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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股权再融资
发布日期:[2022/2/10 17:48:55]    共阅[1073]次

经过财务部门的测算,美德集团普通股资本成本比新项目的预期报酬率更低。


普通股资本成本:资本结构---股权筹资


小李开心的说:“太好了!我们现在可以准备向董事会提交股权融资申请报告,通过公开增发来进行融资。”


张凯笑了笑:“别高兴的太早,公开增发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求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而且加权平均的ROE(净资产报酬率)不低于6%


还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分红总数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小李赶紧找出了前三年的财务记录:“我们公司最近三年的ROE分别是30.96%9.87%10.88%,第一个条件是肯定满足了。


资料上也有记载我们现在共有发行在外的普通股60000万股,前三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是49600万元、18400万元、29600万元。分配的每股股利是0.1元、0.04元、0.06元。


那么我们近三年累计分配的现金股利=

0.1+0.04+0.06*60000=12000万元


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49600+18400+29600/3=32533.33万元


12000/32533.33=36.89%,大于30%。是可以公开增发的!”


张凯点点头:“没错!但是我们在核定发行价格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能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小李说:“这个简单,到时我们把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加起来,再除以20,就算出来了。”


张凯摇摇头:“正确的计算方法是要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去除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而不是你刚刚说的那种方法。”


小李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有些企业达不到公开增发的标准该怎么办呢?”


张凯回答道:“他们可以选择采用非公开增发的形式,这种方式的要求就比公开增发低得多。


除了发行对象如果是境外机构投资者才须经国务院事先批准之外,只要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数量不超过10名,并且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可以了。


当然它也有发行价格的要求:不能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小李想了想:“那我们也可以选择这种方式。这样就不会削弱我们现有股东的控制权,还不会改变我们企业的资本结构比例。”


“现在我们并不适合采用这种方式,非公开发行一般在两种情况会用。


第一种是专门对财务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增发。这种情况虽然降低了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但因为前者大多与控股股东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一般不会对控制权形成威胁;


第二种是面向控股股东增发。这样会提高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增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这种一般是为了收购他们的优质资产或实现集团整体上市的时候才采用的方法。”


张凯顿了顿,继续说道:“不过还有另外一种方式---配股,它同样不会改变整体资本结构。


这种方式是按照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数量,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给他们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证券法也对配股有三个主要规定:

首先配售股份数量不能超过配售前股份总数的30%

其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最后必需要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小李有些担心:“那万一有股东不参加配股怎么办呢?”


张凯拿出纸笔:“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设我们决定用10股配2股的方式,以现在60000万股的基数就是配发12000万股。现在市场价格5元/股,而配股价格定为5元的80%即4元/股。


现在有一个股东,他有10000万股我们公司的股票,价值50000万。


如果他和大家一起参与配股,那么他需要花2000万股*4元=8000万,


我们估算出配股后的除权价格=(配股前市值+配股价格*配股数量)/(配股前股数+配股数量),

也就是(60000*5+12000*4)/(60000+12000)=4.83元/股,


他的股票市值变成了

12000*4.83=58000万,没有任何损失。


而如果他不参与配股,其他人都参与了。
除权价就变成了
(60000*5+10000*4)/(60000+10000)=4.86元/股,


他的股票就变成了

4.86*10000万=48600万元,

损失了50000-48600=1400万元。


小李豁然开朗:“那大家肯定都要进行配股购买了...进行股票增发后还会对我们公司有什么其他影响呢?”


张凯告诉小李:“主要还有两个方面。


如果站在资本成本的角度,增发新股后资产负债率就会降低,总体资本成本也会增大。


但是如果我们增发之前核定好企业的目标资本结构,就可以增强企业的财务稳健性,降低债务的违约风险,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增加企业的整体价值。


而如果站在现金流的角度,增发新股会降低企业的财务杠杆和净资产报酬率。


但如果能讲筹集的资本投资于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获得正的投资活动净现值,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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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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