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企业并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企业并购
并购重组有效交易模式分享
发布日期:[2022/2/15 10:16:42]    共阅[575]次

资产并购重组中,影响交易顺利实现的因素除了交易对价确定外,交易的税负成本优化、资金往来合规性、资产涉诉风险排除以及交易政策限制等问题都需进行全盘考虑,确保交易能高效合规地进行。以下就本人在进行相关资产收购及债务重组业务中接触的一些交易模式进行小结,以供参考。


一、资产过户环节


(一)  企业分立实现资产过户


A公司派生分立成A公司和B公司,A公司与B公司的股东均为A公司原有股东。原A公司项目资产分立到分立公司B公司名下,收购方C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股权实现目标资产的收购。




上述称的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部分资产或营业进行分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或分支机构,原有公司继续存在的公司分立形式。在此模式下,资产由被分立公司分立到分立公司名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契税(需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投资主体一致),此税费减免需提前到税务部门申请;分立企业需承继被分立企业的债务,分立需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告以及进行债权债务申报,这样可以更好厘清原被分立企业的或有负债问题,减低资产负债风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条;《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二)房地产作价入股


A公司将其名下土地及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价入股到B公司后,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与B公司原有股东,B公司实现对目标资产的受让。


在上述房地产作价入股中,根据有关规定A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及契税(需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这种交易模式的优势在于如A公司名下较多资产时可单独剥离部分目标资产,同时税负成本较直接资产过户为轻。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对价支付环节

 

(一)以股权交换实现对价支付


收购方A新设控股壳公司注册资本金有N亿元,A通过将壳公司股权作为对价转让与项目出售方B,从而获得B持有的拥有项目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等于A公司和B公司互换股权。换股后,A公司持有项目公司,B公司获得壳公司(壳公司有留存现金N亿元,这是实际的现金对价)。




尽管双方换股的公司价值不一样,换股交易环节在税务部门可先备案暂不完税。这种在税务上属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在B公司收购壳公司后,按规定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A公司也受此约束),期间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壳公司内资金(即交易对价),如果这个壳公司一直存续且股权结构不变,那B公司可以暂不完税;如果后续转股或清算公司,税务局会根据当时换股备案信息要求就换股溢价等缴纳税款。其中,如果在壳公司股权交易或清算时,壳公司存在亏损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相关税款。


以上这种方式其实就是延迟纳税处理,对于其中的合理商业目的审查要求较高,另外壳公司干净、后续资金使用的税务风险以及收购方如何做开发成本的问题也需要注意。


依据: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承债式收购股权后以还债方式实现对价支付


以资产竞拍为例。A公司向关联公司借款竞得目标资产,B公司以形式低价收购A公司股权,在控制A公司后,B公司代A公司偿还关联公司借款实现对价款的支付。




在上述交易模式下,因为A公司竞得资产后资产价值与负债金额相当,A公司净资产为0(或为负资产),B公司收购其股权没有过多股权溢价,在此股权收购环节中不存在过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后续B公司代A公司的还款行为属于债务偿还,债务可全部以本金方式做账不存在利息所得,A公司关联公司层面也无需缴纳所得税等,整个交易环节可以实现低税负。


除了承债式外,也可以选择有合理亏损的企业持有目标资产,企业的负债与资产价值相当下也可实现较低(或为负)净资产的目的,从而降低股权收购溢价。


(三)债转股实现债务重组及偿还


项目公司陷入债务危机,其债权人主要为银行抵押债权及其他信用债权等。围绕项目公司主要资产,重组资金方与项目公司债权人进行协商,签订重组贷款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先以股+债的形式入股项目公司,再通过发放重组贷款清偿银行抵押债权及部分清偿其他债权人债权,从而实现项目资产查封解除、盘活企业经营,后续通过资产出售偿还结清所有债务。




方案优势:所有债权人入股项目公司,资产解除查封;抵押银行让渡抵押权与信托计划后,后续重组贷款可偿还其大部分抵押债权,抵押银行配合度高;留有1%股权与项目公司原股东,激发原股东推动资产盘活的积极性;资产出售溢价部分由重组资金方与各债权人享有,可发动各债权人寻找合适买受人实现资产变现及债权退出。

 

(四)提供增信措施实现分期付款


A公司名下资产抵押与债权人,收购方B公司因现金不足,在支付部分收购对价后(代A公司偿还债务),B公司可选择提供以下增信进行分期付款:资产过户后就未向债权人支付部分提供抵押担保;资产所在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与债权人并约定回购价格,或在债权人获得部分股权后,通过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分红机制实现剩余对价支付。此外,债权人也可根据情况给与B公司贷款资金结清A公司原有贷款,在新贷款下重新设置担保措施降低整体债务风险。

 

三、其他税务筹划方法

 

(一)无证物业转到个人名下后支付补偿款免征所得税




在上述交易中,首先由B公司收购A公司无证物业是方便统一集中处理,具有谈判价格优势;B公司取得无证物业后内部转让与关联自然人主体后,再将物业转让与真正收购主体C公司。根据规定,上述交易中C公司向个人支付拆迁补偿款无需缴纳相关所得税费用。另外,如拆补费用较大时,可合理调整有证物业与无证物业的拆补费用比例,结合本交易模式下无证物业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费用,降低税负成本。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重置成本方法计算土增税扣税项目


资产过户中,综合税费计收主要有核定征收及核实征收两种模式。核定征收税率较低(成交价*8%左右),但沟通落实具有较大难度;核实征收中,税款最主要部分为土地增值税,其中影响该税计收结果最大因素在于可扣除项目的确定,可扣项目额越大,增值额越小,相应增值税就越低。


目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计算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以购入再转让计算(房产证登记价视同购置价后并每年5%加计扣除);第二种是自建再转让计算(需委托评估重置成本后并以成新度计算扣除)。其中,自建再转让方式中如合理评估重置成本的评估值以及具有一定的成新度,保证资产现状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额越大,增值额就会越小。能否使用这种计算方法需根据各地方的规则而定,具体仍需到相关部门咨询。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以上方案只是大致的交易模式,实操中还会涉及很多法务及税务问题的考虑及合同架构安排,作为一种交易可能性,仅供大家参考,也欢迎指正补充。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