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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裁判: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因征收决定免除其行政法上“状态责任”,行政机关也不能违法...
发布日期:[2022/2/15 11:41:53]    共阅[614]次

重庆高院裁判: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因征收决定免除其行政法上“状态责任”,行政机关也不能违法“以拆代征”——张显能诉磁器口街道办案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原因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引起物权变动。当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启动对拟定征收范围的相对人房屋进行征收时,与相对人之间形成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有请求相对人交付房屋的权利,相对人则承担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特别牺牲从而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当然相应地他们还形成了另一对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负有给付征收补偿的义务,被征收人有请求给付征收补偿的权利。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前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具有负担和授益混合属性的行政行为。

房屋未搬迁之前房屋被征收人仍然实际管控使用该物业而并非由人民政府管控,当房屋处于危险状态而基于公共安全考量,行政规制的目的在于排除安全危害,回复正常秩序与安全,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因征收决定免除其行政法上“状态责任”,其仍然应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有停止使用以及治理的行政义务。若特定标的物并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则因规制作用不存在而没有必要作出治理处置,当然,行政机关更不能违法拆除房屋,实现“以拆代征”。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政 裁定 书

(2021)渝行申2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显能,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主任。

张显能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磁器口街道办事处(简称磁器口街道办)责令危房治理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终2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显能申请再审称,磁器口街道办故意规避正当征收程序,违法适用《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达到违法强制拆除张显能房屋的目的。张显能举示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有权在作出危房治理决定之前已经转变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所有。一、二审判决却仍然认定张显能为房屋所有权人明显错误,张显能不可能还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撤销磁器口街道办作出责令危房治理通知。

磁器口街道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是否应当承担危房治理义务。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原因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政府征收决定、继承以及事实行为等引起物权变动。当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启动对拟定征收范围的相对人房屋进行征收时,与相对人之间形成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有请求相对人交付房屋的权利,相对人则承担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特别牺牲从而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当然相应地他们还形成了另一对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负有给付征收补偿的义务,被征收人有请求给付征收补偿的权利。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赖于前者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即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具有负担和授益混合属性的行政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原征收补偿决定被维持的,此时该征收补偿权利义务始得以实质确定。不动产物权在启动征收且征收补偿依法实质完成之后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效果,行政相对人原不动产物权予以消灭,同时则基于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相应不动产新物权,或基于货币安置方式获得相应征收补偿对价。房屋未搬迁之前房屋被征收人仍然实际管控使用该物业而并非由人民政府管控,当房屋处于危险状态而基于公共安全考量,行政规制的目的在于排除安全危害,回复正常秩序与安全,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因征收决定免除其行政法上“状态责任”,其仍然应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有停止使用以及治理的行政义务。若特定标的物并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则因规制作用不存在而没有必要作出治理处置,当然,行政机关更不能违法拆除房屋,实现“以拆代征”。本案中,张显能所有的涉案房屋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D级危房,故存在安全隐患之客观状况。磁器口街道办依据《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其告知张显能立即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治理系基于预防危害的维度出发,该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显能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及时治理,避免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其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危害公共安全的发生,磁器口街道办作出通知要求张显能对涉案房屋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以及告知逾期不履行磁器口街道办将代为治理,符合《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具体规定。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显能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另外,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针对张显能涉案房屋已经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张显能若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通过救济程序主张权利。

综上,张显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显能的再审申请。

    邬继荣

      

    龙贤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张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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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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