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设立专门用于并购的公司主体,
利用委托持股或协议安排等手段
来规避法定的操作程序,
掩饰并购的真实交易内容,
以达到并购的特定效果
或解决并购的操作性等方面的目的。
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好处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实务操作中,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被大量采用,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因为其有以下几大好处:
第一,是可以简化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公司法规定,
企业合并、分立,
需要股东会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权律师李晓红认为,
如果股东会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
则并购计划陷入僵局,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可以绕开股东会表决这道门槛。
第二,
是为了确保被并购主体企业不会因为并购而注销。
股权律师李晓红指出,
某些具有特殊资源的并购目标企业,
其“壳”的价值甚至超过其资产价值,
保“壳”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
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四,
是为了掩饰并购主体的真实身份,
帮助一些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主体进入特定领域。
第五,
是为了控制持股比例。
在股权结构上达到非实质控股的法律效果,
从而规避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合并的目的。
第六,
是为了激励员工和管理层而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实现做好规划和安排,
降低员工离职套现的随意性。
第七,
是为了实现节税目的进行并购交易的税务策划,
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企业并购。
第八,
是为了实现海外上市。
三、并购交易模式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价值
股权律师李晓红认为,
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交易模式下,
引入特殊目的公司尤为必要:
(一)以股权形式支付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对价,
俗称“换股”,
能够缓解大量的现金支付压力。
(二)我国《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
法规明确了企业并购的具体税收优惠制度。
为了使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的交易形式
符合这些制度规定的交易标准,
进行交易结构的筹划和设计,
就必然要建立特殊目的公司。
(三)为了减少交易环节、
提高并购决策而建立特殊目的公司。
在资产收购交易模式下,
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
往往需要在资产所在地设立子公司
或分公司来运营该资产。
而直接选择双方共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不但能够减少直接的现金支付,
还有利于并购融资安排,
而且减少了资产收购的操作环节。
四、如何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杠杆收购
曹魏公司是三国知名企业,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先后开发过铜雀台高档小区,
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东吴公司是一家制船企业,
最近几年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
但船厂所在地属于政府市区规划范围,
土地价值未来升值空间巨大。
曹魏公司便与东吴公司洽谈收购事宜。
曹魏公司的董事长曹操,
与东吴公司董事长孙权相谈甚欢。
双方约定:
东吴公司将价值20亿的核心资产
——船厂所在地块,
以资产收购的形式并入曹魏公司。
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
曹魏公司与东吴公司共同设立赤壁公司,
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第二步,
曹魏公司以9亿人民币现金出资,
占60%的股份。
东吴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从东吴船厂土地使用权价值中
拿出相当于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并将其过户到赤壁公司名下,
占40%的股份。
第三步,
东吴公司剩余资产,
价值约1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
由东吴公司卖给赤壁公司。
第四步,
曹魏公司并不投入购买东吴公司这14亿资金,
而是以赤壁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购买。
以上操作,
曹魏公司仅以9亿元的资金,
就控制了东吴公司20亿元的核心资产。
五、股权律师李晓红评析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本案中,
曹魏公司就是典型的利用了特殊目的公司
——荆州公司,
实现了杠杆收购。
首先,
被并购方
——东吴公司以被并购的部分资产出资,
并购方
——曹魏公司以现金出资。
双方共同设立用于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
——荆州公司。
再通过荆州公司以资产担保进行融资,
对被并购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并购。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曹魏公司利用荆州公司的操作方法,
一方面,
将东吴公司的复杂债务
和大量职工保险金遣散费赔偿金留在了东吴公司;
另一方面,
又以被并购的土地使用权为担保,
实现了融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