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普通刑事犯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普通刑事犯罪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与邱某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9 12:00:05]    共阅[184]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晋刑终161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住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
辩护人韩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晋01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某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至2014年间,被害人姜某2与邱清谋做香菇生意。至案发前,被害人姜某2仍欠邱清谋部分货款。被告人邱某认为该欠款中有其参与的投资款,遂于2019年1月4日,通过电话和微信向姜某2索要欠款,未果后于当晚乘坐飞机到太原市,入住尖草坪区新店村附近旅馆。2019年1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邱某前往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菌类区A16号楼128菇行向姜某2索要欠款。路过新店村路边康家商店时购买了一把斧头。当日上午10时许,邱某到达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内,在与姜某2通电话索要欠款未果后,欲前往姜某2商铺用斧头砍击姜某2。邱某行至菌类区A16号楼南侧时遇到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姜某2儿子姜某1,其双手持斧头朝姜某1头部连续砍击,致姜某1受伤倒地,其继续跑至××区姜某2商铺内,持斧头朝姜某2的头部砍去(未击中),被正在商铺内与姜某2聊天的杨某抱住,并被杨某夺下手中的斧头。后姜某1被送至太钢总医院进行抢救,杨某报警,被告人邱某在得知杨某报警后,仍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被害人死亡,属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人邱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所引发,被告人邱某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结合其具有自首及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其从宽处罚。原判以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1经济损失94325.76元。
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错误,应认定上诉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2、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3、上诉人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4、上诉人邱某的讯问笔录存在引诱讯问、甚至刻意在笔录上添加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在与姜某2通电话索要欠款未果后,持斧头朝姜某1头部连续砍击,致姜某1受伤倒地后,继续跑至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菌类区A16号楼二楼姜某2商铺内,持斧头朝姜某2的头部砍去(未击中),被正在商铺内与姜某2聊天的杨某抱住,并被杨某夺下手中的斧头,后姜某1被送至太钢总医院进行抢救,杨某报警,被告人邱某在得知杨某报警后,仍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的事实清楚。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1.姜某1的陈述
2019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我当时尖草坪区润恒城蔬菜批发市场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拉货,当时我们商铺有一个工人在三轮车后面站着。我刚将车停到润恒城A16号我家商铺门口后,有一个人过来砍我,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后来知道是一个人用斧头朝我头上砍的,我被砍后就直接被120拉到太钢总医院做手术,我家人告我,我昏迷了一天多,之后我就慢慢苏醒,到了1月28日的时候我出院了,出院后我就一直在家中恢复。我不知道是谁砍我,我被砍的时候没有看见这个人。我不知道这个人为什么砍我。我头上受伤了。
2.姜某2的陈述
2019年1月5日上午9时许,在我经营的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128菇行二楼,我和我妻子杨凤荣的侄子杨某正在说话,姓邱的男子从门外撞进来就举起斧子砍我,杨某看见立即抱住他,我才没被砍伤,姓邱的还想挣扎开继续砍我,但是杨某抱他抱的紧他没挣脱,随即,我听到楼下有人喊姜某1被砍了,我赶紧下楼看去了,但我没注意杨某和姓邱的去向。我下楼,跑到距离我菇行十几米远的地方,我看见我儿子姜某1头上、身上、地上都是血,我就喊人报警和打120,后来120来了,姜某1就被120拉走了,我衣服上沾了姜某1的血,我上楼换了衣服也去了医院了。我不知道姓邱的是否逃跑,我光顾着看我儿子姜某1了。我没有受伤。我儿子姜某1与姓邱的没任何矛盾或纠纷,我是欠他叔叔邱清谋的钱,是欠邱清谋给我发香菇的钱十七、八万元钱,姓邱的说是这钱里有他的钱共12万,这个姓邱的来向我要过三次钱,第一次我给了他5000元,第二次给了他4000元,这次是第三次,还没给他钱。第二次我给他钱后过了两天,他开始打电话威胁我“你还有儿子了,我要杀死你儿子、杀死你一家人”,我没想到今天就来用斧子砍我儿子了。姜某1现在还在抢救,头部受伤严重。关于还钱这个事我和对方承诺过年后就还他,没说不还。他砍我时用的斧子30-40公分长,一边锤头,一边斧刃,普通木工斧,木柄,新的,上面粘有血。
2007年或2008年左右,邱清谋开始给我发货,与我合作一直持续到2015年左右停止给我发货,大概2016年左右我在河南和邱清谋见面,我给他打下了25.5万元欠条,我欠邱清谋25.5万元货款。之后我陆续还给邱清谋六七万左右的欠款。几年前(具体记不清)邱某与他叔叔邱清谋一起去太原市河西南屯菜市场找我要欠款,我才第一次认识邱某,当时邱某的意思是我欠邱清谋的钱里面包含他的一部分货款,所以邱某要一起来向我要钱。2018年10月左右,邱某第一次独自去我在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去找我要货款,他带着我给邱清谋打的欠条,我给邱某几千元现金(具体金额记不清,给了他钱后我在欠条背后备注了还款金额),过了大概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邱某第二次独自去我在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去找我要货款,我当面给邱某2000元现金,然后微信又给邱某转账2000元,这次邱某没带欠条,所以我也没备注。第三次他来找我之前微信和电话上和我说让我准备12万元货款,我电话里告他不能把12万元给他,要给我也是给邱清谋。因为即使是这25.5万元欠款包括邱某的钱,但是我是和邱清谋签订的欠条,所以我不能把这么多钱给邱某,邱某就威胁我要杀我全家断子绝孙,案发当天邱某就来市场直接砍人了。我前两次给邱某钱是因为第一、邱清谋与邱某是叔侄关系,第二、邱清谋与邱某一起去河西南屯菜市场找我要钱的时候,邱某当着邱清谋的面说我欠邱清谋的货款内包含着他的钱,我就知道了我欠邱清谋的货款内包含着邱某的钱(具体包含邱某多少货款我不清楚),第三、邱某第一次单独找我要钱时候他带着我给邱清谋打的欠条。
(二)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立案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2.出警情况、到案经过、110受理单、事件单
证实2019年1月5日10时34分,光社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在新店村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内有人用斧头将人头部砍伤,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到达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内,“120”已将受伤男子送往医院,犯罪嫌疑人邱某未离开现场站在人群中,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邱某控制后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经审查,该案件构成刑事案件,移交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
3.太原市急救中心证明、太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证实被害人姜某1于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28日住太钢总医院及期间相关诊断信息、治疗信息。
4.邱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邱某户籍信息;无前科劣迹;吸毒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人身安全且身体没有外伤。
5.邱某与姜某2的手机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2018年1月4日晚,二人聊天记录有“咱们要给人们做个榜样,对付欠债不还就要他命,咱们不能手软,因为不搞死他他也不会给你活路了,对不对”。
6.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正通过办案协作平台向福建公安机关发起办案协作对邱清谋制作询问笔录;邱某砍姜某2时在室内,无监控视频;作案凶器斧头因是木柄,故未提取到指纹,无法进行指纹比对;姜某1的伤情鉴定正在进行鉴定中;犯罪嫌疑人邱某作案时所穿的绿色带帽冲锋衣未发现有疑似血迹的痕迹;未发现邱某使用的手机中有发给姜某2的短信记录;卷中所附同步讯问视频因执法记录仪故障,标记时间为2008年3月30日,实际讯问时间以讯问笔录标记时间为准。
7.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
证实姜某2欠邱清谋货款及利息。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号:K1401080000002019010023)、现场勘验图1张,照片14张,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证实现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A15和A16蔬菜区之间的通道口。A15和A16均为两层的楼房,A15位于南侧,A16位于北侧,其一层南北方向均为蔬菜摊位,两栋楼房中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通道,通道东侧与一条南北走向的道路相连。中心现场位于东侧通道口,其正上方顶棚中间挂着写有“香菇菌类区”的蓝色牌子。通道口靠北侧头西尾东停放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号码为×××,其后侧轮胎后方地面上可见南北向的片状流淌血迹,面积为19.2cm×5cm;车辆后保险杠左侧可见血迹,面积为39.5cm×36.0cm;左侧后轮胎上方车身处可见有多处点状血迹;左侧后轮胎南侧地面上发现带血的白色线手套一副、黑色暖耳朵一副。通道口靠南侧头东尾西停放一辆三轮车,“腾飞马”牌,后面放有货物,三轮车左侧护腿板上方表面可见血迹。
提取痕迹、物证如下:
序号名称基本特征数量提取部位提取方法提取人
1血棉棒壹根后侧轮胎后方地面上擦拭辛辉石超
2血棉棒壹根车辆后保险杠左后侧擦拭辛辉石超
3斧头木制手柄壹把办案单位提供实物办案单位提供
4线手套手背白色,手心蓝色壹副左侧后轮胎南侧地面上实物辛辉石超
5暖耳朵黑色壹副左侧后轮胎南侧地面上实物辛辉石超
6血棉棒壹根三轮车左侧护腿板上擦拭辛辉石超
2.邱某辨认犯罪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证实2019年1月5日,侦查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邱某并在其指引下找到了位于太原市××区康家商店、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菌类区A16南侧、太原市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菌类区A16二层128菇行。
3.李金仙辨认邱某笔录
证实李金仙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那名购买斧子的男子。
4.杨某辨认邱某笔录
证实杨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那名持斧头砍其姑父姜某2的姓邱的男子。
5.曹幸福辨认邱某笔录
证实曹幸福称认不出来哪个是身穿黄绿色冲锋衣的男子。
6.赵东方辨认姜某1笔录
证实赵东方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那名坐在电动三轮车上被砍的年轻男子。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8.证实扣押斧子一把(长约30cm,木柄)
9.指认照片
证实,杨某指认作案工具斧子、邱某指认作案工具斧子、邱某指认作案时穿的上衣、李金仙指认作案工具斧子。
(四)鉴定意见
1.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并)公(司)鉴(法物)字[2019]27号
检材和样本:1、送检标记有“嫌疑人邱某”字样的血卡1份,(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1),剪取适量编为1号检材。2、送检标记有“受害人姜某1”字样的血卡1份,(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2),剪取适量编为2号检材。3、送检标记有“斧头”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斧头一把,斧柄长34.3cm,斧头刃最宽处10.1cm,见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3),棉签擦取斧刃及斧柄处分别编为3-1号、3-2号检材。4、送检标有“带血暖耳朵”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黑色暖耳朵1只,见可疑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4),剪取适量编为4号检材。5、送检标记有“带血手套”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白色线手套1只,见可疑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5),剪取适量编为5号检材。6、送检标记有“车辆后侧轮胎后方地面上血棉棒”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棉签1根,见可疑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6),剪取适量编为6号检材。7、送检标记有“车辆后保险杠左后侧血棉棒”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棉签1根,见可疑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7),剪取适量编为7号检材。8、送检标记有“三轮车左侧护腿板表面血棉棒”字样的牛皮纸物证袋一个,内装棉签1根,见可疑血迹附着,(检材编号为1401002019030027-008),剪取适量编为8号检材。
鉴定意见:1、送检的3-1号、5号至8号检材检出的人血STR分型,与受害人姜某1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43×10172、送检的3-2号、4号检材均未检出STR分型。
2.太原市尖草坪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尖)公(司)鉴(伤)字[2019]18号
证实,根据案情及临床病历材料记载,2019年1月5日姜某1头部多处刀砍伤致右侧颅骨多发骨折,右侧硬膜下出血,右侧蛛网膜下腔出血,临床查体姜某1意识昏迷,光反应迟钝,生理反射消失。行清创缝合术前血压测不出,紧急送入手术室检测生命体征血压42/30mmHg,心率122次/分,呈重度休克状态,紧急补液抗休克治疗,术后仍多次行补液、输血等治疗。目前,姜某1头部遗留瘢痕长度累计达44.3cm。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h)、5.1.2f)、5.12.2d)之规定,姜某1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五)视听资料
刑拘提审光盘两张、作案监控光盘一张、逮捕提审光盘一张。
(六)证人证言
1.杨某的证言
证实2019年1月5日上午时候,我在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我姑父的库房二楼的休息室和我姑父姜某2喝茶,一进门正对面摆放一个玻璃茶几,茶几后面是沙发,姜某2在沙发上坐着面朝门,我在姜某2右手边面朝茶几的椅子上坐着,这时邱某一脚踹开闭着的门冲进来,嘴里喊“我今天砍死你”,右手拿着一把斧头(一把普通的斧子,分两端,一端是锋利带刃的,另一端是方形的,手柄是木质的,很新),直线冲到姜某2面前隔着茶几用斧头朝姜某2头部砍去,我本能的用手一挡邱某的胳膊,斧头一偏,砍在姜某2的左肩,我立即起身,从邱某背后将其抱住,把他顶在进门右边的墙上,姜某2吓的站在进门左前方墙角,我顺势将邱某右手斧头夺下,(我一直拿着斧头直到警察来了给了警察),我抱着他喊他“冷静不要冲动,有事好好说”,他挣扎两三分钟我一直劝他,他就冷静下来不挣扎了,我就不再抱着他,站着又聊了几分钟我安抚了一会儿他的情绪,然后我就推着他的背把邱某推到门口楼道内,又继续和他谈心,我看见斧头锋利带刃的那一端上有血迹和头发,向楼下喊“是不是砍人了?”我弟媳妇在楼下说砍了姜某1了,“赶紧报警”,我就一边看着他一边报警了,我告邱某说已经报警了,等着派出所过来处理吧,邱某对我说“我不跑,我就没打算活着走”,然后他趴我耳朵跟前说“我真想杀他(姜某2)全家”。然后我俩就一直在楼道站着,过了一会儿,市场管理人员和保安就上了二楼,市场管理人员让保安看着邱某,保安就在楼道看着邱某,保安和邱某始终保持两三米的距离看着人。过了一会儿市场管理人员说警察快到了,我们就都下楼了,我们并没有对邱某肢体进行控制,市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也未与邱某肢体接触,就是保持两三米距离跟着,包括后来警察快到了我们大家都下楼,也是我和邱某并肩走了,其他市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保持两三米的距离看着。警察到后对邱某进行抓捕邱某没有反抗。
2.董晋军的证言
证实2019年1月5日上午10时30分许,我和姜某1在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128菇行门口用电动三轮车装好一车杏鲍菇,姜某1骑着三轮车,我在车后趴着,就往棚口走,走了约50米,突然,以前我见过的一个南方男子从约十米远的大棚下向我们跑步过来,这男子跑过来后二话没说就举起砍柴用的新斧子向姜某1头部砍,我看见砍了两下我就吓得跑到50米开外的我们128菇行库房门口,我向现场看,我看见南方男子砍完姜某1往128菇行二楼上跑,我就往人多的地方跑,跑到人多的地方,我就用我的手机打110报警。报完警后,我去现场,我看见姜某1已经从三轮车上掉下来躺在地上了,他后脑勺、脖子、衣服上全是血,地上也有不少血,当时还清醒着,我就用我的手机打120。后来120过来,我和120的相跟上一起将姜某1送到尖草坪太钢医院,姜某1流了不少血,现在正在抢救,现在还没脱离危险,后来我就一直在太钢医院帮忙跑前跑后直至来刑警队。
3.赵东方的证言
证实2019年1月5日10时许,我来到润恒城市场蔬菜市场香菇区A15号准备批发些香菇,我在二楼跟我们老板谈完事情后,下楼时看见在我右前方,A15号通道口一年轻男子站着手中拿斧头砍另一名坐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年轻男子的头部。具体砍了几下我也没看清,当时看见这一幕,我就害怕了便朝着他们相反的方向跑开了。
4.曹幸福的证言
证实2019年1月5日10时许,我在我们办公室开会,这时候我们公司招商部办公室给我打电话说市场蔬菜区卖香菇的地方有人拿的斧头砍人了,我就赶紧去到现场,过去后看见有个男的在地上坐的,有人扶着他,头上包着东西,地上有一摊血。过去后我也记不清谁说的砍人的那个男的在A16的二楼,我就上了A16二楼,上去问那个拿斧头的男的是谁了,这个男的说是被砍伤人的亲戚,是他把斧头夺下的,是另外那个男的用斧头砍的。另外那个用斧头砍人的是个30多岁的中年男子,穿着一件黄绿色的冲锋衣,裤子穿着什么我没有注意。
我就问这是怎么了,为什么要砍人。那个没有拿斧头的人说对方欠他12万元,五年了也不还。我就安排保安不要让这个人走了,那个人说他不走。然后我就报了110和120,但是我报警之前已经有人报过警了,我又报了一遍。后来我们下楼下的空地站着,我和保安隔着一两米跟着邱某,警察到后对邱某进行抓捕时其没有反抗。
5.李金仙的证言
证实2019年1月5日上午8点半至9点左右,我当时一个人在我的商店内,商店名称叫“康家商店”,然后进来一个男子,他进门就问我有没有斧子,我说有,然后我就从我的货架上拿了一把斧子拿到柜台上,这把斧子就是平常老百姓用的斧子,长度有30公分左右,木柄,斧头是铁制的。他拿起斧子,他问我多少钱,我说18元,他也没有搞价,他就给了我20元钱(一张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我找给他2元,他拿上斧子就走了。我不认识这名男子,第一次见面,年纪有30多岁,身高1.78米,体型中等,上身穿黄绿色冲锋衣,口音没注意,戴着一副深色露指头的线手套。
(七)上诉人邱某的供述
姜某2是做香菇生意的,我是从全国各地收购香菇,然后卖给姜某2,从2008年开始和姜某2合作,卖给他香菇。2013年至2014年的时候姜某2欠我6万元的香菇钱,这期间我就多次问姜某2要欠款,他一直说暂时没钱。2018年11月12日我从福州来到太原万柏林区批发市场找姜某2要钱,这次姜某2给了我5000元,说是到明年买卖好了就把剩下的钱还给我,我拿上钱就回了福建老家。这是我第一次找他要钱。2018年12月28日我第二次从福建老家来到太原找姜某2,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卖香菇的商店已经搬到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香菇区128号菇行,我就到这个地方找见他,姜某2给了我2000元,我还想问他多要点钱,他不给,我就回了福建老家。2019年1月4日14时左右我在厦门给姜某2打电话让姜某2还我钱,姜某2在电话里说不欠我钱,我就给他发微信,姜某2还是不理我,然后我就买了一张从厦门到太原的飞机晚上19时来到太原,这次是我第三次来太原找姜某2,下飞机后我就打车来到太原丈子头新店村附近找了一个旅馆住下,准备第二天去找姜某2要钱。2019年1月5日早上九点我从我住的旅馆出来,步行往尖草坪区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香菇区走,中途还吃了点早饭,走到新店村在路边有一个五金店(店名我忘记了)我就进去找老板娘买了一把新斧子。花了18元。我买上斧子后.就往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香菇区走找姜某2,我从润恒城果蔬交易中心大门进去的,走到离姜某2店铺有几百米的距离时我就停下来给他打电话,我在电话里说老姜怎么搞的,欠我钱不给?姜某2就说,我欠你钱吗?不要老来烦我。当时我听了这话非常的生气也非常冲动,我就挂了电话,我和他通话不到一分钟。我心里突然产生要用买来的斧子砍姜某2的想法,我就跑着要到他商铺里找见他,砍了他,我正往他店铺跑的时候,看见姜某2的儿子骑着电动三轮车和我迎面过来,我就朝他过来的方向跑过去从挎包里把买来的斧子拿出来,把黑色挎包扔在地上就要先把他儿子砍了再说,我就把姜某2的儿子拦住,他停下电动车,还没有从电动车上下来,我什么也没说,跑到他的右边我上去就用手里的斧子朝他头上乱砍,当时我疯了一样用手里的斧子朝他头上很用力的乱砍,具体砍了几下我也没数,起码有三、四斧子,我看他头上有血流出来,他也没有反抗,被我从电动车上砍倒在地,双手抱着头,在砍的过程中我手里的斧子掉在了地上,掉在了姜某2儿子的左边,我就又跑到左边捡起斧头,又从左边朝他的头上砍了几斧头,具体几下我也没有数。我砍的他不动了我就停下手里的斧子不砍他了。然后我就想姜某2还在楼上,我就拿起地上的挎包就准备上楼继续要砍姜某2,我把挎包扔到××里,我上了他商铺的二楼,我看见姜某2和杨某(小名叫大杨)在一起坐着,我就挥舞着手里的斧子,什么也没说就朝姜某2的脖子砍过去,杨某看见我拿着斧子要砍姜某2他就站起来上来拦住我,抢下我手里的斧子,杨某和我说,怎么这么冲动。我说老姜欠我这么多钱不还我,搞的我生活都没法生活,老姜的儿子在楼下被我砍了。姜某2还不相信,接着他的电话响了,应该是有人打电话告他,他儿子被我砍了,老姜就冲下楼去看他儿子,市场的保安和工作人员也到了二楼店铺上,把我控制住了,就报警了,我被带到公安机关。我上身穿了绿色冲锋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头戴黑色毛线帽子,随身背着一个黑色布质双肩包。手里拿着一把新买的斧子。帽子被我扔了,我从姜某2商铺二楼下来的时候,我把帽子扔到下楼的楼梯口了。我拿的斧子是木质手柄,手柄上有黑色胶皮套,手柄有30厘米长,斧头刃宽10厘米,就是普通的劈柴斧头,尖头的。这把斧子被杨某抢下来了。我就是想买一把斧子吓唬吓唬他,如果他不给我钱我就拿出斧子砍他。我当时心里想只要我拿出斧子砍他,他肯定会给我钱。“吓唬”意思就是姜某2不给我钱,我就拿出斧子和他拼命,我准备他要是不给我钱我就和他拼命。意思就是和他同归于尽,砍死他。这就是我的真实想法。我砍姜某2儿子是因为姜某2欠我的钱不给我,我就气的不行,我就想发泄一下,他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姜某2好过,我就打击报复他,正好当时我看见姜某2的儿子和我迎面过来,我就用斧头砍他的儿子。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邱某故意杀人未遂的事实。
另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邱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对上诉人邱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上诉人邱某从轻处罚。
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错误,应认定上诉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某多次供述所称“我气的不行”、“他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他好过”、“砍死他”等作案动机与作案过程、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上诉人邱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具体实施了路上购买斧头、持斧头连续猛砍被害人姜某1的致命部位头部、持斧头欲砍姜某2头部等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案发起因上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姜某2与邱清谋之间存有法律债务关系,涉案矛盾的引发与该债务有关联,但上诉人邱某未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是持斧头直接砍杀姜某2之子姜某1,其“泄愤”行为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某持凶器连续猛砍被害人的头部,期间,当斧头的头部掉地,上诉人邱某捡起,又朝姜某1的头部猛砍数次,致被害人倒地不动,后没有对被害人姜某1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又继续跑至姜某2店铺内,持斧头欲砍向姜某2头部,被他人顺势夺下斧头的行为,足以说明上诉人邱某对其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上诉人邱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邱某的讯问笔录存在引诱讯问、甚至刻意在笔录上添加的情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某的历次供述均有“内容属实”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的字样及签名捺印。在案同步录音录像及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说明上诉人邱某被讯问时,侦查机关并未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邱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被害人死亡,属故意杀人未遂;其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结合其具有自首及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二审期间,上诉人邱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33年1月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李国强
审判员   孟静涛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玥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