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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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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实务
发布日期:[2022/2/11 9:26:00]    共阅[549]次

       西方经济学从规模经济、交易成本、价值低估以及代理理论的发展阐述了企业并购理论。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史蒂格尔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世界最大的500家企业都是通过资产联营、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手段发展起来的。

       

       在国内,关于企业并购的研究重点基于规模经济、买壳上市、提高管理效率等经营管理动机。目前,并购已经成为企业超常规发展的重要途径,由此产生的法律和涉税问题也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一、相关法律问题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相当于吸收合并

      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

      公司并购主要包括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一般又合称公司收购。

(一)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不同点




1、二者主体不同


      公司合并是公司间的行为,主体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公司合并要由参加合并的各公司作出决议,要有合并各方公司签订协议。


      股权收购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主体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 协议收购中,收购方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订立协议;要约收购中,收购方要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


2、二者效力不同


      公司合并的效力使公司实体发生变化,被并目标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丧失法律人格,并入存续公司。新设合并中,各方都解散,丧失法律人格,新设公司取代合并各公司。


      股权收购的效力使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本身不发生变化,依然存续。在股权收购中,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目标公司作为收购方的控股子公司而存在。


      公司合并中解散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承担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本身未发生变化,并未丧失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由目标公司自身承担


3、二者性质不同


      公司合并须由双方达成合并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结果。合并公司与被合并公司处于“友好”关系中。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合并双方表面上也呈“友好”关系状态。


      在股权收购中,收购者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关系就不尽一样。当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响应并积极配合时,收购就成“友好”收购性质;当被收购公司管理层拒绝、阻碍收购时,收购就呈“敌意”收购性质。


4、二者程序和法律适用不同


      公司合并作为一种法定合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包括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股东会对合并做出特别决议;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实施债权人保护程序;办理合并登记等。


      股权收购则不需要履行上述程序,不须取得目标公司管理层、权力机构的同意,不需要债权人保护程序等。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属于股东转让出资、股份的行为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股份、出资的规定。


      从以上的对比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因为原目标公司法人主体消失,涉及到的债权债务以及税务不可追朔,已列入债权人保护除外。公司股权收购,虽然股权做了变更,股东和法人都已经改变,但是因为目标公司法人实体仍然存在,涉及到的纠纷可依法向被并购的目标公司追朔。


(二)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




1、标的物不同


      就一个公司或者企业而言,股权转让所转让的是股权,资产转让所让渡的是资产。 资产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资本,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公司有权转让属于自己的资产,而不能转让属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否则就是侵犯股东权利的行为。


      相应地,公司股东只能转让自己拥有的对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公司的资产,否则就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侵犯。

      

2、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


      股权收购购买的是对被收购企业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财产也没有直接的处置权。


3、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直接组织或参与被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和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活动,如采购风险、销售风险、资产储备风险、运输风险、决策风险、投资风险、纳税风险等等。


      股权收购只承担投资收益风险,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也远远不如实施资产收购的企业。


4、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资产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收购企业经营成果的直接分配者。


      股权收购完成后,收购企业不直接参与管理,除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并出任董事长外,一般均是被动地接受经营成果的分配。


5、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


      对于资产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资产都应按资产收购清单中的交易资产名称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应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等等。


      股权收购不论是采取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假如目标公司不赢利,通常要使用清算价格法得出的净资产值来进行价值评估,对买主而言,他可能更愿意进行资产交易而不是股权交易。



   二、公司收购环节涉及到的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参照国税【2013】66号、国税【2011】13号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直接转让或者分多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在资产转让后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不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产权人未发生变化,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所得税


1、股权转让方是个人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经税务机关确认,不交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是公司


      转让股权所得收入按转让财产收入扣除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50号《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文,在企业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的,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2014】63号公告,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损益,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无论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均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三、需要投资方关注的风险点

      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转让方将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和股权一并转让的情况。这时,收购方不但需要考虑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还要考虑目标公司出让资产本身是否有瑕疵、公司是否有未尽纳税义务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并购成本或并购后经营成本。




(一)注册资本金问题


      在并购时,投资方要关注被并购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实际出资,所有股东是否已实际缴足注册资本金。


(二)被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


      在并购时,投资方要关注被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具体如下:


1、被并购公司资产的构成、有无担保质押账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


2、被并购公司的负债中短期债务、长期债务,可抵消债务、不可抵消债务;


3、被并购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以及股权配置、有无优先股及关联股东的股东等。


(三)被并购公司是否有应尽未尽义务


1、被并购公司可能的诉讼风险:劳动合同、原股东盈余分配是否有争议及未尽事宜、有无债权债务纠纷等;


2、涉及到被并购公司应尽未尽纳税义务,焦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企业所得税缴税情况、预收账款中视同销售的税务问题等。


 

四、特别提醒------后续涉税问题




(一)所得税问题


法人单位作为投资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目标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和资产同步出让的,收购一方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了法人财产权的整体转移,股东发生了变化,产权人未发生变化,也是规避土地增值税方面的考虑。


      但是,目标公司已售不动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已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摊入清算成本中,直接影响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可扣除成本,进而影响后续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后续只是以租赁形式获取租金收入,那么实务中不会涉及到土地增值税问题。


       涉及车库涉及增值税详见本公众号中《车库权属及涉税问题》。




       本文对股权并购涉及到的法务税务问题简单做了归纳,其中不含新三板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对应的一些税收法规,在实践中也要根据并购形式灵活运用。


       今夜无税与你一起分享一个不一样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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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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