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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10/10 18:48:32]    共阅[1130]次
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思考
(转自资产评估博客  新三板律师吴晓琳转)
 
由于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与一般成员单位不同,因此,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具有一般关联交易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出于对财务公司较一般上市公司功能定位特殊性的考虑, 证券交易所对这一类型的关联交易有一些特定的规则和限制。如何看待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风险,对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和财务公司的长期发展都会产生影响。
 
一、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与功能定位
 
目前我国对财务公司的主要监管规范性文件是2006 年12 月28 日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办法中,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包括了结算、存贷款、票据、委托业务、外汇业务、鉴证咨询等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经营债券、有价证券投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该办法根据我国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发展的要求和客观实际,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此可见,资金集中管理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作为集团内部的专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将银行的结算功能转移至企业集团内部,自身充当支付中介,提高了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是集团总部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最佳平台。集团根据总体战略与需求统筹安排资金,对下属成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多方式归集至财务公司,统一运用资金,从而降低财务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提高企业资金管理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上市公司作为集团内的优质资产,在内部资金管理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集团整体资金的融通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因此,财务公司对上市公司在资金管理中的特殊作用使得双方的关联交易显得颇为特殊也值得关注。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对于单独针对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各交易所在其发布的文件中有所提及。从最初的完全禁止,到近些年有针对性的渐渐放开,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在日趋完善并更为详尽。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上交所未单独出台关于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仅对一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模式有所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适用该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 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履行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协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的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关联交易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07 年6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2009年10月,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
 
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存放于存在关联关系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如存在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发放贷款的,该贷款余额的存放可不受此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该贷款金额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2011年6月,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对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作出了确定,并对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需要披露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深交所相关要求十分详尽,主要集中在了对上市公司和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对双方的交易额度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三)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为持续关联交易,需遵从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综合上述相关文件可以看出,由于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客观上导致上市公司资金流向其大股东,存在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潜在风险,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因此两地交易所均将其纳入监管重点,要求其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及审核批准原则。对比深交所与香港联交所,在单独针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规范方面,深交所的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其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集团内的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财务公司不得吸收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三、企业集团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目前,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等相关部门以及财务公司,针对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特殊性要求,特别是财务公司与其控股单位间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情况,都会制定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综合来看,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充分确定了股份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要求,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控制措施。即股份公司应定期对财务公司的相关证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测试和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风险处置预案。在发生特定情况时,股份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财务公司存款、暂停向财务公司存款、要求财务公司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
 
(四)针对财务公司是否可以办理控股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业务,以及允许办理的贷款额度,各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公司允许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展,但就其贷款额度有所限制。
 
四、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与优势分析
 
(一)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风险
 
近些年,对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正在逐渐放开。围绕双方交易的合理性也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要点:一是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二是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资金占用。
 
1、早期监管机构持谨慎性原则,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上市公司参与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将不能保持财务方面的独立性。依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的经营能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即通常所说的“三分开”、“五独立”原则。然而,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对所有成员单位进行资金的全局管理,集中调控余缺,统一上收下划,是一种较为集权制的资金管理模式。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成员单位都将被纳入到一个财务资金管理体系,在进行资金拨付使用时,都需要在统一的安排内进行, 无形中便容易影响到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行业内的优质资源,现金流充足,财力雄厚,参与集团财务公司后,如果监管不善,将容易发生上市公司的“富裕”资金不合理流向急需这些资金的集团内其他分子公司使用的情况,使上市公司蒙受损失。
 
由于我国特殊的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发展背景,集团公司往往会把上市公司看作自身财产。当出现资金紧缺或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可以更加便利地“无偿”抽调上市公司的资金给其下属的各个分子公司使用,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就沦为大股东从资本市场圈钱的工具,致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严重受损。
 
(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的积极作用
 
随着近些年财务公司的广泛建立,财务公司模式下的资金管理越来越受到大型集团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并有效地促进了集团成员单位的统一发展。因此,在思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时,除了关注上市公司参与财务公司所存在的风险,也应该认识到其中的积极一面。
 
1、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和客观存在的。集团通过财务公司集中成员单位资金统一管理,经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有效的。一方面,上市公司是集团整体资金集中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无法从中割裂分离出去。另一方面,各个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也需要通过财务公司这个平台进行资金的整合。集团根据总体战略和需求统筹安排资金,对下属成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实现多方式归集,统一运用资金。既能使非上市企业享受到更多的资源,也方便于上市公司间资金的融通。如果内部体系不连接,将上市公司从中分割出去,孤立发展,必然会造成上市公司“各自为政”。一些企业闲置的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而另一些企业则陷入资金短缺的境地,错失良好的发展机遇,从而给集团整体带来资源配置失衡和资源浪费,增加财务成本。
 
2、财务公司不同于一般集团成员单位,作为集团的资金运作平台,公平面对集团内部所有成员,开展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以更好的服务集团及其成
 
员单位为优先目标。因此,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其主要性质是在于服务而不在于交易和盈利。
 
3、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最终实现大股东和市场中小股东的利益共赢。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的资金占用和利益
 
输送,只能解决一时之需,最终将会给企业的发展经营造成危害。一个资金运作稳健、财务制度规范的集团,如果立足于长期的发展经营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应该正确引导关联交易公允、客观地发展,避免在关联交易中输送不正当利益。财务公司统一的筹资、融资管理,能够增加上市公司的资金收益,减少资金使用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最终也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证券市场上投资于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所乐于看到的。
 
五、加强集团公司风险监控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关联交易,如同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促进上市公司及整个集团经济的发展,但如果管理不善,也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对于关联交易风险的规避至关重要。首先,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康有效的关联交易运行机制,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
 
的资金占用和利益输送,正确引导关联交易发展。在资金集中管理的运行中,把握好资金融通和资金占用之间的度,严禁上市公司与其他分、子公司间资金的无偿转移。其次,集团内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保持独立性。各成员单位既参与集团资金统一管理,同时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保持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避免其成为大股东从资本市场圈钱的工具。
 
六、对监管机构建立约束与发展并重监管模式的建议
 
对于任何企业的发展,长期竞争力是攸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对集团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的管理,既不能放任自流,也要注意不能因噎废食,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而不应过度死板的约束。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还是上市公司实现规范协调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源泉,特别是对于仍处在重组改革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而言,财务公司对资金管理效能的提升,受益的不仅仅是企业集团总部,也包括其控股的各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以,对于监管机构,应该从统一和长远的角度,正确看待其中的风险,规范监管口径,严格实施合理的信息披露准则的同时,放开符合三公原则的关联交易,合理利用财务公司这一金融平台,促进集团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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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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