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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成员彭胜锋代理的执行异议案件胜诉
发布日期:[2019/10/16 18:29:41]    共阅[1195]次
执行异议获采纳,巧避损失数百万
 

申请执行人:赖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利害关系人:湖南某建筑公司

委托代理人:彭胜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赖某某与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广东省某某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陈某某应向赖某某偿还借款6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后因陈某某未主动履行,赖某某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2009年9月,利害关系人与广州番禺某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村的“配套设施精装工程”。2009年10月,利害关系人(甲方)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乙方)签订《项目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委派乙方为上述项目的负责人,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对该项目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乙方对该工程全面负责;甲方按工程造价的92%作为经济承包指标下达给乙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乙方须做好成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家的税收由甲方缴纳,若国家收取的税费变更,甲方按照变更的标准在乙方的经济责任指标中作相应增减调整;该工程所需上交政府部门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支付;该工程结算时所产生的利润为乙方所有,乙方在项目施工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5月*日,法院向利害关系人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利害关系人书面告知上述工程项目是否已结算及其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系人随后复函法院,告知:1、该工程结算金额为**元,2、已收工程款为**元,3、尚欠工程款650万元,未退工程保证金120万元。

2012年5月*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1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1号通知书”),裁定冻结利害关系人工程款约770万元,请求利害关系人予以协助,冻结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

其后,利害关系人收到发包方广州番禺某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广州市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的该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款300多万元及工程保证金100多万元,共计400多万元。利害关系人于2012年6月*日向法院书面报告称,该笔款扣除各项税费和管理费用,将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扣除所有成本后,可能不存在利润。

鉴于此,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书》(“2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号通知书”),裁定提取(扣划)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处的收入400多万元,请求利害关系人予以协助。同时,法院《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3号通知书”),责令湖南某建筑公司追回款项400多万元,并将该款交存法院。

2012年8月,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上述工程尚未结算,被执行人在利害关系人处的利润尚未能确定,利害关系人没有义务将400多万款项交存法院。同月,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上述工程《结算书》,双方约定,考虑到工程的管理、工程施工进度、尚欠人工费、材料费等因素,利害关系人一次性支付55万元给陈某某,双方全部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其他涉及项目工程款、人工费、材料款以及税费等由利害关系人自行承担。

2012年9月,法院在未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做出处理的情况下,做出《执行裁定书》(分别为:3号和4号裁定),裁定利害关系人在400多万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利害关系人列为被执行人。同时,裁定冻结利害关系人的银行存款400多万元。

于是,利害关系人委托彭胜锋律师作为其执行代理人,代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彭胜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法院2012年9月做出裁定3和4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同时就该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诉,要求撤销错误的执行行为,通过多种途径,给法院施加压力。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就工程项目结算后确定的利润才是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把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当作是被执行人的收入,依据不足,依次做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其做出的1~4号裁定及1~3号通知书,成功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避免损失40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

1、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处的收入是否确定;

2、在该工程尚未结算、被执行人收入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裁定提取(划扣)利害关系人的款项和责令其追回支付的款项。

【彭胜锋律师代理意见】——见《执行异议书——巧避损失数百万》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彭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赖某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处享有到期债权,法院裁定提取(划扣)利害关系人的款项和责令追回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本院做出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办案总结】

办理本案过程中,彭律师仅仅抓住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利害关系人处的收入无法确定这一重点,进而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结合异议、申诉等多种方式,最终达到了法院撤销错误裁定,纠正自身行为的目的,避免当事人4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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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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