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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无效情况
发布日期:[2015/7/9 17:26:43]    共阅[1395]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处理方法,对于相关条文的理解与应用,详解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应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其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该种情形即通常所说的“挂靠”,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在《建筑法》实施以前,挂靠是普遍的施工现象,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包工头借用资质,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形式上对外是一级资质企业,而实质上对施工没有任何管理。投标时行贿送礼,带资垫资,施工中偷工减料,决算时高估冒算,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形成极大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决算纠纷大大增加。《解释》实施后,以“挂靠”方式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所签订的合同

1、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增加《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原国家计委根据该法授权于2000年5月1日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规定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所签订的建筑施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中标是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

1.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为谋取中标行贿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违法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才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他人施工或者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导致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施工合同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具体处理。

(一)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

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履行,可按照缔约过失原则处理。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按照完成的比例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完毕

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通常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根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鉴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赋予无效合同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有关处理无效合同的规定。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于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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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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