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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三国】企业并购:如何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杠杆收购?
发布日期:[2022/2/11 16:58:00]    共阅[566]次

一、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是指设立专门用于并购的公司主体,


利用委托持股或协议安排等手段

来规避法定的操作程序,


掩饰并购的真实交易内容,

以达到并购的特定效果

或解决并购的操作性等方面的目的。




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好处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实务操作中,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被大量采用,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因为其有以下几大好处:


第一,是可以简化企业并购的操作程序。


公司法规定,

企业合并、分立,

需要股东会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权律师李晓红认为,

如果股东会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

则并购计划陷入僵局,


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可以绕开股东会表决这道门槛。




第二,

是为了确保被并购主体企业不会因为并购而注销。


股权律师李晓红指出,

某些具有特殊资源的并购目标企业,

其“壳”的价值甚至超过其资产价值,

保“壳”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

是为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四,

是为了掩饰并购主体的真实身份,

帮助一些不具备股东条件的主体进入特定领域。




第五,

是为了控制持股比例。


在股权结构上达到非实质控股的法律效果,

从而规避信息披露或财务报表合并的目的。


第六,

是为了激励员工和管理层而实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实现做好规划和安排,

降低员工离职套现的随意性。


第七,

是为了实现节税目的进行并购交易的税务策划,

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企业并购。


第八,

是为了实现海外上市。




三、并购交易模式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价值



股权律师李晓红认为,

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交易模式下,

引入特殊目的公司尤为必要:


(一)以股权形式支付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对价,

俗称“换股”,

能够缓解大量的现金支付压力。




(二)我国《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

法规明确了企业并购的具体税收优惠制度。


为了使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的交易形式

符合这些制度规定的交易标准,


进行交易结构的筹划和设计,

就必然要建立特殊目的公司。





(三)为了减少交易环节、

提高并购决策而建立特殊目的公司。


在资产收购交易模式下,

收购方在完成收购后,

往往需要在资产所在地设立子公司

或分公司来运营该资产。


而直接选择双方共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不但能够减少直接的现金支付,

还有利于并购融资安排,

而且减少了资产收购的操作环节。




四、如何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杠杆收购



曹魏公司是三国知名企业,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先后开发过铜雀台高档小区,

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


东吴公司是一家制船企业,

最近几年经营不善,

负债累累。


但船厂所在地属于政府市区规划范围,

土地价值未来升值空间巨大。


曹魏公司便与东吴公司洽谈收购事宜。


曹魏公司的董事长曹操,

与东吴公司董事长孙权相谈甚欢。


双方约定:

东吴公司将价值20亿的核心资产

——船厂所在地块,

以资产收购的形式并入曹魏公司。




具体操作为:


第一步,

曹魏公司与东吴公司共同设立赤壁公司,

注册资本15亿人民币。


第二步,

曹魏公司以9亿人民币现金出资,

占60%的股份。


东吴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从东吴船厂土地使用权价值中

拿出相当于6亿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并将其过户到赤壁公司名下,

占40%的股份。




第三步,

东吴公司剩余资产,

价值约14亿元的土地使用权,

由东吴公司卖给赤壁公司。


第四步,

曹魏公司并不投入购买东吴公司这14亿资金,

而是以赤壁公司的名义从银行贷款购买。


以上操作,

曹魏公司仅以9亿元的资金,

就控制了东吴公司20亿元的核心资产。




   五、股权律师李晓红评析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本案中,

曹魏公司就是典型的利用了特殊目的公司

——荆州公司,

实现了杠杆收购。


首先,

被并购方

——东吴公司以被并购的部分资产出资,


并购方

——曹魏公司以现金出资。


双方共同设立用于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

——荆州公司。


再通过荆州公司以资产担保进行融资,

对被并购企业的剩余资产进行并购。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

曹魏公司利用荆州公司的操作方法,


一方面,

将东吴公司的复杂债务

和大量职工保险金遣散费赔偿金留在了东吴公司;


另一方面,

又以被并购的土地使用权为担保,

实现了融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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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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