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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改不能挂牌新三板(新三板律师吴晓琳转)
发布日期:[2015/10/10 17:29:37]    共阅[985]次
公司股改未经评估可否挂牌新三板?
(转自资产评估博客     新三板律师吴晓琳转)
一、挂牌公司在历史股改过程中评估是不是必须条件?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评估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
 
2、国有企业改制等需要评估。
 
除上述需要评估的两项外,将评估作为必要条件的情况并不多见。
 
对于企业股改而言,如果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也不涉及国有资产成分,在没有特殊要求下,评估并不是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关于挂牌企业的条件要求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该项规定对企业股改基础进行的明确的规定,要求股改以净资产值折股。换言之,股改并不以评估作为必要条件。
 
在实务中,处于程序上更加严谨、保守等诸多因素考虑,有相当一部分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评估。毕竟评估结果作为一种参考具有其积极的价值。但是,不能因为评估的重要作用就将评估视为一种必要的程序,这种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以及影响股改效率的行为,在法律、法规等没有要求必须评估的情形下,企业不进行评估并不构成程序上的瑕疵。而新三板挂牌要求企业股改也没要求必须评估。所以,在企业无必要评估情形时,企业若未评估,不应认为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法律障碍。
 
二、实践中未经股改挂牌的案例
 
案例一:智信股份(830878) 股改未经审计、评估
 
1、反馈意见:
 
问题:“2013 年 6 月,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规范问题,请公司说明,(1)当时是否聘请券商或其他中介机构参与;(2)2014 年 2 月,公司对股改情况进行了整改和规范,具体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是怎么样的;(3)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律师意见:
 
(1)如实披露:公司股改时存在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2)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未对格物致有限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确认,无法确认整体变更事项是否符合《业务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未依法进行审计、评估。
 
4)未依法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即依法进行验资
 
(2)整改和规范措施:
 
针对未经审计、评估瑕疵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
 
1)公司委托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2013年5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公司委托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对有限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审计。2014 年 1 月 24 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出具了[2014]京会兴鄂分审字第 1217000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7,013,877.30 元。
 
公司委托开元评估对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2014 年 1 月 25 日开元评估出具了开元评报字【2013】192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717.45 万元。
 
2)召开股东大会,对审计、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2014 年 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确认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形式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以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结果;确认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审计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7,013,877.30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500.0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确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确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确认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3)向工商局提交补充材料进行备案,并取得工商局出具的《说明》
 
2014 年 2 月 17 日,股份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充备案。同日,昆明市工商局出具《关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情况的说明》,内容摘要为:“你司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虽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但现已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对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据此折合股份公司股本,办理了验资手续,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确认,符合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我局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对整体变更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予追究,确认你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实收股本真实有效。目前,在我局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3)律师意见:
 
2013 年 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案例二:万通液压(830839) 未经评估
 
1、反馈意见
 
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
 
2、律师意见:
 
(1)如实披露: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 2014 年 3 月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
 
(2)律师意见:
 
1)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股份公司,无需评估;
 
2)公司股改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3)评估的净资产仅为一个参考值,不是折股的依据;
 
4)当地工商局部门未要求评估报告,目前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
 
结论:公司股改的过程中未经评估,对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原文:
 
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需要评估作价,但万通液压有限系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4 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
 
经核查,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2014 年 3 月 26 日,日照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 371121228001949 的《营业执照》,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当地工商部门亦无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根据万通液压有限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股份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股份公司是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77,331,710.07元(以 2014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折合成股本 60,000,000 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远大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亦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且无任何异议。
 
综上,公司是由万通液压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万通液压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至今无任何异议;当地工商部门已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万通液压有限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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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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