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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6/6/20 14:17:43]    共阅[2021]次

   建设工程质量达标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一般应由施工方承担修复、重做、更换等责任。但是,若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司法解释对发包人的过错情形予以了明确: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的质量缺陷。

  施工合同纠纷中还有一个敏感的话题:工期。工期就是工程施工的期限。这个期限涉及到三个时间点: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也同时有工期顺延、工期延误的相关条款。发包人常用来抗辩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要主张工期违约金就涉及到举证问题,一个是实际开工时间的认定;另一个是竣工时间的认定。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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