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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7/9/22 9:18:52]    共阅[620]次
自然人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原始投资成本的情形下,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这令许多自然人股东烦闷不已,避税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自然人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原始投资成本的情形下,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这令许多自然人股东烦闷不已,避税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一、个人所得税计缴方法

举一案例:

自然人甲于2007年与自然人乙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200万,占20%的股权比例,乙出资800万元,占80%的股权比例。经过五年的运营,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至2012年8月底,公司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人民币10000万元。现甲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以3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则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权转让价格(3000万)—原始投资成本(200万)】*20%=560万元

一下子要缴纳掉那么多的个人所得税,相信会令很多自然人股东心痛不已。

有人会说,双方做低交易价格不就行了吗?2008年6月以前或许还可以,但是现在根本行不通,主要是税务机关那面过不了关。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交易价格进而向纳税义务人发出征缴通知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二、“合理理由”的适用

那么是不是股权转让交易价格绝对不能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呢,也非如此,只要有合理理由,交易价格还是可以低一些的,这些合理的理由包括:

1、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在这种情形下零转让亦允许,

2、如果目标公司连续多年亏损,从一般人的观点看来如果股权不发生变化,公司将继续亏损下去;

3、尽管公司净资产很多,但是存在一些其他情形,例如:公司的一笔很大的应收账款确定无法回收(如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注销、通过执行程序有效的判决仍无法得到执行等),此种情形下,交易价格可以合理低于公司净资产。

4、其他合理的理由,这为税务机关的腐败埋下法定的伏笔。

三、如何合法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避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避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3、如果自然人股东尚100%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也存在其他种避税的可能性,具体针对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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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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