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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咨询:在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没有分居两年会离婚成功吗
发布日期:[2016/7/19 17:55:36]    共阅[1861]次
 一、分居的基本概念
  分居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居住生活,并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的状况。
  注意,男女双方在同一个屋檐下分房居住的,通常不属于分居。
  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分居满两年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准予离婚,而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才应准予离婚。因为工作、学习、就医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3、由于生活、工作压力大,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各种家庭矛盾等,致使夫妻感情发生某些变化,但夫妻双方暂时认为还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双方一致同意暂时分开一段时间,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和机会,通常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并产生某些矛盾时,双方通常会对同一个问题产生不一样的看法,并且可能会出现彼此交流沟通不到位,甚至一方拒绝沟通等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居的,一般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形;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当男女双方对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问题产生分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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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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