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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研究|境内分拆上市之重组篇
发布日期:[2022/2/14 10:53:04]    共阅[597]次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之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相继公告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预案。本文结合前述案例的公告文件,梳理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及关注问题,谨供参考。


一、案例概述


(一)中国铁建


1. 分拆方案

 

中国铁建拟分拆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建重工”)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2. 股权结构

 

根据公告文件,铁建重工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3上市公司及分拆子公司相关财务指标

 

(1)规则要求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分拆上市若干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分拆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如下:①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②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2)中国铁建及铁建重工相关财务指标




(二)上海电气

 

1. 分拆方案

 

上海电气拟将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气风电”)分拆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2. 股权结构
 

根据公告文件,电气风电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3. 上市公司及分拆子公司财务指标 

上海电气及电气风电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三)上海建工

 

1. 分拆方案

 

上海建工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建工材料”)及相关主体经过适当的重组后,建工材料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作为拟上市主体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文件,获得批准后择机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2. 股权结构
 
根据公告文件,建工材料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3. 上市公司及分拆子公司财务指标

 
上海建工及建工材料的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二、境内分拆上市的决策事项
 
(一)规则要求
 
1.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就如下事项作出决议:
 

(1)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拆上市若干规定》;

(2)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3)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

 

2.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逐项审议分拆事项,就董事会提案中有关事项逐项审议并表决:(1)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2)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

 

3. 《分拆上市若干规定》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分拆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拆对各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分拆预计和实际的进展过程、各阶段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具体措施、方案等。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披露对投资者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二)上市公司决策
 

结合《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需要就如下共同性事项设置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拆上市若干规定》的议案;

2. 关于本次分拆目的、商业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3.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4. 关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5. 关于分拆子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6. 关于《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的预案/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8. 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分拆相关事宜的议案。


目前三个案例在共同性事项的议案设置及信息披露上不尽统一,境内分拆上市是新生事物需要持续的实践优化和规则完善。

 
(三)监管意见
 

《分拆上市若干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应当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持续监管意见”。但《分拆上市若干规定》并未对该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而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确立的原则,逐步完善有关业务规则”。同时,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指出,港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建议需要呈交香港联交所审批。

 
结合三家上市公司公告的分拆上市预案等文件,分拆上市后续的审批事项包括:
 

1. 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分拆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履行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具体细则尚待明确);

3. 中国铁建、上海电气均系A+H上市公司,已在香港联交所履行了本次分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待获得香港联交所关于本次分拆的同意。

 

三、同业竞争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规定,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一)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
 
1.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对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作出了规定:

 

(1)核查范围: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

 

(2)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核查认定“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2. 科创板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行人“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如何理解“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作出说明: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境内分拆上市中关于同业竞争问题的处理
 

结合上述规定以及三家已公告分拆上市预案的案例,关于境内分拆上市是否符合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论证及处理方式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1. 主营业务情况
 

对比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说明分拆后上市公司与分拆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

 
2. 对于上市公司与分拆子公司存在部分相同业务的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该相同业务占分拆子公司业务比例低,非主营业务。例如:

 

上海电气:上海电气下属企业与分拆子公司电气风电存在少量的光伏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同。电气风电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55,735.91万元、617,109.94万元;而电气风电2017年至今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累计收入约为0.72亿元,占业务比例较低,规模较小。

 

中国铁建:分拆子公司铁建重工全资子公司株洲中铁电气物资有限公司(“电气物资公司”)与中国铁建并表子公司存在接触网支柱生产业务相同。该项业务于2016至2018年期间在铁建重工营业收入中占比低于2%,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2)对于该相同业务的现有合同,分拆子公司承诺仅履行现有相关业务合同,在现有相关业务合同执行完毕后,不再从事该领域业务。例如:

 

上海电气:电气风电出具相关承诺函:“1、本公司现有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执行完成后,不再从事该领域业务;2、在上海电气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若上海电气及其下属其他单位继续从事风电工程总承包业务,本公司不从事风电工程总承包业务,本公司将根据业主方的要求,仅提供风电设备合同相关的配套服务。

 

中国铁建:因电气物资公司尚在履行中的相关业务合同系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如立即停止生产接触网支柱,将造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铁建重工已承诺将促使并确保电气物资公司不会签署任何新的接触网支柱销售合同,不会在接触网支柱领域开拓新的业务机会。

 
3. 为避免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承诺拟采取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的措施包括:
 

(1)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分拆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上海电气、上海建工)

 

(2)若未来获得与分拆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上市公司将尽力将商业机会让渡予分拆子公司(上海电气);或上市公司尽力促成分拆子公司获得该等商业机会(上海建工);

 

(3)若上市公司未来出现与分拆子公司存在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上市公司将转让相关资产和业务,向分拆子公司提供优先受让权(上海建工);或分拆子公司可以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未来出现的除现有竞争业务之外的存在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中国铁建)。

 
四、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1.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要求中介机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

 
2. 科创板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境内分拆上市中关于关联交易问题的处理
 

目前三家已公告分拆上市预案的案例关于分拆上市后关联交易问题的论证及处理方式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1. 现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2. 为保证分拆后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作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主要包括:

 

(1)尊重分拆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其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避免或逐渐减少上市公司与分拆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谋求任何超出交易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4)避免上市公司违法占用分拆子公司的资金、资产。

 
五、独立性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与分拆子公司应当在“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为分拆子公司后续上市进程的顺利开展并创造有利条件,上市公司分拆重组环节需要关注独立性方面的要求。

 
1. 资产完整
 

在分拆重组过程环节,应当明确与分拆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业务体系,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专有权。

 

除关注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外,还应分析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风险,是否存在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租赁或授权使用的资产。

 
2. 财务独立
 

分拆子公司应当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资金使用的情况。

 
3. 机构独立
 

分拆子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避免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方式对分拆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与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 人员独立
 

分拆后应当避免上市公司与分拆子公司之间存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注意首发办法关于董事、高管最近3年/2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条件,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关注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好人员劳动关系的转移安排。

 
5. 业务独立
 

在分拆重组环节,应当将分拆子公司的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区分,实现分拆子公司业务独立。如上海建工的分拆预案披露,建工材料及相关主体经过适当的重组后,建工材料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业务独立方面的重点关注问题。

 
六、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可以担任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分拆上市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分拆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上市公司分拆,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承销等相关规定;涉及重组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

 

分拆上市除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外,还涉及分拆子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事项。那么,上市公司就分拆事项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还可以继续担任子公司首发上市的保荐机构或重组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规范要求主要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前述两个管理办法和《分拆上市若干规定》并未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可推断的结论意见。

 

目前三家已公告分拆上市预案的案例也都尚未披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仅表示“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分拆出具专业意见”。这一问题还有待监管规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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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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