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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案件一审败诉(别人代理)二审胜诉(本律师代理)
发布日期:[2023/7/15 20:01:31]    共阅[408]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 01民终3312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珍,女,1986820生,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房。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英,女,1984510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千家峒******村五组**号。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手机15999979018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锦,男,1969624 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街9****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因与被上诉人李某锦股权转让纠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0103民初8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125日立案件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琳,被上诉人李某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某珍谭某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谭某珍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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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某锦假借股权转让,实施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甚至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行为,本案隐藏刑事犯罪线索,应移交刑事审判庭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李某锦涉嫌职务侵占罪,1.李某锦存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李某锦变相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账户内来自其他股东的公司资金占为已有。李某锦名下0299**公司对公账户自202011月至20216月期间13次对外转出款项,包括为自行经营的手机店支付租金转入广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尾号4593或魏某某尾号0462的账号、转入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尾号3512账号上述涉及职务侵占罪金额401330.88元,部分来源于谭某珍、谭某英的投资款,涉案数额达巨大起点。2.李某锦作为**公司董事、经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已达到巨大程度:其明知尾号 0299 账户是其自行宣布的**公司全体股东共用账户,其中资金属公司资金而不能私用,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资金的目的和直接故意,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李某锦涉嫌挪用单位资金罪。李某锦利用尾号0299**公司对公账号,自202011月至20217月期间120次向其自己名下账户,同胞哥哥李某兵名下账户转款,或转账到赵某军账户,上述合计挪用资金共计4557671.24元,且尚有不能精确确定的转出行为未予统计。其中转账给赵某军的款项,属于本应由李某锦自行出资收购赵某军50%股权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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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自行支付,却用新股东谭某珍、谭某英支付的款项转付,也属挪用单位资金。二、案涉《股权协议书》的相对方为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各方存在合同关系。因李某锦存在刑事犯罪因素和合同诈骗等行为,本案应移交刑事审理或移交公安机关。且李某锦的上述行为属法定解除范围,谭某珍、谭某英享有单方解除权。()案涉《股权协议书》的相对方实际为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1.微信聊天记录等可证明双方一直在洽谈股权转让事宜,李某锦一直在谭某珍、谭某英与翁某伟、张某业之间互相隐瞒。2.谭某珍、谭某英是将100万元直接汇入尾号0299的账号,系因李某锦的违法、违约行为造成上述款项被侵占挪用,与翁某伟、张某业无关。3.谭某珍、谭某英投入100万元明确要明股,即工商登记要体现其股权比例,但李某锦仅将谭某珍登记为监事。4.聊天记录显示,《股权协议书》实际签订于2021423日。谭某珍、谭某英于42日将60万元汇入尾号0299账号,419日汇入余款40万元但李某锦一直未将谭某珍登记为持股50%的股东。5.李某锦隐瞒翁某伟、张某业是公司的小股东,二人一审证词已可证实。同时,工商登记中也无二人股权比例。若以工商登记为股权存在要件,李某锦实际上剥夺了翁某伟张某业的股权。《股权协议书》中,翁某伟张某业的股权由李某锦代持。翁某伟张某业谭某英、谭某珍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股权转让关系,其二人与谭某英、谭某珍之间不存在收受款项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二人也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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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或侵害谭某英、谭某珍的行为,其也是受害者。签订《股权协议书》前四人一直被李某锦刻意隐瞒。()鉴于李某锦存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违约行为,无论刑事、民事角度,谭某英谭某珍均有法定解除权。且根据《股权协议书》的约定。二人也享有约定解除权。()谭某英、谭某珍已通知李某锦解除合同,李某锦也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知悉,且同意二人退股。()《股权协议书》已明确谭某英谭某珍退股的内涵和外延。退股就是同时退还100万元投资款,且应由收取100万元的主体退还。李某锦涉嫌刑事犯罪和民事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使谭某英、谭某珍合同根本目的落空,二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还100万元并索赔违约金。1.《股权协议书》第 7.2.3 谭某英、谭某珍退股后,同时退还协议第1.2.1项下的出资款,不条已约定出资款为100万元,且已支付完毕。李某锦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的金额中有该已投入的100万元。2议书》第2.1.4条约定,202141日前的公司债务与谭某英谭某珍无关,李某锦为拉拢投资从未告知公司还有其他债务。3.李某锦**公司登记股权100%的股东,其制造了系列合同假象和诈骗陷阱。翁某伟张某业各投资了23万元,谭某英谭某珍投资了100万元,赵某军投资了100万元,而李某锦仅投资5万元系用他人投资款做自己的生意,不顾他人股权利益。从无论是公司法、民法角度,还是涉嫌刑事诈骗看,其均因当退还案涉100万元。三、李某锦还存在擅自出售库存、虚列开支、私吞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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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且数量巨大。四、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李某锦将案涉李某锦将其中6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赵某军,违反《股权协议书》约定,直接造成公司停产停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1.《股权协议书》约定“吸收丁、戊方投资入股”丁方出资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表明100万元最终权属人是公司、用途为公司经营,不能由李某锦自由支配。李某锦将款项用于清偿其对赵某军的债务,违反上述约定。2.一审遗漏了收款账号是公司资金专用账户的事实。李某锦在微信聊天中告知谭某珍谭某英该账号为公司专用账户,进出账都只使用该账户。即向该账号付款代表款项到达公司,李某锦不存在自由支配的权利。3.聊天记录显示,423日签订《股权协议书》后,李某锦616日提出公司备用金不足:谭某英谭某珍不同意追加投资时,李某锦626日提出退股并直接退群:716日通知公司于第二天正式停产。目前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李某锦还变卖了部分设备。李某锦将本应作为公司运营资金的60万元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直接导致公司资金不足,无法继续经营。在李某锦违约且明确表示不会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谭某英谭某珍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解除合同。()一审认定谭某英谭某珍的主张不符合《股权协议书》第9条约定错误。**公司于本案起诉前已停产停业,李某锦也要求转让股权,明显连续3年不亏损或分配利润的情形将成就,符合第 9.1条约定的解除条件。且第9.1条实质上约定的是公司解散清算的条件,不能以存在该条款而否定退股条款才是各方就解除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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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约定。()一审未能正确认定“退股”的法律性质1.《股权协议书》第7条对“退股”的约定是本案中的重要事实和谭某英谭某珍主张的依据之一,应首先明确“退股”的法律意义2.“退股’是各方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1)结合第71条关于“转股”的约定可判断,“退股”与股权转让是对立的,比较“退股”和第9条协议终止的后果,“退股”也不是指解散清算。“退股”的多个条款约定,如李某锦存在违约行则需退还投资款 100 万元,且仅有谭某珍谭某英享有随时退股的权利,《股权协议书》系谭某珍谭某英负责起草的可见该条系为谭某珍谭某英设定目的是为解决二人退出问题。(2)“退股”字面含义是退还股权,与“入股”相对应,故应是从谁处“入股”就退回给谁,是解除股权转让的股”相对应,故应是从谁处“入股”就退回给谁,是解除股权转让的意思。(3)公司并非《股权协议书》签约主体,第 7.2.2-7.2.4 条约定的100万元退款责任人也是“其他股东”,而非公司,故“退股”不是公司回购或减资。(4)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李某锦已同意谭某珍谭某英退股。翁某伟张某的股权是由李某锦代持,李某锦已同意,翁某伟张某业知悉未反对,且其二人与谭某珍谭某英是否退股不存在利害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谭某珍谭某英退股没有合同障碍,李某锦仅称其没有足够资金退回投资款,足以证明双方对约定“退股”的含义理解相同,是谭某珍谭某英退还所购股权、李某锦退还投资款的意思3.一审认为根据第7.2.5条随时“退股”约定谭某珍谭某英可另行主张权利系推卸责任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退股的直接规定,根据合同约定“退

”也不是公司回购和减资、公司解散清算,则谭某珍谭某英提出的“退股”不能适用公司法,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在本案中解决纠纷。()一审仅以适用《股权协议书》第7条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诉请,违反证据规则。1.《股权协议书》第72.3-7.2.4条约定了谭某珍谭某英单方退股的条件。股权转让协议是特殊的买卖合同,股权作为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包括了出让方披露的公司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瑕疵。故“故意隐瞒公司情况”可对标买卖合同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此外,各方当事人对公司截止202141日报表中的数据和资产情况没有争议,据此可得出**公司总投资规模没有200万元,截止331日公司剩余总投入价值只有约100万元,而非李某锦声称的150万元,李某锦不确认计算结果,应举出相反证据,或指出计算错误所在以便法庭核对,但其并未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均出具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未予采信缺乏依据。()谭某珍谭某英202151日开始参与经营,**公司于529日根据荔湾区疫情防控相关通告停业,疫情防控措施于628日解除,但基于李某锦的行为**公司已无法继续运营。谭某珍谭某英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足一个月,**公司已无法运营,明显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而是因李某锦虚假披露公司资产情况、违背了将100万元投资款留在公司经营的承诺造成。谭某珍谭某英发现实际情况已立即提出异议,若不同意二人解除的股权转让要求,明显对二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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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锦辩称,不同意谭某珍谭某英的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各方系合作合同关系,不存在侵占挪用、诈骗的情况,上述事实系谭某珍谭某英单方陈述,本案也不涉及刑民交叉的问题。

谭某珍谭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谭某珍谭某英李某锦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由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退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000;2.判令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以上款项合计1200000;3.判令李某锦12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后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由李某锦承担谭某珍谭某英为本诉讼发生的诉讼费78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000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14月,谭某珍(丁方)谭某英(戊方)李某锦(甲方)翁某伟(乙方)张某业(丙方)签订《股权协议书》,约定鉴于甲方已依法登记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原有股东为李某锦翁某伟张某,因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决定吸收谭某珍、谭某英投资入股,谭某珍谭某英基于公司及其原有股东社会资源,同意投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其中第一条1.1约定,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谭某珍谭某英为公司新增股东,由李某锦持有**公司30%的股权、翁某伟持有**公司10%的股权、张某业持有**公司10%的股权、谭某珍持有**公司26%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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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谭某英持有**公司24%的股权,其中翁某伟张某的股权

李某锦代为持有,谭某英24%的股权由谭某珍代为持有;1.2.1约定,丁、戊方出资方式:丁方出资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出资款分为三笔支付,分别为202142日转账20万元、202147日转账40万元以及2021419日转账40万元,合计100万元,上述款项均已转至李某锦名下银行账户;1.3约定,自丁、戊方的出资款到达第1.2.1款下指定的银行账户,丁、戊方即成为公司新增股东,享有相应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同时甲方自收到丁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应协助丁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二条2.1约定,甲、乙、丙方保证如下:2.1.1**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2.1.2,甲、乙、丙方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2.1.3,甲、乙、丙方未就任何与公司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者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新增股东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2.1.4,甲、乙、丙方确认**公司自202141日前的债务由甲,乙、丙三方承担,与丁、戊方无关。第七条7.2.3约定,若甲、乙.丙方在本协议所列明的第2.1.1-2.1.4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故意隐瞒公司情况的,丁、戊方有权退股,并要求退还本协议第1.2.项下的出资款。7.2.4约定,若甲、7.、丙方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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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经营过程存在虚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虚报货物数量质量、虚假报销等情形)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丁、戊方有权退股,并要求退还本协议第1.2.1项下的出资款。7.2.5约定,丁、戊方有权随时退股,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第九条9.1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即终止:a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b.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c.公司连续3年经营亏损不盈利的或者无利润分配的,可解除本协议:d.甲、乙、丙、丁、戊方均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第十二条12.4约定,若甲、乙、丙方存在本协议所列明第7.2.37.2.4项的情形,须按照丁、戊方出资额20%向丁、戊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日期为202141日,但实际签署日期应为2021423日。202142日、47日、419日,谭某珍分别向李某锦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40万元、40万元,合计100万元。202147日,李某锦将其中6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赵某军

一审庭审中,谭某珍谭某英李某锦确认,案涉**公司股权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谭某珍已登记为公司监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干谭某珍谭某英是否有权解除案涉《股权协议书》,以及李某锦是否应当向谭某珍谭某英退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和利息。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最主要是要明确谭某珍谭某英出资100万元的性质问题。首先,谭某珍谭某英明确该款为股权转让款,当庭也确认从法律性质上是股权交易的对价,而按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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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股权协议书》,李某锦股权减少,由谭某珍谭某英共占50%

谭某珍谭某英出资100万元,应认定为李某锦将案涉公司50%

的股权转让给谭某珍谭某英的对价。其次,虽然案涉公司股权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但谭某珍已登记为公司监事,也通过公司**账目群”等微信群及管理公司部分财务等,实际行使了其股东权利。谭某珍谭某英虽然未登记为案涉**公司的股东,不影响其股东身份,一审法院认定谭某珍谭某英为案涉**公司的股东。因此,虽然案涉《股权协议书》约定谭某珍谭某英出资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李某锦出售案涉公司50%股权所得100万元,其将其中6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赵某军,属于其自由支配范围,不构成违约。

对于谭某珍谭某英的诉讼请求1,即要求解除上述《股权协

议书》并由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退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首

先,根据《股权协议书》约定的解除条件,公司连续3年经营亏损

不盈利的或者无利润分配的,可解除本协议,以及协议各方均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谭某珍谭某英当庭陈述其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是货不对版和李某锦违约,但谭某珍谭某英对此并未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也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其次,《股权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了退还出资款的情形,即李某锦与案外人翁某伟、张某业在本协议所列明的第2.1.1-21.4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故意隐瞒公司情况的,以及存在商业贿赂或者公司经营过程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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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订单、虚报货物数量质量、虚假报销等情形)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息的,谭某珍谭某英有权退股并要求退还出资款,但谭某珍谭某英对此也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股权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谭某珍谭某英有权随时退股,退股不等于退还100万元款项,如谭某珍谭某英要求退出案涉公司股权,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谭某珍谭某英的诉讼请求2,即要求李某锦支付违约金20万元。根据《股权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若李某锦与案外人翁某伟张某业存在本协议所列明第7.2.37.2.4项的情形,需按照出资额20%谭某珍谭某英支付违约金。同理,谭某珍谭某英未对李某锦存在协议所列明的情形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谭某珍谭某英要求解除案涉《股权协议书》并由李某锦跟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要求李某锦支付违约金20万元以及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谭某珍谭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谭某珍谭某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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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谭某珍谭某英提交以下证据:1.李某锦名下中国银行尾号0299账号流水:拟证明李某锦侵吞**公司股东及公司资金,涉嫌相关犯罪。2,在翁某伟张某起诉李某锦的案件中,谭某珍谭某英赵某军翁某伟张某出具的《自我陈述》,以及赵某军翁某伟张某业到庭出具证人证言:拟证明李某锦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合同诈骗罪,无论民事、刑事,谭某珍谭某英的上诉请求均应得到支持。3.报警回执4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份、受案回执1;拟证明本案纠纷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相关人员已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向谭某珍出具了受案回执。4.自称“**打包厂老板”的案外人录音;拟证明谭某珍谭某英翁某伟张某业2022313日前往**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公司已被李某锦擅自出租给案外人。5.录音;拟证明公安机关在

谭某珍谭某英报案时不作为。6.视频;拟证明2022313日,谭某珍谭某英翁某伟张某业前往**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但承租了公司的案外人企图冲撞谭某珍等人的车辆,可见李某锦擅自出租公司,并卖掉固定资产,还涉嫌犯罪。7.通话录音;拟证明谭某珍谭某英202178日拿到李某锦中行0299账号流水后,发现其涉嫌侵占、挪用资金,遂于726日致电李某锦要求返还100万元投资款,当时除去荔湾区因疫情封控一个月时间外,距谭某珍谭某英款项投入仅一个月,不存在亏损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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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故李某锦未声称亏损,而是同意归还。8.谭某珍李某锦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李某锦承认欠谭某珍谭某英100万元并威胁要擅自处理**公司,实际也已经处理,其已涉嫌刑事犯罪9.谭某珍刑事控告状:拟证明谭某珍控告李某锦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告知书》10.谭某英刑事控告状:拟证明谭某英控告李某锦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告知书》。11.立案告知书:拟证明李某锦职务侵占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应根据立案告知书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的程序、实体的处理。经质证,李某锦意见如下:1.证据1的直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但不能证明谭某珍谭某英拟证明内容:该证据李某锦一审时也作为证据提交并质证,客观记录了合作各方转账投入项目资金的流转情况,与项目工作人员傅**的工作记录、日常经营流水账记录相结合,能够清晰地说明解释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该账户本质上是李某锦个人账户,因合作项目受限制。一直无法开通公账,李某锦将个人账户的部分功能出借给合作项目使用,但账户中有部分资金是个人资金,李某锦没有侵占、挪用项目资金,也没有实施欺诈,本案不涉及刑民交叉,是因谭某珍谭某英投资亏损二人不想承担损失。2.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谭某珍谭某英的自述不具有客观性,双方合作协议是由谭某珍谭某英请专业人士起草,李某锦按要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谭某珍谭某英的自述不具有客观性,双方合作协议是由谭某珍谭某英请专业人士起草,李某锦按要求签字,对协议都未提出意见更谈不上实施诈骗;谭某珍、谭

某英投入到合作项目的款项,除了用于向赵某军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外,其他款项均用于项目运营,因经营外部条件恶劣、经验不足、模式缺乏竞争力,造成亏损,并非如谭某珍谭某英所述存在虚假陈述:股权过户是因谭某珍怠于办理或故意不办理,李某锦随时可以协助:赵某军翁某伟张某业自述属干证人证言,自述内容不真实,形式不合法,系谭某珍谭某英用非法手续强行拼凑出来的:证人到庭作证陈述的事实多为判断,而非事实。3.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不予确认,无法证明谭某珍谭某英证明内容:仅能证明其曾报警,无法证明该案可能涉及刑民交叉,报警是因一审判决后谭某珍谭某英企图将局面变得更复杂逼迫李某锦妥协。4.证据4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说话人身份无法确认,所说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合法性不予确认,属于未经被录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取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关联性不予确认,案涉纠纷焦点是谭某珍谭某英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与公司具体经营业务无关;证明内容有异议,在股东发生纠纷、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李某锦为了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公司承租的厂房转租他人,转租所得归**公司所有,租金和押金也非录音中所提到的金额,如厂房不对外转租将被业主收回、押金也会被没收,将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5.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意见与证据4一致;关联性不予确认,本案焦点是谭某珍谭某英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证明内容有异议,双方合同纠纷不涉及刑事案件,谭某珍谭某英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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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企图将局面变得复杂以求取得机会,即使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在刑事立案前也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如录音中的工作人员身份得到确认,其初步意见也是报案人与他人纠纷是民事纠纷,后企图将局面变得复杂以求取得机会即使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立案,在刑事立案前也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如录音中的工作人员身份得到确认,其初步意见也是报案人与他人纠纷是民事纠纷不予刑事立案。6.证据6意见与证据4一致,证据无法证明李某锦侵害**公司或股东权益,也无法证明案涉纠纷涉及刑事案件7.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合法性不予确认,谭某珍谭某英以侵害他人的手段取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谭某珍谭某英拟证明的内容李某锦没有与其二人就退还股权投资款100万元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对话内容可见谭某珍谭某英之前曾就退款与李某锦协商李某锦表示因没有能力支付,故无法满足退款要求。8.证据8真实性予以确认无法证明其拟证明的事实,也无法证明李某锦同意谭某珍谭某英退股。9.证据 证据10谭某珍谭某英自行制作的书面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也无法证明其拟证明的事实10.证据11 外观上具有真实性但需要核实该份材料是否是荔湾区公安分局出具李某锦提交以下证据:李某锦谭某珍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谭某珍202151日起开始实际履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公司业务款项、支付货款、记录及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经质证,谭某珍谭某英意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李某锦假意让谭某珍管理财务,从51日管理财务开始实际不到一个月时间,期间受李某锦蒙蔽,无法

真正掌握公司收支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表格是李某锦表弟傅根据李某锦指示制作并发给谭某珍及文员看不明白就又将单据发给李某锦。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21726谭某珍李某锦电话录音显示谭某珍“你之前不是跟你说我退出你也同意了吗你又拉我进去干嘛”李某锦“那你退出我同意你要来写一张你退出每不用老是发账给你啊没所谓谭某珍“你都已经同意呀同意退给我100 万呀”,李某锦“但是你要怎么样说啊是不是我事实是没有钱给你啊我是有钱我绝对给你我也不想让你亏”谭某珍“反正我就告诉你,反正你也同意你又拉我进去干嘛”李某锦“那你退出我同意你要来写一张你退出每夭不用老是发账给你啊没所谓呀”谭某珍“你都已经同意呀同意退给我100万呀”李某锦“但是你要怎么样说啊是不是我事实是没有钱给你啊我是有钱我绝对给你我也不想让你亏”谭某珍“反正我就告诉你反正你也同意你同意我退出嘛那就没有必要把我再拉进群嘛"李某锦“那你必须要来写一张还是我是欠你的钱什么这些东西才行是不是啊到时候我要再这样我要还要再重新查一个账给你们看就好麻烦的了”谭某珍“反正大家要说清楚这个东西就行了”李某锦“不是说清楚我现在最怕这些东西啊那你就照样退出啊我就写一张欠条给你我欠你的钱你退出这里啊是不是我有钱什么就什么时候还给你是不是这么说谭某珍“反正你同意就OK啦是不是就退出啦然后你就退我100万那你就不要再拉我进群你也不用发东西给我好不好”李某锦“是呀但是你必须要确认当时我们还签了一份那个协议的呀"谭某珍“行先这样”“*帐目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626日,李某锦

“既然大家的都不想融资就股权转让吧,每股5万,谁要的找我要”“只收15万退出”“我现在先退群”。716李某锦“之前对账时4月份前的全部打印出来拿去的”“我什么都不会打发了”,张某业“那这样怎么查账?”,李某锦“叫她们把之前的资料拿出来”,谭某珍“什么账发过给我?"李某锦“这账何时才能核对完”如果无限期的话,就必须停止生产了”“明天停止生产”谭某珍李某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714日,谭某珍在微信中要求李某锦退还100万元,并表示“我今天又被你气走会计了,我拿银行流水让她帮我看,她直接说让我别费劲了,对不明白的,拿银行流水怎么看哪对哪错!她还告诉我,你之前拿我投公司的钱付了你对以前股东的欠款,付了我进公司以前的欠款……想到你说备用金不够让我继续投钱的话,我什么也不想说了”,720日,李某锦“你想退出退你一百万,我可以接受,问题是我目前没钱还你,说也是白说”。727日,谭某珍发送“解除协议李某锦谭某珍谭某英.doc”文档,并表示“这是昨天申话里你说让我准备的合同,没意见的话,明天你打印两份签字后寄给我吧”,李某锦20239月份可以还”“差不多就行”“我有能力给你钱才行”“目前亏多少你心理清楚”另查明,2022513日,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向谭某珍谭某英张某业翁某伟作出立案告知书,载明李某锦职务侵占一案,该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二审期间,谭某珍谭某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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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锦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申请本案由审委会讨论并决定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谭某珍谭某英主张解除合同并由李某锦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是否成立:()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案涉《股权协议书》签订及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关于合同解除及款项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一方面,虽李某锦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案涉《股权协议书》签订后,李某锦谭某珍就财务管理进行沟通,但结合双方在协议签署后短期内对账中已经产生纠纷、某锦实际负责公司经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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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事实,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充分证实谭某珍已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另一方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谭某珍谭某英202142日至19日期间向李某锦支付了案涉100万元,并约定上述款项应当用于公司经营。此后李某锦626日即表示公司经营需继续融资,距谭某珍谭某英支付100万元仅两月余,致使谭某珍谭某英对公司经营情况及款项用途提出异议,并要求对账。双方产生争议后,谭某珍谭某英表示可不再要求对账并由李某锦退还100万元;李某锦在微信及电话中均表示同意,在2021726日通话中明确表示同意退款,并要求签署书面材料且不再向谭某珍发送财务资料,仅表示目前没有支付能力。可见,双方对于李某锦退还投资款、不再进行对账已经达成一致。据此,谭某珍谭某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股权协议书》中关于谭某珍谭某英李某锦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认定于20217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李某锦应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返还给谭某珍谭某英,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实际期间、李某锦表示的还款期限,上述款项由李某锦在判决生效后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支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此外,关于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酌情认定自解除之日亦即本案起诉之日2021726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第二,关于谭某珍谭某英主张的违约金20万元。根据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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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协议书》第12.4 条、第7.2.3 条、第 7.2.4条以及第2.1.1-2.1.4条的约定,李某锦翁某伟张某业谭某珍谭某英20%比例支付违约金,是在李某锦等人存在有关公司资产权利负担、经营资产合法取得、不存在隐瞒诉讼以及202141日前债务承担等保证事项与实际不符的情形:以及李某锦等人存在商业贿赂、虚报经营项目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现谭某珍谭某英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李某锦存在上述约定的情形,故谭某珍谭某英主张李某锦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保全担保费。鉴于本案主要是因双方在争议出现

后协商一致解除,故谭某珍谭某英主张李某锦支付保全担保费,

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谭某珍谭某英等控告李某锦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谭某珍谭某英主张由本院再次移送犯罪线索,本院不予接纳。同时,谭某珍谭某英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合同并由李某锦返还股权转让款,与李某锦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属不同事实,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谭某珍谭某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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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0103 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落款时间为202141日的《股权协议书》中关于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与被上诉人李某锦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于2021726 日解除;

三、被上诉人李某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7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负担1300

元,被上诉人李某锦负担6500;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

李某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上诉人谭某珍谭某英

负担2600元,被上诉人李某锦负担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凡

 

                                 0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华章玮

孔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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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因债权人谭某珍谭某英未向本院提供与其主体一致的指定收款账户,故债务人李某锦可自行联系债权人,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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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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