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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基金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9/6/30 1:33:01]    共阅[1490]次

2016年下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有关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法规。对于即将实施的新政,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私募基金产品特征,从管理人视角进行政策梳理和实例分析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好地了解征税细节。    

一、私募基金征收增值税核心条款

1

私募基金增值税起征时间为2018年1月1日

2

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

私募基金应纳税额由管理人将其与其他业务应纳税额汇总后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4

私募基金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为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贷款服务利息收入

5

私募基金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6

私募基金转让金融商品的负差收入可用来抵扣,但不能跨年抵扣

二、常见问题解析

1

征收对象&汇总申报 

        私募基金增值税是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收入计征,财税[2016]140号文中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纳税申报人。

        财税[2017]56号文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分别核算私募基金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以相同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汇总申报。

2

应税范围 

        因政策法规对某些事项尚未确定,各项收入征税情况后续可能会有所调整。

3

负差收入抵扣

举例说明:

        管理人A为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当月已缴税金后期亏损不会退还),其管理的产品在2018年10月到12月在三种不同经营情况下,产生的应税收入计算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转让金融商品的正负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如在某一纳税期限内盈亏相抵后为负差,可结转至下期相抵,但不可以跨年。

        上述三种不同情形下,10-12月差价收入汇总均为1万,但汇总应税收入不同。可见负差收入发生的纳税周期越晚,无法抵扣的可能性越高。上述推演算法同样适用于按季缴纳的情况。

三、私募基金增值税计算示例 

示例背景:

        管理人B在2018年9月1号成立第一只产品私募1号,产品期初净值10000万,份额10000万份,单位净值1.0000。(假设管理人B为按月缴税的一般纳税人,私募1号无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管理人在9月到12月只管理这一 只产品。)

例1:私募1号在9月发生交易:买进1只股票A并在当月全部卖出,共获得转让差价收入100万,其9月份增值税计算如下:

        私募基金暂适用3%简易计税,在本例中,无股票持仓盈亏,无前期可抵扣负差,增值税对产品的整体影响为应税收入的3.26%。

例2:私募1号在10月共发生交易:买进2只股票B和C ,卖出一部分股票B和C共获得卖出差价收入100万,剩余的股票B和C 根据市场行情市值增值50万。其10月份增值税计算如下:

        为保持净值平滑,产品净值中需考虑未卖出股票的市值增值,暂估相关增值税影响,但实际应税收入为卖出股票已实现的差价收入。

例3: 私募1号在11月共发生交易:卖出全部剩余股票B和C,差价收入正负相抵后为-80万。其11月份增值税计算如下:

        卖出股票产生的负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因而不影响资产净值,可与后期转让差价收入抵扣。

        股票B和C全部卖出,10月末剩余股票B和C市值增值已不存在,针对其暂估的增值税也就不再存在,会剔除暂估增值税对资产净值的影响

例4:私募1号在12月共发生交易:买入股票D并在当月卖出部分D,获得差价收入50万,剩余股票D市值增值100万。其12月份增值税计算如下:

      由于11月有可抵扣负差收入-80万可以完全抵扣12月卖出股票的差价收入50万,因此12 月无应纳税额。因不能跨年抵扣,剩余的负差收入-30万不能用来抵扣2019年的差价收入。

总结:

       私募基金增值税对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净值、利润的影响受到基金各项收入的性质浮盈浮亏、以及转让收入负差抵扣原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需结合基金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四、应对与服务

       为应对私募基金产品起征增值税的要求,我们特别成立增值税专项工作小组,研读并跟进最新政策法规,及时推进相关准备工作并积极做好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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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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