事,其56号到南戴河七号宾馆,陈某金也住在这个宾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女的,听宋奇元说卸货码头的工人是这个女的给找的。57日晚上,货快卸完的时候其就让李某龙把钱付了。李某龙开车来到其车旁,把钱交给其了,十万一捆,一共七捆,其把钱放在后备箱里了。其把钱拆了捆,把36万装在一个布袋子里,其走到码头大门里边左拐的一排房子附近,朱某生车停在那里,其把这36万给了朱某生,朱某生把这些钱放在自己车上了。35万是卸货费,1万是吊车费用和小扛费用工人的费用。

5.被告人朱某生的供述,证实2018年春节前姓赵的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在附近找码头卸点货,还问安不安全,意思是和当地边防啥的关系好不好,其说在当地搞养殖很多年了,多少都认识点人。后来其帮他找的海洋牧场的码头,老板叫李志刚,和主管的解经理商量的是一船5000元,从四月初开始第一船算上57日被查这次,一共卸货五船,第一船应该是在四月初,姓赵的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找好码头,有船要来卸货。船要来的之前姓赵的管其要坐标其就告诉他了。四月初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船就靠到“海洋牧场”的码头上了,卸货用的吊车是其找的常某让他组织两台吊车来码头干活,每吨7元卸货费,姓赵的给其每吨10元,每吨其能挣3元。卸货工人不是其找的,大概干了四个小时,600多吨货就卸完了,然后船就走了。第二天姓赵的把现金给其,其再给解经理5000的码头费和常某的4000的吊车钱。剩下的流程都和第一船一样,就是从第二船开始码头费涨到6000元,一共给解经理230000元,最后一次没给,每次姓赵的都来,7号下午5点多船靠码头了,姓赵的也来了,给了其一部“changhong”牌子很老旧的手机让其和他联系用。等船靠好了,舱盖打开,吊车和大卡车到位,工人也到场就开始卸货了。当晚9点左右,还剩一车货没卸完,有一辆警车来了,检查现场每个人的身份证,其就让大家把身份证拿出来,其问什么事,他说你把船长叫下来,这时姓赵的给其的那部手机一直在响,其说赶紧把船长叫下来。他说船长吃饭去了马上回来,这时警察让其跟着上船到驾驶室,警察让其看在驾驶室墙上挂着的一块没有中国字的牌子,问其这是哪来的船,其说不知道。然后敲船员休息室门,出来三个人,就说了一句“你们干什么”,其他的就听不懂了,这时候其才知道他们不是中国人。这时候船长还没来其打电话给姓赵的,他总说一会就到一会就到。过了有七八分钟,有—小伙子上来了他说他是船长,然后其就被警察带下船了后来就被带到所里去了。同时,被告人朱某生对被告人范某全和陈某金均进行了准确辩认。

被告人朱某生当庭表示认罪,并提交了认罪书,服从法院判决。

6.被告人陈某金的供述,证实51号或2号,其到南戴河找朱某生研究其和范某全合资打官司的事,法院判其们赢了,但执行不了,朱某生说能帮其们快些执行。大概待了2天,范某全和他妹夫,还有外号叫“云队长”的人来了。范某全问能不能找个水深的码头卸货,能进大船的,吃水45米深的,这几天就过来,说船没手续。其和他说你找朱某生吧,看他能不能找个地方卸。他问其准成吗,其说卸货还能不准成吗,你卸什么货啊,范某全说卸边贸货,其问他这货见不得光吧,他说没事。然后其就给朱某生打了让他过来和范某全谈。范某全问其船没手续行不行啊,其把朱某生叫来了,老朱说码头老板有钱有力度,有事能摆平,没问题。其听到范某全向朱某生要码头的坐标。这次卸货,其就问赵某华能找到卸货工人吗,赵某华说能,就找上次帮老朱卸货那批人。朱某生找赵某华联系工人卸过两次货。找的时候其在场,卸货的时候其没去,朱某生每次卸货都是晚上,朱某生找不到人才找的她。范某全让赵某华找工人说给每人500元,实际赵某华找的每人给300元。货没卸完,钱没给。5711点左右船就靠到码头了,等到傍晚才开始卸货。卸货的码头在海上人家,在西河南边防派出所附近一、二百米。卸货的时候其在旁边溜达,赵某华去给工人买饭,晚上10点左右,老朱打电话找赵某华让她找船长,当时“云队长”在赵某华车上,赵某华就问“云队长”船长在哪,“云队长”就带着她去找船长,当时其看见船长就是和胖乎乎那个人一起来的人其中的一个,赵某华就拉着船长去了码头船边,赵某华一会回来了,说船边都是警察,其和她说肯定是犯事了,其们就连夜回绥中了。租船的事其不知道,但是签订租船合同的时候,其和赵某华一起去的,是朱某生联系租的船,签合同的时候赵某华去做担保人,其就跟着一起去了。当时南戴河卸货那个码头浅,租的船用来把浅的地方泥沙吸走,这样水深了,大船就能进来了,同时,被告人陈某金对被告人李某龙进行了准确辨认。

7.被告人赵某华的供述,今年四月中旬,朱某生说他在秦皇岛卸海货,港门太浅,船进不来,他要去绥中前所那租一个驳船吸港,让其去给他做个担保人。其和陈某金就从绥中开车到了前所,在饭店和船主吃饭的时候其在租船合同上签的字,这之前朱某生和船主都已经谈好租船的细节了,租船之后朱某生让其找卸海货的力工,一天给500元。其在绥中高岭那找了一个工头,让他帮找的力工,每个力工其给300/天。朱某生让其去秦皇岛卸二次货,最后一次是范二哥让其找的工人卸货。其就是送工人去码头,头两次,其看见吊车从船上吊白色的大袋子,往货车上放。这三次,朱某生都在卸货现场,码头、吊车都是朱某生联系的。陈某金、范二哥打官司赢了,但执行不了,想通过朱某生找战友帮忙。534号,其和陈某金来到秦皇岛,范二哥也来秦皇岛,一起和朱某生的战友吃饭商量这个官司的事。56日,其们回到南戴河七号宾馆,到范某全房间打扑克,这时,范二哥电话里说“你上来吧”,之后就上来一个胖乎乎的小伙子,其和陈某金就赶紧回房间了。晚上,其和陈某金、范二哥、“云队”、胖乎乎的小伙子、还有和胖小伙一起来的另外两个人吃的晚饭。饭桌上,范二哥跟其说要在朱某生以前卸货的那个码头卸海货,让其帮其找工人,一天给500元,其又联系了那个工头找了8个工人。57日中午,范二哥说让工人往港口这边来吧。下午两三点钟,工人们陆续过来了。“云队”跟其说,你把工人介绍给胖小伙那伙人,让他们指挥工人干活。卸货时,其没有在现场,其和陈某金开车出去吃晚饭了。朱某生让其给工人带饭回去。其和陈某金买饭回去,到港门口看到有警车在里边,其就给朱某生打电话,老朱说没有事,让其找范二哥带来的那三个人中,找个船长过来。其就找到那个胖小伙,胖小伙就让一个小伙子上了其的车,说这就是船长,其就把船长拉到了船边,把朱某生的电话给这个小伙子说:“打这个电话找老朱,上船去当一下船长,老朱会教你怎么说。”其把小伙子送到船边,就开车离开码头了。卸货前,其听范二哥、朱某生吃饭时说卸的是边贸货。同时,被告人赵某华对被告人李某龙、范某全进行了准确辨认。

8.被告人张某业的供述,证实今年4月末,赵某冰跟其说认识一个朝鲜的韩社长有大概78百吨的朝鲜铅锌矿,韩社长能把这批铅锌矿运到中国来,到秦皇岛接货,让其联系国内的买家能不能接这批货,其就联系保定的买家臧某宾了。其知道这批朝鲜铅锌矿要从朝鲜运到中国来,因为其和赵某冰都是做中朝贸易的,对朝鲜贸易制裁禁运情况很清楚,朝鲜铅锌矿是禁止进口到国内的。这批货肯定是要通过非法途径运到中国来,其也是为了赚些小钱,存在侥幸心理,帮忙联系这批铅锌矿业务了,其就联系臧某宾,当时臧某宾说行情不好。534号,韩社长又找赵某冰问国内能不能接货,其问臧某宾,臧某宾说能接。臧某宾说矿粉价格是一个品位130元,折合5000/吨至6000/吨,铅锌混合矿价格是一个品位100元,折合4000/吨,还要看具体的成分含量,化验完了才能具体定价。其和赵某冰说了价格,让他问问韩社长,韩社长说价格可以,韩社长说联系好货后,一起去保定和臧某宾见面。其没有明确和臧某宾说这是朝鲜铅锌矿,但是臧某宾肯定知道这是朝鲜铅锌矿。是韩社长找船从朝鲜运到中国来,韩社长通过赵某冰找到小龙具体找码头卸货,56号,其、赵某冰、韩社长去的保定,当晚,臧某宾请其们吃的饭,又谈了价格等方面的事,韩社长说拉走一半货的时候要支付120万元定金。57日午饭后,其、赵某冰、韩社长去的秦皇岛,在车上,有人给赵某冰微信发位置,其们按照导航到一个码头的大门口,赵某冰把位置发给其,其又发给臧某宾,一个小时以后,臧某宾也到了这个码头。天还没黑的时候,就有装货的大车装满货开出来了,这个码头里边有很多工人,小龙有时到院子外边跟其们聊天、指挥车辆进入,有时进大院去码头那边。晚上78点钟,已经运走很多车货了,臧某宾跟其说把120万定金给了,其没有看到给钱的过程,后来臧某宾跟其说给李某龙了。这120万是李某龙找码头组织卸货的费用,晚上910点钟,一辆警车进入了院子。小龙让其们先走,其、赵某冰、韩社长就坐臧某宾的车回保定。当天晚上或第二天,赵某冰接到小龙电话后告诉臧某宾,以后要是警察找到臧某宾,就让臧某宾说这些货都是姓朱的人联系进到中国的,这些事都应该是李某龙让这么说的。58日,韩社长也担心出事,怕被扣在中国就打算先回朝鲜了,9号,警察就找到了保定的货,臧某宾说按照他的利润分其一半,大概每吨给其四五十块钱,但是出事了,其们一分都没有得到。其听赵某冰说韩社长不会给他钱,赵某冰说韩社长在朝鲜有实力,以后朝鲜贸易制裁解除了,可以作正贸了,韩社长是很好的生意伙伴。同时,被告人张某业对韩社长进行了准确辨认。

9.被告人臧某宾的供述,证实其在QQ上的有色金属供求群认识的张某业。2008年四月份,其去丹东跟他见了个面,二人经常打电话聊一聊矿粉的生意。五一劳动节前后,张某业打电话告诉其有货了,大约是七百吨,有精锌矿粉也有铅锌互含的矿粉,锌矿粉品位较高,铅锌互含的矿粉价格是100元一个品位,其俩商量的定金120万元。55日,张某业打电话告诉其他到了保定,其跟张某业、韩社长、其他两个人一起吃晚饭,57日早晨老张打电话告诉当天可以提货,下午其朋友臧某1取了120万现金,三点左右到秦皇岛,其到了码头之后看见码头上放了几十个吨包,吨包上面都写着阿拉伯数字。然后其验了验货,确实是其要的矿粉,其验货的时候货车就开始装货了,其在那个码头附近的路边把定金给了一个叫小龙的人,其连夜赶回安新县等着接货。其和张某业商量的是把这批矿粉卖掉后,利润五五分成。这些货是跟老张一起来保定的那个韩社长。56日其联系了小薇货车,小薇帮其联系了22辆,老张在码头帮其找了另外3辆,老张告诉其一个码头的地址,其告诉小薇,她发给了大车司机。后来走了十几辆货车以后,突然有辆警车闪着警灯开进了码头,老张让其赶紧把车开走躲了起来,老张告诉其可能出事了,后来其给了小龙一些钱,让他去处理这个事,其们是在58号凌晨五点左右到的保定,睡了一小会儿,七点左右其和臧某1回到了西喇喇地村,其找到臧某2想用他的货场存这些货。卸车及存货的实际数量其都不知道。58号晚上才把这些货都放到了臧某2的货场,老张告诉其事情都处理完了,码头那边的人找了个姓朱的扛事,510号下午,其兄弟臧哲给其打电话,说臧某2货场进去了警车,还有好多人,其跟他说没什么事,挂了电话,其吓坏了,就和臧某1跑到了山西阳城县一个养猪场躲起来。这几天派出所和大队干部一直给其做工作,其昨天晚上十点多从山西回来到家。同时,被告人臧某宾对韩社长进行了准确辨认。

10.证人KWONYONGSAM证言,证实其叫权永三,朝鲜人,现任朝鲜金山峰号货轮船长。金山峰号是朝鲜枫叶船舶公司的货船,满载吨位为2300吨,船上共有船员14人,都是朝鲜国籍。金山峰号主要航线是从朝鲜运输煤、矿石到中国大连、龙口、秦皇岛。51日,其接到公司通知让金山峰号到朝鲜新义州码头装货物运到中国秦皇岛。54日,金山峰号装载320吨铅矿从新义州港出发。货主朝鲜雪峰贸易公司的一个人给其了一个纸条,上边有卸货港的坐标,他说秦皇岛这个港口的一切手续都已经办好,57日时13时左右,到达距中国秦皇岛这个港口五千米远的海面,有艘中国船在那等,40分钟后,金山峰号靠泊到码头开始卸货,没过多久中国执法人员就来了,这时,铅矿应该已经拉走了几车。其知道朝鲜正在被贸易制裁,向海事部门报告会被拒绝进入中国,所以没有报告。金山峰号在整修阶段,船在刷漆,旗杆也卸掉了,所以没有涂船名和悬挂国旗。

11.证人YOCHOLRYONG证言,证实其叫吕哲龙,朝鲜人,任朝鲜金山峰号货轮副船长,证实内容与证人KWONYONGSAM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2.证人RIYONGILJONJONGSIK证言,均系朝鲜金山峰号货轮船员,证实内容与证人KWONYONGSAM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3.证人解某证言,证实其是海洋牧场的经理,今年210日左右李光勇跟其说有艘船想在其海洋牧场这停靠卸货,大概4月份朱某生就给其打电话说是李光勇介绍来谈谈停船卸货的事,又过了几天朱某生和他媳妇就来其公司了,朱某生说有一艘从山东莱州过来的货船停靠在其们海洋牧场这卸石粉,给其公司6000元停靠费,今天晚上9点多钟朱某生打电话说有边防的人来查来了,其就赶紧回公司了。他一共在码头停靠了五次左右,他们每次卸货都是雇佣吊车作业,多数情况是用两个吊车,58日这次是用3台吊车,运输是用汽车,吊车和汽车都是他们自己雇佣的。

14.证人姜某证言,其在辽宁省东港市带作装卸工,6号早上8点多大龙说今天带其去干点活,到王某1家小区门口接其,有其、司机和大龙、王某1,大龙跟其说是吨袋,三个一,大约400袋,到了秦皇岛导航到宾馆,其们办理的入住,早上89点退房,23点左右大龙接了个电话说是船早就到了,其们就开车导航到西河南边防派出所。然后一个女的开车按了一下喇叭,其们就跟着她的车到码头,看见船在海上飘着,没靠上来,4点钟运输大车到了,大概10多辆,56点钟船靠上来了,支起来两个吊车然后开始作业。过了一个小时又来了一个吊车,一共15个人卸货,其、王某1、司机,加上码头上12个人,互相配合着卸货。船上是矿粉,有一个吨袋散了,里边黑乎乎,其自己卸了100多袋走了5车,指挥卸到第6车的时候,边防派出所的来了,装好的第6车没走了。其给大龙打电话,大龙跟其说找个地方躲起来,走了几分钟,大龙打电话说马上到码头门口,去顶一下船长,其就答应了,其还让王某1给大龙打电话,问他其去冒充船长能行吗?大龙说“没事,那边都安排明白了”。走到码头门口的时候,其看见一辆辽P的黑色轿车,就是6号晚上和其们一起吃饭的那个女的开的,这个女的跟其说“你打个这个号码,叫朱哥,朱哥已经在船上了。他叫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上船冒充一下船长”,然后在车上其就打电话说“朱哥,其是那个船长,其到边防那里应该怎么说?”他说“问你就说船是从山东过来的问运输什么就说是石粉,问船上4个朝鲜人是怎么回事就说是你雇来的,问你为什么船从这里靠港就说船坏了,在海上漂了好几天,找个地方先卸货。”其上船之后,走在通往船驾驶舱的时候其又给他打电话说“朱哥,你告诉从山东哪里来,我忘了”,他又给说了一遍,现在其又忘了说到是从山东哪个地方来。边防问“你是船长?其说“是”。边防又问其“船从哪里来的?”,其说“山东”。边防又问其“山东哪里?”,其一下就卡壳了,朱哥替其说了一个地方,边防又问其“船上4个朝鲜人怎么回事?”其说“是其雇来的”。边防问其“船上拉的是什么?其说“是石粉”。边防问其“船有手续吗?其就答不上来了。后来又问了其一些有关船方面的问题,其答不上来。边防就跟其说“冒充船长好啊?”,其就承认了是冒充的。同时,被告人姜某对被告人朱某生、李某龙即是大龙、赵某华即是让他打电话给别人冒充船长的人、证人刘某是司机进行了准确辨认。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856号,上午大龙给其打电话说领其出去干点活,中午大龙和一个司机开车接其,过一会姜某也过来,56日下午45点钟,其们在秦皇岛北下的高速,大龙接电话说是到南戴河七号宾馆入住,晚饭就其们四个和另外三个人一起吃的,这三人也是为这次卸货的事来的。57号早上,大龙回来说什么时候来船就什么时候卸货。下午两三点钟,大龙接个电话说船来了,其们开车导航到一个边防派出所,看到昨天一起吃晚饭的那三个人开个车在那等其们,其们就跟这辆车来到了码头,船还没有靠岸,大车和吊车就陆续进来了,本田雅阁车上那个头发少那个男的,还让其告诉大车司机停的齐点,船靠上后,其和姜某上船,负责指挥吊车,一个人负责一辆吊车,过了半个多小时,又来了一个吊车,其们的司机负责指挥这个吊车。那个女人负责指挥现场,告诉怎么装车;还有丹东口音的那个男的,负责在船舱计数;还有些装卸工负责挂钩;大龙他没有在现场,其就看他开车进场地来过一次。装卸工是指挥现场那个女的找的。干活之前,其说人不够,那个女的又联系了两个人过来,在船上计数的那个人,下船的时候,有个船员用朝鲜话跟他说话,其感觉他是翻译。其感觉这是个朝鲜船。这个船没有船名,也没有挂国旗。其这台吊车装了4辆大货车的时候,其看船下来了边防的,让停止作业,其就和姜某、司机下船了,姜某给大龙打电话,大龙说让其们躲起来,之后,大龙又打电话给姜某说让他回船上顶下船长,其们又在码头门口附近看见那个黑色雅阁停着,大龙从黑色雅阁上下来,姜某上了车,之后,司机就开现代车过来,其和大龙上了车,大龙下车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和司机在车上等着,大龙回来后,其们就往丹东走,其问姜某怎么办?大龙说没有事,今晚不放,明天就放出来。58号早上78点钟其们到的东港,其先回家,中午大龙给其打电话说让其躲两天。同时,证人王某1对李某龙即是大龙,司机即是刘书国进行了准确辨认。

16.证人臧某1证言,证实其和臧某宾一起去秦皇岛的前一天,臧某宾找其说做生意,想向其借钱付定金,其就问这生意靠谱不,他说是正经生意,先付了定金,把货拉回来卖完之后就还其钱,其就答应了,拿着120万跟臧某宾一起去了秦皇岛,当天到秦皇岛他说去验货就走了,一会他回来接上其把车开到一个路边呆着,其正睡着上来四个人,就开车回了保定。其和臧某宾一起回的老河头镇,他说货到了,其俩去南保新路道口等着接车,拉货的货车到了一两辆以后,臧某宾就走了,其就在那里等着车去南喇喇地村空地上让车卸货,其记得一共卸了十六七辆,卸货的叉车和小货车都是臧某宾找的,货场也是他找的,卸货过程中,臧某宾告诉其货场放不下了,其就联系了其远房亲戚猛子,他在清苑县租了个粮舍放粮食,其就带着第一辆车把货卸在个粮仓的空地上,然后就回西喇喇村了,第二天臧某宾从保定回来了,告诉其他现在手头紧,让其帮他垫付运费,大概是六万五千元,其拿了钱然后开车拉着他去送运费,回来后,他跟其说他要去山西玩几天,让其陪他去,在路上他告诉其货可能出了点问题,告诉其这些货他先放着别动,也不卖,到了山西待了两天,他和家里联系知道警察把这些货扣了,也在找他,都劝他回去,其们就回来了,回来以后其知道这些货是走私的。

17.证人臧某2的证言,证实589号,早上六点左右同村的藏老宾找其,说有一批货想提到货场里放几天,其就问了问臧燕宾,说货场有地方,然后臧老宾就把货拉到货场存放了,卸第一车货其在场,其告诉怎么堆放就走了。当时他说放三两天,其说这个货场已经租给了臧燕宾,放时间长了不合适,租赁费没说,只说过几天请其吃饭。卸货的时候有吨包破了,掉出的东西其看起来像是土一样的粉末,颜色是灰色的。

18.证人臧某3的证言,证实567日中午,臧老宾给其打电话,说秦皇岛有一批货,要其找17辆大车拉吨包,一个大车100元信息费,后来其联系的小蕾帮其找了17辆大车。第二天,臧老宾就直接跟司机联系了,510日上午臧老宾给了其一个袋子,里面装的是钱,有1700元是给其的找车信息费,另外的钱是放在另一个袋子里是给大车的钱,其就给小蕾了。

1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856日下午,臧某3给其打电话,说有一批货要从秦皇岛拉回安新县老河头镇附近,需要二十多辆车,然后其就跟孙某1联系,安排了20辆车去装货,第二天上午孙某1给其打电话,问其中一个大车司机的公司老板发现该货车GPS定位显示该货车一直在秦皇岛装货的地方没有动,后来才知道当时有三辆货车在装货的地方被警察扣住了,应该是实际装了17车货从秦皇岛拉回了老河头镇这边,装货地点是臧某3用微信发给其的,是秦皇岛南戴河附近,臧某3告诉其是吨包,其从中一个货车提100元的信息费,一共赚了1700元,是孙某1给的现金。510日左右臧某3把运费给其,应该是六万元整的,散的应该是五六千元,其给孙某1了,孙给了其1700元,后来臧某3又给了其6000元现金,这是那三个被警察扣下来车的损失费,一辆车2000元,其用微信转给孙了。

20.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李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现任秦皇岛南戴河柒号宾馆前台职员。赵某华给陈某金叫老公,赵某华每次都和陈某金住一个房间。范某全像是这些人的领导,他话不多,其他人好像在他面前都很谨慎。每次住店的费用都是陈某金支付。

2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的船载重300吨,今年417日,宋凯给其打电话说秦皇岛南戴河海洋牧场外边有个货轮,船大水浅,进不了港,让其船去倒点料,其说市场行情要8万,宋凯说对方出6万块钱,418日早上9点左右宋凯带着朱某生过来的,说这是租船的。过了半个多小时,赵某华、陈三也过来了。朱某生、陈三说,大船进不了港,让其这个船去倒煤面子,最后,其同意7万块钱一个月,租给他们了。开船的是费某,管机器的是王春元,都是张健帮其联系的。其知道这船就作业过一回。同时,证人潘某对陈三即是陈某金、被告人赵某华、朱某生进行了准确辨认。

23.证人费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今年419日,其朋友张**打电话说有一个船要到秦皇岛去给大船倒煤,让其开船去,其说行。其就和张**来到船主潘某那,潘某把秦皇岛联系人老朱的电话给其了,上午十一点左右,其们到了秦皇岛南戴河海洋牧场码头,岸上有了很多人还有货车和吊车钩机。其给老朱打电话,老朱在岸上给其挥手,其就认识老朱了。老朱说干活吧,紧接着钩机和工人就上了其的船,其总共倒了两次货,大船渐渐吃水浅了,就自己开进港了。货是吨袋装的黑色的面子。船没有国旗和名字,船员是说外国话的亚洲人。第二次,大概是4月底,自己开进港里来了,其就看见在码头卸货,今年57日下午两点多,陈三跟其说运货大船来了,其就去看看,老朱又来了说刚才那个大船是咱这次卸货的船,老朱又让其开船去海里边接,还距离有几百米,那个大船就起锚向其们开来,其就引着那个大船靠港了,老朱、陈三、那个女的就指挥用吊车卸货。其就回船舱睡觉去了。同时,证人费某对被告人陈某金、朱某生、赵某华进行了准确辨认。

2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7日下午一点左右,王某3给其打电话说有吊车挂钩的活,一天300元,有张某4、桂某等人,下午大概3点,其在其们家大门口上了车就直接去了。到码头后等了有一个小时,船才来,其们才开始干活。其负责在半挂车上给吊车摘钩卸货。其一共来这个码头卸过三次货,大概425日一次,第二次是五一节放假期间,每次20多台车,每台船上装二十一、二吨袋,现场有个女的负责给其们开工钱。

25.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前有20多天其和王小鹏给张某4家干活,去船上卸货,一天给300元,过几天有个女的给其打电话,让其把八个人准备好,过来接其们,其就联系的张某4、王某3等人,一会就来了两个车接其们,第一次其们来是早起四点钟来的,一个多小时路程到这天就亮了,等一会船靠岸了其们就上船干活,卸了有三十多辆半挂车。其每次都是在船里面挂钩,其每次到码头都有三十多辆车等着。第一次干完活,给其打电话的那个女的直接给了其2400元人民币,又过了五六天那个女的又给其打电话说有活了,还是那两辆车来接的其们,第二次码头院里还是三十多台半挂车,其们一直干到下午五六点钟,还是那个女的给结的帐,第三次就是昨天这次,还是其八个人一块来的,也还是那两个车接的,到码头也就是五点左右,前两次都是两个吊车干活,这次是三个吊车,让其在找两个人,其就联系的张某3和张某5,应该也是那个女派车接的,卸的还剩四分之一的时候就被抓了,船大小都差不多,有七八十米长,船舱就有五六十米长,船上号、国旗什么都没有。应该是外国船,船上有的地方有朝鲜还是韩国的字,其看船员抽的烟也是朝鲜、韩国的,说话也是。

2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成果打电话说他那里南戴河有点活差俩人,摘勾卸勾,三百元一天,晚上七点左右其到的南戴河的一个码头,有人就让其去大挂车上干活去了,干了两个小时,警察来了。

27.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在南戴河的一个码头干活,负责卸船,给吊车挂钩和摘钓。其看到里面是矿粉,其从昨天下午六点多钟开始干活,到十点多钟就被警察带走了,其们干活来了八个人,都是其村的人,其村的小鹏找的其。这个女老板是一个通过中间人找的小鹏。三点左右来了两辆车,接上其出发后从秦皇岛开发区口下的高速,到码头后等了有半小时后船靠岸了其们就开始干活。其一共来这个码头卸货三次,前两次拉的东西和这次一样也是矿粉。

28.证人张某5、王某2、王某3、张某6、王某4、桂某证言,与证人张某4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9.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孙某2联系其说有活儿,给其微信发了一个位置,其和孙某2就开着大车到了南戴河那个码头,码头上停着一艘船,其们到那二十分左右你们就到了。其们拉货定的是一吨100块钱。

30.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李某3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3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杨维维给发的微信位置,和其说去那个码头装吨袋,码头上停着一艘船,其车还没装满,装了20多个吨袋,警察就来了。

32.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其老板孙德军给其发的位置,码头上停着一艘船,其准备从船上拉货,其是21点钟左右到的,就说拉到保定,装了28个吨袋,警察就来了。

33.证人张某8证言,证实今年418日上午,潘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租他船,租船的是朱某生、陈三、赵某华。其也没怎么参与,听说最后7万元租一个月,运货的大船在南戴河搁浅,租船去卸货,当时陈三还挺急吵的。同时,证人张某8对被告人朱某生、陈某金、赵某华均进行了准确辨认。

34.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858日上午8点多,老朱给其打电话说用两个吊车,下午3点多到海洋牧场院内的码头内卸货,等到中午又让其再派过去一个吊车,后来晚上11点左右司机给其打电话说卸货那来了不少警车,不让卸货了,车没开回来。第一次是大概3月份,第一次卸了有600多吨,给了其4000块钱,第二次卸货还是有600吨左右,第三次还是6700吨这样。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7816日印发的2017年第40号公告,证实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61223日印发的2016年第81号公告,证实自公告执行之日起,禁止自朝鲜进口铜、镍、银、锌。

36.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清单,证实(12018517日在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海洋牧场码头扣押朝鲜产矿粉169袋,共220吨;(2)扣押范某全委托范景臣交来违法所有人民币34万元;(3)扣押李某龙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3)2018523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旁货场内扣押矿粉共550吨;(4)扣押朱某生手机5部,张某业手机3部,范某全手机1部,李某龙手机2部。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证实送检的458910号袋商品即为锌矿;送检的236号袋商品为铅矿。

38.各被告人的身份证证明,证实赵某冰生于198028日,张某业生于198312日,朱某生生于1963423日,范某全生于1958926日,李某龙生于1987128日,陈某金生于19651226日,赵某华生于1981119日,臧某宾生于198659日。

39.船舶租赁合同,证实出租方为潘某,承租方为朱某生、赵某华,租金为一个月7万元整,时间2018418日。

40.住宿信息,北戴河新区洋成宾馆住宿信息,证实赵某华、陈某金、魏志成的住宿情况;秦皇岛柒号休闲会馆有限公司住宿信息,证实赵某华、陈某金、范某全、李香、宋贵君、王露红、魏志成、冯龙军、姜某、李某龙等人的住宿情况。

4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船登记证书及船员的护照复印件,证实该船舶和船员的基本情况。

4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员对被告人朱某生的起亚牌越野车进行检查,并扣押情况。

43.勘验笔录,载明现场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南侧,香溪河路与海岸线之间的海洋牧场公司院内码头。现场最南侧岸边停靠有一艘铁质货运船舶,长约70米,宽约12.5米,未发现船名船号,驾驶舱上有数字8810384。船舶北侧岸边,最西侧停靠一辆半挂20轮货车,货舱中有4个已经装好的“吨袋”。经上车查看,每个“吨袋”中均装满白色编织袋(外部有朝鲜语言文字)的固体深灰色粉末状物质,白色编织袋上标记重量为“25KG”。该车东侧停放有1辆黄色重型吊车,停止前系正在将船上货物向最西侧的解放货车车厢内进行吊装作业。再向东有1辆黄色重型吊车,停止前正在由船上向其东侧的半挂货车车厢中卸货。其东侧的半挂车货车车厢中“吨袋”已填满,“吨袋”内所装物质与第一辆货车内装物质相同,最东侧停放有1辆黄色重型吊车,在上述车辆的北侧约20米,有2辆半挂20轮货车,其中1辆靠西北侧停放,该车车厢为空置状态,在该车的东南侧车尾右后方,停有1辆红色车头的半挂货车,车厢内“吨袋”已经填满,车厢内“吨袋”内的物质与之前发现的物质相同。在车后部左侧,有一白色编织袋货物掉落在地面上,编织袋上标志与第一辆车上编织袋均相同,标有“25KG”字样,其内部物质与之前发现的相同,均为固体深灰色粉末状物质。

44.海域使用权证书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使用权人李志刚,项目名称码头,用海类型海水养殖,秦皇岛市海港牧场增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

45.情况说明,201858日,西河南边防派出所移来案件,开始立案侦办“508”案。58日当晚,办案人员经询问现场货车司机,得知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地为保定市安新县西喇喇地村附近。办案人员连夜奔赴涉案货物存放地,对涉案货物流向开始追查,经走访相关人员,并查看村内监控录像,最终于510日确定货物存放于臧某2旧宅院内。查找到货物以后,办案人员立即展开清点,发现货物以吨袋方式包装,大吨袋内用小袋进行包装矿粉,吨袋为不规则方式叠放,有的叠放三层,有的叠放两层,且吨袋外标有阿拉伯数字1245689等数字,由于叠放方式不同,且呈不规则叠放,经初步清点,涉案货物400余袋。

46.秦皇岛海关涉案物品移交表,证实侦查机关将扣押的涉案550吨铅锌矿存放在山海关出口加工区仓库、220吨铅锌矿存放在秦皇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明知他人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仍为其提供便利,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臧某宾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经人介绍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帮助、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赵某华、陈某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本人及同案犯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认罪、悔罪,依法对该七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宾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本人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臧某宾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金有二次犯罪前科,且均被判处缓刑后,仍不思悔改,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冰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被告人李某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范某全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朱某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陈某金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臧某宾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八万元);在案扣押的存放在山海关出口加工区仓库的走私货物矿产品550吨、存放在秦皇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的走私货物矿产品220吨,依法予以没收,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范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李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朱某生手机5部,张某业手机3部,范某全手机1部,李某龙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

李某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李某龙在一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走私冻肉犯罪和贩卖毒品犯罪,构成重大立功,但原判未予认定;李某龙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

陈某金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陈某金不是本案的发动者,只是帮忙联系,在从犯作用最小;陈某金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身患多种疾病,应适用缓刑,一审法院认为陈某金有前科而不宜适用缓刑没有法律依据;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主要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臧某宾量刑适当。李某龙有坦白情节,一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二审期间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陈某金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原判量刑偏重,二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建议二审法院对李某龙、陈某金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20161124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锌;2017815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铅及铅矿。20184月底,朝鲜国商人“韩社长”欲将一船朝鲜铅锌矿运输到中国境内出售,委托原审被告人赵某冰联系国内买家,同时让赵某冰联系卸货码头。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冰委托原审被告人张某业联系国内买家,张某业找到原审被告人臧某宾,臧某宾同意购买。为逃避海关监管,赵某冰通过上诉人李某龙、陈某金、原审被告人范某全、朱某生等人的介绍联系,定于秦皇岛市南戴河海洋牧场码头泊船卸货,并将码头坐标告知“韩社长”。201857日,朝鲜籍货船“金山峰”号抵达秦皇岛海域,上诉人陈某金、李某龙、原审被告人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臧某宾先后到达海洋牧场码头,安排船舶进港,组织矿粉装卸。卸货过程中,臧某宾支付货款人民币120万元给李某龙。当日21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西河南边防派出所将货船当场查获。经化验,该船所卸载的矿粉为铅矿和锌矿,共计770吨。

案发后,上诉人陈某金、原审被告人赵某华、臧某宾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在案的铅锌矿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辨认笔录、船舶登记证、证人解某等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均经第一审、第二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开庭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还出示以下证据:

1.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北井子边境派出所20203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于201982012时许,接李某龙举报有人可能贩卖毒品。并于同日下午14时许,在东港市中心医院新址附近,在吕春交易完毒品后将吕春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冰毒1袋共计0.5克,经讯问,吕春对其贩卖毒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吕春因贩卖毒品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因吕春身患××,案件在办理中。

并附东港市公安局北井子边境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东港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2.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2020313日出具的《关于李某龙举报的情况说明》,载明:2019719日,我局民警接李某龙举报称在丹东地区附近海域有走私分子正在偷卸冻品,并详细举报走私地点及运输车辆信息。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将该线索报送石家庄海关缉私局,由石家庄海关缉私局将线索转交大连海关缉私局侦办。

3.大连海关缉私局2020325日出具的《关于情报线索侦办情况的复函》,载明,该局接石家庄海关缉私局情报线索,由大连海关缉私局所属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已查明,该线索涉及的走私犯罪团伙以绕关方式在大连河地区走私入境冻品150.25吨,案值人民币337.624471万元,涉嫌偷逃税款67.019782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并附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上述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某龙及其辩护人所提李某龙检举揭发他人走私冻肉犯罪及贩卖毒品犯罪,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检举揭发线索的查证情况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李某龙检举揭发尚不构成重大立功。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检察员所提李某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构成立功,属于一般立功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金及其辩护人所提对陈某金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陈某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先后两次被判处缓刑,悔罪表现差,原审法院认为不宜再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检察员相关出庭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龙、陈某金、原审被告人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帮助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原审被告人臧某宾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均应依法惩处。赵某冰、李某龙、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陈某金、赵某华均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且赵某华、陈某金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该七名被告人减轻处罚。李某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臧某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臧某宾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原审被告人赵某冰、范某全、朱某生、张某业、赵某华、臧某宾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某金在从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原判量刑偏重;李某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二审期间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对相关上诉辩解、辩护意见及检察员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即:被告人赵某冰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范某全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朱某生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臧某宾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在案扣押的存放在山海关出口加工区仓库的走私货物矿产品550吨、存放在秦皇岛海关机关服务中心仓库的走私货物矿产品220吨,依法予以没收,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范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李某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朱某生手机5部,张某业手机3部,范某全手机1部,李某龙手机2部予以没收,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负责上缴国库。

维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六项中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龙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93日起至2021212日止。罚金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金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93日起至2021228日止。罚金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立广

审判员  赵成燕

审判员  翟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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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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