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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9/7/21 18:33:46]    共阅[2511]次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广州市*******街南七巷1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015574002283P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男,汉族,1968*2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村民小组19号,身份证号码441621****0124****
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温**,男,汉族,199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8***房,身份证号码441621****0224****
原审被告四:陈**,女,19***2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村民小组19号,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8***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121**房。身份证号码440102****0617****,电话:
上诉人不服(2018)粤0105民初19594**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上诉人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向恶意根本违约的被上诉人吕**支付任何租金的义务
二、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上诉人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向恶意根本违约的被上诉人吕**支付任何水电费的义务
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上诉人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向恶意根本违约的被上诉人吕**支付任何违约金的义务
四、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内容,上诉人温**不存在向恶意根本违约的被上诉人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内容,上诉人温俊基不存在向恶意根本违约的被上诉人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
六、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六项内容。
七、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吕**恶意违约、承担合同根本解除的所有法律责任。
八、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41日,上诉人一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上诉人二温**先生,以上诉人一的名义,被上诉人处租赁**区新滘中路**村***街7巷4楼房600平方左右,上诉人二温**先生作厂房使用,租赁期从2017年41日到2020年331日。
鉴于案涉租赁地域即**区新滘中路**村***街(与周边相应楼栋区域)附近区域(统称“大塘”)地理位置特殊性和商业传统,是商业旺地,形成以服装生产、加工、贸易为链条的服装业基地,又鉴于“大塘”区域以宅基地基础上擅自建筑的多层楼栋,适应服装企业工厂需要出租,该地域形成本案被上诉人吕**这样的出租人群体,他们依赖自己出资购买的宅基地,违章建筑了涉案租赁场地楼栋厂房建筑设施,坐地出租为生。租金相应比较便宜。“大塘”服装商业旺地的位置,吸引了某大型开发商进驻。某大型开发商与本案被上诉人等出租人群体洽谈,由某大型开发商出资五千万元,盘下“大塘”区域,进行楼层建筑设施升级改造,将现有适应服装生产为主的简易厂房等建筑设施,升级改造为写字楼等高端商务办公室,并给予各出租人原有租赁价格三倍至五倍以上翻倍租金利益诱惑。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该项商业策划即开始未雨绸缪,而唯独欺骗着所有承租人及准承租人。
本案租赁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吕**隐瞒以上商业策划过程,欺骗上诉人温**签订了三年期租赁合同,温**随即对涉案租赁场地,进行装修,花费50多万元。与此同时,刘*林、刘*娟、杨*、唐*进四个租户(同一出租人吕**,同一栋楼房涉案租赁场地,海珠法院*** 法官审理,开庭两次,尚未判决),也在吕**蒙蔽下纷纷签订租赁合同,装修费、转手费花费五十万元左右。
2018年上半年,出租户们与某大型开发商的商业洽谈,逐步进入实施阶段,被上诉人吕**等出租人,便开始想尽千方百计恶意驱赶承租人等。
2018)粤0105民初19594号,是被上诉人吕**起诉上诉人等的案件,在2018)粤0105民初19594号中,上诉人温**等是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吕**是一审原告,该案件2018)粤0105民初19594号,属于(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原告一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原告二温**诉被告一吕**、被告二冯** (吕、冯二人系夫妻,共同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反诉,被告一、被告二已经向接受(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之前预留案号的诉讼联调法官递交了反诉状,诉讼联调法官也联系原告的诉讼代理律师去拿该反诉材料,等原告诉讼代理律师准备去拿(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之前预留案号的诉讼联调法官所说的反诉材料时,得知诉讼联调不成,法院立案庭已经给予正式案号即(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让原告诉讼代理律师与**区生态城接管该案件的法官、书记员联系,取得联系后,又发现(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中已经没有了被告一吕**、被告二冯** 的反诉材料,稍后得知了吕**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另行提起了本案即2018)粤0105民初19594号(**区法院生态城第2法庭*** 法官3447****
3447****审理)。
这样,吕**及其代理律师李** /**区法院,就将本属于同一诉的六个案件(1、刘*/李林峰诉吕**、冯** 租赁纠纷索赔案件;1、刘*娟诉吕**、冯** 租赁纠纷索赔案件;3、唐*进诉吕**、冯** 租赁纠纷索赔案件;4、杨*诉吕**、冯** 租赁纠纷索赔案件;5、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诉吕**、冯** 租赁纠纷索赔案件;6、吕**诉温**租赁纠纷索赔租金、水电费、腾退租赁场地案件),巧妙利用或者策划,将其分别隶属于三个主审法官分别审理、三个法官相互隔离互不统属、三个法官本应该合并审理利于查清案件真象、三个法官不得不机械地遵守所谓“独立审判”而置增加诉累且人为地躲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调查取证法定义务于不顾,耗时耗力,过多使用了国家诉讼资源却必定不能得出案件真象根源这样的从审判法理到审判实践都存在悖论的案件!
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失败和依法治国的失败!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唐*进、刘*/李林峰、刘*娟、杨*等五个租赁纠纷索赔损失的原告当事人,都属于精神正常的经营者,都是在被骗取签订各自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一年左右时间、已经在租赁上投入了五六十万元损失,被迫离开各自涉案租赁场地,这样的本应该合并审理的案件,竟然人为地分属于各自审判庭(合议庭),而在各自法官主审案件过程中,温**/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唐*进、刘*/李林峰、刘*娟、杨*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晓琳律师,都提出了将上述案件归一合并审理的请求,而每个主审法官均置之不理!!其结果必然是,判决使得民事租赁合同作奸犯科者的出租人、在骗取承租人付出一年半左右租金、骗取承租人付出租赁装修/转手费各达五六十万元后,还可以不用任何赔偿!不但不用赔偿,在本案中,还可以通过法官的判决,让承租人支付租金、水电费、违约金等,以此判决书为基准,进而可以在其他租赁案件中,相继判决各个承租人败诉!
这里面有个最基本的法理性问题,即所谓的证据调查责任问题。以上六个案件,均涉及到承租人被吕**驱赶出来的真象。真象是某大型开发商进驻、诱惑/实施“大塘”区域涉案类似物业升级改造/租金翻倍问题,这个查明六个案件真象的根本!这个调查责任,在于每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每个案件中承租人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都已经当庭提出民诉法规定的属于法官调查取证的这一法定义务履行。
在六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出租人吕**的诉讼代理人,不断地翻新租赁合同解除的借口和所谓的证据,在刘*/李林峰、刘*娟、唐*进诉吕**租赁纠纷违约索赔案件中,吕**一方的借口是他没有违约、原告自行搬离(原告投入转手费、装修费合计几十万元,租赁刚刚开始一年,原告精神有问题吗);在杨*诉吕**、冯** 租赁纠纷违约索赔案件中,吕**一方的理由和借口是,杨*是被政府/街道驱赶,而吕**一方又提供不出政府文件。
本案一审答辩过程中,上诉人向*** 法官,递交了同样在(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区法院生态城1*** 法官8300  ****  8300 ****主审,已经开庭尚未判决)已经递交的所有一套证据,用以证明出租人吕**一方恶意违约、目的是驱赶出租人出租赁场地而又不承担任何合同/法律责任的不良用心!
本案一审法院法官及判决书,在查明案件真象方面,除了上面提及的规避民诉法的法官启动调查取证权外,还有以下事实和理由。
一、丝毫不提及上诉人已经递交的录音证据、录像证据、彩色照片证据等,特别是录音证据。录音证据中,吕**一方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 律师,代表吕**,向所有的承租人明确下达驱赶出各自涉案租赁场地的“指令”。李** 驱赶承租人出各自涉案租赁场地的理由是,**区政府整治街道厂房乱象,遭遇各承租人有力驳斥,李** 录音后面恼羞成怒,双方不欢而散。刘*林等四个承租人,当时咨询了律师,律师指出,如果不提前支付20189月份租金的话,吕**必定会以四个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将根本违约责任推给四个承租人,四个承租人不得不忍疼多交20189月份一个月的租金,在915日前全部搬出各自租赁场地,另行再花钱租赁场地、装修、支付转手费等额外开支!而本案温**,在看到/得知/每天感受吕**恶意根本违约最种目的将其野蛮驱赶出涉案租赁场地且一分钱不予赔偿的种种行径后,于201882714:52发文字微信“厂房租用能确保经营到合同期满吗”给吕**,心怀欺诈的吕**故意不予回应!关于这个微信聊天截图证据,上诉人已经递交给法庭原件核实和复印件等,为何主审法官选择性忽略此?!为何不当庭质问被上诉人吕**一方不予回应该文字微信的质问,吕**真实意思表示,到底是什么?是愿意保证提供各种条件保证租赁合同全面、客观履行,还是根本就想立即借此驱赶温**搬出案涉租赁场地?!一审主审法官为什么不问被上诉人吕**一方,该不予回应温**质问的行为,与2018912** 明确驱赶包含温**在内、包含刘*林、杨*、唐*进、刘*娟在内的承租人搬迁出各自租赁场地的录音证据有没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主审法官为什么不问这个问题,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这个问题,只字不提录音证据?!只字不提这个文字微信截图?同时递交的装修损失录像证据,以直观、形象、具体、厂房实物现状展示了温**遭遇五六十万元的直接装修损失,一审主审法官为什么只字不提该录像证据内容与录音证据内容、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及某大型开发商进入涉案“大塘”区域导致出租人吕**等见利忘义、恶意毁约/根本违约、想方设法驱赶包含温**在内所有承租人出租赁场地?!
当庭播放以上录音、录像证据,是在一审主审法官不愿意当庭播放、质证原件,在上诉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不惜当庭与主审法官据理力争前提下,才当庭予以播放、质证的。请问,以上诉讼行为,是恰当的主审法官行为,还是不恰当的主审法官行为?!
二、一审判决书,是在没有一丝一毫地跟(2018)粤0105民初17772号(**区法院生态城1*** 法官8300  ****  8300  ****主审,已经开庭尚未判决)并案审理或者并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先行判决下来,而判决的核心内容就是,被上诉人吕**驱赶温**出涉案租赁场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判决的核心内容无非就是如此吧?!一审主审法官放置那么多的疑问不顾、于不行使民诉法规定的调查取证权、于不主动地与相应关联案件主审法官沟通,即迫不及待地下达该判决书,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审判态度吗?!
三、一审主审法官变相曲解合同法66条“不安抗辩权”,变相曲解本案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单方面从偏袒被上诉人利益出发。虽然租赁合同约定月初缴纳租金,但是,温**每月都是月底或者下月初缴纳该应缴月的房租,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提出异议。事情发展到20188月份时,吕**恶意违约且势将温**驱赶出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暗箱操纵五六个保安堵塞楼道,在楼栋做饭,在楼道赤身裸体恶心温**等承租人的客户、供应商(涉案楼道是时装供应商、客户必经之地)、故意不打扫楼道且将山一般的垃圾堆积在楼道。与此同时,同为承租人的刘*/李林峰、刘*娟、杨*、唐*进等,也受到吕**明着暗着地驱赶(吕**给刘*林等所有的承租人发送了搬迁离开各自涉案场地的文字微信,刘*林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晓琳律师均已经递交给相应主审法官),弄得所有承租人心里很恶心,根本原因就是吕**等出租人与某大型开发商的洽谈已经付诸实施阶段,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已经失去耐心,但是,同时又不想失去租金,不想承担违约责任,于是,在20188月份,委托专业律师,通过钻法律、合同条款的空子,分别给包含温**、刘*林、刘*娟、杨*、唐*进在内的所有承租人发律师函,除了冠冕堂皇的、形式上催缴租金外,核心内容就是变相驱赶各位承租人搬迁涉案租赁场地,理由五花八门。鉴于每个承租人的租赁刚刚开始,还有四分之三的租赁期限,且每个承租人平均花费五六十万元租赁/转手费/装修费用,所以,承租人异口同声地要求出租人吕**出来给个说法,吕**采取两面手法,一方面同意出面解决问题,双方约定于2018912日上午在居委会见面谈话,见面时确实吕**委托的律师即李** 。李** 代表吕**明确表态,要求承租人必须搬迁离开涉案租赁场地。当然,录音里面,作为专业律师的李** ,采取了故意模糊的意思表示,故意在要求承租人离开的问题上躲躲闪闪,但是,明眼人只要站立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均可以听出李** 要求承租人必须搬迁离开各自租赁场地的意思表示!!该录音证据,并非是仅仅针对五个承租人的某一个,而是针对同一类对象的他们五个!刘*林等四个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递交了该录音证据且当庭质证录音原件。一审主审法官选择性忽略该核心证据,致使案件审判结果有利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恶意违约、造成五个承租人每人五六十万元的租赁损失的前提下,还能倒打一耙,从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中, 再行索赔租金及违约金,这样的判决,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在损害法律的尊严,是在查明案件事实,还是在混淆案件事实?!难道说,专业的审判法官,真的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查清事实真象如此简单的案件?如果说,你一定要找证据,责任在于你主审法官去找,你应该按照上诉人申请,按照民诉法64条第2款规定,对于某大型开发商进入“大塘”区域与出租人利益勾连,导致出租人出尔反尔、食言而肥,而又损人利己地倒打一耙这样奇葩的租赁纠纷,调查清楚其事实真象。如果上诉人没有申请你去调查,你可以不调查,你也可以积极主动地去调查,但是,上诉人申请你去调查,而且这样的调查取证,是上诉人作为普通当事人客观原因无法调查的证据,而你主审法官没有任何释明自己决定不去调查的法定理由,且判决中只字不提为什么不去调查,就将这样真象不难查明的简单案件,匆匆判下,究竟是为了什么?!一审主审法官,竟然将上诉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简单、武断地界定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不交付物业,还说什么被上诉人的物业一直被上诉人控制到20181018日进入场地拍摄时?!一审主审法官,请问,难道说,温**订立三年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仅仅因控制到20181018日,你就可以倒过来替被上诉人肯定吕**会“厂房租用能确保经营到合同期满”?!就连当事人吕**自己对于温**2018827日这个微信,都不敢回答,你主审法官凭什么替吕**回答!因为吕**驱赶包含温**、刘*林等五个承租人的恶行,已经于2018912日李** 村委会谈话暴露无遗,已经于吕**明确驱赶刘*林等承租人文字微信中暴露无遗,已经于吕**故意操纵的保安赤露上身堵塞楼道、在楼道做饭、故意堆放垃圾等行为导致无法经营的行为暴露无遗,已经于刘*林等四人早已经起诉在先的诉讼行为暴露无遗,为什么主审法官竟然对以上事实置之不理、选择性适用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而却将上诉人递交的大量证据弃之不用?!
四、一审主审法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1、租赁案中,承租人花费五六十万元装修费/转手费,大规模搬迁机器设备耗时耗力,租赁期限三年等,肯定是为了长期租赁经营,而不是租赁进行几个月、半年、一年多,就搬迁离开、再行租赁/再行花费五六十万元租赁费、装修费、转手费、搬迁替代成本,必须一定有原因才是,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2、在租赁纠纷案件中,出租人占有了承租人两租一押,承租人花费了巨大代价装修、搬迁进驻、二十万元左右的转手费,肯定比坐地收租的出租人付出的代价要大,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3、在本案及刘*林等四个人租赁纠纷中,所有承租人付出以上代价后,肯定不希望浅尝辄止、不等租赁合同到期就自动搬迁撤离租赁厂房,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4、在本案及刘*林等四个人租赁纠纷案件中,一旦租赁合同中止,肯定是出租人吕**的损失比承租人温**、刘*林等五个承租人的损失要小N倍,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5、在本案及刘*林等四个人租赁纠纷案件中,肯定出租人吕**、承租人温**、刘*林等五个人,都是精神状态正常的当事人,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6、由此推断另一个事实:出租人吕**、承租人温**、刘*林等,都希望自己租赁合同利益最大化,是不是 《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7、由此推断另一个事实:承租人温**、刘*林等五个人,肯定是受到出租人吕**的软硬兼施的逼迫,才不得不搬迁离开各自租赁场地,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8、承租人温**递交给一审主审法官的2018827日承租人发送出租人吕**的“厂房租用能确保经营到合同期满”文字微信,吕**不予回答,直到2018912日李** 明确要求承租人搬迁撤离各自租赁厂房,这一现象,肯定是出租人采取“软刀子”方法逼迫承租人温**等搬迁,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9、中国生意人普遍的处事方式,比如本案中,一定要等吕**带领五六个保安持刀杀上门来,才好不识趣地、灰溜溜地搬迁撤离各自租赁场地?!本案及刘*林等四个人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吕**已经发出各种各样大量信息,逼迫各个承租人必须搬迁撤离租赁厂房,是不是《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0、刘*林等四个人诉吕**租赁纠纷违约索赔案件、温**诉吕**租赁纠纷违约索赔案件,承租人实质上同一类别,出租人实质上同一个人吕**,涉案租赁厂房同一栋楼各自楼层和房间,涉案租赁厂房统一控制在出租人吕**手中,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已经屡次当庭向一审主审法官申请/要求/建议,一审主审法官应当/可以/必须,向**区法院生态城法庭庭长或者**区法院本部领导、或者启动其他程序,最终与经办刘*林等四个人租赁纠纷案件的**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 主审法官、向**区法院生态法庭的*** 主审法官,互通有无、交还审理意见,应该属于合并审理而为什么不合并审理?应该属于各自汇报上级而为什么不汇报各自上级,应该属于联合或者某一主审法官启动法院法官履行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调查权法定义务,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去启动?为什么本案一审主审法官拒不理睬上诉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这一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提出以上请求,一审主审法官*** ,应该回应并作出恰当的解释,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1、先行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的主审法官*** 的行为,在拒不理睬以上种种诡异之处时,是不是直接违反了法官职业规范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不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者不恰当地使用了“自由裁量权”最终做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判决?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2、在上诉人温**及刘*林等四个人的诉讼代理人吴晓琳律师,已经向一审主审法官*** 提出合并审理这一系列案件后,*** 法官拒不理睬这一请求/建议/当庭申请,结果匆匆先行出具该一审判决,这几乎一定可能使得本应该合并审理的案件,因为认为造成的分割审理、必然得出各自不同的判决,这会让五个涉案承租人怀疑法律的公正性、法官判决的客观性、法院判决正确的唯一性,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3、本案属于温**诉吕**租赁纠纷案件的反诉,与温**诉吕**租赁纠纷违约索赔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是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诡异地另行提出诉讼且诉讼请求里面故意忽略确定合同解除/终止谁之根本责任,一审主审法官要不要等到同是生态城的另案主审法官*** 审理完毕后,再行判决。既然是实质上的反诉案件,要等本诉案件查明案件核心事实即谁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终止后,反诉案件的判决书,才能下达,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4、在上诉人提出上述一系列理由和事实后,举证责任即查清导致根本违约合同解除/终止的,是不是应该向出租人吕**倾斜?这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5、本案中,根据一审主审法官“经审理查明”所谓“事实”,是不是刻意苛求被上诉人举证责任,根据《若干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一审主审法官,滥用了“自由裁量权”或者不恰当地使用“自由裁量权”,这一现象如果存在,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
16、上诉人及刘*林四个人租赁纠纷诉违约索赔案件中,都提及了某大型开发商进入该“大塘”区域诱惑出租人吕**等“包租公/婆”坐地户的事情,没有这一事实,吕**冒着法律风险、合同风险,不惜得罪五个承租人(还有几个未涉诉承租人,出租人私下搞定了)、千方百计地驱赶温**、刘*林等出租赁场地?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而一审主审法官,本应该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的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恶意违约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根本责任,在于出租人吕**,这是不是一审主审法官*** 应尽未尽的法律责任和法官审判责任。既然是能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可以推定的事实,一审主审法官为什么不进而启动本属于法官的民诉法第64条第2款调查取证法定义务,以便佐证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的事实呢?!难道一定要将这一本属于经办法官行使的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转加给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调查取证能力的温**、刘*林这些普通当事人身上呢?设若退一万步讲,即使温**、刘*林这类普通当事人冒着充当私家侦探的危险去拍摄了能够证明某大型开发商进驻该“大塘”区域与包括吕**在内的出租人“包租公/婆”录音录像证据等视听资料后,只要一审主审法官放弃适用“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另一个事实”这一“自由裁量权”神器,被上诉人的录音/录像证据等视听资料,不是仍然面临这些视听资料当庭质证时的种种程序藩篱吗?而这些种种程序“藩篱”,不又在经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下吗?!你可以说视听资料中的某大型开发商需要出庭作证啦,你可以说视听资料中“某大型开发商员工”未必然代表“某大型开发商”啦,你可以说被上诉人你还要提供某大型开发商与包含吕**在内的所有的出租人/包租公/包租婆在内的《协议》、《合同》或者《意向书》等!还有完没完!而经办法官启动法定职责的调查取证权,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启动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这类特殊案件必须的功课,而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不启动这个调查取证,经办法官的判决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闭门造车!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经办法官如果违背了《若干规定》中的“证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这一类“自由裁量权”原则,谁又能够监督你?!
   请问一审主审法官,以上疑问是不是属于《若干规定》第九条中的所讲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五,鉴于本案一审法院主审法官*** 审判该案件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分配举证责任及确认上诉人/被上诉人证据宣材料及诉求事实方面的严重不客观、不公平,导致一审审理确认严重失实、一审判决结果严重不公,一审判决结果会进而导致承租人等系列案件败诉等,一审判决结果会变相鼓励类似吕**这样的出租人继续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挑战司法权威和天地良心,鉴于此类特殊案件针对主审法官适用证据时的“自由裁量权”职业道德和审判思维能力等主观上难以定性/定刑的“情感边界”等,鉴于此类案件可能在司法界同态放大等逆向司法案例实践等这一类重大法理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上诉人一个案件彰显的法律意义,为此,上诉人坚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温**签名):
                   上诉人二(温**签名):
                   上诉人三(温俊基签名):
 
                                                                     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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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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