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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发布日期:[2014/5/25 16:08:22]    共阅[1232]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后,经法定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使该证券获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上市是联结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桥梁,它使证券持有人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成为可能。

尽管有些国家和地区证券上市和证券发行在程序上是合一的,有些国家和地区证券上市和证券发行在程序上是分开的,但是证券上市都必须符合法律、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只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因其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证券上市的条件也有所不同,但是对证券上市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一、公司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本国公司,必须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1800万美元,或者股票的预期市值不低于1800万美元;外国公司,必须在世界范围内的有形资产净值达到1亿美元,股票的预期市值达到1亿美元。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证券预期市值不得低于250万马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少于70万英镑。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股本总额应在10亿日元以上。我国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证券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台湾公司除高科技、重大经济建设事业、政府奖励民间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事业外,实收资本达到新台币6亿元以上;外国公司发行股份2000万股以上或者证券的市值不少于新台币3亿元。

二、公司设立达到一定年限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公司设立必须在五年以上。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外,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公司设立应当满三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除高科技公司和承担主要融资项目的公司外,需要有至少3年的经营记录。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除公营事业或者公营事业转为民营事业外,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公司必须设立满三年以上。

三、公司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本国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累计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6500万美元,上年度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450万美元,或者公司上1年度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50万美元,近2年的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外国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累计税前总额达到1亿美元,近3年最低盈利年度的税前利润不少于2500万美元。我国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股东应占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台湾公司和外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决算没有累积亏损。台湾公司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比率均达6%以上,或者平均达6%以上,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获利能力较前一会计年度好;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营业利益及税前纯益占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比率均达3%以上。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独立的、有收入的主营业务。公司可以通过他自己,也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子公司进行该业务。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最近三年的税前利润达到标准。第一年和第二年应当在1亿日元以上,最近一年应当在4亿日元以上,或者在1亿日元以上,最近一年在4亿日元以上,三年合计在6亿日元以上。公司必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和发展性。

四、经保荐人保荐或者推荐人推荐

保荐人保荐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证券上市时,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为其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其证券符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并建议证券交易所允许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推荐人推荐是指证券发行人申请证券上市时,应当聘请有关机构为其出具推荐意见,证明其证券符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并建议证券交易所允许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必须有保荐机构保荐。保荐机构通常是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从事保荐工作的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外国公司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必须有该所认可的券商推荐并出具推荐书。

五、公司的股权分散达到一定程度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本国公司,必须股东的人数不少于2200人或者持有100股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0人,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不少于110万股;外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持有该公司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人,公众持股总额不少于2500万股。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发行的证券必须全部上市,不允许存在非流通股;公众持股的比例不低于25%。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请证券在该所上市,台湾公司,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万股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并且其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满1000万股;外国公司,内部人以外的公众持股比率不低于发行股份总额25%,在境内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其中持有股份1000股至5万股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20%以上或满1000万股,并且公司全体记名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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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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