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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执业规则
发布日期:[2014/5/25 15:59:46]    共阅[1289]次
证监会日前发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金细则》。两项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两项规则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方式和程序以及从事基金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执业规则》对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具体包括四项内容:对主要查验方式和主要查验事项做出具体操作性规范;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予以明确;对查验计划、意见复核等质量控制程序予以细化;对工作底稿的制作、主要内容进一步具体化。

《基金细则》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主要包括: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查验内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事项的查验内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以及关于基金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核准申请材料的查验内容。

根据《基金细则》,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基金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

对于该项细则出台的背景,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的证券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维护。因此,证券法律服务必须严格、规范,按照统一、明确的执业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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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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