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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彭胜锋代理的执行异议兼申请再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发布日期:[2019/10/16 18:31:30]    共阅[1238]次
一审判决强制执行,巨额损失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专办律师彭胜锋,接到当事人古先生(化名)的咨询电话,电话里,古先生口吻异常焦急,称自己已经花费几十万元装修的商铺,即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搬迁,限期一周之内。除去几十万元的装修,还包括其订购的货物等,若该商铺不能经营下去,古先生将面临近百万的损失!

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在即,仅仅只有一周的时间,如若配合,则面临巨大损失;如果不配合,将涉及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罪名……古先生当即陷入两难境地!

后经面谈,古先生向我们述说了事情的原委:

2011年,古先生想租赁广州市某区“××服装店”(以下简称“该商铺”)用于服装销售,当时该商铺属于该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执行依据中的被告方)岑某(化名)经营,经与岑某协商,双方初步达成租赁意向。2011年8月28日,古先生与岑某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定金40000元、保证金(押金)人民币65000元以及店铺转让费人民币120000元,并于当天向岑某支付定金人民币40000元(签正式合同时折抵为保证金及转让费)。2011年9月8日,古先生与岑某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向岑某支付余下保证金及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45000元。2012年2月22日,该商铺真正所有人梁某,向古先生发出《通知》,要求古先生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搬离该商铺,否则对该商铺内财务做无主物处理,古先生至此才知道岑某对该商铺没有出租权。古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岑某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岑某退还保证金、转让费,并赔偿其一系列装修费等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岑某进行了答辩,要求驳回古先生的全部诉求请求。2012年12月18日,广州市某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岑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五日之内返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65000元以及商铺转让费120000元给古先生;三、原告古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将该商铺交回给被告岑某管理;四、原告古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岑某支付该商铺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等共计10余万元。

2013年2月,该判决生效。3月,被告岑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底,法院向古先生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搬离该商铺。5月17日,距执行期限仅剩下一周时间,古先生找到我们,要求我们给与法律帮助。根据古先生陈述,其当时对法院判决虽有异议,但因与房屋所有人梁某沟通,梁某同意古先生继续承租该商铺,并接受古先生每月向其缴纳的商铺租金,其才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没有意识到本案最终会发展到这样的结果。现如今法院要求限期搬离商铺,若配合执行,则古先生面临近百万的经济损失;若不予配合执行,则是公然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向我们咨询的同时,古先生告知了我们另外的一个细节,即该商铺的所有权人梁某,在法院判决后,告知古先生可以继续承租该商铺,古先生以为得到许可,于4月份对该商铺再次进行精装修,花费装修费十几万。而现在法院突然要求其搬离该商铺,梁某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对该事不置可否,这才出现古先生打电话给彭律师的焦急状态。

在认真听取古先生的陈述,并看了古先生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彭律师一眼发现该案判决的错误之处,该判决明显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再审的条件。随即,彭律师向古先生提出了救济方案:立即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向其阐明该执行依据中错误之处,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向上一级法院或者原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若再审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可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直至法院作出我们认为正确的判决为止。在认可彭律师的专业意见之后,古先生立即与彭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委托彭律师代为处理该棘手案件。

【本案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案中,当事人古先生因当时受商铺所有人梁某同意承租的口头承诺左右,没有对法院的判决采取过多的重视,未及时提出上诉,导致最终面临强制执行的困境。对于古先生来说,必须要中止判决的执行, 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否则,一旦执行,损失造成,再向法院寻求救济,则毫无意义。然实践中,非法定情形,很难中止执行程序,就本案情况,必须得到法院的认可,由法院裁定可以中止执行的,方可中止。如何引导法院作出这样的中止裁定,同时裁定再审,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解决途径】

彭胜锋接到该案时,该案处于非常棘手的状态,然律师的作用,无非是主导法官!接受委托后,彭胜锋立即就该案存在的几大错误之处,形成书面的代理意见;随后,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进行约见,对该案的错误以及一旦错误执行将会造成何种结果等与执行法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在认可彭律师专业意见的基础上,执行法官同意暂停对古先生商铺的执行;于此同时,彭律师向该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目前,该案正在法院的再审审查中。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例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认为错误,寻求救济的民事案例。相对于一般的申请再审案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执行程序已经启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将不停止执行。然本案一旦执行,当事人损失惨重;不配合执行,将面临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压力。本案之所以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在于当事人本人未能对之前的法院判决引起重视,没有认识到判决所意味着的法律后果,进而造成最后的被动局面。在这里,作为律师,我们善意地提醒当事人,对于自身的利益问题,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其次,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务必足够重视,如有异议一定及时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救济,切不要因为自身的主观臆断而错过案件救济的时限,否则,将会对此付出额外的代价。

其次,作为律师,反思当事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法律意识不强。如何提升当事人自身的法律意识?笔者认为,这将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所在,也是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一项艰巨任务!我们期待,未来的20年,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能够得到深层次地提高,进而带动我们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同时,我们也期待,本案最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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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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