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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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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海事讲座(续)四
发布日期:[2014/5/27 16:47:32]    共阅[1786]次
我国为加强对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生产、人身和运输安全,扩大出口,对《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范围内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实行检验制度。

(一) 主管机关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并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二) 包装容器的生产检验

  生产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要向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生产厂必须按《国际危规》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生产厂在包装容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申请性能鉴定。申请时应该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和厂检结果,在商检机构定期鉴定的周期内,生产厂如需改变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应及时向商检机构重新申请鉴定。生产厂生产的包装容器,必须铸印或标明经商检机构批准的生产厂代号及批号。对性能稳定,并能完全达到《国际危规》检验要求的包装容器,生产厂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检标志。

(三) 包装容器的使用检验

  危险货物生产使用包装容器,应逐批向商检机构申请办理使用鉴定。申请时应写明出口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类别等。危险货物生产厂,凭商检机构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并按《国际危规》要求使用包装容器。对国内商人自备的包装容器,如附有性能鉴定证书,证明符合《国际危规》要求者,可据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内涂料容器盛装液体危险货物时,危险货物生产厂必须取得化学性质相容性试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四) 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

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签发鉴定证书。鉴定项目为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商检机构办理包装鉴定,根据不同条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检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抽验等不同方式。商检机构办理海运出口危险包装鉴定,收取合理的鉴定费。

 

贰    单证

 

一、海运提单

   指证明海上运输活动成立。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一)性质与作用:

1.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承运货物的收据。

2.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3.是货物所有权的证件。

(二)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A.已装船提单:凭大副装船后所签收货单签发。

B.备运提单:是托运人凭场站收据向承运人所换的。在L/C下不能议付。装船后由船公司加注船名日期变成已装船提单。

2.按运输方式分类:

A.直达提单。

B.转船提单。

C.联运提单。

3.按提单抬头(收货人)分类:

A.记名提单。

B.不记名提单:在收货人栏中写"交持票人"TO BEAYER"不用背书。

C.指示提单:在收货人栏中写"凭指示TO ORDER______",是最常用的。分为:

(1)记名指示提单:注明 TO ORDER OF SHIPPER/CONSIGNER/BANK(托运人/收货人/银行)

(2)不记名指示提单:注明TO ORDER。

*"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指示提单的一种。正面写TO ORDER背面签转让人名。是业务中大量使用的一种。

4.据有无批注分类:

A.清洁提单。(CLEAR B/L)

B.不清洁提单:(UNCLEAR B/L )标明货物或包装有差损的提单。除非经买方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

5.按提单格式分类:

A.简式提单:没有背面条款。

B.全式提单:背面有合同条款。

叁    集装箱运输

 

  以集装箱做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先进的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

(一)装箱方式:

1.整箱(FCL ):货主向承运人或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

空箱运到工厂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铅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CL)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

(二)交接方式: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三)交接地点:

注:"门"指发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场"指港口的集装箱堆场。

"站"指港口的集装箱货运站。

1.门到门--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完全是集装箱运输,并无货物运输,适宜于整箱交整箱接。

2.门到场站--从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从场站到门是货物运输,适宜于整箱交拆箱接。

3.场站到门--由门至场站为货物运输,由场站至门是集装箱运输,适宜于拼箱交整箱接。

4.场站到场站--除中间一段为集装箱运输外,两端的内陆运输均为货物运输,适宜于拼箱交拼箱接。

(四)出口程序:

1.订舱。

2.装货单:船公司确认订舱后,签发装货单,分送集装箱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据以安排空箱及办理货运交接。

3.发送空箱:整箱货运所需的空箱,由船公司送交或发货人领取。拼箱货运所需的空箱,一般由货运站领取。

4.拼箱货装箱:发货人收到空箱后,自行装箱并按时运至集装箱堆站。集装箱堆场根据  订舱单装箱单  验收并签发场站货物收据,然后在站内装箱。

5.整箱货装箱:集装箱货运站根据订舱单 核收托运货物  并签发场站货物收据,经分类整理,然后在站内装箱。

6.集装箱货运交接:上述4和5签发的场站收据是发货人交货和船公司收货的凭证。

7.提单:发货人凭场站收据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然后向银行结汇。如果信用证规定需要装船提单,则应在集装箱装船后,才能换取装船提单。

8.装船:集装箱堆场根据船舶积载计划,进行装船。

(五)进口程序:

1.货运单证:凭出口港寄来的有关货运单证着手安排工作。

2.分发单证:将单证分别送代理集装箱货运站和集装箱堆场。

 

3.到货通知:通知收货人有关船舶到港时间,便于准备接货,并于船舶到港以后,发出到货通知。

4.提单:收货人按到货通知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

5.提货单:船公司核对正本提单无讹后,即签发提货单。

6.提货:收货人凭提货单连同进口许可证至集装箱堆场办理提箱或提货手续。

7.整箱交:集装箱堆场根据提货单交收货人集装箱并与货方代表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

8.拼箱交:集装箱货运站凭提单交货。

肆      费用:

(一)费用构成:

1.整箱/整箱:装港拖箱费+码头操作费+运费+卸港码头操作费+拖箱费。

2.整箱/拼箱:船公司提供的拖箱费+码头操作费+运费+拆箱费。

3.拼箱/拼箱:装箱费+运费+拆箱费。

4.拼箱/整箱:装箱费+运费+码头操作费+船公司提供的拖箱费。

(二)运费:

1.包箱费率: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使用的交通部《中国远洋货运运价本》有以下3种包箱费率。

A.FAK包箱费率。即对每一集装箱不分货类统一收取的费率。

B.FCS包箱费率。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货物等级也是1~20级,但级差较小。一般低价货费率高于传统运输费率,高价货则低于传统费率;同一等级货物,实重货运价高于体积货运价。

C.FCB包箱费率。既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类,又按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同一级费率因计算标准不同,费率也不同。如8~10级,CY/CY交接方式,20英尺集装箱货物如按重量费为1500美元,如按尺码计费则为1450美元。

2.最低运费方式。

A.规定最低运费等级。如中远公司规定以7级货为最低收费等级,低于7级货均按7级收费。

B.规定最低运费吨。如远东航运公司规定,20英尺箱最低运费吨实重货为17.5吨,尺码货为21.5立方米,W/M/为21.5运费吨。

C.规定最低箱载利用率。

3.最高运费方式。

A.规定最高计费吨。如在货物体积超过集装箱通常载货容积时,仍按标准体积收费。若按等级包箱费率计费,而箱内等级不同时,则可免较低货物等级的运费。

B.规定最高计费等级。不高于该货物等级的货物,均以规定的最高计费等级收费。 

伍     水路货物运输中起运港承运货的手续

  (1)按规定必须提出托运计划的货物,应核对批准的托运计划号码。未经批准的不能承运。

  ①提出货物月度托运计划。托运人凡托运整批货物及全月累计托运量满100吨的零量货物,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一级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拖带浮物和笨重、长大货物,都应在每月13日前向承运人提出下月货物月度托运计划。

  ②提出货物运单。(i)填制货物运单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包括:同一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入、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货物名称要写具体品名,如品名过繁的可填写运价分级表规定的概括名称;易腐、易碎、流质、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同一张运单托运;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同时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所填的到达港应是运价里程表中列明的港,除另有协议者外,不得指定具体的卸货地点,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各项内容必须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盖章。(ii)保证货、单相符。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发货符号,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内容相符。货物的重量和体积,由托运人确定并准确填写在运单内。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号水线)计量数作为托运人确定的重量。托运的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有危险货物、流质货物,易腐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和各种票证。

  ③提出有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禁运、限运以及需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种手续的货物和应随附有关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时应将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需随货同行的,应在运单的"特约事项"栏内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2)严格审查运单。在运单中,到达港、收货单位及其地址、货名、件数、包装、重量、发货符号等规定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简略,字迹要清楚;填写不合规定的,应要求发货人订正;有关证明文件或物品清单要在运单内注明。笨重、长大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单件重量、长度和体积,一张运单托运多件笨重、长大货物时,应另附清单。易腐货物应要求发货人填明允许的运到期限,如不能保证在发货人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不能受理。一般货物与危险品、流质品、易碎品、历史文物、稀有珍贵物品,以及性质不同,相互影响质量、不能混存混装货物,不能合填一张运单按一批托运。已经填妥的运单有更改时,须在更改处盖章,属托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托运人盖章;属承运人填写的内容,由承运人盖章。危险货物运输应使用红色运单,并加盖危险货物分类戳记;规定点交、点的特种货物和货主码头自行装船的货物应分别“特运"、"自理装船"的红色空心戳记。

  (3)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禁运、限运以及须办理海关、检疫、卫生、公安等各项手续的货物,证明手续要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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