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有3个自然人,分别为A股东出资30万元,B股东出资30万元,C股东出资4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已经的当年12月全部到位。2015年8月股东B与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股权按照50万元全部转让给C。2016年8月份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2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企业在去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备案手续时,告知企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60万元(净资产200万元X30%份额=60万元)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6万元【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本(60-30)X20%】;
B自然人和C自然人分别缴纳印花税250元(50万元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股东注册资本30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C股东注册资本的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企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B股东 30万元
贷:实收资本——C股东 30万元
2016年8月,C股东与D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A股东同意,将其拥有公司股权份额的一半即50%转让给给D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假定该转让价格在税务备案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那么股权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原值。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分析:2010年10月份公司成立时出资额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2015年8月从原股东B通过转让取得30%的股权份额,支付金额为50万元,印花税为250元,因此股东C共出资90万元,占公司份额70%。截止本次股权转让时C股东股权总成本为900,250.00元(90万元
250元),本次转让一半即50%,转让成本为900,250.00X50%=450,125.00元。
​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1)C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9,975.00元【(1,000,000.00-450,125.00)X20%】;(2)C股东和D股东分别缴纳印花税500元【1,000,000.00X0.05%】
企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C股东 35万元
贷:实收资本——D股东 35万元
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股东注册资本30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C股东注册资本的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D股东注册资本的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涉税业务中,股权转让方是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股权受让方是股权所得的代扣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的双方均是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