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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三国】企业上市申请IPO:如何解决因离婚而发生股权变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2/9 15:33:29]    共阅[1245]次

一、离婚后,股权未变动  


曹操为曹魏公司股东,拥有曹魏公司46%的股份,是曹魏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曹操有次去宛城出差期间,酒后失态,调戏了当地一美貌少妇。结果少妇的老公带着一帮人寻曹操报复,错把曹昂当曹操一顿暴打,曹昂被打成了一级伤残。

曹操的妻子丁女士抚养曹昂二十多年,看到曹昂落了这么个结果,又气又急,大骂曹操,决定跟曹操离婚。

曹魏自知理亏,便想尽办法哄好丁夫人,又多给金银珠宝和田宅弥补,只要丁夫人不要求分割曹魏公司股权。

丁夫人对曹操失望至极,加上原本也不善于经营公司,便同意拿钱财田宅走人,从此一别两宽,开启新的人生。



2015年3月20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曹操所持有的曹魏公司46%的股份归曹操所有。

2017年10月,曹魏公司向证监会申请上市。


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律师认为,曹操离婚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曹操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也未发生变化,曹操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故发行人第一股东曹操的离婚,不影响本次发行。



二、离婚后,配偶加入一致行动协议

刘备是蜀汉公司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2010年时认识了第四任妻子孙夫人,双方于同年登记结婚。

2015年7月18日,蜀汉公司向三国证监会申请IPO。就在三国证监会审核蜀汉公司的申请期间,刘备与孙夫人夫妻感情破裂,孙夫人提出离婚。

刘备因为蜀汉公司正在审核上市申请,便对孙夫人好言相劝,让孙夫人等公司上市之后再离婚,届时双方都有诸多好处。


哪知东吴公司的孙权,眼看着蜀汉公司申请上市,十分羡慕嫉妒恨。

孙权便怂恿妹妹孙夫人,劝孙夫人不要为了刘备一糟老头耽搁青春,又说以孙夫人的条件,哪个东吴青年才俊不爱慕?

眼看刘备死活不答应离婚,孙夫人对刘备早就没有感情了,加上哥哥孙权又在一旁煽风点火,孙夫人便打定主意诉讼离婚。

2016年7月3日,三国法院判决刘备与孙夫人离婚。



刘备心急火燎地找发行人律师诸葛亮商量对策。诸葛亮从大局出发,找到孙夫人磋商离婚财产分割之事。

孙夫人因为法院判决离婚,心情大好。此时再考虑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她也觉得蜀汉公司如果能成功上市,对自己有利无害。


于是孙夫人便在诸葛亮的建议下,与刘备签署了《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蜀汉公司便撤回了申请材料,对控股股东刘备的离婚及股权变动事宜进行了说明。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刘备与孙夫人离婚后,双方就蜀汉公司股权的分割,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发行人股份中3000万股归刘备,1000万股归孙夫人,并就股权变更事宜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手续。


孙夫人签署了《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承诺书》,成为一致行动人,所以刘备与孙夫人的离婚,并未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刘备离婚前后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并未有任何变化。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一致认为,本次离婚不会对发行人构成影响。



三、小股东因离婚而股权变动


赵云是蜀汉公司股东,持有蜀汉公司1.3%的股权。由于赵云常年出差在外,平时较少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赵云的妻子陈女士,于2015年12月6日向三国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与赵云离婚。

赵云本来就是工作狂,加上夫妻感情确实无可挽留,便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与陈女士离婚。


双方约定:赵云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中,210万归赵云,150万归陈女士。

2016年3月10日,双方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发行人公司章程对股东名单也进行了相应修订。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赵云作为蜀汉公司股东,非实际控制人,离婚前后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未产生影响,所以离婚不影响本次发行。



四、IPO过程中股东离婚问题的总结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如果重要股东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则证监会在审核发行申请时会比较严格。

如果是在审核过程中,重要股东因离婚而导致股权变动,就属于比较严重的影响,一般需要撤回材料重新申报,比如本案中刘备的离婚。


当然,如果是像本案中赵云这种小股东离婚,那么无论是报告期还是审核过程中,都不会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只要发行人律师如实说明情况,说明小股东离婚,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变更即可。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夫妻离婚时,尽量不要因为离婚而变动股权,拥有股权一方,可以给予放弃股权的一方经济补偿或其他补偿。



比如本案中,曹操与丁夫人的离婚,曹操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让丁夫人放弃了分割曹魏公司股权。

而刘备与孙夫人的离婚,刘备作为实际控制人,分给孙夫人的股份只占一小部分。

最后,孙夫人一起加入一致行动人的行列,从而认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蜀汉公司得以顺利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


只有赵云这种小股东离婚,一般不需要重点解释,也会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也许有人会问:如何彻底解决股东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变更呢?

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通过法人持股的方式,可以解决股东离婚带来的股权变更,因为法人股东只能分立,不存在离婚的情况。

但如果是股东个人持股,且未来有可能因为离婚导致股权变动呢?为股权提供整体方案的李晓红律师认为,应当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前做好规划,通过股权架构设计,来提前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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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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