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律师团队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律师团队经典案例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团队经典案例
吴晓琳律师:寻衅滋事案代理词(2)吴晓琳律师原创
发布日期:[2016/3/25 17:13:29]    共阅[1334]次
(二)这份笔录证实的另一件事情,老李家一行七口人参与了殴打,即打人的队伍很庞大,老中青三代结合。后来确认的有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青年人的存在,不只一个,而是三个。这个事实,张*秀、刘*洋、刘*胜的询问笔录中,都有记载。为什么到了案发后9天,在程*荣、李*庆的询问笔录中,这三个青年人都不见了?代之以两个老人,李*寿和李*江。连当晚在王*英老人厨房向老人家讲话的李*功也“失踪”了。而且,新出现的李*寿、李*江两个老人,在程*荣、李*庆的询问笔录中,都非常“守规矩”,始终没有对发生在刘家稻床上的惊天动地的殴打、血腥场面发生兴趣,且冷静的不近人情。等李*庆、程*荣俩老哥嫂痛快地殴打、教训完刘*胜、刘*启、张*秀、刘*洋、王*英老人家等无人之后,看着李*庆、程*荣老哥嫂招呼一声,李*寿、李*江老人,也悄无声息地撤离案发现场!试问:这样的荒诞、荒谬、悖离人情、悖离认知常理、悖离人类正常逻辑思维的陈述,又有百分之零点几的可信度呢?

1、刘*启的该分询问笔录中,明确记录了黄*村花楼组打人行凶者中,有青年人。

第2页第4行:“……冲我的来的,有四嫂子李*凤的娘家爸妈、她二哥、另外几个好像是她叔子、侄子冲刘丰盛去,他们上来就打,我被打的受不了跑出去,躲到隔壁刘丰盛家厨房把门锁起来打电话报警了。……”第2页倒数第9行:“是我四嫂子李*凤的娘家人。我认识的有她父母、她叔子、兄弟、侄子,共有七、八个人,有年轻人拿的有钢管。其他还有钉锤子、钢条是从他们手上夺下来的,具体从谁手上夺下来的,我不清楚。”

九、李*凤2012年1月30日14时28分至2012年1月30日15时0分询问笔录。

备注:该份询问笔录,制作于案发后第9天,即2012年1月30日。李*凤属于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之一,同时,也是已经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刘*斌的配偶,是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的加害者一方,是黄*村花楼组老李家一行七口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打人队伍为首者李*庆和要参殴者程*荣的女儿。案发当晚,李*凤和刘*斌,向前来调查他俩是否跟殴打事情有关时,二人矢口否认与自己有关,也没有向公安机关说车玻璃是自己砸碎的,这样,当晚,公安机关就没有对他俩进行调查。

(一)李*凤陈述中第一层不合认知常理、不符合认知常识、不符合逻辑思维的地方。

1、按李*凤陈述,她发现刘*斌砸刘*胜的车玻璃,她很冷静,她劝刘*斌不要砸;然而刘*启却指着劝阻丈夫砸车的她骂,而不是指着砸车玻璃的刘*斌骂。李*凤虚构的这一情节,谎话连篇,却又暗机连连,无非是把刘*启和她自己对打、对骂这一情节编造出来,为她娘家人预谋已久的结伙、上门、持械、殴打的恶劣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稀释成事出有因、为受了委屈的女儿“讨说法”的治安纠纷案件,以便掩盖寻衅滋事罪恶劣的刑事案件的实质。

2、该车丝毫没有刘*斌、李*凤夫妇的一分钱投资。该车购买的时候,老大、老三、老二经济实力正是比较好的时候,根本不需要老四刘*斌的投资。再说,老四刘*斌根本就没有经济能力。当时,老四投资南京泡沫板生意亏得一塌糊涂,再次借弟兄们的钱,投资老家金*的网吧,又亏得一塌糊涂。以至于,弟兄们投资广州的手机套厂,老四更是一分钱也拿不出,只好在2003年左右,在老家无事可做的老四,到广州给弟兄们看守租赁的商铺,李*凤和刘*斌,及两个孩子借以寄生。另外,面包车很便宜,怎么会有必要到让衣食都有问题的老四投资呢?!所以,老四刘*斌拿粤AJX660车辆的投资说事,纯粹就是一个不存在的伪命题。目的就是把水搅混。老四刘*斌,又把在广州跟弟兄们打民事官司时候的搅浑水的本领,搬到该刑事案件中来,再次浑水摸鱼,只不过是故伎重演!!

3、暂设按李*凤、刘*斌的说法,大年三十刘*斌用钉锤子砸碎刘*胜的车玻璃,这样骑在脖子上欺负三哥、五弟的事情,脾气暴躁的老三刘*胜竟然没有对四弟刘*斌施以拳脚,却能站在稻床上,与施暴得逞的刘*斌“坐而论道”,有这个耐心讲道理?!同样脾气火爆但却头脑灵活、聪明、清醒搞技术出身的五弟刘*启,在明明知道是刘*斌砸碎车玻璃的前提下,不去指责、训斥四哥刘*斌,却对劝阻不要砸车的、“贤惠”的四嫂李*凤“指着骂”,难道说刘*启也跟老四一样“酒喝多了”?!这李*凤的陈述内容,所展现出的逻辑思维,太令人匪夷所思,简直如同天方夜谭!------把一个人的情绪从平静到剧烈的过程,她描述如此轻易!可信程度能够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二) 李*凤陈述中第二层悖逆常理、不符合正常逻辑思维、不符合正常认知常理的地方。

设若按照李*凤所言,李*凤被刘*启撕扯着头发,打了之后,第一个感到郁闷、气愤难平的应该是李*凤,而不是刘*斌。第一个可能出手将被撕扯头发的李*凤救助下来的,应该是距离李*凤最近的刘*斌,而不是听到动静,才从二楼卧室里冲下来的儿子刘涛!感到愤愤不平,急于给李*庆打电话要求鸣冤叫屈的应该是李*凤,而不是刘*斌;按照亲情疏密的程度和说话便利的角度讲,第一亲密和讲话便利的应该是李*凤,而不是作为女婿的刘*斌。并不是用了刘*斌登记的手机号码,打给李*庆的就一定是刘*斌,因为这个号码,在李*凤2012年1月30日询问笔录的首页,所给公安机关留下的联系方式中,同样是刘*斌的这个号码。更可况,勾连外人,到自家门前,侵宅、殴打、残害自己一奶同胞的兄弟、老娘亲,很难想象如此乖戾、冷酷的疯狂举动,会出现在尚存良知的刘*斌身上。亲自主导这一切的可能性,对于刘*斌来说,还不至于如此丧心病狂!但是,避免不了,同样心怀不满的刘*斌会默认李*庆、程*荣、李*先,甚至李*凤的策划、预谋、蓄谋已久和付诸实施!

2012年2月2日刘*斌询问笔录中,似有无奈默认打电话给李*庆这件事情,但又心有不甘的样子,好像有难言之隐。他的原话是这样:“我当玩喝多了,实在记不得,可能是我打的电话,因为,我老婆被刘*启打了。”刘家众所周知的原因,刘*斌是经常忍让李*凤的,在自己的小家庭中,李*凤比刘*斌要强势的多,不排除案发后,为自保,李*庆们施加压力给刘*斌、李*凤,或者李*凤施加压力给丈夫,让老公为自己的娘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个人买单。因此,可以推断,2012年1月22日19:26刘*斌手机号码与李*庆手机号码之间的通话者,应该是李*凤和李*庆,或者是李*凤和程*荣。因为,夫妻两个人共用一个号码,并非没有可能。这个短短的仅仅28秒的通话,应该是李*凤确定一下,老父亲风风火火带领的七口人之多的打人团队,是否到达案发现场?如果到了,李*凤和刘*斌,就可以从自家屋内冲出来,两股力量合在一块!!

(三)李*凤陈述中第三层不符合认知常理的、悖离正常人逻辑思维的地方:对于显而易见的、易听、易记得大事情、刺激性的事情,却非常容易“看不见”、“听不到”、“记不清楚”,即“选择性失明”、“选择性失聪”、“选择性失忆”, 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这是典型的说谎。李*凤的陈述,涉嫌虚假陈述、伪证,应该追究其虚假陈述、伪证的刑事责任,最起码也要追究其妨碍作证的责任。

1、设若按照李*凤陈述,李*凤能够够清楚记得其父亲李*庆一行人,首先在稻床上问她与刘*启冲突的细节,还特意记得,打架的时候,“都是拳打脚踢的”(故意回避钢管、钢筋、木棍、钉锤,就地捡起铁楸、 木板凳等)。但却(1)“选择性失明”:公安机关问她:是否看见其他人殴打张*秀?张*秀当时被三个青年人从廊檐下一直拳打脚踢到稻床,满稻床跑;而且,根据张*秀的陈述,当时,身为自己妯娌的李遵丰,抱住自己,让别人打;这样的近距离视觉,李*凤对于殴打张*秀的人员,不可能看不见。张*秀被三个青年人踢,被刘*斌打脸,被李*先打鼻梁骨,“登时血流满面”,这样的场景,属于比较刺激视觉的,即经常所说视觉冲击力!而李*凤偏偏对这样容易看见、容易记住的事情,而且,当时张*秀被打时的活动范围很大,从廊檐到稻床,在稻床里被几个身强力壮的打的满院子跑,最后又奋力挣脱后,跑到婆婆王*英厨房里……这样大范围“上演”的凄惨场景,李*凤竟然说“没有看见”(见李*凤2012年1月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1行)。不知道李*凤到底看见什么,才算是看见?!

(2)娘家人、特别是自己母亲程*荣,用木板凳砸烂婆婆王*英做饭的铁锅、砸坏水缸,这样听觉冲击力很强的事情,李*凤照样是“不知道的”。(参见李*凤2012年1月30日询问笔录第3页第2行)

2、刘*启脸上、耳朵上“条索状”“创面鲜红”的抓、撕、搔、挠伤痕累累的样子,从婆婆王*英的厨房被几个人拉出到稻床上殴打时,李*凤正在稻床上,满脸被其父母亲搞得伤痕累累的刘*启,迎面被拉出小厨房,这些李*凤是看到的。

根据刘*启的陈述,以上伤痕,都是李*凤的母亲、父亲、哥哥李*先所为,确实跟李*凤无关。刘*启在律师询问笔录中,这样陈述(参见律师询问笔录第3页第5行起):“……其中陈立荣(应该写为程*荣,下同,律师备注)抓住我两个耳朵,我当时正在厨房火炉边烤火,是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闯进屋里的陈立荣死命地抓住两个耳朵,李*庆死死抓撕我的脸,李*先用拳头很打我的头部,我被他们三个团团围住,被殴打……”很明显,在殴打、抓撕刘*启的人员中,主要是程*荣、李*庆、李*先三人,没有李*凤、也没有刘*启。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李*凤、刘*斌编造的谎言(指刘*斌砸车玻璃,引发刘*启打、撕扯李*凤头发的谎言):如果刘*启当初打了李*凤,在娘家人撑腰的情况下,第一个冲过抓、撕、搔、挠刘*启、以泄私愤的,应该是李*凤!

李*凤对于其母亲、父亲、哥哥抓、撕、搔、挠、殴打刘*启的性为,也采取了跟丈夫刘*斌同样的“苦肉计”,不加思索地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为了撇清亲生父母的罪行,李*凤也算是“大义护亲”!

参见2012年1月30日李*凤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起:

“问:刘*启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你可打其他人?”

“答:他面部是我撕伤的。我也打老三刘*胜了,是打在面部。张*秀用脚踢我之后,我也打她了,用拳头对她身上打,具体位置不清楚,也用脚她身上了。”

以上陈述中,李*凤除了包揽了“殴打”、“撕伤”刘*启之外,还包揽了殴打刘*胜“面部”的事情。而刘*胜2012年1月22日当晚询问笔录中,说,殴打他的人中,根本就没有李*凤这位“全能冠军” 殴打刘*胜”面部”的记忆。刘*胜2012年1月22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5行:“……当时,刘涛双手将我抱住,我没有还手。我是被李*庆、刘*斌 、李*凤,还有她娘家几个弟兄打的。……” 页倒数第1行):“问:你伤在哪里?是谁致伤?答:面部受伤,是李*庆用拳头打的,头部是李*庆侄子用拳头打的,无明显伤。右手腕扭伤,不知怎么造成的。李*凤的娘用棍子打我右手膀、右大腿,无明显伤。李*凤抓我没有抓到,刘*斌用拳头打我肚子,无明显伤。左食指被李*凤咬了。”

刘*胜说的再明白不过了。“面部”的伤,是李*庆的“功劳”,因为派出所拍了照片,很明显,老父亲的“功劳”,李*凤想“争”过来;真正是,李*凤这个“全能冠军”,想抓刘*胜,但是“没有抓到”,就采取了下作手段,“左手指被李*凤咬了”。

十、程*荣2012年1月30日13时48分至2012年1月30日14时25分询问笔录。

备注:程*荣该份询问笔录,是在案发后第9天制作的。出于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恐惧,程*荣的该份询问笔录的可信性,值得质疑!本代理人经过严格审核,发现程*荣该份询问笔录,从头至尾,全部是赤裸裸的谎言,典型的虚假陈述、伪证!建议司法审判机关严格审核,确认其造假后,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严肃金*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诚信司法体系,否则,真的太不严肃了!!不惩罚,会导致刑事诉讼的伪证行为,泛滥于法堂之上,形成事实上的对于国家公器权威性的极大蔑视!!

(一)无中生有、胆大妄为地编造了两个从来没有在案发现场出现过的两个年过花甲的老人,硬硬人为地“拽”进案卷中来。而真正参与血腥殴打的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这四个活生生的打人凶手,被程*荣这个“法师”来了个“乾坤大挪转”,凭空不见,一转眼,换成了两个又老又衰的老人:72岁高龄的李*寿老人,估计也年过花甲的李*江老人;李*寿出来作了个破绽连连的询问笔录,而李*江,只闻其名,未见其人。且两个这么大的老人,被程*荣、李*庆在大年正月初八、冰天雪地的时候,就“安排”“出门打工”了!!

这真是:两眼一眨,老母鸡变鸭呀!

这样胆大妄为的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闻所未闻,想所不敢想!

(二)将自己伙同丈夫李*庆抓、撕、搔、挠伤刘*启面部、耳朵多达二、三十处“条索状”“创面鲜红”的伤痕、构成较重毁容的恶行,程*荣竟然如此轻描淡写地描写:“我们问清楚是刘*启打了我女儿,我生气,就用拳头朝刘*启身上打了两下子,打在他肩膀上,是用手打的。被人拉开了,因为天黑,扯扯拉拉的,我没有看清楚。”程*荣的陈述,如此不诚实,令人无语啊!

(三)程*荣上述极为不诚实的、矛盾百出的谎言,充分暴露出她连诚实态度都不具备的农村老人!

根据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刘*启、张*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金)公(医)鉴定【2012】12号第1页倒数第7行起:“……查:面部及右侧耳廓外见散在分布条索状表皮损伤,颜色较周围皮肤稍深,结痂已脱落。”

第2页倒数第3行起:“……查体:面部多条抓痕,创面鲜红,两侧腰部及胸部多处压痛;头颅CT检查所见:额部头皮血肿,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面部皮肤抓伤、额部头皮血肿……”

刘*启在律师调查询问笔录中,尤其具体地陈述了程*荣当时的凶狠、疯狂举动,参见第3页第5行:“……其中陈立荣(应写为程*荣,下同,律师备注)抓住我两个耳朵,我当时正在厨房火炉边烤火,是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闯进屋的陈立荣死命抓住两个耳朵,李*庆死死抓撕我的脸,李*先用拳头狠狠打我的头部,我被他们三个团团围住,被殴打……” 第3页倒数第5行:“脸上有二十多道,两只耳朵也有十几道,耳朵前后都有。我三哥的脸上,也有抓伤。我被抓伤脸、耳朵后,紧急送往县城金*县人民医院,住院十多天,……总共花了六千多元,……”

很明显,刘*启比较严重的脸部、耳朵抓、撕、搔、挠伤,已经构成比较严重的毁容。法医学鉴定中的查体描述,已经有所说明,这足以证实程*荣对自己恶劣性为的轻描淡写,是多么的缺乏最起码的反思和悔改之心,更没有丝毫的诚实态度!

(四)恶劣编造根本就没有存在过的案发前场景,穿凿痕迹明显,属于典型的虚假陈述、伪证,严重违法了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要根据事实依法陈述的最基本的规定。

1、编造案发前场景:“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刘*启吵嘴”(参见第2页倒数第1行)。 程*荣在此之前,一不小心,说漏了嘴,参见第2页第12行:“……刘*启在他母亲家厨房烤火,”而案发前,刘*启确实在他母亲王*英的厨房里烤火,这是铁的事实。刘*启2012年1月22日20时30分至21时28分的询问笔录中,民警同志清清楚楚记录,见该笔录第2页第2行:“今天晚上吃过饭大概七点多,我、三哥刘丰盛、我老娘在我老娘的厨房烤火,听到外面有砸车子的声音,我就和刘丰盛站起来准备出去看,还没走出门,迎面就进来几个人,冲我来的。有四嫂子李增凤(应该写为李*凤,下同,律师备注)的娘家爸妈、她哥哥,另外几个好像是她叔子、侄子冲到刘丰盛去,他们上来就打,我被打的受不了跑出去,躲到隔壁刘丰盛家的厨房,把门锁起来打电话报警了。……”

2、王*英老人家2012年1月22日22时45分至2012年1月22日23时5分询问笔录,对程*荣编造的“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刘*启在吵嘴”的谎言,早就进行了否定!参见老人家询问笔录第2页第3行起:“今晚七点多钟,我和小儿子刘*启在厨房里烤火。开始听到老三刘*胜在屋外和人讲话。接着6-7个一哄到我的厨房里,二话没说,一边拉刘*启,一边打,李*凤的妈手里拿着一跟长2尺多,粗2公分的棍子,对刘*启头上打,我拉架,误伤一棍子……”

在王*英老人家的陈述中,根本就没有李*凤和刘*启吵嘴的“小插曲”,被前来准备打人的程*荣、李*庆打人团队撞到。而是“我讲怎么一来就打人……”且打人的团队,一开始就一哄到老人家的厨房里,……开始并不是在稻床上先“冷观”刘*启和李*凤“吵嘴”。

3、张*秀2012年1月22日22时15分至2012年1月22日22时40分询问笔录中,同样戳穿了程*荣编造的“我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刘*启吵嘴”的谎言。参见张*秀2012年1月22日22时15分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2行起:“今晚吃过晚饭,大概七点多钟,我在自身厨房煮东西,我丈夫刘丰盛和老五刘*启在婆婆厨房里烤火,我听到动静去看时,发现有至少七个人在廊檐上打刘丰盛和刘*启……”

4、刘*洋2012年1月22日23时10分至2012年1月22日23时30分的询问笔录,类似的陈述,也揭露了程*荣编造的“我女儿、女婿正在和他弟刘*启吵嘴”的弥天大谎。参见刘*洋询问笔录第2页第7行起:“今晚吃过饭,我和我爸刘丰盛、五佬刘*启、我奶在我奶的厨房里烤火,听到外面有动静,我爸和五佬就出去看,……”

5、砸烂王*英老人家厨房做饭用的铁锅、锅盖,把水缸砸了一个缺口,这样的事实,有当晚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这样铁的事实,程*荣仍然横着心矢口否认。

十一、程*荣2012年7月18日10时25分至2012年7月18日10时57分询问笔录。

(一) 继续编造案发前“就是因为我女儿李*凤被刘*启打了”这一根本就没有发生过的乌龙事件,继续渲染以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的场景。谎话千遍,程*荣企图让他变成既成事实!!

(二)被迫承认打了刘*启,也承认刘*启没有还手。

(三)对于张*秀、刘*胜、王*英老人家、刘*洋等四人被殴打的事情,仍然横着一条心矢口否认,声称“并没有打其他人。”

(四)被迫承认“老刘家其他人也没有打我们”(参见第2页第2行、3行)。程*荣这句话,也否定了公安机关此前匆忙认定的“互殴”。

(五)继续否认老李家一行七口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砸碎刘*胜三块车玻璃的事情。

(六)继续编造李*寿、李*江到过案发现场的谎言,其目的适用李*寿、李*江两个年逾六旬的老人,替代真正参与殴打、行凶的李*寿的儿子、李*江的儿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因为超过70周岁的老人,不适合行政拘留。(所以,2012年6月1日李*寿的询问笔录中,作为二弟的李*寿,在报自己的年龄时,报为72岁,比大哥李*庆(65岁)还大了7岁!而李*江,则自始至终,被李*庆、程*荣“安排”“出门打工”)。同时,程*荣又极力撇清李*寿、李*江,未与殴打挂钩。可以推断,这是李*寿、李*江同意被程*荣、李*庆“拽”进案件中前,同对方谈定的条件,即程*荣、李*庆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撇清二位老人的责任,不能被追究责任。这就出现了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被李*庆、程*荣“乾坤大挪转”,就地“失踪蒸发”,案件中突然出现了两个老头的原因。程*荣、李*庆和李*寿在在这个“乾坤大挪转”的游戏中,合演了双簧。一方面,在程*荣、李*庆的询问笔录中,二人极力表达李*寿、李*江而为老人“就在旁边站着,没参与打架”的故事。而李*寿的询问笔录中,也煞有介事编造“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看到李*凤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我走到她跟前看她头低着,脸上有血,刘*斌就站在自家门口跟我大哥大嫂讲李*凤被打的情况……”

十二、李*庆2012年1月30日13时43分至2012年1月30日14时15分询问笔录。

(一)根据李*庆陈述,李*庆“大约七八年前,我因为阻碍施工被行政拘留过七天”,李*庆不敢不说这段经历,因为派出所能查到该记录。从被打击过来看,李*庆属于有前科的违法分子,有抗拒、反公安侦查 的能力。其询问笔录的真实性,要慎重审核。

(二)编造案发前女儿李*凤被刘*启殴打的谎言,以便搅浑案件的事实方面的认定。

(三)用“乾坤大挪转”的虚幻手法,把真正参与殴打的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就地蒸发失踪”,换成李*寿、李*江两个老人,李代桃僵。虚假陈述、伪证,已经到了颠倒乾坤、信口雌黄、指鹿为马、胆大妄为的地步了!不知道为什么如此明显的偷梁换柱,公安机关竟然没有发现!

(四)轻描淡写变相承认了砸碎了王*英老人家厨房里铁锅等物品。

(五)明明白白地从8公里之外的黄*村花楼组携带钢管、钢筋(被派出所扣留在案封存)、钉锤(被派出所扣留在案封存)、木棍(老伴程*荣专用,用之殴打了多人),却在笔录中矢口否认“没有使用工具”、

(六)李*庆的这份笔录制作于2012年1月30日,此时正值农历正月初八。农村人正沉浸在过年的喜庆当中,极少有人出门打工,特别是老年人。就是打工,一般也选择在过了正月十五的元宵节之后。当公安机关问到:“李*寿、李*江、李*先现在何处?”李*庆回答:“都出门打工。”中年人李*先未过十五就出门打工,还勉强有人相信,但是,已经72岁高龄的二弟李*寿、估计年龄也不下六十的三弟李*江,难道经济困难到正月初八就“出门打工”,再说,哪个公司或单位,敢聘用如此高龄的老人做劳动力呢?!李*庆的陈述,其可信度能有百分之零点几呢?!

(七)在李*庆编造的故事情节中,两方的任务角色:

1、首先,“集中”来到院子(即稻床),也即屋外。第2页倒数第7行起:“下了车以后,我就看见我大女儿李*凤站在房前,脸上都是血印子,我们就问她是谁打的,她讲是刘*启(刘家老五)打的,正好刘*启和刘*胜就从屋里出来(备注:在李*庆编造的剧本中,刘*胜和刘*启“被”从屋里出来了),我跟我老伴、我儿子三个人(备注:在李*庆虚拟的场景中,他这方“出战”的是父子兵、夫妻兵,老人团,而且李*庆已经65岁,老伴程*荣66岁,也敢“迎战”刘*胜、刘*启、刘*洋、张*秀、王*英老人家合计五个人?!而且,最后,李*庆老夫妻兵反而一点都没有挂彩,倒是刘*胜“面部”被打,头部被打,左手指被咬,脸上有抓伤;刘*启脸上、耳朵几十处抓、撕伤,伤痕累累;王*英老人家也被“误伤一棍子,被打一棍子”,刘*洋“也被打了” 张*秀则更惨……)见到刘*启上去就打他,刘*胜就过来帮刘*启打我们,刘*胜的儿子刘*洋也从屋里出来从后面扯我头发。我们六个人就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备注:李*庆刻意打造、虚拟的“互殴”场景,终于出现了。这也是骗过公安机关,被认定为“互殴”的伪证!该“互殴”事实的错误认定,激起了受害者一方极大的愤慨;后来,在检察院办案人员的再次审查下,在《起诉书》中没有沿用“互殴”的错误认定!)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打架(备注:至此,李*庆在满嘴跑火车的时候,还没有忘记特意“庇护”一下二弟、三弟,特严肃地声明: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殴打,只是“打架观摩者”“拉拉队”)。刘*启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备注:在李*庆眼里,是不是刘*启这个正当壮年的年轻人感到面对的是65岁的李*庆、66岁的程*荣,觉得太欺老,不好意思,所以,不玩了,“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好像害羞的大姑娘似的!!只是不明白,被李*庆、程*荣、李*先等“三个人”“温柔地”打了几下的刘*启,为什么会在耳朵、面部、身上各处留下了那么多的伤?!如果没有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这些人,李*庆、程*荣等三人,就能把人打得这样惨?!)

3、其次, 在李*庆“创作” 的故事里,外面稻床惊天动地的打架声,没有惊动在厨房的王*英老人,所以,李*庆就“安排”各种人物角色,一同到厨房里,继续上演。见第3页第2行起:“看他跑了,我们也都停手没打了,我们一家人又跟老三刘*胜(备注:老三刘*胜不是按照你李*庆的“安排”从屋里才走出来了吗?你又采取什么办法把老三“哄”到“老奶奶王*英”的“厨房里”呢?怎么所有的人,在李*庆的眼里,都是牵线木偶,他李*庆想让谁从屋里走出,谁就要走出来;想让谁打谁,就让谁打谁;想几个人到厨房里,这几个人就到厨房里!!李*庆你编故事也编得太侮辱听众、看客的智商了吧?!

李*庆之所以,非要安排一个双方人物又一同到了“老奶奶王*英厨房吵一会架”,是因为他还惦记着没有交待,王*英老人厨房的铁锅、水缸是怎么砸碎、砸坏的。可能是公安机关的追问,逼得他不得不再次“安排”剧中人物一同到王*英老奶奶的厨房里“吵会架”,以便让老人家做饭的铁锅、水缸,在双方的“碰擦”中,被破坏、被砸碎……

李*庆是这样编造的:“……吵架过程中,在厨房里也有碰擦,可能砸坏了厨房里的一些东西,当时我也没太注意,后来我们都回家了。”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铁锅是被从灶台上“掀翻在地,已经砸烂”,这需要很大的力气,绝对不是碰擦导致!铁锅被砸碎时的声音很大,李*庆不可能听不到,也不可能“没太注意”!李*庆把一场由自己主导的、蓄谋已久的、结伙、雇车或乘车、持械、多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侵宅、大年夜殴打,致张*秀右侧鼻梁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折,多处软组织伤;刘*启轻微伤;刘*胜轻微伤(未鉴定),王*英老人家被打,刘*洋被打……被打者住院十多天,共花费一万余元。

这样一个随意性明显、恶性程度很高的刑事案件,带有明显的寻衅滋事罪性质。李*庆却有能力,骗过专业公安机关,逃脱了法律制裁!李*庆虚拟违法犯罪场景,信口雌黄、指鹿为马,公然指使、操纵年过花甲的老人李*寿作虚假陈述、伪证,明目张胆,胆大妄为,伪证行为,令人发指!公然组织多达七口人的打人队伍,案发后无丝毫悔改,继续妨碍刑事诉讼,巧言令色、混淆黑白、颠倒是非,如果这样具有着行政处罚前科的违法分子,不予以严惩,法律、司法机关明辨是非、惩恶祛腐的功能何在?!金*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作证的司法程序的严肃、公正、客观性,如何维持?!严肃的法堂,岂不成了作奸犯科者、奸诈不逞之徒愚弄法律、嘲弄司法机关的民间道场?!如果不对李*庆、程*荣这样虚假陈述、伪证、指使他人虚假陈述、伪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不但使得虚假陈述、伪证者如李*庆、程*荣逍遥法外,也使得更多的制假售假者蠢蠢欲动,伺机效仿,把一些简单的刑事案件,搞得暗潮汹涌、民怨沸腾,;把本应洞悉奸邪的国家法堂,抹黑成蛇鼠弄假之辈粉墨登场的街边戏场!!!

这是对法律的侮辱,也是对司法公权力工作人员智商的侮辱,也是对和谐社会明目张胆地进行嘲弄!

是可忍孰不可忍?!

十三、李*寿2012年6月1日10时30分至2012年11时00分询问笔录。

(一)2012年1月30日(正月初八),被李*庆“安排”“出门打工”的、72岁高龄的李*寿老人(参见2012年1月30日李*庆询问笔录),终于在2012年6月1日 “打工归来”,“配合”公安机关制作了该份询问笔录。

备注:该份询问笔录,是双*镇派出所民警同志徐升云、汪皓制作的。该份笔录,很多内容,令人质疑。

(二)李*寿当晚,根本就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1、首先李*寿编造的案发前出发的时间节点,就不对。第1页倒数第1行:“当晚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我听到老大李*庆在对面的公路上喊我,我去之后看到大哥、大嫂、老三李*江、李*先等着我,……”一个你不容争议的事实,2012年1月22日20时0分至2012年1月22日20时25分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该笔录署有刘*启的签名见证),(1)该份勘验/检查笔录,首先确定了刘*启报警的时间点:2012年1月22日19:35。此时,李*庆们一行七口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的殴打,刚刚停止或接近停止的时刻。根据刘*胜、刘*启、张*秀、王*英老人等人的询问笔录,综合分析,可以很客观地推断:老李家一行七口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从进入刘家稻床(系主要殴打现场,也可以看做主要的案发现场,砸车玻璃、主要的打人场景,都是在该稻床进行)砸车玻璃开始,到窜到王*英老人家的厨房殴打刘*启、追打刘*启,在稻床上再打刘*启,到从廊檐下踢、殴打张*秀、在稻床上追打张*秀、在稻床上殴打张*秀,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额突骨骨折,含在厨房廊檐上、旁边殴打刘*胜、在稻床上殴打刘*洋,再到王*英老人家的厨房里,将在灶台上的铁锅,“掀翻在地”、 “已经砸碎”(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总共持续了10分钟左右。有张*秀、刘*启、刘*胜、王*英老人家的询问笔录中的相应陈述内容为证。殴打时间即以8至10分钟,则老李家一行七口人(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到达稻床的时间点,可以推断为:2012年1月22日19:23至19:25,或者为:2012年1月22日19:23至19:25。也就是说,这两个时间节点,是李*庆打人队伍(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下车、进入惑极其接近案发现场---刘家稻床的时间,参见受害人笔录中陈述 ,李*庆们“来了就打,打了就走”(该证据参见刘*启、刘*胜、王*英老人家、刘*洋、张*秀询问笔录,均有相同的陈述)。

而从百山组返回黄*村花楼组的时间点,应该是2012年1月22日19:47至19:50这个时间节点,正是李*寿老人无形当中说漏嘴的时间节点。李*寿把打人团队返回黄*村花楼组的时间点,漏嘴说成了打人队伍出发的时间点。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李*寿所说的“当晚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其比较准确、客观的界定,应该为2012年1月22日19:45至2012年1月22日19:50左右,才算是“吃过年夜饭,还没放春节晚会(众所周知,2012年春节晚会的开始的时间是2012年1月22日20:00.)”的时间节点。而这个时间节点,正跟打人队伍返还花楼组的时间点,基本吻合。

推断打人队伍从百山组返还花楼组的时间点是2012年1月22日19:47至19:50过程:刘*启报警的时间节点是2012年1月22日19:35(前面已经有说明),也是打人队伍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跟来的时候同样的距离,同样的车速推算的话,返还的时间也应该是12至15分钟,这样,打人队伍到达花楼组的时间点就是:2012年1月22日19:47至19:50。

李*寿为什么会把打人队伍返还的时间,错当成“整装待发”的时间呢?这并非偶然,而是他对于出发的时间点,可能并不清楚,因为,借用他的宝贝儿子去8公里之外的百山组打人,提前告诉他,他未必不阻拦。但是,打人队伍返还,因为,没有一个受伤的,李*寿的儿子,或者大哥李*庆,则有可能告诉他。李*寿对于在村头公路上,张首远望打人队伍返还的印象和时间点,肯定是有深刻的印象,就是 “还没放春节晚会”的时候!

很明显,李*寿犯了最简单的逻辑错误,把来回的时间点记反了。李*寿这个错误,暴露了他撒了弥天大谎!那就是他没有到过案发现场,即,因为没有到过,所以,才容易把最简单的时间点,都给忘记!

李*寿的这个错误,如果做地下党工作,会让特务连根拔起!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李*寿这样的简单谎言,却非常有可能蒙混过关!到底是72岁高龄的“李*寿们”太聪明,还是我们的司法人员太单纯?!

2、其次,李*寿老人的谎言刻意穿凿,反而弄巧成拙,画蛇添足,露了马脚。

(1)第2页第3行起:李*寿陈述说“……我们下车后,他们几个到屋去了,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奇怪了,李*寿已经72岁高龄了,大过年的,北方冬天外面很冷,滴水成冰,李*寿老胳膊老腿的,为什么不进屋里暖和暖和呢?难道老人家喜欢“仰望星空”,这很令人不可思议!再说,不是稻床上还有专车吗?为什么不进车厢里暖和呢?

很简单,李*寿是带着任务来的,他还要“我站在稻床外边没进去,看到李*凤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我走到她跟前看她头低着,脸上有血,刘*斌就站在自家门口跟我大哥大嫂讲李*凤被打的情况……”)这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置信的场景!既然“……我们下车后,他们几个到屋去了……”,也就是李*凤的父亲、母亲、哥哥都进屋里了,为什么李*凤不陪着进屋,招待或接待双亲?大冷天、深更半夜的“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如此怠慢大冷天跑来为自己伸冤雪耻的双亲、哥哥?!还让自家72岁的老叔李*寿、六十多岁的小叔李*江,站在稻床上?李*凤的所作所为,太不近人情了!四十多岁的家庭主妇,太不懂得最起码的待客之道!不是李*凤不通人情,而是李*寿编造的太荒诞了,恐怕他现在读一下这份笔录,自己也会笑起来!因为,太离谱,太荒谬!真正的原因是,李*寿虽然答应了李*庆、程*荣,“加入”到案件中来,但是,自保的意识一直提醒自己,千万不要把自己“搭进去”,既能帮助大哥、大嫂完成“任务”(即证明案发事出有因:李*凤被婆家五弟刘*启殴打),又要“全身而退”,不被追究任何责任,特别是不要被“归类”到打人队伍中来。这是为什么他老人家一直都反复声明,自己没有参与殴打,站在稻床上冷眼旁观的原因。

3、再次,李*寿老人导演的场景,跟大嫂程*荣导演的场景,天壤之别:一静一动;一属于无声电影(没有刘*胜、刘*启、张*秀、刘*洋、王*英老人家出场,偌大的刘家稻床上,只有李*寿、李*江两位老人,还有“靠在自家廊檐上坐着”的李*凤);一属于有声有人“我女儿、女婿正跟他弟刘*启吵嘴”(程*荣询问笔录)、有动作(“我生气,就用拳头朝刘*启身上打了两下,打在他肩膀上,是用手打的……”,参见程*荣2012年1月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6行)。地点,都是在刘家稻床上;时间,都是下车伊始,马上展开“火力侦查”。为什么程*荣和李*寿之间,竟然得出截然相反的描述呢?!

4、李*寿导演的场景,跟大哥李*庆的版本,也截然不同!李*庆2012年1月30日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4行:“……正好刘*启和刘*胜就从屋里出来了,我就跟我老伴、我儿子三个人见到刘*启上去就打他,刘*胜就过来帮刘*启打我们,刘*胜的儿子刘*洋也从屋里出来,从后面扯我头发(备注:65岁的老人了,有多少头发可以让人扯住?!),我们六个人就撕扯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我二弟、三弟没有参与打架。刘*启打着打着就跑回家里把门插上,看他跑了,我们也都停手没打了,我们一家人又跟他家老三刘*胜、老奶奶王*英在厨房吵了一会架,吵架的过程中,在厨房里也有碰擦……”很明显,李*寿导演的版本,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刘家稻床静悄悄。而李*庆导演的版本,用一句话概括:双方六人稻床上上演“互殴”。

5、相互矛盾,自打嘴巴。李*寿老人不是已经“安排”大哥大嫂“他们几个到屋里去了”吗?怎么大哥、大嫂就不听老弟李*寿的安排呢?大嫂程*荣搞出一出“我女儿、女婿稻床上和刘*启吵嘴”的有声电影;而大哥则搞出一出双方“全武行”。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件事情,三个人有三个不同的版本和精彩的台词。各位老人家,如果你们看到自己签有名字、按有手印、郑重其事的询问笔录,出现了如此低级、如此侮辱听众智商的所谓陈述,你们能不能用脑子思考一下,不觉得自己荒唐可笑、荒谬百出的各自陈述,如同未经培训,也未经科班教育的文学爱好者编造的剧本,在庄严的刑事审判庭上“演出”的时候,要经过法官大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一一质证的吗?

十四、刘涛2012年5月28日9时30分至2012年5月28日9时50分询问笔录。

备注:本代理人不忍心在此严肃的代理意见中,对刘涛这个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口诛笔伐。很明显,刘涛是受李*凤、刘*斌教唆、误导出具了虚假陈述、伪证。这里,我只想告诫为人父母的刘*斌、李*凤夫妇,你们身为刘涛父母,在广州繁华的东风路过街天桥上,编造谎言,欺骗来往善良的人们,为了达到挽回民事诉讼官司既定败局,不惜放下成年人的尊严,表演跳桥秀,致使东风路为之堵车数小时。你们这样做的时候,有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为了继续缠诉,你们带着年幼的小儿子,到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威胁法官,要死要活,这又会给年幼的孩子什么印象?!而广州的民事官司,本代理人了如指掌,完全是你们夫妻,在咨询了你们所谓精通法律的亲戚之后,妄图钻法律的空子。该民事诉讼,本代理人提供了近三百份证据,以铁的事实,无情地戳穿了你们的滥诉。二审判决、再审裁定,就是对你们最好的回答。

你们和你们的亲戚,就是在广州的民事官司近乎完败之后,恼羞成怒,在今年的大年除夕夜,丧心病狂地策划并实施了蓄谋已久的刑事案件,以泄你们心中的私愤!在此刑事诉讼中,你们又教唆、指使自己的爱子刘涛虚假陈述、伪证。岂不知这样,正是害了孩子!你们想把善良、单纯的孩子误导到何方?传授给下一代错误的价值观、人生观、荣辱观,其危害不次于用软刀子杀他!为人父母者戒!

十五、对【2012】第007号鉴定委托书的质证意见。该鉴定委托书,恰恰说明了本案错综复杂、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该委托书中一些涉及到案件事实认定的表述方面,公安机关的看法,值得商榷。

1、该委托书“案件简要情况”部分,是金*公安机关的部分事实认定,似显偏颇。我受害人一方,表示质疑。根据本代理意见一至十四的证据质证过程,已经质证了每个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也明确表达了受害人一方的意见。即,2012年1月22日19:30左右,是(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一行七口人)结伙、侵宅、大年夜殴打刘*启、张*秀、刘*胜、刘*洋、王*英老人家等五个人的行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不能定性为单单追究刘*斌一人刑责的故意伤害案件。对于黄*村花楼组李*庆、李*先、程*荣、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老中青三代结合)等打人凶手,要予以严惩。

2、对于花楼组打人队伍殴打之前,是否发生过刘*启殴打李*先的事情。公安机关认为有;受害人一方,通过大量的分析,已经证实了这是李*庆、刘*斌等合演的双簧。根本金就没有。李*庆为首的打人队伍,所发生的殴打行为,属于随意性,并非“事出有因”。

3、该委托书“案件简要情况”部分,错误地认定了:刘*斌拿钉锤砸碎了车玻璃,引发了该案件。事实并非如此。如此认定,值得商榷。

4、关于“互殴”认定,本代理人在代理意见前半部分,已经对这种错误说法给予否定。

5、感谢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起诉,没有延续公安机关“互殴”的错误认定。

6、但是,公诉机关仍旧错误地认定:该刑事案件的发生,属于“事出有因”。该观点值得商榷。

十六、对2012年1月22日刘*斌手机13965482072通话单和2012年1月22日李*庆手机15256435762通话单的质证意见。

(一)这两份证据的取证程序,存在问题,存在刑诉取证程序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因而也不具有关联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很明显,根据程序规定,这两份通话记录的制作者,不应该是双*镇派出所,,应该是手机通话记录的主管单位,即金*移动公司。公安机关只有前去调取的权利,而没有亲自制作的权利。该份通话记录,应该由金*移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并由金*移动公司加以盖章;而且,该份通话记录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金*移动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名或盖章。作为公安机关的双*镇派出所,只能是该两份通话记录的提取者,而不能违反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越俎代庖。

(二)该两份证据,作为公安机关的双*镇派出所,是以WORD文档编辑而成,避免不了主观取舍的嫌疑。只有严格按照刑诉调查取证程序,由金*移动公司客观、如实、不折不扣地全部打印出2012年1月份李*庆手机15256435762和2012年1月份刘*斌手机13965482072通话记录,并对该月份以上二人手机上所有主叫、被叫号码的持有者,进行审查;还要重点结合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等持有的手机号码,与刘*斌、李*庆之间的通话联系,对通话事由尽力追问清楚。如果工作量较大,全月份电话记录的追查难以做到的话,也应该选取2012年1月20日8时00分至2012年1月22日1月30日24时00分之间的通话记录,并予以追问事由。

(三)仅凭2012年1月22日19:26刘*斌与李*庆之间短短28秒的通话,又单凭刘*斌、李*庆、程*荣、李*凤、李*先、李*寿之间穿凿痕迹明显、矛盾百出、马脚连连、破绽不断的所谓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而拒不采纳、甚至排斥受害者一方陈述的相应内容,就匆忙定性:黄*村花楼组的打人队伍上门殴打,属于“事出有因”,即,简单认为:系“刘*斌主动打电话给李*庆帮女儿讨说法”,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案件性质的认定。把一起蓄谋已久、随意性、恶劣性很强的刑事案件,修饰成一个事出有因、带有兄弟家庭纠纷的故意伤害罪案件;把一起本应该追究数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变成只追究刘*斌一个人刑责的刑事案件。几个本应该被刑事拘留的加害人,摇身一变,在此刑事诉讼中,竟然成为证人。

十七、对六金公刑补字【2012】10号《安徽省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的质证意见。

这是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第一次退查、第一次补充侦查之后的报告书。

但是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第二次退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的报告书,没有看到。

就六金公刑补字【2012】10号《安徽省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的质证如下:

1、2012年1月22日19:30左右,为案发时间。就该案件而言,就是在张*秀的轻伤鉴定没有出来之前,单凭该案件结伙、侵宅、持械、乘车、人多、殴打多人,大年夜行凶等恶劣情节,也可以凭借对案件随意性、恶劣性的界定,和受害人比较严重的伤害情况,以寻衅滋事罪,先行刑事拘留至少三人;或者至少行政拘留三人以上,待在侦查工作取得进展后,再移交刑事拘留。

2、2012年1月22日19:35,受害人刘*启报警后,双*镇派出所两位民警同志,辛苦调查,共取得张*秀、刘*启、刘*胜、刘*洋、王*英老人五份询问笔录,受害者这方的询问笔录,基本搞齐。案件脉络基本完全清楚,足以具备行政拘留至少三人以上。为了防止窜供现象,应该在第二天早上、最迟不能超过下午,起码也应该启动行政调查的拘传程序,主动介入对于违法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全面调查或者侦查,才不至于出现后来嫌疑人一方大量的虚假陈述、伪证。

3、2012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才开始询问重要的嫌疑人李*凤、李*庆、程*荣三人。这已经距离案发时间是第9天了。不要说第9天,只要一、两天的时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嫌疑人,为了自保免于刑责或者行政处罚,都会很快聚集,商量窜供、抗拒侦查和调查的预案。而这8天的时间,我们受害人一方完全有理由推断,加害者各方出于违法犯罪带来的恐惧、内疚、相互指责、施压、妥协、争吵,达成协议等各种情绪,经过短暂的磨合之后,很快形成一整套反侦查预案。本代理意见一至十四对证据部分的详细质证过程,也正面、明确地揭示了加害者一方的各种反侦查行为,以及随之而来的虚假陈述、伪证,及因此给案件性质、罪名确认,所带来的困惑。

公安机关在询问刘*斌、李*凤、李*庆、程*荣等人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时,应该对与犯罪有关的时间(本案中,譬如案发时间起止点),涉及到的人(本案件中,譬如三个参与殴打的青年人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五个受害人都反复提到了三个青年人参与了殴打,但是,在漫长的7个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仍旧没有提供该三个青年人的材料;也没有提供作案车辆司机的材料)、事(本案件中,譬如:案发前是否存在李*凤被刘*启殴打的小插曲,这是案件的关键;但是,公安机关只听一面之词,单方采纳了加害者一方漏洞百出的陈述;对于车玻璃到底是谁所砸碎的问题,公安机关仍旧置受害人一方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于不理睬,而偏偏再次单方采纳了加害者一方破绽百出的陈述。并且,对于案件事实作出“互殴”的认定,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改正,给受害人一方会带来更大的伤害。李*先、李*功的材料,到现在也没有取得。倒是对于巨大伪证嫌疑的李*寿,公安机关取得询问笔录,且该份谎话连篇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内容,也影响了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十九、本案件应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次:

(一)刑法293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4种,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4种客观表现形式分别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本案件属于第1种.

(二)寻衅滋事罪要求,从犯罪动机上具备“随意性”。

该案件不存在案发前“事出有因”,本案件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随意性”。“随意性”的界定,即案发前毫无征兆, “案发前”这一概念的时间起点,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可以界定在案发前五、六天左右,一般不能超过十天。

刘*启、刘*胜、刘丰亮、张*秀一行人,返回金*的时间是腊月十八,距离过年还有十二天。因为老父亲刚刚去世,兄弟们回家为了陪老母亲过年。从刘*启、刘*胜、张*秀等受害人的角度上讲,他们没有丝毫的挑衅刘*斌、李*庆的行为。他们跟主要的打人组织者李*庆之间,也没有发生过直接的冲突。而2012年1月22日19:30,由李*庆带领的来自黄*村花楼组的打人队伍,“不宣而战”,带有很明显的“随意性”,具备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特征。

(三)寻衅滋事罪要求,犯罪的情节上,需具备“恶劣性”。2012年1月22日,李*庆、程*荣、李*先、李*功、李*功儿子、李*寿儿子、李*江儿子,一行七口人(老中青三代结合)的打人队伍,具备了“结伙” 、持械(随身携带钢管、钢筋、钉锤、木棍)、侵宅(侵入刘*胜、刘*启、张*秀、王*英老人、刘*洋等受害人私人生活的场地和房屋)、损物(在王*英老人厨房砸碎铁锅、水缸、板凳)、殴打(殴打张*秀鼻梁骨骨折、上颌窦额突骨折;刘*启面部、耳朵伤痕累累,刘*胜、王*英老人、刘*洋均受伤。……),而且,选在中国人最为重视的除夕夜,其恶劣性明显。

其次,各嫌疑人案发后拒不悔改,毫无反思,且变本加厉,虚假陈述、伪证,欺骗侦查机关,意图蒙混审判机关,严重妨碍司法刑诉的客观、公正、严肃。

(四)寻衅滋事罪在罪名的设置上,具有补充性,意味着刑法293条将值得科处刑法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以打击侵犯个人法益和社会法意的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因而较故意轻伤的基本法定刑要重,就是为了惩罚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因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以人多势众,粗暴践踏他人尊严、蔑视社会秩序、侵犯社会法益、损害他人身体,给受害人从身体到心理,造成极大地伤害。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不以致轻伤为必要条件,只要构成“情节恶劣”,就可可以刑罚。

(五)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仅能起诉刘*斌一人。而比刘*斌的犯罪行为更为恶劣的李*庆、程*荣、李*先等却逍遥法外,得不到任何的惩罚。

故此,建议审判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审理此案。

二十、即使不能促使审判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审理李*庆、程*荣、李*先等人,鉴于以上嫌疑人的恶劣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建议审判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三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吴晓琳

2012年10月10日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