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律师
联系我们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华南凤凰律师团队网
手机:159  9997  9018
网 站:www.law91.com
邮 箱:qingwa886839@126.com
邮 编:51062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股权转让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转让
举例说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实务
发布日期:[2017/9/22 9:16:52]    共阅[831]次

案例: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甲公司)成立于201010月,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有3个自然人,分别为A股东出资30万元,B股东出资30万元,C股东出资4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已经的当年12月全部到位。20158月股东B与股东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的股权按照50万元全部转让给C20168月份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200万,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企业在去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备案手续时,告知企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60万元(净资产200万元X30%份额=60万元)并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6万元【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成本(60-30)X20%】;

B自然人和C自然人分别缴纳印花税250元(50万元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股东注册资本30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C股东注册资本的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企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B股东    30万元 

   贷:实收资本——C股东    30万元

20168月,C股东与D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A股东同意,将其拥有公司股权份额的一半即50%转让给给D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假定该转让价格在税务备案时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那么股权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原值。文件第十八条规定,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分析:201010月份公司成立时出资额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20158月从原股东B通过转让取得30%的股权份额,支付金额为50万元,印花税为250元,因此股东C共出资90万元,占公司份额70%。截止本次股权转让时C股东股权总成本为900,250.00元(90万元

250元),本次转让一半即50%,转让成本为900,250.00X50%=450,125.00元。

​本次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1C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9,975.00元【(1,000,000.00-450,125.00)X20%】;2C股东D股东分别缴纳印花税500元【1,000,000.00X0.05%

企业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C股东    35万元

   贷:实收资本——D股东    35万元

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后,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股东注册资本30万元,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C股东注册资本的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D股东注册资本的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涉税业务中,股权转让方是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股权受让方是股权所得的代扣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的双方均是股权转让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广东司法考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司法厅网  广东政法网  广东法院网  广东人事考试网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七楼全层、八楼全层、九楼全层   手机:159 9997 9018   电话:159 9997 9018   E-mail:qingwa886839@126.com
Copyright © 正义的凤凰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056994号   网站维护英讯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