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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彭胜锋代理的房屋执行案件胜诉
发布日期:[2019/10/16 18:39:16]    共阅[1215]次
离婚房过户一波三折,审委会启动一锤定音

【前言】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化名)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在海南省海口市X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张某个人出资购买、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位于三亚市幸福小区(化名)的房产,李某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前往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至张某顺利办理个人署名的房产证。然张某苦心期待的结果,竟是李某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扰和报复……

【办案经过】

两年婚姻积怨及愁,调解结案深埋隐患

2009年10月,张某与李某相识,随后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二人聚少离多,最终因感情不和,婚姻难以维系。2012年7月,在原告李某所在地法院,即海口市X区人民法院,双方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X区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共同作为买方与三亚市某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XX03),购买海南省三亚市幸福小区第3幢2单元230X房,由于该房款系被告出资,故该合同买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该房屋使用权归被告,被告可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证至被告个人名下,原告对该房屋不主张权利。因该合同的买方为原告与被告,原告同意协助被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证至被告名下等相关手续;如之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与被告名下,原告在被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将该房屋产权证办理至被告个人名下。三、原告……。调解书下达时,双方就该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款的履行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一口应承将会尽快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变更购房合同上的买房系被告一人,配合被告办理个人房产证。

离婚后,张某为尽快办理个人房产证,在开发商的协同下,将购房款发票姓名由张某、李某二人顺利变更为张某一人;此时,只需原告前往房产交易中心,签字同意将购房合同上的买方变更为张某一人,则张某即可办理个人房产证,此事也便顺利完结。然张某办理好一切准备手续之后,才发现李某并未履行之前的承诺。对于房产交易中心而言,如果没有李某的同意,他们无法为张某办理个人房产证。经多次与李某的沟通,李某态度愈加恶劣,并明确表示拒绝配合。万般无奈之下,2012年10月,张某委托我方帮忙处理。

虚假承诺现报复,忽悠法院以阻扰

接受委托后,我方第一时间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要求对调解书确定的第二款强制执行,将购房合同的买方为“张某、李某”变更为“张某”。按照一般的流程,法院立案后,只需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单方办理成功。然,一切并未如预料般顺利!

我方于2012年10月中旬向X区人民法院邮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10月底,本案确定由X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陈法官(化名)承办。经与陈法官沟通,陈法官表示,其必须先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联系之后,如果其确实明确表示不配合办理,方能启动下一步程序。2012年11月,经陈法官与李某联系,李某在法官的说服下,表示将最迟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前往办理。

然2012年底的钟声敲响,等到的不是被申请人的积极配合,而是再一次的无理推脱和说辞!2013年1月,我方即刻要求法院按照我方的意见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就在此刻,法院告知我方,因我方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系《调解书》,《调解书》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制定的,没有法院的主观判断,故难以对双方的意思进行强制执行;此外,该份调解书第二款对于该房产证的过户等相关事项并未表述清楚,其包含哪几层意思并不明确,法院不能超出权限进行强制执行,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听到法官如此的解说,我方找到之前调解该案、并制作该调解书的刘法官(化名),恳请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执行庭就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刘法官亦非常配合,但最后仍被告知,因调解书系当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想法而制定,法官的说明并不能够体现当事人的意思。本案随即陷入僵局。

执行争议陷困境,巧妙沟通挽僵局

2013年1月21日,我方向海口市X区人民法院出具代理意见《关于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代理意见》,意见中对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张某已更改销售发票的事实以及法院若不处理,张某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等相关事情的说明,并附上张某修改后的姓名为张某一人的销售发票。同时,作为当事人,张某亦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房屋产权证事宜的说明》。该说明详细描述了本案的前后始末。过完春节回来之后,我方再次联系法院,法院表示本案需请示领导。然领导圈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赞同我方的代理意见说法,认为可以办理;另外一种认为调解书并未明确执行事项,法院不能超越调解书确定的范畴强制执行。眼看着本案难以推进,我方再三要求法院向交易中心出函;最终,法院以“……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说法,去函给交易中心,旨在让交易中心自主去操作;然交易中心为规避自身的风险,告知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张某的情况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如同被泼了一盆冷水,交易中心不配合,法院执行存在争议,原本非常简单的事情,仅因为调解时没有明确,结果惹出如此之多的麻烦!

2013年5月3日,我方再次以《关于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情况说明》、《申请执行内容说明》以及附上张某与李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内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说明》),向法院力求执行。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要求,决定提请审委会决议。

再次欺瞒致一波三折,审委会召开一锤定音

2013年6月初,法院决定召开审委会。具体日期确定之前,法院联系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告知其法院的处理方式。然李某再次以受害者的身份、依法享有知情权等说辞,向法院写了一封信件,告知法院此事他因何不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给与其一个向法院说明的机会,表示将于7月中旬去法院做个笔录。面对着被申请人再一次的“忽悠”,我方指导申请人,以其自己的名义,向X人民法院院长,写了一封信,告知李某为人狡诈,多次虚假承诺其张某及法院,其请求不足以相信,申请尽快启动审委会讨论。然法院终究选择再一次尊重被申请人的权益,我方原本简单的诉求被一拖再拖。时至7月底,被申请人依然没有履行承诺,其再次以行为表明其之前的谎言骗局。

万般期待之下,审委会终于于2013年8月27日召开了审委会。决议之后,我方被告知系好消息,悬在空中已久的心,终于落地!

2013年9月份,海口市X法院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0月份,我方向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时,请求已经提交房管局处理,待房管局作出决定之后,他们即可予以更改,届时,开发商可根据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制作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张某重新订立。截至发稿之日,开发商已经完成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工作。此事历经一年,终于圆满告捷!

【办案感悟】

中国的司法现状中,“执行难”是长期存在的状态。不积极主动履行判决或调解等法律文书,是国人普遍存在的一种心态,很多的时候因为“赌气”,而不愿意配合。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这种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且下达执行裁定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非常需要律师的沟通和协调。律师的定位是系统解决问题,而绝不是将问题复杂化。本案中,因为律师多方的沟通和协调,包括与开发商、与房地产交易中心、与执行法官等,并通过专业法律意见的出具,向法院阐明案件的办理思路,且强调只有这唯一的方法可以办理,最终让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按照律师的思路去执行。

无论办理何种案件,沟通非常重要!如何让法官接受律师观点,是我们作为律师不断提升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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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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