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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新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3/6/28 11:24:51]    共阅[64]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刑终800

2020)粤刑终801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新,男,19881012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因本案于20188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30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林文斌,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新犯集资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191230日作出(2019)粤05刑初73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被告人李某新作为汕头市悦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纳公司)法人代表,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合作项目,利用伪造协议书承诺以每届投资期(约33天)可以返回8%15%的利润作为投资回报,诱骗他人投资。李某新在骗取集资资金后,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投资者前期投资本金和利润,其余用于购买豪车等。20181月,李某新采取逃匿的方式躲避投资者。共非法集资累计金额967992190元,实际骗取资金共计12970914.5元。

2018829日,被告人李某新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秀篆镇青龙山村尚南24号的住宅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一张李某新通过他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新还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李某新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伪造身份证件的罪行,对其所犯该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冻结的涉案款项(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均属于赃款,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三、扣押在案的奥迪汽车(车牌号闽CXX**),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继续追缴赃款,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李某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蔡某柱作为悦纳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投资人,其对公司存在虚假经营不可能不知情;蔡某柱一直在做“民间信贷”业务,本案实际上系其在借用悦纳公司的项目对外非法集资。二、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不足。1、李某新在经营悦纳公司期间有从事大量合法、真实的活动项目并有所盈利,原判却未予认定;2、中联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仅能证明涉案资金的往来情况,无法反映悦纳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3、原判在认定涉案资金流向、欠款数额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三、纳悦公司收到的投资款绝大部分都用于返还投资者,即便认定李某新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非法占有的恶意也不是特别大。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诉人李某新作为悦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其可以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合作,承接上述公司的广告、路演等所谓“外单”项目的事实,利用伪造的《活动协议书》取得其朋友及悦纳公司员工的信任,并以每届投资期(约33天)可以返回8%15%的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骗取上述人员投资“外单”项目。同时,李某新还以可以获得更多回报为由,动员上述人员向亲戚朋友借钱投入“外单”项目。在骗得集资资金后,李某新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集资参与人前期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其余资金则用于购买豪车等。期间为避免事情败露,李某新还以伪造收款收据、虚构存款证明、谎称资产被冻结等继续隐瞒事实、拖延时间,并于20181月关闭通讯方式逃匿。

逃匿期间,李某新于20185月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以30元的价格,通过一不明身份的男青年伪造了一张印有其本人头像、姓名为“李简森”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301XXX6030),以供其在厦门等地用假身份生活使用。2018829日,上诉人李某新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秀篆镇青龙山村尚南24号的住宅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统计,2014年以来,李某新通过上述手段,非法集资累计金额人民币967992190元,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12970914.5元,其中,蔡某柱4363740元、陈某生2307300元、杜某咏2165300元、郑某林1939546元、欧某炯投资本金894192元、李某达504100元、王某焜388948元、刘某221086.5元、梁某鹏182302元、王某伟4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

公安机关扣押的“李简森”的身份证,经上诉人李某新确认系其通过他人伪造。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立案、侦查经过。

2.汕头市公安局龙珠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上诉人李某新的基本身份情况。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汕头监管分局出具的复函,证实该局并未给李某新、悦纳公司发放过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许可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的查询反馈信息界面截图,证实:本案涉及的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七家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无企业信息登记。

5.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公司声明从未使用“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未与悦纳公司签订合同,也未与李某新有任何业务往来。

6.汕头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公司经核实,从未与悦纳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也未注册和使用过“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的公司名称、印章及对外进行业务往来。

7.汕头市义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材料,证实:该公司声明从未与悦纳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未使用过“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及公章,也不认识李某新。

8.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证实查无“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

9.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实有关涉案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10.被害人蔡某柱提交的《活动协议书》复印件共1346份,《活动协议书》上甲方全部加盖有“汕头市悦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印章,有部分《活动协议书》上甲方代表签名栏有“李某新”签名;在乙方一栏中,加盖“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印章有118份、“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有170份、“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印章有203份、“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有232份、“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有165份、“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印章有163份、“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印章有80份、“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印章有131份、“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有84份。

11.被害人蔡某柱提交的杜某咏外单投资汇总资料、刘某斌投资外单汇总资料、蔡某柱外单投资汇总资料、悦纳公司员工投资外单情况资料、悦纳公司资金申请表等,证实:集资参与人投资李某新“外单”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接单日期、投资金额、回收金额、收款日期,预算利润等信息。

12.被害人蔡某柱提交的其与李某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在201711月,李某新通过微信发送多份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收取上海悦基影视传媒公司北京分公司活动演出费用的收据(均盖有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印章)的照片以及由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纳名称刘某娥的银行账号信息(盖有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印章)。

13.被害人蔡某柱提交的中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京朝字第ZYJ20171109001委托代理协议,证实:李某新于2017119日委托该公司办理个人时点存款证明业务,委托费为45万元。

14.被害人蔡某柱提交的合作协议,证实:悦纳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蔡某柱、李某新,蔡某柱占股55%,李某新占股45%20141222日,李某新作为股东(自然人独资)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登记,蔡某柱作为公司董事长,负责对运营管理进行决策、管理公司财务等,李某新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15.被害人杜某咏提交的结算单,证实:杜某咏投入1200万元和李某新在2016312日至2017125日合作经营承揽苏宁电器、中国联通、蒙牛乳业、读书郎电子等公司的广告表演活动的生意,李某新现确认结欠杜某咏投资款及利润。该结算单有李某新、杜某咏的签名。

16.被害人陈某生提交的其与李某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20171月至10月期间,李某新通过微信联系陈某生投资外单业务及确认外单投资情况。

17.被害人欧某炯提交的经其确认的拍摄胶质印章的照片,系欧某炯于2017112日在李某新随身黑色公文包中发现了该胶质印章,照片中显示印章有“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字样。

18.被害人欧某炯提交的经其确认的加盖有“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的编号9218307收据以及编号9218307收据(一联存根)的复印件,其中编号9218307收据显示20171030日收到上海悦基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交来“活动演义款·律师监管户、刘某娥账号”1.7480亿元。

19.李某新福建住家装修、基建费用表附资金申请表以及李某新购买汽车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20166月至20171月期间,李某新从悦纳公司支出52.53万元用于福建住家装修、基建费用,支出84.8万元用于购买保时捷、捷豹汽车。

20.车辆转让协议,经林某彤确认,证实林某彤购买的被扣押的奥迪汽车的车价为10.8万元。

21.离婚证,证实林某彤与李某新于20171219日登记离婚。

22.证人杜某纯提交的其与李某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某新有通过微信交代杜某纯登记相关的外单投资情况,其中还包括了李某新向杜某纯发送了大量的通过李某新民生银行账户转账给集资参与人的电子回单截图。

2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截取的440301XXX6030身份号码查询情况截图,证实查无该身份号码相关信息。

24.公告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就本案通过微信公众号、汕头日报发出公告,请有参与投资的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

25.证人陈某雁提供的投资记账本打印件,证实陈某雁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记录投资悦纳公司的情况。

2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部分涉案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的情况。

27.公安机关制作的《李某新集资诈骗案投资资金统计汇总表》、出具的关于制作《李某新集资诈骗案投资资金汇总表》情况说明以及经集资参与人确认的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证实公安机关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用以下方式统计涉案投资资金情况:(1)在集资参与人对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情况表无异议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情况表作为数据来源,再结合集资参与人供述的情况和银行流水记录,制作投资资金统计表交集资参与人确认后予以统计。(2)在集资参与人对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情况表有异议或者确有证据证实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情况表对投资情况记录不完整、没有登记等情况下,使用经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表为数据来源,再结合集资参与人供述的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剔除投资外单无关的记录,制作投资资金统计表交集资参与人确认后予以统计。(3)对个别无法到案的集资参与人,使用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情况表作为数据来源,制作集资参与人投资资金统计表交杜某纯确认后予以统计。

根据《李某新集资诈骗案投资资金统计汇总表》以及经集资参与人确认的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显示,李某新吸收陈某生等18人资金总额为337151650元,收到返还资金总额为336549765元,其中陈某生、杜某咏、郑某林、欧某炯、李某达、王某焜、刘某、梁某鹏、王某伟未收回的资金合计8607174.5元。

28.经被害人蔡某柱确认的公安机关制作的《蔡某柱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证实:20148月至20179月,蔡某柱投资李某新外单金额合计为630840540元,回收金额合计为626476800元,差额-4363740元。

29.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1)公安机关经对李某新掌握或控制的银行账户(62261********622619********622619********62261********62169********6216********62261********62261********)进行分析,发现除集资参与人银行账户与上述银行账户的资金发生连续、稳定大笔往来外,并未发现其他银行账户与李某新掌握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有连续、稳定的大笔资金往来情况。(2)涉案人员李某达、李某钊、周某平经多次通知,一直没有到案配合调查。

30.诏安县公安局秀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8829日,李某新在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青龙山村尚南24号被抓获。

3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新处依法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其中包括一张名字为李简森、号码为440301XXX086030的身份证,以及一辆车牌号为闽C8XX**的奥迪汽车。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蔡某柱及相关辨认笔录陈述:2013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李某新,他当时在经营悦纳公司。20141月初,李某新游说我投资悦纳公司。20144月开始,我就和李某新、林某进商谈合作事宜。20145月,我们开始正式合作,我先是注入小部分资金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我和李某新也有做一些路演、商演等外单业务,一个月投资额应该有几十万元,我当时的投资款都是进入林某进的账户,和李某新对接。201489月开始,我的投资款就用我妻子陈某雁的账户直接转账到李某新的账户。由于公司继续增加投资需要资金,林某进等人也找不到什么资金,到2015年年头林某进等人就退出了,公司的资金绝大部分是我找来的,公司也进行了重新整合。那时李某新就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持公司45%的股权,我作为出资人持公司的55%的股权。在2015623日,我和李某新补签了一份《合作协议》,我的55%股权由李某新代持。

悦纳公司的总经理是李某新,该公司还有郑某林、王某焜、陈某、杜某纯、杜某萍、刘某、周某平等人。当我投资悦纳公司时,李某新就向我及公司所有员工推荐悦纳公司外单业务,李某新说他现在有门路和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合作举办相关广告业务,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李某新还和我们说公司将按投资情况给我们固定利润回报。

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包括蒙牛、移动、联通、天翼、苏宁、森威汽车、义诚贸易公司、中山市读书郎公司、中国旅行社公司九家公司的商演活动,但具体什么活动我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人见过,都是李某新在联系、负责。我们没有见过悦纳公司外单业务的具体开展,只是听李某新说,他说过外单业务的具体执行是广州一家叫利剑的活动公司和深圳一家不知名的公司。李某新多次和我们投资者说,他认识一些上家集团的人,这些人专门承接上述九家公司广告业务的制作、执行,上家集团并未自己制作、执行该些广告业务,而是转手给下家广告公司制作、执行。李某新自称能够从该些上家集团承接他们所承接的部分广告的制作、执行业务。悦纳公司外单业务的项目周期是33天左右,每个业务周期的收益都是投资款的15%左右。

李某新有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通过我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的资金本金共计4300万元,其中我自己投资约2000万元的本金,其余2300万元是李某新鼓动我找我的亲戚朋友来投资公司的外单业务。我的朋友姚某平、李某麟、杨某涛等人就是通过我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我因为承诺朋友姚某平、李某麟、杨某涛等人,他们的投资由我负责担保,他们的资金也是从我妻子陈某雁银行账户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李某新向我许诺如果我的亲戚朋友来投资公司的外单业务,他会给投资者丰厚回报。有时我的亲戚朋友到悦纳公司找我喝茶,李某新也会主动公开推介公司的外单业务,拉这些人进行投资。李某新承诺在一个投资周期(约35日)会给我介绍的投资者2%-8%的回报。20145月,我们合作后,我的资金是直接转账到林某进的银行账户,我让林某进帮我代为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201411月我就直接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

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由欧某炯、杜某纯负责建账,并建有电子文档,该些电子文档存放于悦纳公司的移动硬盘,保管在公司的保险柜中。20148月至20171月之间,悦纳公司的外单记账电子档案是比较完整、齐全的,当时是出纳杜某纯登记,欧某炯审核。20171月之后,由于悦纳文化公司的外单并无按时回款,杜某纯的登记并不全面,譬如里面没有关于陈某生的投资情况。我投资李某新外单有获利,但至今并没有拿到相应的资金,所有的收益都继续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只有小部分资金用于悦纳公司的经营费用。

李某新和我们在一起时,表现很自律,生活简朴,没有参与赌博等,为人比较和气,经常和我们探讨生意梦想,不断为我们打气等,我们都觉得李某新是一个好人、一个正派的人,我们才对他深信不疑。而且在20148月至201612月和李某新合作的过程中,我的投资资金都能正常返还给我,我就没有理李某新的具体操作模式。2014年,我就与李某新认识,并投资他的广告、路演业务。李某新在让我投资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外单业务时,我们是合作关系,业务投资的本金由我出,所得的总利润两人平分,但李某新说他不控制资金,他将投资外单业务的本金及所有利润(含李某新的利润)全部回款至我的银行账户由我控制,他只是负责外单业务的运作。我在记账时发现李某新有1000万元的利润放在我的银行账户里,所以我对李某新非常信任。我也知道李某新有让刘某斌、杜某咏等人投资外单业务,李某新也有将数百万元的利润放在他们的银行账户里,由他们控制。悦纳公司的所有员工都有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我认为李某新应该靠得住。李某新平时为人表现比较正派、个人节省不会乱花钱,他与我合作期间很少提取放在我银行账户里的利润,李某新提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修建龙田房子、福建老家房子、买车等。李某新平时挑拨我们所有投资者的关系,让我们所有的投资者心生隔阂,尤其是我、刘某斌、杜某咏三人,不让我们交流投资其外单业务的具体情况,由于我们都认为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利润很高、很难得,李某新是一个无私的人,都敢把他的利润资金放在我们各自的银行账户里,我们都拼命巴结李某新,害怕他不给我们外单业务做,所以我们投资者都不敢质疑李某新。

2014年至201711月和李某新合作期间,我们各自和李某新的关系特别好,不存在矛盾。201711月,我们发现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是虚构的,我们还是选择给李某新机会。20184月,我们投资者无法联系到李某新,要到公安机关报案,但陈某生、林某霞作为投资者拒绝和我们一起报案,我们都以为陈某生、林某霞与李某新是一伙的。欧某炯、杜某纯,是李某新的忠实追随者。201711月之前,杜某咏和李某新也不存在矛盾或过节,他们关系也很好,当杜某咏得知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是虚构时就崩溃了,因为他将卖房用于妻子治疗尿毒症的资金拿来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了。

李某新在2014年之前经济状况一般,每年最多有10万元收入。我们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之后,2015年李某新就在汕头星湖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花费了160多万元,在广益街道龙田村花费6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并花费40万元用于装修。2016年李某新向深圳奥康达车行购买了一辆捷豹汽车,花费68万元,同年李某新还花费200万元在其福建老家建造了一栋别墅。李某新还花费70多万元在北京购买了一辆奔驰商务车、花费40万元购买一辆二手保时捷给林某彤。李某新还拿了我们200多万元的投资资金借给梁某艳,至今梁某艳也没有归还。2016年李某新还借给他表弟吕某国几十万元。李某新在我们投资外单业务后,还多次陪林某彤、蔡某等人到香港、国外旅游购买奢侈品,他至少挥霍了我们投资者的资金有1000多万元。

杜某纯登记制作的涉及我外单业务表格中记录我投资情况,在201612月后有部分外单业务是返单,我没有实际投资资金。我投资李某新外单时,有将本金汇入李某新银行账户,之后李某新有时会将本金及利润全额返还给我,有时李某新只是将利润返还给我,并没有返还本金,有时我还重新打款连同未返还本金一起给李某新用于凑足大单。我和李某新合作经营悦纳公司,有时我投资悦纳公司正当业务的资金直接汇至李某新的银行账户中。因此,我的银行流水记录能客观反映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资金投入及回收的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经审计部门审核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蔡某柱及其指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其中绝大部分资金往来记录都是我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后所产生的记录,其中小部分资金往来记录是用于悦纳公司的使用以及李某新的私人应酬。这些资金往来记录都是我妻子陈某雁经手的。该明细表反映了我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入李某新控制或指定的账户资金共计645331770元,从李某新控制或指定的账户转到我控制的账户资金共计628612200元,经计算,李某新控制或指定的账户还差了16719570元还给我们。我可以剔除涉及我投资悦纳公司的资金以及与李某新之间的借款。之前我及我妻子陈某雁已经剔除了部分涉及悦纳公司的正常业务往来的资金情况,经计算,我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实际损失7181240元,但该笔资金中有小部分是李某新骗我说他要借款用于买车、买房、保证金等,这些资金我可以剔除,里面包括有备注“公司费用”、“小新借款”以及2017323日、24日从陈某雁账户分别汇款100万元和70万元到李某新账户的保证金。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确认的银行流水记录情况制作的《蔡某柱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反映了我20148月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的资金投入及回收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63084054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626476800元,利润为-4363740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蔡某柱还陈述了: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20171月欧某炯发现李某新公文包中有印章软胶套;201710月蔡某爆出李某新伪造外单合同,投资人去北京找李某新,发现李某新公文包中有两个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章(胶质)等物品,李某新向投资人出示个人账户有2亿多元的存款流水并称该笔资金因涉税问题必须返回刘某娥的共管账户,无法返还投资者,后来李某新承认2亿多元系临时借用,201812日李某新在汕头澄海向投资者承诺还款,但过后失联等情况。

被害人蔡某柱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签认。

2.被害人杜某咏陈述:2014年上半年,李某新和刘某斌经常到我的工作室喝茶聊天,在聊天时李某新主动提出说他现在有承接蒙牛乳业、苏宁公司、中山市读书郎、中国联通等公司的广告表演活动生意,现在生意做的很大,利润点能有15%,但目前他的资金缺口也很大。李某新还告诉我,如果我投资他的这些广告表演活动生意,我将会得到每个投资周期(约33日)所得利润的一半,剩余利润的一半由李某新所得。我感觉利润点很高,但还是不相信李某新的话,李某新就提供了悦纳公司与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活动协议书》原件给我,让我相信他是有正规做生意的。考虑到还有刘某斌的引荐,所以在20151月开始,我就陆续投资李某新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20151月至20163月,我总共投资本金1200万元。20163月之后,我继续将这1200万元本金放在李某新处,继续用于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20169月中旬(中秋节后),李某新和我说,为了充分利用资金,从现在开始他要求我将我的投资款及收益都放在他的账户里,这样他就可以灵活利用资金,壮大生意。我认为这个想法比较好,而且李某新之前都会按时将投资款及收益打到我的账户里,所以我比较相信他,就答应了。2017125日,李某新到我的工作室喝茶,我就和李某新说要结算投资款,李某新同意了并打电话给悦纳公司财务,之后李某新就在我的工作室里写了一张《结算单》(显示李某新欠杜某咏资金2748万元)给我,并在现场签名、按指印。此后,我就有找李某新讨要投资款,李某新就说他的账户资金出入太大,账户被银行冻结,对接的外单业务的集团无法将资金汇给他,需要过一段时间银行解除账户冻结后,外单业务的集团才能将资金转给他,我一直相信李某新的话。

我是自己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1200万元,这些钱部分是我卖房子的资金,部分是我妻子的资金。这1200万元的本金目前都无法回收。我投资外单有获利,但至今没有拿到相应的资金,所有的收益都继续投资到李某新的外单业务。

李某新是利用熟人刘某斌的介绍,编造外单业务诱骗我进行投资的,李某新诱骗我投资时,还拿了一些《活动协议书》给我,我现在提交给公安机关(共4张,主要反映悦纳公司配合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蒙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活动应收取的费用情况,协议上有悦纳公司及上述企业的印章确认,其中一份有李某新的签名)。悦纳公司的日常业务都是李某新在负责,蔡某柱只是投资人并不具体负责业务,李某新的外单业务都是李某新在负责的。杜某纯制作的《杜某咏外单业务投资情况表》,有部分我的投资没有登记,有个别登记的回收金额有错误。经我确认经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杜某咏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转入金额为120544960元,转出金额117569650元,差额为2975310元,其中该明细表中绝大部分资金往来记录都是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后产生的记录,但有5条记录不涉及外单投资业务,这5条记录是我与李某新的私人借款关系,扣除上述5条记录,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实际损失为286.53万元。20153月之后,除了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外,我和李某新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应当以我的银行流水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确认的银行流水记录情况制作的《杜某咏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1月至201712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11972235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17557050元,利润为-2165300元,内容属实。

我对李某新非常信任,甚至将卖房用于妻子治疗尿毒症的资金也拿来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201711月,我们发现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是虚构时还是选择给李某新机会。20184月,我们无法联系到李某新,就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新对我实施诈骗,致使我家损失惨重,我妻子王某如患尿毒症,必须肾移植。我岳父留下房产一套给我妻子用于治病用,但该房产的卖房款都被李某新骗取。目前家中无钱支付妻子肾移植的费用,只能每天靠透析维持生命。

被害人杜某咏还陈述了201710月蔡某爆出李某新伪造外单合同,投资人去北京找李某新,发现李某新公文包中有两个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章(胶质)等物品;李某新向投资人出示个人账户有2亿多元的存款流水并称该笔资金因涉税问题必须返回刘某娥的共管账户,无法返回投资者,后来李某新承认2亿多元系临时借用;201812日李某新在澄海向投资者承诺还款,但过后失联,其外单的收益与李某新平分以及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等情况。

被害人杜某咏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提交的其妻子王某如等待肾移植的材料、卖房的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签认。

3.被害人陈某生陈述:我和李跃是多年的好朋友,关系很好。我和李某新有合作经营同城文化,主要经营广告、路演,201411月我们拆伙。经清算李某新还欠我9万元,当时李某新没有钱还我,他就让我把这些钱借给他,并每月支付我1800元的利息。2014121日至201716日,李某新按月给我支付利息。2016年下半年,李某新经常向我推荐他的广告业务,说他和蒙牛等大型公司有合作广告、路演业务。201701月中旬我和李某新在闲聊时说现在生意不好做,不知道做什么,李某新就让我去投资他的外单业务,我看到李某新当时的悦纳公司在汕头市林百欣广场举办了一场很盛大的年会,认为李某新很有实力,就同意投资。李某新就说他要将欠我的9万元还我,并分别在2017122日通过银行汇款向我还款5万元,在2017123日还款4万元。2017123日,我就开始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第一笔投资是50万元。李某新自称其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熟悉,他现在承接这九家公司的广告及路演项目,并将这些项目转手承包给下面的执行公司开展活动从中获利,但需要大量资金先行垫付给执行公司开展活动。但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是什么我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人见过,活动都是李某新在联系负责。我和李某新都是用微信联系投资外单业务的。我投资李某新外单是直接投资给李某新本人,并不是投资到悦纳公司,因为外单业务都是李某新本人在掌控。

2017123日之后,我没有借款给李某新,我与李某新的经济往来都是投资外单业务所产生的。2017219日投资李某新的一笔50万元汇款时,我在用途上注明“外单127W”;在2017220日投资李某新外单的一笔27万元汇款时,我在用途上注明“外单27W”。李某新当时就有和我说,以后汇款的用途都不用写,所以之后的汇款我都没有写相关的用途。

经我确认杜某纯制作的《2017年投资情况表》,该份表格记录我投资李某新的外单项目不全面,我从20171月至10月都有投资李某新外单项目。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陈某生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其中绝大部分资金往来记录都是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所产生的记录,小部分资金往来不涉及外单业务,我可以指出不涉及外单业务的记录。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指出的情况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陈某生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陈某生确认投资整理表)》,共计转入金额7228000元,共计转出4920700元,差额为230.73万元。经计算,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实际资金损失为230.73万元。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应以我的银行流水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确认的银行流水记录情况制作的《陈某生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71月至201712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722800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4920700元,利润为-230.73万元,内容属实。

我认识李某新十几年,李某新从福建到澄海工作时,第一份工作就是在我公司工作,我们关系特别好。当蔡某柱、杜某咏他们叫我一起去报案时,被我拒绝了,所以他们对我有意见,后来公安机关叫我配合调查,我才到公安机关做材料。

被害人陈某生辨认出李某新,并签认了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等材料。

4.被害人郑某林陈述:2015年中秋节前后,我在汕头市区经营“伟伟道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当时认识李某新,李某新说他的悦纳公司发展势头很好,要求我将公司设备搬到悦纳公司和他合作经营。我当时被他说服了,就将设备搬到悦纳公司,并在该公司担任业务总监。我到悦纳公司工作后,李某新有向公司所有员工及社会的人员推荐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要求大家积极投资外单业务,以赚取较高的回报。李某新说他现在有门路和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合作投资活动,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201510月至201612月,我投资李某新所说的外单活动共计本金700多万元,我都是赚取利润后,再继续投资,并无取现,也无收回本金。201510月至20163月我是用现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后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

20171月,李某新找到我和其他悦纳公司的员工,说他因新找了一个女朋友林某彤被蔡某发现,蔡某很生气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和手机,现在蔡某乱按手机银行密码,导致他账户(账号62261********)里的资金被冻结,无法取钱支付公司年会费用。20171月,悦纳公司年会过后,李某新跟我们说,他的合作方怀疑他的账户涉及安全问题,投资资金无法回收,现在他也无法将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回收。此后李某新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投资者的投资款和收益。

201710月,李某新在北京叫他的助理谢某儿为他准备出国材料。我当时和蔡某一起在吃饭提及此事,蔡某说他向李某新了解情况。蔡某和李某新通过微信聊天,李某新在微信里说他投资失败,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款和收益,他要带蔡某出国重新开始。我与蔡某、陈2某、王某焜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蔡某在微信群里向我们透露李某新所谓外单的合同都是伪造的,相关外单的盖章都是他自己伪造的。他手头有蒙牛、OPPO手机等的印章。我们投资者很紧张李某新跑路,就去北京找李某新。

我有叫了7人参与悦纳公司的外单投资,他们总的本金约400万元,我自己投资约300万元。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郑某林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包含了公司日常往来费用,无法准确反映我投资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投资外单业务的情况以及经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的投资情况表中最后几期未收投资的本金减去利润所得到的资金数就是我的损失。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郑某林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年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1761785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5678394元,利润为-1939546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郑某林还陈述了201710月蔡某爆出李某新伪造外单合同,投资人去北京找李某新,发现李某新公文包中有两个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章(胶质)等物品;李某新向投资人出示个人账户有2亿多元的存款流水并称该笔资金因涉税问题必须返回刘某娥的共管账户,无法返回投资者,后来李某新承认2亿多元系临时借用;201812日李某新在澄海向投资者承诺还款,但过后失联;其外单的收益是投资款的8.9%,其朋友陈某城、谢某铭有通过郑某林投资外单业务;蔡某柱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悦纳公司电子文档和外单业务纸质档案是客观准确的以及和李某新合作期间,投资者与李某新关系特别好,不存在矛盾或过节等情况。

5.被害人王某焜陈述:我原来经营汕头市新潮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宣传业务认识了李某新。20155月,我开始在李某新的悦纳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影视传播制作。201510月左右,李某新向我推荐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可以赚取较高的回报。李某新说他现在有门路和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合作投资活动,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李某新还和我们说公司将按投资款情况给我们固定利润回报。201510月至20172月,我与亲戚朋友投资李某新所说的外单业务,共计本金150万元,我们都是赚取利润后,再继续投资,很少取现,也没有收回本金。

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没有签订投资合同,只是和李某新约定投资这些业务的资金由我出,回收利润由我和李某新对半分成,我投资李某新外单项目,公司出纳杜某纯都有详细登记。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王某焜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有多笔资金往来是我替悦纳公司支付相关的租房、工资、购物及其他业务费用。我投资外单业务除了银行转账外,还用银行卡刷卡支付了43万元用于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除了2017930日李某新通过杜某纯银行卡汇款2万元给我这笔资金在杜某纯登记表中没有登记外,其他的都有详细登记。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王某焜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年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1263905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2250102元,利润为-388948元,内容属实。

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资金中有130多万元是我向岳父、岳母筹集的资金。2017年初,我岳母被查出乳腺癌,需要治疗,我就向李某新追讨投资款,但李某新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20178月,我岳母因没钱治病去世,我岳父因岳母去世、投资资金无法讨回,最终上吊身亡。

20171月,李某新告诉我和其他悦纳公司员工,说他因新找了一个女朋友林某彤被蔡某发现,蔡某很生气拿走他的身份证和手机,现因蔡某乱按手机银行密码,导致他账户(账号62261********)里的资金被冻结,无法取钱支付公司年会费用。当时李某新约我、陈2某、郑某林、欧某炯、刘某斌等人到酒吧商量此事。后来李某新随身携带的PRADA公文包遗漏在酒吧,李某新就叫欧某炯去拿。后来听欧某炯说在李某新公文包内发现很多印章软胶套,欧某炯当时还用手机拍了照。20171月,悦纳公司年会后,李某新又告诉我们,他的合作方怀疑他的账户涉及安全问题,投资资金无法回收,现在他也无法将投资者的资金收回。此后,李某新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投资款和收益。

被害人王某焜还陈述了201710月蔡某爆出李某新伪造外单合同,投资人去北京找李某新,发现李某新公文包中有两个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章(胶质)等物品,李某新向投资人出示个人账户有2亿多元的存款流水并称该笔资金因涉税问题必须返回刘某娥的共管账户,无法返回投资者,后来李某新承认2亿多元系临时借用;201812日李某新在澄海向投资者承诺还款,但过后失联;其外单的收益是投资款的8.9%;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等情况。其证实的李某新开展外单业务前后的经济情况与蔡某柱等人证实的基本一致。

被害人王某焜还提交了其岳父、岳母的死亡证复印件,确认其岳母属于脏器衰竭去世,岳父属于自缢去世。

6.被害人王某伟陈述:2013年,当时李某新在澄海区文化大厦开办电脑培训班,我朋友在跑业务时认识了李某新。2015年开始,李某新就叫我投资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我就开始投资,赚取的收益我和李某新平分。之后李某新就跟我说有些投资直接找欧某炯,有时还叫我转账到欧某炯的银行账户,我有时也用微信转账给李某新。2015年至2017年我总共投资353万元,收回本金和收益3762320元,和李某新平分收益后,我还获利41760元,但由于这些投资外单的资金都是在外面拆借的,我必须付利息,现在我还亏了几万元。

悦纳公司的经营分为内单和外单两部分,内单是接一些普通的路演业务、艺术培训、英语培训等,内单的主要负责人是李某新;外单是悦纳公司投资的一些路演活动,全部都是李某新负责。我听李某新和悦纳公司的管理人员说,他们是从其他大企业,比如蒙牛、移动、森威、苏宁电器、义成公司、中山读书郎、汕头中旅、中国电信等接收他们的广告业务,再转给其他广告公司去代理制作,从中赚取利润,但我至今都没有看到任何外单业务的具体开展。我投资悦纳公司外单项目的周期大约33天,每个周期的收益是投资款的8%左右。我的投资情况,悦纳公司的杜某纯都有登记。

20179月,我和李某新说要买汽车,李某新就用他的捷豹车载我到汕头凯迪拉克4S店,当时李某新问我身上有多少钱,我说只有7万多元,李某新就说只要我将钱交给他,一个星期就会给我11万元买车。我当时已经知道李某新在外面欠很多人的钱,就拒绝了他。20182月之后,我就没有再见过李某新,我打电话、发微信他都没有回,整个人消失了。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王某伟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由于我经常用现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也经常现金借款给李某新,该明细表无法反映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李某新都有让杜某纯登记。经我确认杜某纯制作的《2015年投资广告接单情况表》、《创伟外单投资汇总(2016年)》、《2017年投资情况表》,并没有登记我在2014820日、2014925日、20141027日的外单投资情况以及201764日之后我和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资金来往情况。我在20147月至10月现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获利2.4万元,201764日后李某新及杜某纯共汇入我账户和我汇出到李某新账户的资金结余为5.56万元。按照杜某纯登记的情况,扣除我的获利,包括上述2.4万元和5.56万元,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实际损失资金为4400元。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王某伟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4年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315000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3145600元,利润为-4400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王某伟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等材料进行了签认。

7.被害人刘某陈述:20153月我在招聘网站上应聘到悦纳公司工作。201556月,人事经理周某平经常向我推荐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可以赚取较高的回报,我就有开始投资,当时是投资在周某平的名下。20156月,电商部门取消后,我就分配到行政部门,工资下降,当时李某新跟我说他现在有门路和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合作投资活动,可以增加我的收入,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李某新还说公司将按投资款情况给我们固定利润回报。201556月至20172月,我与亲戚朋友投资了李某新所说的外单业务,共计本金79万元,我们都是赚取利润后,再继续投资,很少取现,也没有收回本金。

我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没有签订投资合同,只是李某新口头跟我说的。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刘某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涉及到公司的其他资金,无法反映我投资李某新外单的资金情况。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以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表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刘某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10月至20174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716040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6939313.5元,利润为-221986.5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刘某还陈述了其外单的收益是投资款的8%、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李某新平时消费出手很大方等情况,其证实的李某新开展外单业务前后的经济情况与蔡某柱等人的证实的基本一致。

8.被害人欧某炯陈述:20131月,我开始在李某新的悦纳公司工作,负责公司路演、培训工作。20153月,李某新开始向公司所有员工及社会人员推荐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要求我们积极投资以赚取较高的回报。李某新说他现在有门路和多个大型集团公司合作,要求我们到外面向亲戚朋友筹集资金投资,李某新还说公司将按投资款情况给我们固定利润回报。20154月至201612月我与亲戚朋友投资李某新所说的外单业务共计本金405万元,我们都是赚取利润后,再继续投资,没有取现,也没有收回本金。

20171月,李某新告诉我和其他悦纳公司员工,说他因新找了一个女朋友林某彤被蔡某发现,蔡某很生气拿走他的身份证和手机,现在蔡某乱按手机银行密码,导致他账户(账号6226********)里的资金被冻结,无法取钱支付公司年会费用。我当时记得是201711220时许,李某新和林怡形在汕头市珠江路的一家饭店约会被蔡某发现,蔡某当时将李某新手机拿走。李某新很紧张约了我和陈2某、郑某林、王某焜、刘某斌、李某新、林某彤等人在酒吧商谈解决办法。李某新很紧张,走的时候忘记带他的黑色公文包,就打电话叫我去拿。我回酒吧后就发现李某新的公文包拉链没有拉紧,怕他的里面的东西被人拿了,就顺便清理了一下,发现里面有一大堆胶质印章套,我当时就拍了两张照片。我现在看这些照片,能清晰认出里面有一个胶质印章套刻印有“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字样、另一个胶质印章套刻印有“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字样。

20171月悦纳公司年会过后,李某新又告诉我们,他的合作方怀疑他的账户涉及安全问题,投资资金无法回收,现在他也无法将所有投资者的资金收回。此后,李某新又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投资款和收益。

我前后叫了7人参与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投资,我自己投资约77万元本金,其他亲戚朋友通过我投资的资金总额为328万元本金。我亲戚朋友投资外单项目都是由我在帮忙打理。悦纳公司的经营分为内单和外单两部分。内单是接一些普通路演业务、艺术培训、英语培训等,内单的主要负责人是李某新。外单是悦纳公司投资的一些路演(在路上进行演出宣传)的活动业务,全部由李某新负责。悦纳公司外单业务是:李某新认识“上家集团”的人,“上家集团”的人能够承揽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的商演活动,“上家集团”的人将这些商演活动交给李某新承包,李某新再以悦纳公司的名义将这些商演活动的业务转手承包给执行公司广州利剑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李某新利用转包外单业务的机会从中赚取利润。但具体什么活动我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人见过,都是李某新在联系负责。

悦纳公司外单的账目,201412月之前是林某进负责登记,201412月之后是杜某纯负责登记。悦纳公司财务室有保险柜,该保险柜只有我和杜某纯、李某新等人有权打开,蔡某柱无权打开,该保险柜里面有悦纳公司及我的银行U盾,李某新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在2016年也偶尔放置在该保险柜。我确定没有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印章放在财务室中,我自己也没有刻印过这九家公司的印章,我能确定李某新有这九家公司的印章。《活动协议书》中乙方所盖的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印章都是李某新自己拿去盖章后再拿给杜某纯保管,我们财务室所有人,包括杜某纯、杜某萍、朱迎都有看到李某新拿《活动协议书》去盖章,我们都没有看到悦纳公司外单业务的具体开展,不清楚对接外单的人员。

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时,没有与李某新签订相关合同,因为我们都很信任李某新,因为开始投资时,李某新就借款8万元给我买车,我就到车行按揭了一辆21万元的汽车,我每月要还车贷4075元,这时李某新就鼓动我去参与投资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李某新说我工资太少,每月还要还车贷,要参与外单业务赚点外快。由于李某新借给我8万元,我感觉没什么风险,就于201539日投资了18.2万元,2015410日该笔外单业务投资期满我回收20.1万元,还赚取1.9万元,李某新也同时赚取1.9万元,我当时很兴奋就买了一只戒指和耳坠给我妻子。该笔业务我记忆深刻,以后的投资就继续这样下去,我也没有提和李某新签订合同的事情,因为利润太可观了。陈2某、郑某林、王某焜、杜某纯、刘某、杜某萍、周某平、吴某燕、谢菲儿等人都有投资外单业务,也都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在杜某纯处登记投资金额、回收金额及投资回收时间。因为我和李某新有约定,投资外单业务我出资金,李某新出关系,赚取的利润平分。悦纳公司收到的外单投资款具体是由李某新在支配使用。

201711月,我们有到北京悦基公司找李某新,陈2某、王某焜等人在李某新的奔驰车里面的黑色公文包中发现两枚印章(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李某新银行卡(招商银行卡621483XXX8665、农业银行卡6228480XXX524514、光大银行卡622663XXX8107、招商银行卡621483XXX6138、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1********)以及一本二联收据(该收据中的编号92183079218308都书写着收款人是刘某娥)。另外,李某新有将收据拍照并微信传给蔡某柱。

蔡某柱、刘某斌、杜某咏等人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的投资模式是:蔡某柱、刘某斌、杜某咏等人分别与李某新对接投资他的外单业务,投资周期到期后李某新会将本金、利润(含李某新的一半利润)全额汇至蔡某柱、刘某斌、杜某咏的银行账户。我和郑某林等悦纳公司员工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的模式是:我们分别与李某新对接投资他的外单业务,投资周期到期后李某新会将本金、利润(投资总利润的一半)全额汇至我们悦纳文化公司员工的银行账户。李某达、林某霞、梁某鹏、王某伟等人的投资模式:他们以固定的资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投资周期到期后,李某新就将相关约定利润汇至该些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中。

李某新除了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外,还使用蔡某银行账户(卡号62261********)、欧某炯银行账户(卡号62261********62169********6216********)、杜某纯银行账户(卡号62261********)用于接收外单投资资金及向投资者付还投资收益。悦纳公司人员需要使用资金时就会找杜某纯登记申请,包括李某新本人。杜某纯会根据个人的申请制作《资金申请表》,并送我复核,我复核无误后就送李某新进行审批,李某新同意的话就会打款到杜某纯、蔡某或我等人的个人账户后再转到相关使用人的账户。李某新有向我们财务人员要求,他本人在悦纳公司的费用都要进行登记,包括他家里的基建、装修的费用。李某新从悦纳公司外单业务中提取了525300元用于其福建老家的基建装修,25万元用于为林某彤购买保时捷汽车,59.8万元用于为蔡某购买捷豹汽车。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欧某炯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包含了公司日常往来费用,无法准确反映我投资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投资外单业务以经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表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欧某炯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年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35314500元,实际回收资金为34320308元,利润为-894192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欧某炯还陈述了蔡某柱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悦纳公司电子文档和外单业务纸质档案是客观准确的,以及和李某新合作期间投资者与李某新关系特别好,不存在矛盾或过节等情况。

被害人欧某炯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签认。

9.被害人梁某鹏陈述:2014年,我通过姐姐梁某艳介绍认识了李某新。20176月,李某新跟我说他能承接蒙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大型公司的商演、路演活动,并转包给执行公司,从中赚取利润。李某新说他必须先垫付资金给执行公司,完成外单业务后才能向蒙牛等公司收取活动费用,期限40天左右,利润有14%左右,赚取的活动费用利润,我和李某新各占一半。我听后觉得不错,就开始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20176月至20188月,我总共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3次共21.5万元。我用我名下的银行账户(民生银行卡号62261********)投资李某新蒙牛等公司的广告业务。李某新用他名下账户(卡号62261********)与我发生业务来往,李某新通过其微信(微信号:YONA8810124030)将赚取的利润转账到我的微信(微信号:HaiPeng-1987)还我。在2017630日至2017112日期间,李某新先后通过微信将赚取的利润转账给我共6笔,合计金额为32698元,但没有收回本金21.5万元。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梁某鹏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其中小部分资金往来记录是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后产生的,大部资金是李某新在我的POS机刷信用卡后我转还给李某新的,我可以指出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资金记录,共5笔,合计金额为21.5万元。因为我是20176月才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我直接和李某新对接,李某新也没有让我找杜某纯登记。经我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我确认的银行流水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制作的《梁某鹏外单投资资金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76月至201711月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21.5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32698元,利润为-182302元,内容属实。

被害人梁某鹏对其提交的其与李某新微信转账记录进行了签认。

(四)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

1.证人陈某雁的证言:我作为蔡某柱的妻子,负责管理家里的账目和银行汇款,如果李某新要投资外单业务,就打电话告知蔡某柱,蔡某柱就打电话给我,让我汇款,我就利用我的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261********)进行汇款,然后杜某纯就进行登记。20171月之前,悦纳公司的外单记账电子档案是比较完整、齐全的,20171月后由于悦纳公司外单无法按时回款,杜某纯的登记并不全面。

201612月之前,蔡某柱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每次投资期满李某新都会将本金及收益汇到我的账户(账号62261********)。201612月李某新和我们说,执行公司需要代收资金,无法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我们。自此之后,李某新很少向我们还款,我们也多次向李某新催讨欠款,但李某新多次以种种借口拖欠,在此期间李某新还多次以种种名义要求蔡某柱汇款,我也按照蔡某柱的要求将款项打给李某新。20184月中旬之后,李某新就消失了,悦纳公司所有人都找不到他,也联系不到他。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蔡某柱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内绝大部分资金往来记录都是蔡某柱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后所产生的记录,小部分资金往来记录是用于悦纳公司的使用及李某新的私人使用。这些资金往来记录都是我经手的,我能将上述明细表中不是用于投资外单业务的资金记录指出来。

我与蔡某柱除了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外,蔡某柱的朋友姚某平、李某麟、杨某涛等人听说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利润很高,他们出于对蔡某柱的信任,就将资金汇到我账号,让蔡某柱帮忙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

证人陈某雁还证实了李某新向投资者提供了九家公司的《活动协议书》骗取投资者信任的事实。

证人陈某雁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签认。

2.证人杜某纯的证言:我在2014年底入职悦纳公司,负责公司的出纳工作。悦纳公司的经营分为内单和外单两部分。内单是接一些普通路演业务、艺术培训、英语培训等,内单的主要负责人是李某新;外单是悦纳公司投资的一些路演(在路上进行演出宣传)的活动业务,全部由李某新负责。李某新曾经让我打印《活动协议书》的空白样板,根据《活动协议书》上写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就是蒙牛、移动、联通、天翼、苏宁、森威汽车、义诚贸易公司、中山市读书郎公司、中国旅行公司九家公司的商演活动,但具体什么活动我们并不知道,也没有人见过,都是李某新在联系负责。悦纳公司外单项目每个业务周期是33天左右,我在每个业务周期的收益都是投资款的8.9%

2015年初,李某新让我登记公司外单业务的账目,我当时有制作相关账目的EXCEL表格,并将该表格储存在一个移动硬盘中,同时我也将相关的财务资料储存在该移动硬盘中,平时该硬盘都储存在公司的保险柜中。201412月至20171月之间,悦纳公司的外单记账电子档案是相对完整、齐全的,只有部分没有入账,当时是由我登记,欧某炯审核。这段时间李某新自己有登记小部分外单业务,这些业务我并不知道具体是什么人在做的,回款情况怎么样我也不知道,这小部分外单业务我没有登记。另外,林某霞的外单投资情况就不完整。20171月之后,由于悦纳公司的外单没有按时回款,我在登记外单业务时的登记并不完全,譬如里面关于陈某生的投资登记就不全面。201412月之前,李某新的广告、路演业务是由林某进登记的。我登记的人员中,有蔡某柱、欧某炯、王某焜、郑某林、陈2某、谢某儿、周某平(游某丽)、李某钊,刘某、杜某萍和我是悦纳公司的员工,我们都有参与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投资。我登记人员中还有陈某生、王某伟、林某霞、吴某燕、刘某斌、杜某咏、李某达(李某秀)等人,这些是公司外的人员,他们都有参与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应该还有其他人有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具体我不清楚。我所登记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表格,其中涉及到内部员工的投资情况,他们实际投资收付情况是与我登记的情况基本吻合、完整。悦纳公司内部员工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后,李某新会告诉我,让我登记这些员工的投资情况。同时,该些员工也会问我是否有登记他们的投资情况。欧某炯、王某焜、郑某林、陈2某、谢某儿、周某平(游某丽)、李某钊、刘某、杜某萍和我的登记情况都是基本吻合、完整,但蔡某柱的投资登记情况可能不全,因为蔡某柱投资外单业务太多,李某新有时没有及时告诉我登记,在后来蔡某柱也没有提醒我登记。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员的投资情况与我登记的情况大部分是吻合的,这些外部人员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后,李某新会让我进行登记,但有时候李某新认为没必要让我知道太多,就没有让我进行登记。据我了解,吴某燕、谢某儿、刘某斌他们投资外单的情况比较吻合、完整。杜某咏、李某达(李某秀)、陈某生、王某伟、林某霞他们投资外单的登记情况我无法确定。

我在登记外单时,习惯将已经回收结清的投资款用有颜色作为背景,没有颜色背景的投资款代表尚未回收结清的情况,有时候在没有回收的投资款中我会设置标注,说明返还部分投资款的情况。

悦纳公司外单业务的资金走向如下:1、公司员工直接投资李某新的外单业务,他们会直接将投资款通过电子银行直接汇入李某新名下账户,这些投资者会将银行流水截图给我或李某新会告知我这些投资者的具体投资额,我就会按他们提供的投资信息进行登记,之后这些钱就由李某新对接上家进行投资。项目投资期满,李某新通过他名下账户(账号6226********)将投资回款汇到各投资人的账户,有时李某新不方便时,他会将投资回款转到我账户,让我立即将投资款转回投资人,但钱不多。2、蔡某柱投资公司的外单业务,蔡某柱在投资时利用他妻子陈某雁的账户进行投资,他也是将投资款汇到李某新名下的账户,李某新的投资回款也回到陈某雁名下的账户。

李某新除了使用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外,还使用我、蔡某、欧某炯等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外单”投资资金及付还投资收益。具体银行账户包括:蔡某银行账户(卡号622********)、欧某炯银行账户(卡号6226********6216********6216********)、杜某纯银行账户(卡号6226********)。

我们财务室的主管是欧某炯,财务室里有保险柜,该保险柜只有我、欧某炯、李某新等人有权打开,蔡某柱无权打开,该保险柜里面有悦纳公司的营业执照、欧某炯的银行U盾,李某新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在2016年也偶尔放置在该保险柜中。

我没有见过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印章放置在财务室内,也没有见过欧某炯拿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印章。20148月至2014年底的《活动协议书》应该是李某新自己书写内容然后盖章的,因为2014年底我到悦纳公司上班时有看到李某新自己书写《活动协议书》后拿去盖章。后来因为《活动协议书》太多,李某新写不来,就叫我写《活动协议书》的内容,我按照李某新的要求,填写回收金额、回收日期、违约赔偿金额,并盖好悦纳公司印章后交给李某新,李某新拿着我填好的《活动协议书》去盖章后,我就在《活动协议书》上面的乙方写上相应的公司。我们财务室的所有人,包括欧某炯、我、杜某萍、朱迎都看到李某新拿《活动协议书》去盖章。

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就是李某新独立在经营的,我能证实他就是知道这些外单业务的存在,我的微信记录也很明确显示李某新就是知道外单业务的存在,外单业务的登记都是李某新要求制作相应的表格。

蔡某柱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悦纳公司账目的所有电子文档(包括悦纳公司外单记账电子档案),这些电子文档包含悦纳公司的日常经营收支情况是由公司会计杜某萍、朱迎建账登记,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是由我和欧某炯负责建账,主要登记是我在制作,并建有电子文档,这些电子文档存放于悦纳公司的移动硬盘,保管在悦纳公司的保险柜中。经我确认,蔡某柱提交的悦纳公司记账电子档案打印件是客观准确的,这些资料的电子档都是由我制作,并保存在悦纳公司的移动硬盘中。

2014年至201711月,蔡某柱等人和李某新合作期间,我们各自和李某新关系特别好,并不存在矛盾过节,李某新在我们这批人中是领头人,犹如是精神领袖,他经常向我们宣扬“一家人、一条心、一件事、一辈子”的理念,每天要求我们要积极向上,我们都很听他的话,尤其是欧某炯和李某新的关系更好。陈某生、林某霞、杜某咏等人与李某新也不存在私人矛盾、过节。有些人如果质疑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李某新就以断单(不让投资外单)作为惩罚,悦纳公司很多经理都有被李某新断单的经历。

20157月,李某新就让我投资公司的外单业务,李某新对我说现在投资这些外单业务,就可以多赚一些钱。我听后动心,就开始投资公司的外单业务,我自己投资了10万元本金。由于我是悦纳公司的出纳,我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夹杂了悦纳公司日常的资金款项,且我的银行账户被李某新用来收付外单业务,所以我的银行流水记录无法客观、准确反映我投资李某新外单的情况。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杜某纯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年以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290.9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3062019元,利润为153019元,内容属实。

经我确认我制作的关于周某平、李某钊、李某达、谢某儿的投资外单登记表,登记内容属实,其中李某达是利用他妻子李某秀的名义及银行账户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所以我登记为李某秀的名字。

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登记的周某平、李某钊、李某达、谢某儿外单投资情况制作的《周某平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李某钊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李某达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谢某儿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与我登记的他们外单投资情况吻合,但他们是否涉及我登记以外的投资情况,我不能确定。

证人杜某纯还证实了其外单登记表中项目名称“林霞”的实际投资者就是林某霞,“李某秀”的实际投资者是李某达、李某秀夫妇,“灿伟”的实际投资者是王某伟,“投资-斌哥”就是刘某斌,“周鸷玭”就是周某平,第150页项目名称为“婷姐”就是李某新的朋友婷姐借款给李某新的,婷姐并无投资外单业务等情况。

证人杜某纯辨认出李某新,并对上述蔡某柱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悦纳公司记账电子档案打印件进行了签认。

3.证人陈2某的证言:201410月份,我经朋友介绍到李某新的悦纳公司工作,负责公司企划总监。20152月开始,李某新就多次在公开或私人场合向我推介投资悦纳文化公司外单业务,李某新说他现在和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的老总关系很好,他可以承接以上九家公司的商业演出推广业务,利润比较丰厚有15%左右,但现在他手头资金有限,需要我们垫付资金给第三方活动执行者,活动结束后由以上九家公司打款给他,然后他会将本金及一半的利润给我们投资者。20155月开始,我投资3万元参与李某新的外单业务,李某新说我投资太少,无法赚到更多的利润,我没有太多的钱,就将存款10万元都投入到外单业务。但李某新还说我投的资金太少,他游说我到社会上找亲戚朋友借钱,然后按固定利率付给他们一些回报,这样我就可以赚些利润差。我在李某新的游说下向我的表姐、弟弟、妻子的同事等人借款300万元左右,我按投资周期(约33天)4%的利润付给我借款的人。其中,我朋友林晓娜、我表姐郑冬蓉有参与投资李某新的外单项目。但我们都没有见过外单业务的开展,只有听李某新在说。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杜某纯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中很多笔资金往来是我替悦纳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以及其他业务费用。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除了银行转账外,我还用银行卡刷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以经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表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陈2某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4月至20171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1796.2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8437971.5元,利润为475971.5元,内容属实。

证人陈2某还证实了其与李某新外单业务资金来往的银行账户等情况。

4.证人杜某萍的证言:20155月我入职悦纳公司后就听公司同事说该公司有投资一些外单业务,具体业务都是由李某新负责的。我看到周围的同事都有投且回报不错,就也想投资该些业务。2016年初,我开始投资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刚开始时投了5万元,之后就逐渐增加投资额,每个投资周期(33天左右)结束后,李某新都会给我返回本金和收益(本金的8%)。我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都是通过我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22********)及我的支付宝(账号13********)将资金转到李某新的账户(账号62261********)进行投资。投资期满后,李某新会通过他的账户(账号6226********)或者欧某炯、杜某纯、蔡某的银行账户以及李某新的支付宝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给我,有时李某新也会利用杜某纯的账户(账号622619********)将投资款及收益返还给我。我在工作时,有时候会看到杜某纯在《活动协议书》里面写一些内容,并盖好悦纳公司的公章后交给李某新,李某新拿着这些《活动协议书》后,过段时间就把盖好乙方公章(包括蒙牛在内的九家公司的公章)的《活动协议书》拿给杜某纯保管。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杜某萍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因为我还使用支付宝或其他方式投资外单业务,该明细表无法准确反映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以经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的投资情况表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的供述以及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杜某萍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8月至20174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219.5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2268238元,利润为73238元,内容属实。

证人杜某萍对其提交的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新账户的截图进行了签认。

5.证人刘某斌的证言:20143月下旬,李某新告诉我他现在承接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路演业务,需要先垫付执行方广州利剑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资金约24万元,并跟我保证业务是真实的,由于之前有过多次合作,我就先把24万元汇给了李某新。在我的要求下,李某新提供了一份《活动协议书》复印件,《活动协议书》里面的甲方是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广州利剑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现将该活动协议书提交公安机关)。过了30天左右,李某新就将这些投资款及利润返回给我。之后,李某新逐渐要求我追加投资款。20148月,李某新说现在能够和蒙牛、苏宁、移动、联通、森威、义诚、读书郎、汕头中旅、中国电信等公司直接联系,签订合作合同(即《活动协议书》),但他需要更多的资金垫付给执行公司开展活动。李某新也要求我垫付资金,然后利润平分,所赚取的资金都回款到我银行账户里,由我保管,我同意了。我投资李某新的新外单业务时,我都有要求李某新提供《活动协议书》。2014年底,李某新让我继续找社会上的朋友参与投资其外单业务,并许诺给我投资利润的1/3作为回报,当时我就找到杜某咏,让他参与投资。我们投资的本金由杜某咏负责,利润由我和李某新、杜某咏平分。杜某咏和我合作了几单外单业务之后,就从20151月开始自己直接投资。2016年开始,由于外单业务越来越多,我的一些朋友陈3某、黄某等人看到我投资赚取的利润可观,也想通过我投资外单业务。我和李某新商量后就由我出面吸收资金,但这些资金的利润,我和李某新都会按照每单投资预算利润的1/3付还给社会投资者,其余利润的2/3由我和李某新平分。那时,李某新都将投资外单业务的所有本金、利润汇至我的银行账户,由我保管、分配。

20148月之后,我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6226********)用转账及现金方式投资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20148月至20161224日,我每次投资外单业务的本金及利润都有回笼。20161224日之后的投资就没有回笼了。我是201711月才知道李某新的外单项目是虚构的,投资时我一直相信李某新,我们的关系都一直很好。我认为我的银行流水记录不能反映实际投资李某新的外单情况,我投资李某新外单情况以经我确认的杜某纯登记表的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刘某斌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53月至20172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9519.1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0117.04万元,利润为5979400元,内容属实。

6.证人林某霞的证言:2013年年头,当时李某新拿了一些油画到我的画廊寄买,之后我们就慢慢熟悉起来。后来我们在聊天的时候,李某新就跟我说他在一家公司上班,该公司有承接多个大型集团公司的外单业务(具体内容李某新说是承接户外广告、舞台活动),公司的老板也允许他自己在外面承接外单业务,问我要不要跟他合作投资外单业务,我当时觉得李某新人好,样子也比较老实,平时生活作风也不错,就答应跟他合作。2014年开始,我就跟李某新开始合作投资,每月基本都有两、三单,每月什么时候有外单业务,李某新就跟我说,我就会将投资款转账到李某新提供的账户,每单投资额都是在1万元至5万元不等,每单投资后约一个月,李某新就会将投资本金和收益转给我,隔几日又有活动,我又将投资款转账给他。2015年至2016年年中,我和李某新合作做外单业务每月基本有一、两单,每单投资额都是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基本投资本金的回款和收益都比较正常;2016年年中至2016年年尾,我每次投资到期后,李某新转给我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就会推迟,有时两、三个月才归还我;2016年年尾至20171月,我继续和李某新合作投资外单业务,此期间总共投资60多万元,只收到李某新归还我总共约7万元的投资款,到目前李某新还欠我50多万元。后来我有向李某新追讨投资款,但李某新一直以各种借口没有归还,直到过年后我就联系不到他。李某新没有跟我说他在哪家公司上班。

我认识李某新十几年了,他为人老实,会绘画,他曾有画作在我经营的画廊出售,我们关系特别好。当时蔡某柱等人要叫我一起去报警,我拒绝了,他们意见很大。

经我确认杜某纯登记的《投资广告接单情况表》(2015)、《林霞1月外单投资汇总》(2016年),里面记录不全面。20148月之后,除了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外,我和李某新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情况应当以经我确认的银行流水为准。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我之前确认的银行流水记录情况制作的《林某霞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48月至20178月期间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511.25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621.925万元,利润为110.675万元,内容属实。

证人林某霞辨认出李某新。

7.证人吴某燕的证言:20159月至20171月,我一直在悦纳公司兼职策划节目,我和李某新等人熟悉后,李某新就让公司的管理人员向我推介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但由于他们并没有说清楚外单业务具体是什么,还叫我不要问太清楚,有钱赚就行,只要投资就能拿到8%-9%的提成。我觉得天下不会掉馅饼,不敢相信他们,后来李某新亲自向我推介外单业务。记得有一次跟李某新一起出差去北京,一路上李某新就向我推介外单业务,但当我问到外单的具体业务时,他总是含糊不清,所以我没办法相信他的话。20161月左右,我向李某新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20165月我想向李某新还款10万元,但李某新说,“你可以拿我这10万元用于投资外单业务,你只要试一个月就知道我们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具体是什么”。因为这10万元是李某新的,我就相信了李某新,于是通过银行汇款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8万元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2016627日投资到期后,悦纳公司的出纳杜某纯就问我是否要继续投资,我就说不要,之后我就收到投资款8900元,原来的10万元本金归还了李某新,后来我也将原来的借款5万元还给了李某新。过了半年,我就离职了。

李某新和悦纳公司管理人员有跟我说,他们从其他大企业公司比如蒙牛这些大公司企业接收他们的广告业务,再转交给其他广告公司去代理制作,从中赚取利润。但我至今都没有看到任何外单业务的具体开展。我投资外单业务的周期刚好是33天,我在这个周期的收益是投资款的8%左右。

经我确认审计部门审核制作的《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吴某燕及其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金额明细表》,该明细表不能反映我实际投资李某新外单情况,因为我作为悦纳公司的外聘员工,我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夹杂了悦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项目,无法准确反映我实际投资李某新外单情况。经我确认公安机关根据杜某纯登记的外单投资情况制作《杜某纯外单投资金额统计确认表》,该表反映了20165月我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的情况,我总共投资李某新外单业务合计为10万元,实际回收资金为10.89万元,利润为8900元,内容属实。

证人吴某燕辨认出李某新。

8.证人谢某儿的证言:我于20164月至201710月在悦纳公司担任李某新的助理,经常与李某新到外地出差、办公。我在2016年底投资悦纳公司外单项目3万元,大约一个月后就回款并有8%的收益,过后就没有继续投资。李某新曾让我打印《活动协议书》空白样板,但没有见过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具体开展,也没有见过阎老板、林总、廖总等人,不知道上家集团公司。

9.证人林某进的证言:2010年我就认识李某新,2013年李某新经常鼓励我去投资他的广告、路演项目,我当时就在家里凑了一、两万元进了投资,我投资的这些项目都有正式投入制作。2014年初,我和李某新经常到蔡某柱位于凤新二路的车行看车,我就介绍李某新认识了蔡某柱。我告诉蔡某柱说李某新的能力不错,最近发展势头很厉害。后来蔡某柱和李某新渐渐熟悉,李某新就让蔡某柱参与其公司经营,并让蔡某柱投资其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2014814日开始,蔡某柱通过我的账户(622619********)转账到李某新的银行账户(6226********)投资李某新所说的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李某新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就会将投资款及收益从他的银行账户(尾号2368)转到我的银行账户(尾号7110),我再将资金返还到陈某雁的账户。在这期间,我还负责登记蔡某柱投资蒙牛等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进出账目情况,当时李某新有拿一些《活动协议书》给我存底、登记,《活动协议书》就是蔡某柱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提供的那些,我有确认。201411月底,我退出悦纳公司的经营。之后很少和蔡某柱、李某新等人接触。

10.证人蔡某的证言:我在201410月入职悦纳公司任公司旗下的悦纳摄影店店长,当时是李某新招聘我入职。20151月,我和李某新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后,李某新让我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民生银行申办一张银行卡(账号62261********),该卡办理后一直由李某新在使用,直到20172月我有向李某新讨回该银行卡,里面资金只有1.7元。2016年初,我和李某新一起住在龙田村怀汉路的自建三层房子,20165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回到房子时发现李某新在一楼大厅的书桌上用章盖一些文件,我看到李某新的印章比较奇怪,这些印章都是用无字印章套上印字胶套然后进行盖章。当时我问李某新在干什么,李某新说他在制作资料。经看了公安机关出示的《活动协议书》照片,我确认就是李某新当晚盖章的文件样书,但具体内容我无法确定。经看了公安机关出示的涉案印字胶套相片,我确认就是李某新用于盖章的印字胶套,但胶套的内容我现在无法确认。

2017112日,我发现李某新和林某彤有交往,就和李某新吵架,并拿走他的苹果手机、身份证。李某新的手机需要用密码解锁,但我不知道他的手机密码,我就乱按但一直都没有解锁。当晚,李某新为了哄我回去,就告诉我他的手机密码。我打开了李某新的手机,并查看李某新和林某彤的聊天记录,但里面没有太多内容。我并没有乱按李某新的手机银行。2017113日,陈2某等人来找我要回李某新的手机,我就将李某新手机交给陈2某,之后就和李某新分手了。20179月,郑某林和王某焜两人约我到葡萄里餐吧见面,郑某林等人问我是否有和李某新联系,他们说李某新可能出事准备跑路,目前李某新无法发放员工工资、返还投资者的投资款,李某新还叫他的助理谢某儿为他准备出国材料。郑某林等人叫我问李某新目前的情况。当晚,李某新也刚好发微信给我,他在微信里说投资失败,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投资款和收益,要带我出国重新开始,到国外喂养大象,我当时有将这些微信内容截屏转到微信群(成员有我和陈2某、王某焜、郑某林)。当天晚上及第二天,李某新和林某彤都打电话来骂我,说我陷害他们,我父亲叫我以后不要理他们的事情,之后我就一直没有和李某新及悦纳公司其他员工联系。我和李某新交往期间,李某新有购买一辆宝马520汽车给我试用,但分手时,我有将该汽车返还给李某新。

2016315日,李某新在深圳二手车行,用他的银行卡刷卡花费了59.8万元购买一辆捷豹汽车(粤DKF0**),该车落户在我名下,之后却一直被李某新在使用。20172月,我和李某新分手时,李某新将该车给我使用。201711月份,我将粤DKF0**捷豹汽车卖给二手车行,并收到41万元的卖车款,二手车行将资金汇到我的民生银行卡(尾号9990)。该41万元是用于抵扣李某新所欠的厂房工程款及借款。2015年底,李某新叫我父亲蔡章署帮他联系建筑队修建用于出租的厂房,20163月该厂房完工,当时李某新就说要将该些厂房用于出租,但是该些厂房所用的土地是违法的,后来被政府拆除,修建厂房共用了52万元,其中16万元是我垫付的,其余36万元并没有给工程队,由于这些工程队是我联系的,我必须负责还款,所以2017224日,李某新写了一张《借条》给我父亲蔡章署。李某新修建的厂房有出租,租金16万元,该些租金已经被我收了。

李某新和我在一起时,他还有在龙田村怀汉路购买了一栋房子,该房子价值约80万元,这些钱都是李某新支付的。201719日,我用自己的银行卡汇款给李某新的银行账户(卡号62261********20万元,这20万元是我借给李某新的,当时李某新说他需要资金还年会明星费用。我们分手后,李某新一直就不肯还我这笔资金。现在李某新还欠我家的钱。工程款52万元加上借款20万元,共计72万元,李某新送我的捷豹汽车价格是41万元,我父亲蔡章署收到租金16万元。现在李某新还欠我家15万元。

证人蔡某对其提交的李某新向蔡章署出具的借条(36万元)以及对郑某林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微信群聊天截图进行了签认。

11.证人林某彤的证言:201610月,我回国在汕头红都剧院举办“悦纳欧洲之声音乐会”,当时悦纳公司投资我的音乐会,所以认识了该公司的老总李某新。我与李某新在不断接触中产生感情,并于20175月登记结婚,但在201712月,我与李某新就登记离婚了,期间我与李某新生下一男孩李基。201712月之后,我继续和李某新在一起。20172月,李某新带我去深圳买了一辆二手的红色保时捷汽车给我,总共花了25万元,该保时捷汽车登记在我名下,20174月左右,由于我已经怀孕,当时很多人找李某新讨钱,李某新自己压力较大,经我同意李某新将该保时捷汽车拿去抵押,抵押款直接进入李某新的账户,但后来李某新也有付还该笔贷款,并拿回汽车登记证。之后,我就去乌克兰继续读书。20177月底至20179月,我回到北京和李某新在一起生活,期间悦纳公司的员工、股东都打电话给李某新追款,当时李某新非常积极还款,他通过信用卡透支、网络贷款等方式取得资金,然后还给悦纳公司的员工、股东。201711月,悦纳公司的员工、股东到北京悦基公司找到李某新,他们经常骚扰他,李某新不胜其烦。李某新和我说他现在经营悦纳公司投资失败,损失公司的员工、股东很多钱,现在悦纳公司的员工、股东经常逼他还款,他没有办法想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我父亲林某喜也劝他到公安机关,后来李某新就到北京的一个派出所说明情况,但当地派出所说这是经济纠纷,就没有理睬。后来李某新被悦纳公司的员工、股东带到澄海悦纳公司。20182月底,我和李某新一起到厦门市海沧区泰地海西中心租赁879号门面作为我们的艺术培训基地“斯威坦文化交流中心”,该中心由李某新的朋友“阿象”出资十几万元成立的。李某新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我负责整个公司的日常内务管理。李某新当时是以“李简森”的身份在厦门工作的。目前,我们住在厦门市海沧区马青路禹洲高尔夫小区461205号房,这个房子是租赁的(月租1200元)。

经确认《林某彤和李某新银行交易记录》,2017212日至119日,李某新给我的钱有15.4万元,都用于日常生活及我生小孩的费用。我父亲林某喜看到我们经济窘迫,还汇款20万元到我工商账户给我生小孩用。我驾驶的“闽C85J**”奥迪黑色轿车是李某新和我一起跟一个叫曾世全的人买的二手车,该车以10.8万元成交,当时李某新支付了该车的首付款,剩下的8.8万元以我的名义贷款支付,我每月用我的工商银行卡支付,该车平时由“斯威坦文化交流中心”所有人使用,包括李某新,改成登记人为“石狮市林某彤服装商行”。

“闽C8XX**”奥迪黑色轿车被公安机关查扣时,在车内缴获了李某新的身份证、李简森(身份证号4403011********)、车辆转让协议等物品。

证人林某彤辨认出李某新。

12.证人林某喜的证言:20175月我女儿林某彤与李某新结婚,李某新汇了40万元给我作为聘礼、摆酒等费用;2017128日,在林某彤的要求下,我汇了12.15元给李某新还车贷,201712月下旬,林某彤与李某新离婚。

经证人林某喜确认,李某新在2017427日、56日使用62261XXX236862261XXX37396账号向林某喜个人账号汇款了上述用于聘礼、摆酒等费用合计40万元。

13.证人匡某业的证言:20165月,李某新让我负责基建、装修李某新位于福建老家的房子,20171月下旬上述房子修建完毕,李某新应付还装修费用为45.2万元,但李某新通过杜某纯的账户(6226********)汇了28.2万元到我妻子王某金的银行账户,通过李某新本人账户(6226********)汇了3万元到我银行账户,再通过欧某炯以现金的方式付了2万元,总共付了33.2万元,目前仍有12万元装修款未结清。

证人匡某业辨认出李某新,并对李某新通过微信发给其装修风格效果图进行了签认。

14.证人梁某艳的证言:我和李某新认识有十年,开始时我有投资他的油画生意。2013年,李某新有向我借钱大约30万元,2014年李某新陆续向我还款并于20141117日将资金全部还给我。2015年我和李某新经常有资金来往,都是私人借款关系,我听李某新说他借我的资金都是来自于投资他经营的悦纳公司股东的资金。2016年,我生意经营失败,李某新有借款给我,但他借给我的资金都要收4%的利息,李某新告诉我他借给我的资金都是别人的。2016年之后,我由于生意经营失败就没有返还李某新的借款,估计现在还欠李某新1**万元左右。

证人梁某艳辨认出李某新。

15.证人孙某涛(中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证言:201711月我公司帮李某新办理了“个人时点存款证明”业务,在20171113日通过孟燕钢招商银行账户(621483********)向李某新账户(62148********)汇款了20041.2651万元,并收取了45万元服务费,其中17万元的服务费被中介收走。办理该业务之前,我并不认识李某新,没有与李某新有其他业务来往,也不认识李某新所称的“上家集团”。

证人孙某涛辨认出李某新,并对其公司与李某新签订的协议书照片进行了签认。

16.证人杨某明(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我公司从来没有与悦纳公司合作,也没听过和认识李某新这个人,经确认公安机关出示的盖有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的《活动协议书》,上面的印章与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公章有明显区别(直径大小不一致)。

17.证人刘3某(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实际经营者)的证言:森威公司从未与悦纳公司合作,也不认识李某新这个人,经确认公安机关出示的盖有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活动协议书》,上面的印章与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公章有明显区别(直径大小不一致)。

18.证人齐某方(北京驰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证言:我律所并未与上海悦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汕头市悦纳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合作,未收取上海悦基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任何款项,也不认识刘某娥。

证人齐某方对有关该律所收到上海悦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款项的收据进行了签认,指出收据并非该律所出具,并还提供了该律所的印模。

19.证人蔡某雄(天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20141月至20154月,李某新与林某珊向我公司借款合计60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合计67.5万元,上述款项都是经过陈某娇名下的账户出入。

20.证人陈某娇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蔡某雄的证言基本一致。

21.证人纪某湖(汕头市平安普惠咨询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长平路分公司员工)的证言:2016年年中,李某新在澄海民生银行用他汕头星湖城房产证抵押贷款了75万元,当时我通过公司的征信平台评估查询得到李某新可以在我公司贷款110万元,我就打电话给李某新说了这个事,李某新听后也同意,但他跟我说现在没有资金可以还民生银行,我就跟他介绍了一些可以放贷的人给他做“过桥”。201763日我和李某新找到吕国锐说借款75万元,期限10天,过桥费(实际是利息)10500元,李某新的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留在吕国锐的公司,并签订了合同。2017613日,我、李某新和吕国锐一起到澄海民生银行归还贷款75万元,当日李某新就转账10500元到我的账户,我立即将李某新转给我的10500元转给了吕国锐。大约过了10天,我、李某新和吕国锐一起到汕头民生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并拿回了李某新的房产证,并于当日一起到我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应该在20176月底,我公司总部就放款107.7万元(公司扣除了3%的费用)到李某新的工商银行账户。放款的第二天,李某新跟我说他人在德国,叫我帮忙将75万元还给吕国锐,并把银行密码告诉了我,我就立即到工商银行分3次转账还了75万元借款到吕国锐公司,吕国锐就将李某新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合同拿给我,之后就被李某新叫来的员工拿走了。李某新一直都有按时还款,直到2018年年初,李某新就没有按时归还贷款,我公司就向李某新追讨欠款,并找到他澄海的公司,李某新承诺将汕头星湖城的房子卖掉来还我公司的借款。大约过一个月后,李某新就将房子卖了归还了我公司的贷款。

22.证人姚某杨(联德典当行的员工)的证言:20131217日李某新和林某珊向该典当行借款25万元现金,2014515日至2015318日期间,李某新通过其银行卡(6226191700403118)先后多次以转账的方式向姚某杨账户还款,共计304747元。

23.证人姚某平(蔡某柱的朋友)的证言:20161月至20171月,其在蔡某柱的劝说下,通过蔡某柱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共计本金800万元,收益有200多万元。

24.证人李某麟(蔡某柱的朋友)的证言:李某新有向其推介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但其与李某新不熟便不敢投资,后在蔡某柱的劝说下,在2016年中旬开始通过蔡某柱投资悦纳公司的外单业务,共计本金80万元,收益8万元,目前有72万元本金无法回收。

25.证人杨某涛(蔡某柱的朋友)的证言:其投资悦纳公司外单的经过与李某麟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其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71月通过蔡某柱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共计本金1285万元,具体收益记不清,现本金1285万元无法回收。

26.证人陈某城(郑某林的朋友)的证言:20166月郑某林向其介绍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其觉得不错,便决定投资;201610月开始,其通过郑某林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共计本金约90万元,收益约10万元,现有本金80万元无法回收。

27.证人谢某铭(郑某林的朋友)的证言:20168月,郑某林提出要向其借款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并承诺给予回报;20168月至20171月,其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借款给郑某林投资悦纳公司外单项目,期间郑某林付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润2.5万元;201716日至20176月,郑某林又陆续向其借款50万元投资悦纳公司外单项目,但上述资金郑某林一直没有归还,扣除之前的收益,共有47.5万无法回收。

28.证人陈3某(刘某斌的朋友)的证言:其有通过刘某斌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刘某斌仍欠其20.8万元投资款未返还。

证人陈3某对其提交的刘某斌出具的借条(20.8万元)及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进行了签认。

29.证人黄某(刘某斌的朋友)的证言:其有通过刘某斌投资悦纳公司外单业务,刘某斌仍欠其44.9万元投资款未返还。

证人黄某对其提交的刘某斌出具的借条(44.9万元)及相关银行流水记录进行了签认

(五)上诉人的供述、辩解与辨认笔录

李某新供述:201312月底的时候,我就开始和朋友蔡某柱、挺哥合作经营悦纳公司。悦纳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2013328日,法定代表人是我,主要从事企业品牌策划、广告设计、摄影广告、综艺节目录播、投资影视作品等业务。后来由于挺哥有其他生意要做,就提前退出了。从20141月开始,就由我就和蔡某柱合作经营悦纳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蔡某柱出资55万元、占股55%,我出资45万元、占股45%。我与蔡某柱合作后就只在悦纳公司工作,在外面并无投资参与其他相关业务。我是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的运营,蔡某柱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悦纳公司的日常花费都是他在负责。蔡某柱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他的股份都由我代持,我们有签订代持股份协议。公司员工还有执行总监郑某林、影视总监王某焜、企划总监陈2某、出纳杜某纯、会计杜某萍、行政主管刘某、人事经理周某平等人。后来悦纳公司有开展“新闻小记者”、路演等相关业务。

201412月初,由于我生活上花费太多,收入又少,我就有想法通过虚构一些路演、广告项目,通过假装和中国电信天翼电信终端有限公司、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部、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义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活动协议书》的方式,吸收多人来投资合作生意,我从中可以赚取更多的钱来补偿自己的日常费用。我先在网络上搜索《活动协议书》这方面的版本,进行修改并确认了一份《活动协议书》的样本,甲方都是悦纳公司,乙方就是按照上述九家公司的顺序,制作出虚假的路演活动协议书。《活动协议书》制作好后,我就想找一些假印章来加盖,20152月份左右,当时我刚好路过澄海区凤新一路,看到电线杆上有一些制作假印章的广告,就按照里面提示的电话(号码记不住)联系到一个男青年,直接在电话里告诉他要制作上述九家公司的假印章,并商定2000元的价格成交。过了两、三天,那个男青年联系我在澄海区文祠路的文化大厦门口见面进行了交易,这些假印章都是软胶塑料的材质。之后我就把这九个印章盖在《活动协议书》的落款乙方位置。这九个印章后来被我扔掉了,现在只剩下假《活动协议书》的印文。我没有经营上述九家公司的外单路演业务,都是我虚构出来的。

准备好这些材料后我就开始电话联系刘某斌,骗他说我有承接上述九家公司的路演、广告生意,让他来投资。我和刘某斌约定,刘某斌负责到社会上筹款投资,所得利润扣除筹款的利息、费用后我们对半平分。20141月至20171月,刘某斌通过他的银行账号62261********,转账到我的民生银行卡622619XXX368622618XXX880投资上述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投资周期到期后我就通过自己尾号2368的账户、杜某纯的的226191XXX18861账户将投资本金和利润都返回给刘某斌。201612月,由于我资金周转困难,就和刘某斌说把利润和社会上筹款的利息、费用都返回给他,本金继续投资,刘某斌同意。刘某斌就按照这样的模式继续投资以上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201411月至20171月期间,我共骗取刘某斌约200万元投资款,其中120万元返还给其他一些投资者,另外80万元被我用作日常生活及公司费用花费。

201411月,我骗蔡某柱说我有承接上述九家公司的路演、广告生意,让他来投资。我和蔡某柱约定,蔡某柱负责到社会上筹款投资款,所得利润扣除蔡某柱筹款的利费用后,由蔡某柱占55%,我占45%。我们还约定悦纳公司的投资、日常费用由我们投资九家公司的路演、广告生意所赚取的利润进行支付。201411月至20171月,蔡某柱通过其妻子陈某雁的银行622619XXX1728账户,转账到我的民生银行62261********622618XXX8880账户进行了投资,之后我通过我尾号2368的账户将投资的本金和利息都返回到陈某雁的6226191700611728账户。201612月,由于我的资金周转困难,就和蔡某柱说把利润和筹集投资款的利息、费用都返回给他,本金继续投资,蔡某柱同意,之后蔡某柱就按照这样的模式继续投资以上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201411月至20171月期间,我共骗取蔡某柱约600多万元投资款。我将这些投资款的部分返还给其他投资者,另外小部分被我用作日常生活及公司费用花费。

20151月,刘某斌带我认识了杜某咏,我就骗杜某咏说我有承接上述九家公司的路演、广告生意,让他投资。我和杜某咏约定,投资所得利润两人平分。201411月至20171月,杜某咏通过他的银行账户6284801********,转账到我的民生银行6226X********62261XXX8880账户进行投资,之后我通过自己的上述两个账户将投资的本金和利润都返回到杜某咏的账户。201612月,由于我的资金周转困难,我就和杜某咏说把利润和筹款的利息、费用都返回给他,本金继续投资,杜某咏同意,之后杜某咏就按照这样的模式继续投资上述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201411月至20171月期间,我共骗取杜某咏约600多万元投资款。我将这些投资款的大部分返还给其他投资者,另外小部分被我用作日常生活及公司费用花费。

201411月至20171月,我骗欧某炯、陈2某、杜某纯、杜某萍、林某霞、王某伟、吴某燕、李某达、周某平、王某焜等人投资上述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并和他们约定,投资所得利润各占50%。201411月至20171月,欧某炯等人通过他们各自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我的民生银行62261********622618XXX88880账户投资上述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之后我通过自己的62261XXX32368622618XXX8880账户以及蔡某银行账户(卡号62261********)、杜某纯银行账户(卡号622********)将投资的本金和利润都返回到他们的银行账户。201612月,由于我资金周转困难,就和欧某炯等人说把利润和社会上筹款的利息、费用都返回给他们,本金继续投资,欧某炯等人表示同意,之后他们就按照这样的模式继续投资以上九家公司的广告、路演业务。201411月至20171月期间,我共骗取欧某炯等人约100多万元的投资款。我将这些投资款的大部分返还给其他投资者的利润,另外小部分被我用作日常生活及公司费用花费。

2014年我与蔡某柱合作之后,购买了以下的财物:2015518日在汕头星湖城支付购房款1029490.2元,这笔钱是我以前做生意赚的钱;在广益街道龙田村花费5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并花费525300元用于装修该房子;2016315日花费59.8万元购买捷豹汽车给蔡某;20172月花费25万元购买保时捷汽车给林某彤;2016年花费75万元购买奔驰汽车;借款210万元给梁某艳。我没有支付我福建老家的建房装修费用,也没有叫杜某纯、欧某炯支付福建老家的建房装修费用。2014年至2017年我共计支付472.33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案发后,我经过思考觉得比较后悔,就将星湖城的房子卖掉、保时捷抵押掉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损失,我还透支信用卡、网络贷款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损失。龙田的房子被政府拆掉了。现在还有一辆捷豹汽车在蔡某手里,另外还有210万元借款在梁某艳手里。

201882916时许,我和前妻林某彤在福建省诏安县秀篆镇青龙山村尚南24号的老家,当地派出所同志过来检查,发现我是逃犯就把我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移交给澄海公安局。

20182月至2018829日期间,我一直在厦门市海沧区科缔思维学科英语培训机构工作。开始时我有和蔡某柱联系,到了20184月,就彻底和悦纳公司投资者断绝联系,我藏在厦门不让这些人知道。之后,我就利用我姐夫李后文的身份信息在苹果手机上申请ID,并使用我大姐李雪画的手机号码1735XXX086和亲戚联系,我利用李雪画的手机号码申请微信账号,该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是李后文的。我以前所使用的手机电话卡扔掉了,苹果手机格式化。另外我用30元让人在厦门市海沧区帮我制作了一份假身份证,假名李简森,身份证号44030********,我把这张身份证放在身上备用。

上诉人李某新对姓名为“李简森”的身份证照片进行了签认。

(六)鉴定意见

1.广东省中联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中联建[2018]172号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证实:经该会计师事务所整理分析计算:(120148月至20189月期间,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集资参与人本人或指定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形成了《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和受害人本人及其指定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表》;(220148月至20189月期间,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除转入蔡某柱、杜某咏、郑某林、欧某炯、刘某斌、陈2某、王某伟、王某焜、杜某纯、吴某燕、林某霞、李某达、周某平、杜某萍、刘某、李某钊、陈某生、文某音、谢某儿、柯某正、梁某鹏等受害人或其指定银行账户之外的资金去向情况,形成了《李某新控制或指定银行账户的资金除转入受害人本人及其指定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资金去向明细表》。

2.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文)字[2018]06005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活动协议书》上的“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印章与汕头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送检的《活动协议书》上的“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印章与汕头市森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文)字[2019]06004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活动协议书》上“李某新”的落款系其本人亲笔签名。

对上诉人李某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一)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李某新系以虚构“外单”项目、伪造《活动协议书》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并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鼓动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参与“外单”项目。(二)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工商查询资料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李某新所谓的“外单”项目均系其编造,提供的《活动协议书》、《收款收据》等也系其伪造。(三)李某新在侦查阶段供认,其因为收入少、花费多,就想通过虚构上述“外单”项目的方法募集资金,李某新并对其伪造《活动协议书》、骗取他人集资款的经过等作了详细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证人的指证及在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四)经侦查机关统计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整理计算,本案李某新的行为造成蔡某柱等集资参与人共计12970914.5万元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造成集资参与人的巨额损失不能收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及辩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不足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李某新还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某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伪造身份证件的罪行,对其所犯该罪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除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财产刑不当应予纠正外,其余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新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李某新的上诉,维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刑初7392号刑事判决第二、三、四判项。

二、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刑初7392号刑事判决第一判项。

三、上诉人李某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莉

审判员 陈亦光

审判员 黄玉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 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变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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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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