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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华谈并购之第194期——华凯创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创业板、跨境电商...
发布日期:[2022/2/9 15:23:05]    共阅[384]次


摘要:

本案例是二次过会案例,我们从多年来的案例分析大致可以得出,如因盈利能力被质疑的案例,如果有勇气再次申报的大部分都会过会,当时的否决只能说是在不合适的时间做了不合适的事情。

本案例是收购跨境电商,近年来类似案例也有好几起,命运各不相同,这一点我也很疑惑,但是标的公司肯定是表现出了非常良好业绩。本案例在审核过程中依然围绕着业绩增长、收入情况、利润情况、研发情况、评估合理性和方案设计这个几个方面重点关注。由于该项目在两年前做过申报,之前拍的胸脯后续也被印证了,因此并没有对相关问题不依不饶。不过从审核问题的角度我们发现交易所问询函比较喜欢从申报文件的表述出发,更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因此在撰写相关文件的时候,用词必须谨慎,否则让解释为啥这么说的时候就尴尬了。另外,创业板审核在交易所,审核中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环节,不过本案例中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出现了几个新问题,也是比较有意思,可能是有外部委员的关系,关注点会更多元化。

由于本案例前后延续时间比较久,期间监管政策有所变化,因此中间做过几次方案调整。虽然2020年业绩暴增,导致估值也大幅上涨,但是本次交易依然采取2019年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关于实控权稳定性的问题,由于标的确实非常大,审核中也担心控制权不稳定,因此做了一系列的稳定控制权安排,可以借鉴。另外,标的公司是跨境电商,关于财务真实性等方面的核查报告书做了详细描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公告。

本案例是典型的市场化撮合案例,不是通道业务,因此商务谈判条款特别值得大家关注和学习:

1、关于业绩承诺,延续前一次申报的2019年开始作为对赌期,其实本不需要,大概是为了后续超额业绩奖励的安排所以加了2019年度。另外关于审核期间延期对赌的问题,在《上市1号》里明确规定,对赌期不少为重组完成后三个会计年度,因此如果当年完不成审核监管导向是要延期对赌的。

2、关于业绩对赌补偿安排,罗晔和其他投资者虽然没有100%持股,但是对赌了100%估值,相信也是为了更好地过会,当然按照持股比例也没有问题,因为他们的持股比例有已经非常高了。另外,罗晔和其他投资者的赔偿公式还不一样,罗晔按照每年对赌,其他投资者每年按照累计对赌。这些安排也比较有利于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3、超额业绩奖励方面,本案例约定地特别细致,印象中是近三年中约定最细致的。这个条款是非常保障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约定,相信也是在方案的各个方面相互妥协的结果。

4、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安排,可以作为类似轻资产公司的借鉴。轻资产公司金蝉脱壳本就具备先天优势,如何做好人员的绑定工作确实非常重要。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2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202167日完成注册。

一、方案概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及汇丰大通壹号合计持有的易佰网络9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易佰网络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易佰网络剩余10%股权,由上市公司后续根据易佰网络经营业绩等情况以现金方式收购,具体收购估值、时间另行协商确定。

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包括周新华在内的合计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将以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为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偿还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银行贷款、“易佰云”智能化企业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25%,具体如下:




二、方案看点

1、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情况

1)第一次交易方案调整

公司于20191024日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标的资产为易佰网络90%股权。

2020116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3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了审核,未予通过,审核意见为: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203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20203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结合20202月修订的《发行办法》、《非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发行办法》、《非公开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等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主要调整项目包括: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已于2020731日废止,相关规则发布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上述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第二次交易方案调整

20204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定价发行的相关监管意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发行办法》、《非公开实施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原确定的七名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另外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将募集配套资金由定价发行调整为询价发行,相应调整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数量和股份锁定对象数量和股份锁定期,交易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已于2020731日废止,相关规则发布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上述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3)第三次交易方案调整

20206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结合20206月新实施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再融资注册管理办法》、《非公开实施细则》、《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经友好协商,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进行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相应由30,791.30万元调整为50,000.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偿还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银行贷款、易佰云智能化企业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已于2020731日废止,相关规则发布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上述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20206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以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发行价格。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已就本次方案调整重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2、标的资产估值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根据中联评估以20194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易佰网络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1535号),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易佰网络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2019430日,标的公司易佰网络100%股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值为168,151.00万元,标的资产易佰网络90%股权对应评估值为151,335.90万元。

鉴于《易佰网络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9]1535号)有效期届满,中联评估分别以20191231日和20206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易佰网络100%股权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0]1178号、中联评报字[2021]60号《易佰网络加期评估报告》。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易佰网络100%股权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收益法评估结果,截至20191231日和2020630日,标的公司易佰网络100%股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评估值分别为182,330.00万元、209,830.00万元,较2019430日评估值分别增加14,179.00万元、41,679.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前后三个评估基准日之间未出现贬值,加期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仍以截至2019430日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作价为151,200.00万元。

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金额为151,200.00万元,且本次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取得标的公司控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列示如下:




4、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周新华持有上市公司13.01%股份,其控股企业神来科技持有上市公司13.07%股份,周新华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6.08%的表决权,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发生变更。

20187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及其配偶罗晔因看好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未来发展,与职业投资人李旭、黄立山及标的公司当时股东胡范金、庄俊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周新华、罗晔夫妇向胡范金、庄俊超提供借款6,000万元,后者以借款形式向标的公司补充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该等款项已于20187月到位),上述借款在标的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达到约定业绩指标、缴足注册资本等先决条件满足后,可作为受让标的公司相应股权的对价,且周新华、罗晔夫妇和李旭、黄立山有权届时另行出资13,200万元受让标的公司相应股权。上述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和工商变更登记于20193月完成。因此,罗晔受让标的公司股权于20193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与标的公司股东确定投资应追溯至20187月。本次交易中,罗晔作为交易对方之一,以其所持有的全部标的公司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鉴于罗晔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日期早于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即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日,本次交易后罗晔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认定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变更时不剔除计算。

本次交易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金额为1,267,791,862.91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8.80/股,对应发行股份数量为144,067,253股(各交易对方股份数量计算结果出现不足1股的,尾数舍去取整),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的金额为244,208,137.09元。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的配偶罗晔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周新华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交易前后,周新华均持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周新华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神来科技和罗晔合并计算。为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罗晔出具了《关于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投票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方面一致行动。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和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周新华和其控股企业神来科技及其配偶罗晔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0.26%27.81%股份,并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能通过其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和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周新华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维持或变更控制权、调整主营业务的相关安排、承诺、协议

1)交易方案谈判充分考量实际控制权稳定性

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是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进行谈判协商的基本前提。根据本次交易方案,罗晔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的配偶以其所持有的易佰网络全部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且周新华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票总数的10%(含本数),从而增加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所支配表决权数量,提升其与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胡范金所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数量的差距。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出具《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其配偶罗晔、其控股企业神来科技出具《关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周新华、罗晔夫妇不会将其所持有及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不会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在前述期限内,周新华不会以任何形式主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罗晔不会协助或促使除周新华外的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2、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神来科技不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行使,不会放弃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不会协助或促使除周新华外的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3、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撤销。若上述相关主体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罗晔出具《关于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罗晔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投票权和其他股东权利方面一致行动。

4)除罗晔外,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南平芒励多及其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南靖超然及其实际控制人庄俊超、易晟辉煌、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及汇丰大通壹号已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次重组完成后3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主体将独立行使投票权和其他股东权利;在前述期限内,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主体将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会通过与上市公司其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2、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可撤销。若本企业/本人违反前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全体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或委托表决的安排,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列示的关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形。

6)胡范金、庄俊超、易晟辉煌出具《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胡范金、庄俊超、易晟辉煌相互之间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一致行动或委托表决的安排,也不存在其他直接或潜在的长期利益安排,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列示的关于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情形。

7)除罗晔外,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出具《关于不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函》和《关于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除交易对方之一罗晔的配偶周新华拟认购不低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票总数的10%(含本数)以外,其他交易对方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及汇丰大通壹号已出具《关于不参与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各自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及关联方不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并出具《关于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也不主动通过其他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被动因素增持除外)。

8)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的安排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协商情况,各方拟在本次交易具体方案确定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时,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的具体提名安排约定如下: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南平芒励多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不超过1名非独立董事,南靖超然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不超过1名非独立董事。因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可向上市公司提名不低于4名非独立董事,占非独立董事总人数不低于三分之二。

2、为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易晟辉煌、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汇丰大通壹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不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时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

9)标的公司剩余10%股权的后续收购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有10%股权未转让给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签署的《框架协议》,未参与本次交易的易佰网络剩余10%股权,由上市公司后续根据易佰网络经营业绩等情况以现金方式收购,具体收购估值、时间另行协商确定。

6、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83.85%83.85%,现金支付比例为16.15%。各交易对方取得对价具体情况如下:




7、锁定期安排

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和业绩承诺期届满且确认其已履行完毕全部利润补偿义务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之前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汇丰大通壹号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罗晔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新华的配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罗晔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罗晔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锁定期内,交易对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对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交易对方均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8、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方案

1)业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承诺,若本次交易能在20201231日(含当日)前完成,标的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100万元、17,000万元、20,400万元、25,10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201231日(含当日)前完成,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至2023年,标的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实现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100万元、17,000万元、20,400万元、25,100万元、29,000万元。

2)业绩补偿

①未实现业绩承诺时的业绩补偿方式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补偿方式: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需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时,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业绩承诺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违约责任时,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胡范金、庄俊超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②业绩补偿对本次交易作价的覆盖程度

虽然本次交易中,只有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4名交易对方参与业绩对赌,晨晖朗姿、繸子马利亚、李旭、黄立山、汇丰大通壹号未参与业绩对赌,但业绩承诺方承担标的资产100%的业绩补偿责任,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

业绩承诺方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出来的应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以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股份对价总额(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上限。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按0取值,即业绩承诺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补偿,但业绩承诺方已经进行的补偿不冲回。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获得的交易总对价(即补偿金额上限)为124,430.18万元,占本次交易作价151,200万元的82.30%。因此,只有当业绩承诺期合计实际净利润仅为承诺净利润的17.70%(若本次交易能在20201231日(含当日)前完成,业绩对赌期为2019-2022年,承诺净利润的17.70%13,558.20万元;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201231日(含当日)前完成,业绩对赌期为2019-2023年,承诺净利润的17.70%18,691.20万元)时,业绩承诺方所取得的对价才无法覆盖本次交易作价,而2019年、2020年易佰网络已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528.14万元、36,356.01万元。因此,业绩补偿方式覆盖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较高,具有可行性和充分性,在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时无法完全履行业绩承诺补偿的可能性较小。

3)业绩承诺补偿金额

在本次交易完成(标的资产完成交割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下同)及易佰网络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后,若易佰网络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业绩承诺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下:

①罗晔的业绩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若易佰网络当期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则触发罗晔的业绩补偿义务,补偿金额为:

罗晔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本次交易中罗晔转让易佰网络股权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转让易佰网络股权的比例

②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的业绩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若易佰网络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触发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的业绩补偿义务,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各自补偿金额为:

各自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各自转让易佰网络股权占业绩承诺方合计转让易佰网络股权的比例-各自累计已补偿金额

南平芒励多、罗晔、南靖超然、易晟辉煌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计算出来的应补偿金额(包括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以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股份对价总额(含转增和送股的股份)为上限。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0时,则按0取值,即业绩承诺方无需向上市公司补偿,但业绩承诺方已经进行的补偿不冲回。

9、超额业绩奖励

本次交易完成后,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易佰网络完成以下目标:

1)易佰网络2020年、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正数,且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

2)易佰网络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每年的存货周转率不低于2.8(次/年),存货周转率计算方式为: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3)易佰网络2019年、2020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各相应年度的承诺净利润数;

4)易佰网络2022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

5)易佰网络2023年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

1)本次交易在20201231日(含当日)之前完成的业绩奖励安排

上市公司同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对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①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同时满足上述第(1)至(4)项目标,则上市公司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对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以及2022年实现净利润减去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2022年实现净利润数-2022年承诺净利润数)*50%

②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同时满足上述第(1)、(2)、(3)项目标而未能满足第(4)项目标,则上市公司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前述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

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超过上述限制的部分则不再支付。如根据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上市公司无需支付超额业绩奖励。

2)本次交易未能在20201231日(含当日)之前完成的业绩奖励安排

上市公司同意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对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①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同时满足上述第(1)至(5)项目标,则上市公司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对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以及2022年、2023年各年分别实现净利润减去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2022年实现净利润数-2022年承诺净利润数)*50%+2023年实现净利润数-2023年承诺净利润数)*50%

②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满足上述第(1)、(2)、(3)目标而未能满足第(4)项及第(5)项目标,则上市公司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前述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

③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满足上述第(1)、(2)、(3)、(5)项目标而未能满足第(4)项目标,则上市公司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前述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2023年实现净利润减去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2023年实现净利润数-2023年承诺净利润数)*50%

④业绩承诺期届满,如易佰网络于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满足上述第(1)、(2)、(3)、(4)项目标而未能满足第(5)项目标,则甲方同意将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对应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30%,以及2022年实现净利润减去当年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奖励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2019年、2020年、2021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数)*30%+2022年实现净利润数-2022年承诺净利润数)*50%

超额业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减去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后超出部分的50%,超过上述限制的部分则不再支付。如根据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上市公司无需支付超额业绩奖励。

上述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及其所获奖励金额、支付安排由易佰网络总经理拟定,报易佰网络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同意,超额业绩奖励支付安排以不影响易佰网络正常经营活动开展为原则且资金来源为易佰网络,易佰网络不得通过外部融资活动筹措资金发放该超额业绩奖励。

易佰网络应在业绩承诺方与上市公司就《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各项业绩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且易佰网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超额业绩奖励总额扣除易佰网络应代扣代缴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如有),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分两年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其中第一年支付部分不超过超额业绩奖励总额的50%

在以上超额业绩奖励分配时,如易佰网络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在业绩承诺期内从易佰网络离职的,则该已离职员工不得享有超额业绩奖励。

10、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20196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99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9101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910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的相关议案。

2020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及《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3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3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4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解除<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周新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61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交易方案调整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周新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82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0924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议案。

20201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11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之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及交易对价的议案》、《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签署<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2142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注册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1、因被认定违反平台开店规则而被平台强制关店的风险

标的公司属于泛品类电商,2019年、2020年实现销售的SKU总数分别超过37万个和42万个,涵盖上百个细分品类,需在第三方平台拥有较大数量规模的网店,来实现更精细的店铺运营和更高效的流量转化。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多家子公司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和运营店铺,店铺数量和销售收入均呈增长趋势,其中在亚马逊的收入占比分别超过50%60%,网店数量分别为334498个。

亚马逊平台规则规定,除非您有开设第二个账户的合理业务需要且您的所有账户均信誉良好,否则您只能为每个商品销售地区保留一个卖家平台账户。如果您有任何信誉不佳的账户,我们可能会停用您的所有销售账户,直至所有账户拥有良好的信誉。合理的商业理由示例包括:您拥有多个品牌,并分别维护单独的业务;您为两个不同且独立的公司制造商品;您应聘参与需要单独账户的亚马逊计划。标的公司基于多品类发展的经营策略通过多家子公司经营多个亚马逊网店,与上述亚马逊平台规则列举的合理商业理由存在一定差异。假如亚马逊未来认定标的公司经营多个亚马逊账号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违反店铺注册规则并关闭店铺,导致标的公司无法继续在亚马逊平台经营,则标的公司可能面临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下滑幅度超过50%的风险,从而对整体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无法达到承诺业绩、上市公司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等相关负面结果,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未来,若第三方平台认定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违反相关规则,或调整其店铺注册和运营的政策及限制规则,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的网店实施大面积的账户冻结、强制关闭等限制性措施,标的公司的网店数量将大幅削减,存在无法通过单一或少数网店来实现多店铺模式下的业绩规模和增速的风险,标的公司来自于相关平台的收入可能大幅下降,进而导致标的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易佰网络所经营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网店被平台强制关闭,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和总经理庄俊超承诺将赔偿因店铺关闭而导致易佰网络及其子公司无法在平台提取的款项,若因上述情况导致易佰网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出资人分别为胡范金夫妇、庄俊超夫妇且胡范金、庄俊超分别持有99%出资份额)、易晟辉煌(易佰网络员工持股平台)需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赔偿、违约责任,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易晟辉煌、胡范金、庄俊超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2、被注册地或销售地税务及财政主管部门追缴税款的风险

标的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向美国、欧洲等地区的终端消费者销售商品,涉及的主要境外税包括欧洲增值税、美国销售税和关税。在欧洲,英国、德国有关电商的增值税立法分别于20183月和20194月生效,其余国家尚未完成针对电商增值税行为的立法。尽管易佰网络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欧洲增值税相关规定而被相关部门追缴或处罚的情况,但自上述时点至2020年末期间,易佰网络在英国、德国两个国家存在一定的被追缴增值税的风险。随着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从202111日起在英国和从202171日起在27个欧盟成员国开始对电商平台卖家代扣代缴增值税,易佰网络在英国和欧盟地区未来将不存在未足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在美国,大部分州电商平台承担为卖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而在佛罗里达州、堪萨斯州,由于电商平台不为卖家承担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标的公司如不主动申报,则存在一定的销售税追缴风险。

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和总经理庄俊超已就欧洲增值税、美国销售税、进口关税、香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全部境内外税种的潜在追缴风险出具兜底承诺,将无偿代标的公司承担相关追缴税款及对应罚金,标的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费用,确保上市公司华凯创意及其股东不因此遭受损失。

13、差异化竞争策略被替代或被复制的风险

标的公司在发展初期采取品类差异化策略,优先选取更新换代较慢、细分市场需求较大、市场竞争程度较低且产品售价不高的产品,已初步建立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是,泛品类跨境电商的供应商类型和采购渠道不存在显著差异,在选品方面不存在明显的进入壁垒或门槛,标的公司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和可复制性。随着未来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竞争加剧,海外电商市场容量增速放缓,从长期来看,标的公司销售品类所面临的同质化竞争风险也会随之提升,存在竞争优势减弱、经营业绩下滑等经营风险。

14、中美经贸关系恢复不及预期的风险

20185月以来,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出口政策等方面呈现保护主义趋势,其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给我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环境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汇率变动、合规性监管政策等经营规则的变动风险。2020115日,中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推动美方实现对华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折,包括暂停原定20191215日要加征的关税,并将201991日生效的对华已加征关税税率从15%降至7.5%,有助于推动中美经贸关系逐步回归正轨1。新任美国总统拜登上台后,有关国际贸易和关税方面的政策和态度逐渐释放。美国贸易代表戴琦在20212月末美国参议院组织的听证会上,虽然承认中国是重要的合作伙伴,但也认为中国是强大的对手,支持以关税作为抗衡中国贸易政策的合法工具,表示美国商务政策新团队不打算彻底改变特朗普政府的强硬立场。在此背景下,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落实进程和效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于中美经贸关系的恢复以及中国面向美国的跨境出口电商业务可能存在不利影响。

15、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带来的风险

现阶段,虽然我国在新冠疫情防控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经济活动全面恢复,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但假如未来发生较大范围内的第二波新冠疫情且政府再次出台限制人员流动、企业复工的疫情防控政策,则易佰网络及其上游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将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2020年上半年在海外多国爆发以来,海外消费需求加速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长期来看,对我国跨境出口电商行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短期来看,跨境物流价格和跨境物流时效波动频繁,上半年大幅增长,下半年逐渐回落,对易佰网络应对市场环境快速变化的能力提出了很大的挑战。2020年第四季度,德国、法国等部分国家为遏制第二波新冠疫情采取了不同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封锁政策,防控效果和持续时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进一步推动线上消费的同时,对于线上订单的配送成本和时效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16、商誉减值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成交价格较其可辨认净资产增值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会确认较大金额的商誉,依据《备考报告》模拟测算,假设本次交易于201811日已经完成,本次交易的合并成本与公司享有的易佰网络20181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形成商誉135,435.15万元,占上市公司20201231日备考总资产的比例为38.16%。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竞争环境或标的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发生不利变化,导致标的公司实际盈利水平显著低于预期,则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商誉将有可能会进行减值处理,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17、上市公司重组停牌前股价异动情况及产生的风险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2035日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本次停牌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创业板指数(399006.SZ)、证监会文化艺术指数(883187.WI)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幅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超过《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公司就本次重组事宜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限定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并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且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在本次停牌前6个月内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均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此公司股价在敏感信息前异动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但仍存在因此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的风险。

18、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创业板定位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及《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根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易佰网络主营跨境出口电商业务,是传统外贸出口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代表,具备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体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等规定。

19、易佰网络报告期内不存在委托他人发布虚假评论,修改或删除中、差评等行为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针对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发布虚假评论,修改或删除中、差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标的公司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易佰网络的营销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以折扣促销、平台秒杀等形式吸引客户购买以外,易佰网络主要通过关键词广告、优先展示等平台营销推广工具,将站内流量引入商品链接页面并转化为订单。

此外,易佰网络将部分新品免费赠送给网络红人,后者试用产品后撰写试用体验评价,相关评价为网络红人使用产品后的真实评价,且发布在网络红人的个人宣传渠道(例如红人网站、Youtube等),协助将站外流量引入到站内商品链接页面,并非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发布虚假评论。易佰网络的推广方式均是采用合规的站内外引流渠道,不存在委托他人采用不合规手段发布虚假评论、修改或删除中、差评等行为。报告期内,易佰网络使用网络红人站外引流推广的费用金额累计为41.37万元,占推广费用的比例极低。

此外,易佰网络制定了严格的《员工纪律行为规范》,员工本人或唆使他人进行平台刷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易佰网络有权对该员工记大过;造成严重后果的,易佰网络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予以赔偿。

2)对报告期主要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访谈,了解各平台关于卖家刷评的监管措施以及易佰网络网店的合规经营情况。经核查,各第三方电商平台均对于刷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监管政策(详见下表);报告期内,易佰网络经营的网店未曾出现因刷评、虚假宣传或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而被消费者起诉的情况。

3)抽查主要第三方电商平台主要网店的后台监管记录(亚马逊、速卖通、WishLazada报告期各期前10大网店合计72个网店,ebay网店不涉及后台监管记录),核查是否存在刷评被第三方电商平台处罚情形。经核查,易佰网络不存在因委托他人发布虚假评论、修改或删除中、差评等行为而被第三方电商平台处罚的情况。

易佰网络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出具承诺,报告期内,易佰网络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在其运营店铺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布虚假评论,修改或删除中、差评等行为;若易佰网络及其子公司因刷评、修改或删除中、差评等不规范的营销行为受到投诉、处罚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均由其本人承担。

20、易佰网络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等被处罚的情形

1)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用户信息的范围及用途

易佰网络主要从事跨境出口零售业务,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向国外终端消费者销售中国制造的高性价比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易佰网络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放的数据接口获取以下与订单执行直接相关的买家和订单信息:

1)买家ID、收货人姓名、收货人地址,用于核对买家信息是否正确完整,确保买家可以收到货物;

2)买家邮箱,部分电商平台提供买家邮箱信息,用于与客户的正常沟通,通知买家订单已经发货,主动联系买家沟通与订单相关事宜;

3)买家电话,用于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除上述与订单执行直接相关的买家和订单信息之外,易佰网络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不会获取有关买家个人的其他信息或隐私。

2)第三方电商平台关于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电商平台关于用户数据使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及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3)报告期内易佰网络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等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易佰网络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的访谈及查询百度(www.baidu.com)、Bingcn.bing.com)、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网站,并查询抽查主要网店后台的平台监管记录(亚马逊、速卖通、WishLazada报告期各期前10大网店合计72个网店,ebay网店不涉及后台监管记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佰网络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而被平台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易佰网络实际控制人胡范金出具承诺,报告期内,易佰网络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而被平台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产生的纠纷或争议;若易佰网络及其子公司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等行为受到投诉、处罚或产生其他纠纷的,所有因此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费用均由其承担。

4)易佰网络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措施

易佰网络已制定《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设置了严格的使用和提取权限,具体如下:

1)根据账号权限划分买家信息给对应的业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只能看到自己所负责账号中相关业务所对应的必要的买家信息。

2)业务人员未经直接上级、部门一级负责人、总经办审批同意,擅自导出、外发、泄露以上数据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3)审批通过后导出的数据文件,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业务人员须严格按照申请事由合理使用上述数据,擅自外发、泄露或挪作他用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4)敏感数据文件获得同意进行公开前,敏感数据知情人应将载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或载体)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敏感数据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敏感数据资料不被任何第三人调阅、拷贝。因个人保管不善导致数据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易佰网络与员工签署《员工保密协议》,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给易佰网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违约金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易佰网络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与订单执行直接相关的买家和订单信息,但已采取措施对用户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易佰网络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平台处罚的情形,也不存在因数据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产生的纠纷或争议。

21、主营业务概述

易佰网络是一家依托中国优质供应链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跨境出口零售电商企业。易佰网络通过亚马逊、ebay、速卖通、WishLazada等第三方平台,将汽车摩托车配件、工业及商业用品、家居园艺、健康美容、户外运动等品类的高性价比中国制造商品销售给境外终端消费者,构建了覆盖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非洲等多个地区的全球性销售网络。

自成立以来,易佰网络秉承让中国制造提升全球消费者的生活品质的企业使命,基于互联网思维、模块化管理和大数据技术进行上下游资源整合,解决多品类、多供应商、多平台、多仓库、多物流、多国家、多语言的复杂关系,链接国内供应商和国外消费者,提供优质跨境交易解决方案。

22、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

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通过对易佰网络财务报表揭示的历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经营历史、未来市场的发展等综合情况作出的一种专业判断。具体如下表所示:








23、本次交易的同行业可比交易分析

易佰网络经营跨境出口电商业务,近三年来,国内资本市场上并购交易中,被并购标的主营业务与易佰网络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交易情况如下:




24、任职期限承诺

1、管理层股东承诺,目标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详见上表)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至少48个月内仍在目标公司任职,并与目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2、如胡范金、庄俊超在上述任职期限内离职的,则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应分别按以下约定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不满12个月的,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应分别将本次交易中已获得的对价(含股份及现金对价,下同)的100%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上市公司;

2)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南平, 芒励多、南靖超然应分别将本次交易中已获得的对价的75%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上市公司;

3)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应分别将本次交易中已获得的对价的50%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上市公司;

4)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南平芒励多、南靖超然应分别将本次交易中已获得的对价的25%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上市公司。

3、如胡范金、庄俊超以外的其他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在上述任职期限内离职的,则管理层股东应按以下约定向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不满12个月的,管理层股东应按离职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上年度税前合计薪酬的4倍,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

2)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管理层股东应按离职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上年度税前合计薪酬的3倍,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

3)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管理层股东应按离职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上年度税前合计薪酬的2倍,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

4)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的,管理层股东应按离职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上年度税前合计薪酬,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

4、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目标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经上市公司同意,目标公司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其离职,均不视为违反上述任职期限承诺。

5、如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未经上市公司同意而离职,但管理层股东在核心人士离职后60日内聘请到经上市公司认可的具有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且目标公司在该等人员离职后仍实现承诺期业绩的,不视为违反上述任职期限承诺。

三、审核关注重点

第一轮问询:

1、关注业绩增长

1)结合跨境电商行业整体情况、标的资产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及现金流变化情况、标的资产一季度及半年度的同比业绩增速、存货周转率、经营性应收及应付项目等,进一步说明标的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由负转正的原因及合理性,受疫情影响海外市场线上购物销售额增加的趋势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转正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2)结合标的资产业务开展及迅速扩张所需资金预测情况及所需资金来源、销售回款情况等,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资金短缺风险,如是,说明具体应对措施并进行针对性特别风险提示。

2、关注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

1)结合调整前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变化情况说明短期内大幅增加募集资金额度的原因,相关决策是否审慎、合理,并说明新增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2)披露易佰云智能化企业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进展、所需资金的具体测算依据、募投项目收益测算情况等,并结合项目人员的配置计划、公司现有技术和人员储备说明项目投入金额的合理性。

3、关注毛利率水平

1)仔细对比可比公司销售产品品类差异,相应产品销售占比及毛利率水平等,并结合标的资产综合毛利率情况,3C电子类产品的占比及毛利率水平等,说明重组报告书中得出标的资产综合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在于毛利率相对较低的3C电子产品的收入占比较低结论的依据及合理性,上述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2)对比易佰网络与跨境通、傲基股份、有棵树等同行业泛品类跨境电商的主营品类、相关品类的进入壁垒、核心竞争优势、业务规模及各自规模优势情况、主要供应商或采购渠道、销售平台、产品开发的技术门槛以及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进一步分析说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毛利率持续高于其他泛品类跨境电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易佰网络的差异化竞争策略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和可复制性,未来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质化经营风险,标的资产保持其核心竞争优势的可行性等,披露预测期内标的资产继续维持高毛利水平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毛利率下滑风险,如是,披露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并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

4、关注标的公司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

1)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变动情况、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策略等因素,说明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业绩增长大幅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2)结合标的资产2020年期间费用变动情况,披露2020年净利润率较以前年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3)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利润率水平,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和标的资产的行业地位等,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净利润率水平的合理性。

5、关注网点开设情况及员工变化情况

1)按照第三方电商平台名称披露报告期内关闭网店的情况,包括数量、关店原因及对标的资产的影响,是否存在被第三方电商平台强制关店或处罚的情形。

2)说明对第三方名义网店的整改情况,包括整改内容、流程和完成整改的判断标准。

3)请结合易佰网络报告期内的人均管理网店数量、人均销售额、店铺信誉等级分布、订单缺陷率、店铺账号被封率、亚马逊BuyBox(黄金购物车)商品数量及占比等情况,说明易佰网络店铺客户满意度及售后服务相关情况,海量SKU运营策略的有效性及可持续性。

4)请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员工人数为口径计算,披露易佰网络报告期内、20201-6月的员工数量、变动率,员工人数是否与其营业收入扩张速度相匹配。

6、关注研发情况

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薪酬水平、易佰网络研发团队的人员构成和薪酬水平、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背景履历、软件著作权的用途、核心竞争优势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等情况,说明重组报告书中关于易佰网络技术优势的描述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有夸大、不实陈述,同时请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易佰网络所具有的核心竞争优势情况,是否存在被替代或被复制风险,及对易佰网络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7、关注营销情况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新客户来源及对收入贡献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不同推广方式对标的资产销售业绩提升的具体效果,并区分不同销售平台说明推广费用与其销售收入、新增客户量及点击率等主要运营指标的匹配性。

8、关注标的公司仓库情况

标的资产国内塘厦仓、国内虎门仓和国内慈溪仓的仓储面积分别为22,100㎡、33,900㎡和22,108㎡,请上市公司结合上述不同仓库的存储存货的主要品类差异、存货周转率情况、仓库租赁面积等,补充说明上述三个仓库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与其租赁面积的匹配性。

9、关注供应商情况

1)分析说明易佰网络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与其主要收入结构是否具有匹配性。

2)结合易佰网络常用采购渠道的采购金额占比、单个供应商平均采购金额、供应商选择流程、供应商备货响应效率、产品品控管理程序等说明易佰网络如何保持其售卖商品的价格、质量、备货速度等优势。

3)列表说明报告期内易佰网络前十大供应商的信用资质情况,是否与供应商约定关于销量不佳或产品质量问题的退换货等条款,如有,说明前述合同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并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易佰网络与供应商是否存在诉讼纠纷,如有,请说明具体的诉讼情况,包括纠纷事由、案件结果等。

10、关注收入季节性变化

请上市公司分季度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以及2020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净利润情况,并结合行业特征分析其各个季度毛利率和净利率水平的合理性。

11、关注方案设计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业绩承诺补偿年度是否有相应顺延安排,如是,请补充披露顺延后的业绩承诺具体情况。

12、关注公司治理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每一业绩承诺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易佰网络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报告数据确定易佰网络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后公开披露。请上市公司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成,补充说明《专项审核报告》是否存在无法公开披露的风险及解决措施,双方约定《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需要董事会审议、且需要绝对多数而非一般多数同意的原因及合理性。

13、关注数据勾稽关系

重组报告书第2-1-588页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的平台费用分别为45,039.52万元、99,712.50万元、28,349.10万元;仓储物流费用分别为29,536.63万元、49,900.67万元、11,110.33万元。请上市公司说明重组报告书第2-1-598页、2-1-602页披露的相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和勾稽关系,并按照相同口径对上述信息进行统一披露。

第二轮问询

1、关注研发情况

1)说明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和资金投入、研发费用的具体构成、计算依据、核算方式,并说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说明报告期内投入的具体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研发人员构成和研发实力是否相匹配。

3)披露标的公司开发信息系统时分阶段规划、实施和迭代的具体进程,运营效率的评价标准和实际运营情况,并按照公司信息系统各功能模块逐一披露其对公司业绩的具体提升效果。

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信息系统的功能模块、开发方式、研发投入、应用情况,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的信息系统的独创性和先进性的具体体现。

2、关注评估情况

说明此次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了标的公司减少采购和存货占比对未来年度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市场占有率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标的公司未来年度的收入、成本的预测是否谨慎、合理。

第三轮问询

1、关注标的公司的核心优势

1)易佰网络报告期内对用户数据的积累、挖掘、分析、应用的具体情况,其信息系统各智能应用系统模块在智能优化、机器学习和网络神经算法方面的具体水平,并结合易佰网络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嵌入及整合应用情况,非人工干预下的用户画像和消费者需求挖掘、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导购文字、对广告控制参数及权重增益自适应调整等功能的应用及实际实现效果等,并对比同行业公司信息系统及人工智能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应用水平,进一步披露易佰网络的信息系统是否确已形成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优势。

2)结合易佰网络的信息系统上线时间及更新迭代过程,并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发展阶段、运营能力及管理效率指标,分年度逐年披露易佰网络的信息系统水平是否足以支持标的资产业绩增速、利润率水平、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前述指标的因素,如有,请具体披露。

2、关注标的公司运营能力

请上市公司结合目前易佰网络在消费者需求挖掘能力、供应链管理水平、产品开发与消费者需求的匹配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易佰网络已进入成熟发展期的判断依据,目前采取的控制库存规模、降低采购资金占比的策略对其预测期内经营业绩的可实现性、未来年度持续盈利能力及主要运营指标的影响。

四、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1、关注各平台网点开设情况

1)说明亚马逊、ebay、速卖通、WishLazada等主要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注册和运营的政策及限制,以及标的资产各子公司在上述平台开立店铺的具体情况,包括店铺数量、开立主体、开立主体与标的资产的关系、店铺名称、注册账号、店铺所属国家、网址链接。

2)报告期各期末标的资产子公司的数量变化情况、境内及境外子公司的数量变化情况,子公司设立在境内/境外的依据及安排原因。

3)结合易佰网络各子公司在亚马逊、ebay等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时间和数量情况、报告期内被动关闭店铺的具体原因、第三方电商平台对同一法人主体开店政策规定及变化情况等,补充披露易佰网络现有运营店铺是否符合亚马逊等平台相关注册及运营规定,是否存在被第三方平台强制关店的风险,如是,说明其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量化分析该事项对标的资产未来年度经营业绩和本次评估作价的影响,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有效性,并对该事项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就标的资产子公司的范围、完整性所采取的核查程序、获取的核查证据、核查证据是否能够充分支持核查结论,对相关体外子公司的核查是否准确、完整。

2、关注标的公司业务合规性

1)结合典型业务模式及案例,说明标的资产商品履行出口报关程序的具体业务环节和流程,以自身名义或委托第三方履行报关程序的原因及合规性;补充披露是否存在无报关手续的商品,如是,结合物流运送和报关业务环节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

2)补充披露销售过程中订单和货物在标的资产的境内子公司、出口报关公司、境外子公司、店铺子公司及终端客户的具体流转过程及方式;货物流转时,标的资产不同经营主体的相关会计处理、流转过程中内部转移定价的具体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并被追缴税款或罚款的风险;货物流转过程中的具体涉税环节、关税、增值税、销售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缴纳方式、缴纳情况,是否符合当地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无违法违规的证明。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上述事项核查范围的完整性、核查方法的有效性、获取的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3、关注贸易摩擦对业绩的影响

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其产品出口的影响,美国加征关税目录是否涉及标的资产在售产品,如涉及,说明相关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加税幅度,对标的资产收入和利润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中美贸易摩擦以及美国加征关税等相关政策对标的资产主营业务的具体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及有效性。

4、关注前次否决意见的落实情况

请上市公司结合前次申报并购重组委否决意见和要求落实的主要问题、标的资产盈利指标和主要经营变化情况、主要合作平台政策规定及变动风险、标的资产目前经营合规性等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前次重组否决事项是否已彻底整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已实质性改善。

5、关注估值合理性

请上市公司结合标的资产核心竞争力、历史经营业绩、行业地位等,说明本次交易定价及评估增值率的合理性;结合标的资产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贸易、税务及其他政策法规等因素,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未来的经营风险和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说明本次交易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五、丽华观点

本案例是二次过会案例,我们从多年来的案例分析大致可以得出,如因盈利能力被质疑的案例,如果有勇气再次申报的大部分都会过会,当时的否决只能说是在不合适的时间做了不合适的事情。

本案例是收购跨境电商,近年来类似案例也有好几起,命运各不相同,这一点我也很疑惑,但是标的公司肯定是表现出了非常良好业绩。本案例在审核过程中依然围绕着业绩增长、收入情况、利润情况、研发情况、评估合理性和方案设计这个几个方面重点关注。由于该项目在两年前做过申报,之前拍的胸脯后续也被印证了,因此并没有对相关问题不依不饶。不过从审核问题的角度我们发现交易所问询函比较喜欢从申报文件的表述出发,更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因此在撰写相关文件的时候,用词必须谨慎,否则让解释为啥这么说的时候就尴尬了。另外,创业板审核在交易所,审核中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环节,不过本案例中在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出现了几个新问题,也是比较有意思,可能是有外部委员的关系,关注点会更多元化。

由于本案例前后延续时间比较久,期间监管政策有所变化,因此中间做过几次方案调整。虽然2020年业绩暴增,导致估值也大幅上涨,但是本次交易依然采取2019年的估值作为交易对价。关于实控权稳定性的问题,由于标的确实非常大,审核中也担心控制权不稳定,因此做了一系列的稳定控制权安排,可以借鉴。另外,标的公司是跨境电商,关于财务真实性等方面的核查报告书做了详细描述,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公告。

本案例是典型的市场化撮合案例,不是通道业务,因此商务谈判条款特别值得大家关注和学习:

1、关于业绩承诺,延续前一次申报的2019年开始作为对赌期,其实本不需要,大概是为了后续超额业绩奖励的安排所以加了2019年度。另外关于审核期间延期对赌的问题,在《上市1号》里明确规定,对赌期不少为重组完成后三个会计年度,因此如果当年完不成审核监管导向是要延期对赌的。

2、关于业绩对赌补偿安排,罗晔和其他投资者虽然没有100%持股,但是对赌了100%估值,相信也是为了更好地过会,当然按照持股比例也没有问题,因为他们的持股比例有已经非常高了。另外,罗晔和其他投资者的赔偿公式还不一样,罗晔按照每年对赌,其他投资者每年按照累计对赌。这些安排也比较有利于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3、超额业绩奖励方面,本案例约定地特别细致,印象中是近三年中约定最细致的。这个条款是非常保障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约定,相信也是在方案的各个方面相互妥协的结果。

4、关于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安排,可以作为类似轻资产公司的借鉴。轻资产公司金蝉脱壳本就具备先天优势,如何做好人员的绑定工作确实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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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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