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持股安排可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两种方式。其中,直接持股是在公司股权层面上直接实施激励操作,激励对象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权;间接持股是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本文就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可选方式进行比较分析,谨供参考。
一、直接持股vs间接持股
实践中,出于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规范公司治理的考虑,大多数企业采用间接持股方式进行股权激励。企业可根据激励人员范围、人数以及职位情况综合采取两种模式,即:针对董监高和核心技术人员,采取直接持股方式;针对范围较广的员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
二、有限合伙企业vs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间接持股方式而言,一般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激励对象持股平台。经不完全统计,在23家存在股权激励的科创板申报企业中,仅有1家企业的激励对象持股平台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余22家企业的激励对象持股平台均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以下方面存在优势:
1、经营决策及控制权
从持股平台的经营决策和控制权来考虑,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更容易实现控制权稳定。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决策程序较为严格,通常以持股比例确定表决权,在激励人数较多且持股比例分散的情况下,持股平台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则很难尽快作出决策,并且不利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持股平台的合理影响;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人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且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人的决策事项,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可通过担任持股平台的执行合伙人,或由实际控制人设立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较少的出资实现对持股平台的管理。
2、激励对象及份额变动调整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可能会依据规则或协议对激励对象及份额进行调整,具体到持股平台而言,通常体现为股权/出资转让(激励对象变动/份额调整)、增资(分批授予/新增激励对象)、减资(激励对象退出)等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述变动事项需要履行的程序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企业在运营管理、激励对象及份额的变动调整等方面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具灵活性,强行性规则限制较少,并且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灵活设置激励对象入伙、退伙和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3、税务负担
从税务负担角度来看,持股平台要充分考虑纳税地点、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时税负、持有阶段分红所得时税负和处置权益时税负的不同影响。两种持股平台模式下税务成本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在持股平台转让其持有激励股权环节,从激励对象最终可取得的收入来看,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税负成本相对较低;同时,持股平台的注册地可以选择设置在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
三、资产管理计划
2019年3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其中第11点对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核查事项明确审核政策,明确“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现行《证券法》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定为公开发行,这让一些企业在上市前推行员工持股受到限制。2019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明确“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有助于企业在上市前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我们理解,随着科创板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平台形式的放宽、《证券法》的修改,拟申报科创板企业可以采用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进行员工持股。
1、资产管理计划vs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相较于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有如下优势:
(1)人数包容性
由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那么拟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激励对象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上市公司应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并可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
实践中,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所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涉及委托人、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其中,资产委托人一般为上市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为相应的资产管理机构。
结合上述法规及实践操作,上市公司将员工持股计划采用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是以委托人(即上市公司)作为投资者来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而非以每个激励员工为投资者。
我们理解,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持股平台,在认定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问题上可以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操作惯例。该项理解有待《证券法》修改通过后跟进相关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一项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涵盖远大于200人的员工,这对于激励人数较多的企业来说,员工持股计划设立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即可满足需要,有效减少了设立多个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工商登记程序和成本。
(2)存续期间管理便捷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相较于合伙企业、公司法定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合伙人/股东名称及出资数额、注册资金、合伙/经营期限等),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变更备案便于管理,避免了因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及份额调整而频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增值税税负较轻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进一步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相较于合伙企业、公司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资产管理计划在后续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缴纳增值税方面税负较低。
随着《证券法》的修改,资产管理计划在拟上市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中的适用预计会更加广泛,尤其在激励对象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2、注意事项
(1)工商登记
作为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在工商登记时不被视为民事主体,无法登记为未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中通常是由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独立行使管理权,并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待发行人上市以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还原为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持有。
(2)合规性要求
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要求。
2)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三类股东”的监管要求。
(3)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检索A股上市公司采用资产管理计划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案例,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通常约定委托人(即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关注相关减持、锁定期等限制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锁定期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中介机构应当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