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迁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征拆迁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征拆迁律师
广东高院案例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2/2/15 11:47:51]    共阅[600]次

【裁判要点】

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是行政机关针对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村民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20)粤行终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杨,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金辉,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潘力斌,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夏港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林延琼,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浩杨、梁金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初67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诉穗埔府函〔2019〕56号《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步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针对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沙步股份经济联合社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内容上未直接设定上诉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对改造范围内相关村民财产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可能采取的强制拆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行为,因此被诉《批复》并未实际影响上诉人梁浩杨、梁金辉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梁浩杨、梁金辉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梁浩杨、梁金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答辩请求驳回梁浩杨、梁金辉的上诉,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劲标

审判员  戴剑飞

审判员  郭琼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邓丽华

书记员   杨海萍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