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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公司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中的应用
发布日期:[2022/2/11 9:14:22]    共阅[1286]次


持股平台在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和股权激励设计中经常会被用到,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常常通过持股平台来控制目标公司,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也常将被激励者的股份集中放入一家持股平台公司,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公司股权或股份。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为什么不选择直接持股控制一家公司或者直接给予被激励者公司股权来进行股权激励?
一、选择持股平台持股的必要性
1、实现控制权和构建风险防火墙
投资人可以通过个人和持股平台共同投资一家公司,而其又对持股平台进行控制,从而实现对主体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便于公司经营和决策。
股东都统一在平台内部进行管理,入股、退股都是持股平台的事情,不会造成主体公司股权变动的不稳定现象。如果将来有股东与公司产生纠纷,由于他只是持股平台的股东,就无权直接对主体公司提出利益主张,从而在股东和主体公司之间建立起一道防火墙。防火墙还可以保障主体公司财务的安全性,避免因股东直接持股动辄要求查阅主体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权利,《公司法解释四》明确保护了股东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知情权。但是如果让股东只是在持股平台层面持有股份的话,他查阅主体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资格就受到限制了。这样就规避了在财务知情权上的扯皮问题。
2、解决《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量限制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企业的股东有数量上限,而股权激励对象动辄几十人,甚至多达超百人,如果全部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则人数很容易突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股东数量太多,公司未来无论对接投资者还是上市IPO都不利。而将所有激励对象的激励股份纳入持股平台,在持股平台内按约定拥有股权、分享公司利益,整个持股平台作为公司一个法人股东身份出现,即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还不会突破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失较为妥当的安排。
3、便于公司决策和决议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一方面会弱化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控制,另一方面影响企业的重大决策的形成与效率,开个股东会要通知几十甚至上百人,会议形成的决议上要有这么多人亲笔签名,想想都是件头痛的事。而在公司重大事项需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时,不通过持股平台的弊端更为明显,一个小股东不同意,也会导致该事项进展暂缓。而通过持股平台,将众多股东放入其中,在公司需要进行重大决策时,就可先在持股平台将不同意见排除,快速、简单形成统一的法人意见。
4、减化股份转让程序
企业一旦股份制改制准备上市,及上市后,股东的股份转让将受到较大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而通过持股平台将以上高管的部分股份放入其中,则可规避如上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转让持股平台的股份方便很多。
5、节省股份变动成本
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发生股权转让、变现等变动时,会引起企业股权的变更,需要到工商等部门去做变更手续,增加额外工作和成本,且有时很是繁琐。如果是上市公司还需企业对股权结构进行新的调整,同时对相关细节进行披露。而被激励对象的股份在需要变动调整时,如果是对企业直接持股,会受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约束,比如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每年转让不超过25%等。而如果激励对象的股权放入持股平台,就可以在持股平台进行调整,操作简单而快捷,企业也间接实现了股权结构调整的目的。
6、激励留人初衷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有个“留人“的初衷,而在直接持股情况下,员工在企业上市后容易抛售股份套现走人,起初的留人念头结果成了“股散人散”局面。企业留住人才的愿望不能实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虽然股权激励方案可以通过设定锁定期限来留人,但锁定期毕竟有限,最终难以留住人才。而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就有效的避免了此类情形发生。
7、避免公司层面的股东纠纷
    《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授予是多方位的,除了利益权,投票权、监督权外,还有诉讼权等系列权利,这是给了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如让被激励者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万一双方有意见不一地方,容易演变为股东诉讼,因为人数众多让且可能是公司高管,发生纠纷诉讼更是让企业难堪。而通过持股平台,让纠纷、诉讼在持股平台内解决,持股平台成了有效的“防火墙”。
 
二、通过持股平台持股一般的设计方法
(一)初创公司的股权设计中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应用
甲与乙、丙、丁要成立一家注册资金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D。
甲可以先成立一家独资公司A,以公司A出资与乙、丙、丁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C,公司A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和占股分别为公司A80%(78.4万元)、乙10%(9.8万元)、丙6%(5.88万元)、丁3%(2.94万元)。
创始人甲再与C有限合伙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D,甲出资102万元占有51%股权比例,C有限合伙出资98万元占有49%股权比例。
这样的好处是甲以少量出资控制C有限合伙,从而完全控制D有限公司。甲以独资公司A来对C有限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大减少了甲的责任风险。



(二)股权激励方案中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应用
一般是先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甚至是一个个体户。我们把这个公司主体称为 A,为了方便区分,我们接下来都称为 A公司。
A 公司的股东可能是只有你一个人,或者你和你的几个小伙伴。当公司的业务逐步走向正轨,公司员工也越来越多了,是时候考虑设置期权了。
这时候就去注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称为 B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就是 GP 和 LP,这时候 GP 一般是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来担任的,一般是创始人或者法人。
GP 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持股平台一般不会进行业务操作,所以 B 企业一般不会有什么风险。
如果你后期还想利用 B 企业来开展一些业务,比如对外投资。那么你可以注册一家你百分百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比如称为 C 公司。然后再让 C 公司成为 B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 GP,这样就可以了。



三、为什么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和公司制持股平台两种方式目前都有普遍运用,相对于公司制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年轻,在便于实现控制权、平台管理、分配利润、税负方面有一些优势。
(一)从控制权的取得看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作为代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
由上述概念可见,被投资企业要想要控制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选择做普通合伙人就够了,可以以少量的出资控制全部平台资本。而要实现对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控制,则须通过股权比例优势、委派董事人数或者决策权与分红权的分离等约定的方式实现,相对更加复杂。
(二)从平台管理上看
公司制平台的管理程序相对繁琐,公司需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需要明确三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以确保持股平台运营管控有效,保证被代持的持股员工的利益得以实现。而有限合伙的内部治理机制灵活,合伙人之间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
(三)从利润分配上看
公司制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直至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相应减少,而合伙企业没有该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平台可分配利润大于公司平台。
(四)从持股平台的税负看
1. 就两种持股平台而言,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没有差异。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从公司持股平台分红时,只需按20%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方面,两种持股平台没有实质差别。
2. 股权转让环节的税负差异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目前税法规定不对合伙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针对股东个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公司制企业对外转让股权所得,应先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个人在取得税后利润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环节,公司制持股平台存在双重纳税问题。有限合伙只需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
3.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帮助有限合伙企业减免一些税负。
北京、上海、新疆、深圳经济特区、青岛高新区等地区对股权投资企业都有一些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以上海为例,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对于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在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建立公司制持股平台,可享受该地区的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outline: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color: rgb(255, 79, 121);">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持股平台的设计上应当借助于专业的律师、咨询顾问的指导,选择适当的平台类型,确保企业通过员工持股的设计,增添新动力、新活力,从而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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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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