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股权转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
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9/23 16:12:52]    共阅[796]次

一、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有哪些特点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二、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案的影响因素是什么

影响对价方案的基本因素分析影响对价方案的基本因素,要从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对市场的影响入手,只要是对市场有影响的因素,都是对价支付方案所要考虑和兼顾的,否则会影响对价方案的合理性。就一个上市公司而言,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给市场带来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流通市值规模

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所增加的流通市值规模。因为,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流通市值的增大,会构成对市场的冲击。试想对一个上市公司,如果非流通股股份占比重大,其流通后对市场的冲击就大,因而对流通股的补偿就应该大,反之,非流通股股份占的比重小,流通后对市场的冲击也就小,对流通股的补偿也相应会小。

2、合理价格差距

当前股市价格与成熟市场条件下该股票的合理价格的差距。当前股市价格是在股权分置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其水平较成熟市场条件下合理价格水平越高,在实现全流通后股价向下的空间会越大,考虑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所支付的对价应该越高,因为在非流通股拥有流通权后,随着市场估值体系的改变,会趋向成熟市场条件下的定价标准;反之,如果当前的股价水平与按成熟市场条件下股票的合理价格相比越接近,解决股权分置所支付的对价也就相应会低。

3、非流通股股东意愿

非流通股股东的意愿。对价支付的标底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的意愿自然是决定性因素,如果仅从市场利益的角度分析,非流通股股东希望支付的对价自然是越低越好,但既然是对价,就会有双方谈判的过程,非流通股股东首先要对其提出的对价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就“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为您总结的相关知识。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而且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