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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评估中的监管指标(新三板律师吴晓琳)
发布日期:[2019/6/30 1:56:34]    共阅[1938]次
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
(新三板律师吴晓琳)
 
 
 
中评协〔2015〕 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指导评估机构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提升评估行业服务质量,在财政部金融司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现予以发布,供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企业评估业务时参考。
 
专家指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起草。专家指引来自于专家自身经验和以往案例,是优秀评估实践的具体体现。但由于评估业务因不同经济行为、交易目的存在多样复杂的情况,专家指引可能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专家指引不作为执业的强制性标准。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时转发评估机构。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 7 月 22 日
 
相关附件
 
·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docx
 
 
 
 
 
 
 
 
 
 
 
 
 
 
 
 
 
 
 
附件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
 
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他适当的方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总则
 
金融行业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确保金融行业稳定运行,预防大规模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根据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特点,制定了不同金融企业所适用的金融监管指标。
 
对金融企业进行评估,应充分考虑现行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企业价值的影响。为指导评估机构在金融企业评估中关注金融监管指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金融监管机构根据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已有法规,执行评估业务需要关注金融监管指标的变化,并充分考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正在由政府管制的金融监管体制向市场化的金融监管体系转变,市场化的监管体制,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某种程度上的“去监管化”顺应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形势,但是“去监管化”不等于淡化监管甚至取消监管,而是意味着在风险防范问题上,监管机构将更加着力于探索新的适应市场需要的管理模式和监管指标。随着金融企业客户风险意识的提高,金融监管不仅是监管机构的事,广大客户也会根据金融企业的各项风险指标,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机构。资产评估师在评估金融企业价值时,不仅要关注金融监管指标,更要关注金融行业的风险指标变化趋势及金融企业客户的风险偏好程度对金融企业权益价值的影响。
 
本专家指引依据的法规为截至2014年12月31日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法规,在评估执业中,应参照最新的监管法规,充分考虑监管指标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二章 商业银行
 
一、监管机构
 
商业银行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市商业银行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二、监管指标
 
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需要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主要有三类:流动性指标、风险监管指标及盈利性指标。流动性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和核心负债比例;风险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贷款迁徙率、资本充足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盈利性指标主要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一)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其中,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情景下,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应对短期资金压力的能力。商业银行应保持一定的快速变现资产,在出现系统流动性危机的情况下,这些快速变现资产可以满足危机发生后30天内商业银行的持续运转。
 
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增强监管要求、限制扩张活动等一系列措施。
 
商业银行在进行资产配置时应考虑保留足够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这就对其可以投向商业贷款、投资资产的资金形成了一定限制。尤其是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尚未达到100%的商业银行,应合理考虑未来经营期间需要增持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从而调整资产配置结构。
 
(二)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资产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合格贷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一个月内到期可变现的资产(剔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项轧差后负债方净额、一个月内到期的已发行的债券、一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利息及各项应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中央银行借款、其他一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流动性比例衡量商业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危机的能力。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不应低于25%。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关注其流动性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流动性比例过低,则商业银行的短期偿付能力可能不足,存在流动性风险。
 
(三)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负债总额×100%
 
其中,核心负债包括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50%。
 
核心负债比例衡量商业银行负债的稳定程度。核心负债比率过低,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支付压力较大,从而面临一定的资金链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
 
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存款构成,客户存款中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占比是影响核心负债比例的关键因素。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合理预测客户存款中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占比。
 
(四)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100%
 
其中,信用风险资产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主要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银行账户的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承诺及或有负债等;不良信用风险资产是信用风险资产中划分为不良资产类别(商业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的部分。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指标,不良资产率及不良贷款率越高,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越大。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及不良贷款率受到包括宏观环境、监管政策、银行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影响。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结合商业银行历史趋势、未来市场趋势、银行经营策略等,合理预测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通常来说,资产风险越高,对应的生息率越高,合理的风险资产配置可以提升商业银行评估价值。需要注意的是,高风险资产配置可能导致商业银行出现经营风险,脱离风险控制的高收益不足以支持商业银行价值提升。
 
(五)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贷款×100%,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不良贷款×100%
 
其中,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客户贷款提取的减值准备。
 
贷款拨备率及拨备覆盖率衡量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的审慎程度。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越高,通常说明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较为审慎,能更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坏账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应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贷款损失准备。
 
以收益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尚未达标的,评估机构应合理预测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使其逐步达到监管要求。
 
以市场法(尤其是P/E倍数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若资产质量相似的银行拨备计提力度不同,对于评估结果会产生较大影响。拨备前利润(PPOP)是商业银行扣除资产减值损失之前的利润,剔除了不同银行由于拨备计提幅度不同对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市场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可采用P/PPOP倍数法。
 
(六)贷款迁徙率
 
贷款迁徙率是商业银行贷款类别向下迁移的比例,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衡量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转变为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比例。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衡量正常类贷款转变为五级分类中后四类贷款的比例。关注类贷款迁徙率,衡量关注类贷款转变为后三类贷款的比例。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衡量次级类贷款转变为后两类贷款的比例。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衡量可疑类贷款转变为损失类贷款的比例。
 
贷款迁徙率衡量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的变化,合理预测贷款迁徙率,有助于对商业银行贷款合理进行分类,对预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形成指导,并进一步影响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损失。对于预测期间的贷款迁徙率,应基于历史数据,并参考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若贷款迁徙率预测过高,可能导致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损失偏高,评估值偏低。反之,若贷款迁徙率预测过低,可能导致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损失偏低,评估值偏高。
 
(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其中,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总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其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衡量商业银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相关要求如下:
 
资本充足率指标
 
监管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5%
 
一级资本充足率
 
≧6%
 
资本充足率
 
≧8%
 
留存超额资本
 
2.5%
 
逆周期超额资本
 
0-2.5%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
 
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指标旨在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降低存款人和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在资本充足率指标的约束之下,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限制。
 
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测算评估对象历史期间和预测期间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不足或可能出现不足的,评估机构应相应调整预测期内的业务发展规模,使其逐步达到资本监管要求。此外,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进行补充。对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来说,新股增发是其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重要手段。以红利折现模型评估商业银行价值,应在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情况下安排红利发放,否则会造成股权价值高估。
 
(八)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客户存款×100%
 
其中,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存款准备金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商业银行存款的支付和清算,现已逐渐成为央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之一。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企业的信贷能力,从而间接调控市场货币供应量。
 
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适用不同的存款准备金率,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0.0%,中小商业银行普遍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6.5%。2014年,为了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拓展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从2014年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从2014年6月16日起,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不含2014年4月25日已下调过准备金率的机构)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按照客户存款金额计算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能随意挪用,不得视为溢余资金,而应作为经营性资产,否则会造成价值高估。
 
(九)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其中,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员工薪酬支出、折旧、租金及其他行政管理费用,反映商业银行的薪资待遇水平及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不应高于45%。
 
商业银行的营业支出主要由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和资产减值损失构成,业务及管理费通常是占比最大的部分。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和经营管理水平,合理预测其业务及管理费。对于经营管理水平没有明显变化及变化预期的商业银行,其成本收入比不应出现太大波动。
 
(十)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产利润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产利润率不应低于0.6%。
 
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测算预测期间的资产利润率,预测期间的资产利润率应符合历史走势及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需要注意的是,该指标中的分子净利润考虑了中间业务收入,而分母资产平均余额并未考虑中间业务所对应的表外资产,所以对于中间业务快速扩张的商业银行,该指标可能会有一定提升。
 
(十一)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资本利润率衡量商业银行给股东创造回报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利润率不应低于11%。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测算预测期间的资本利润率,预测期间的资本利润率应符合历史走势及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若发生了股权融资等一次性事件,短期内所有者权益金额快速上升,可能造成资本利润率下降的表象。评估机构应分析商业银行利用新融得资本金创造价值的能力,从而判断融资后的资本利润率走势。
 
三、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流动性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支付存款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来说,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商业银行合理配置一些较高风险资产,可以提升其利润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脱离风险控制的高收益并不足以支持商业银行的价值提升。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资金链风险,甚至因为挤兑问题而出现破产。以收益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偏低的,评估机构可以在预测时调整其资产配置,合理增持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使其在过渡期内达到流动性监管要求。此外,还可以考虑对流动性不足的商业银行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流动性不足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风险监管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其中,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贷款率衡量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商业银行每发生一笔不良贷款,就会侵蚀掉几十倍的贷款额度所带来的收益,对其利润影响极大。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衡量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的覆盖程度。拨备计提幅度对商业银行的利润影响较大,计提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将会在利润表中形成较高的资产减值损失,从而降低净利润表现。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重点关注其拨备计提幅度是否与贷款质量相匹配,一般来说,贷款质量越低,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程度应越高。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的规模扩张形成约束,避免商业银行的发展脱离风险控制。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关注其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监管需求,并合理采取发行资本工具及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形成长期有效的补充机制。对于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利用资产创造收益的能力。其中,成本收入比是商业银行单位收入所对应的成本,体现其成本控制能力;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创造利润的能力。合理预测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是合理评估商业银行价值的重要前提。商业银行的盈利来源主要是净利息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净利息收入受到利率政策、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其他投资渠道等因素的影响。举例来说,在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之下,商业银行的吸储成本会有一定幅度上升,从而影响其收益水平。中间业务收入不占用资本金,且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利于其开展各种形式的中间业务,所以近年来中间业务越发受到商业银行重视,中间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也逐渐提升。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水平与国际商业银行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可以预期中间业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还会继续成为商业银行的发展重点,资产评估师应将该趋势合理体现在假设数据之中。
 
评估机构还应注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风险监管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是相互关联的,某项经营行为的变动,可能会同时影响多项指标。例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提升了高风险贷款所占比例,这项经营行为会直接导致贷款质量下降,进一步带来的影响可能包括不良贷款率上升及资本充足率下降等。以收益法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应将某因素变动造成的影响具体落实到各项相关财务假设数据中,从而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权益价值之中。
 
第三章 证券公司
 
一、监管机构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一)监管分类
 
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证券公司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划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其中,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通过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指标进行评价。
 
(二)分类结果使用
 
处于不同分类的证券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
 
1.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2.将分类结果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
 
3.将分类结果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4.规定不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具体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评级较高的公司,由于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较好,所适用的风险监管要求更低,面临的业务发展机会更广。
 
三、监管指标
 
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需要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相关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净资本相关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净资本/净资产、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
 
(一)净资本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衍生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合计-其他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合计-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合计-/+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核心。净资本的具体调整项及扣减比例可参见《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2012〕37号)。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净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经营行为存在导致净资本产生损失的风险,应当按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证券公司开展经营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按照证
 
监会的规定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具体如下表所示:
 
业务类型
 
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要求
 
1.证券经纪业务
 
l    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2%
 
2.证券自营业务
 
l    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15%、8%
 
l    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证券按投资规模的5%
 
l    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
 
l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3.证券承销业务
 
l    按包销再融资项目股票、IPO项目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金额的30%、15%、8%、4%
 
4.资产管理业务
 
l    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2%、2%、1%、1%
 
5.融资融券业务
 
l    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
 
6.设立分支机构
 
l    对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分别按每家2000万元、300万元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7.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l    按上一年营业费用总额的10%计算营运风险资本准备
 
为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中国证监会对处于不同风险分类的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1.A、B、C、D类公司分别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3倍、0.4倍、1倍、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2.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按照上述第一条(一)至(五)项规定的基准计算标准的0.2倍计算有关风险资本准备。
 
(三)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
 
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对风险资本的覆盖程度。风险资本准备越高,表示证券公司净资本存在损失的风险越高,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要求越高。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若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比例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分析出现该现象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业务发展过快,超过了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应考虑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合理配置资产等方式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可考虑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进行补充。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监管分类的证券公司适用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比例,所以处于较低分类的证券公司在进行规模扩张时将面临更严格的净资本要求。
 
(四)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可视为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以快速变现的部分,净资本/净资产比例衡量证券公司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4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净资产比例,预测结果应符合历史趋势和证券公司未来走势。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考虑其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五)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
 
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衡量证券公司的以自有资本金偿还负债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净资本/负债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负债比例不得低于20%。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负债、净资产/负债比例,若低于监管要求或出现预警,应考虑限制业务发展规模,或通过股本增资、限制分红比例等方式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进行补足。
 
(六)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可快速变现且风险较小的资产,如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未冻结和质押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等。
 
流动性覆盖率衡量证券公司对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抵御能力。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七)净稳定资金率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其中,可用稳定资本主要由股东和债权人投入的资本金构成,包括调整后净资产和剩余存续期大于1年的借款和其他负债;所需稳定资金按照证券公司各项资产乘以对应折算率计算得到,一般地,资产风险越高、剩余存续期越长,对应的折算率越高。
 
净稳定资金率旨在确保证券公司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根据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净稳定资金率应不低于100%,在2014年12月31日前应达到80%,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达到100%。
 
四、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证券公司监管指标体系以净资本为核心。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监管机构会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监管机构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净资本水平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达到监管要求的可行计划和具体措施、预测期计划达到的资本充足水平、资本补充方式等。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进行补充。此外,还可以考虑对净资本偏低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衡量证券公司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资金需求的能力。证券公司合理配置一些较高风险资产,可以提升其利润表现。需要注意的是,脱离风险控制的高收益并不足以支持证券公司的价值提升。对证券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对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偏低的,评估机构可以在预测时调整其资产配置,合理增持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使其在过渡期内达到流动性监管要求。此外,还可以考虑对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采取较高折现率,以反映其在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风险。对于流动性不足的证券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保险公司
 
一、监管机构
 
保险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上市保险公司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二、监管指标概述
 
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划分,保险公司分为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二者在经营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监管指标。本章将保险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分为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财险公司监管指标和寿险公司监管指标三大类,分别进行介绍。
 
三、保险公司综合监管指标
 
(一)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负债)。
 
实际资本是保险公司能够履行对保单持有人赔付义务的资本,用于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1.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投入的资本。保险公司所有者通过非资本交易和事项投入的资本不属于投入资本,例如,保险公司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计入投入资本,在剩余综合收益中反映。
 
2.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
 
3.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性负债主要是次级债。
 
(二)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对应不同的最低资本要求,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司类型
 
保险业务类型及最低资本要求
 
财险公司
 
非寿险保障型业务
 
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非寿险投资型业务
 
风险保费
 
部分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投资金部分
 
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寿险公司
 
长期
 
人身险业务
 
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短期
 
人身险    
 
业务
 
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又称资本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进行偿付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应低于100%,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保险公司划分为三类: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充足Ⅰ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和150%之间)和充足Ⅱ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不同类别公司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
 
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行约束。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或出现预警的,应考虑适当调整业务发展规模,或降低对股东的分红。此外,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资本补充机制,如提升盈利能力、进行资本融资等。
 
(四)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有计划通过发行次级债对资本金进行补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
 
2.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4.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安排偿付本息;
 
5.募集人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的,期间不得安排股利发放。
 
次级债的偿还义务优先于股权,以收益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应合理安排偿还次级债本息及发放股利的顺序。若在次级债本息不能按时清偿的情况下安排股利发放,可能导致股权价值高估。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单纯采用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进行资本补充。
 
(五)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存出资本保证金不得随意支取,以收益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应将存出资本保证金视为保险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不得作为溢余资金处理,否则会造成评估价值偏高。
 
(六)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缴纳的,在一定情况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2.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具体监管要求如下:
 
保险类型
 
缴纳标准
 
暂停缴纳
 
财产
 
保险
 
非投资型
 
保费收入的0.8%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
 
投资型、有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08%
 
投资型、无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05%
 
人身
 
保险
 
人寿
 
保险
 
有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15%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
 
无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05%
 
健康
 
保险
 
短期
 
保费收入的0.8%
 
长期
 
保费收入的0.15%
 
意外
 
伤害
 
保险
 
非投资型
 
保费收入的0.8%
 
投资型、有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08%
 
投资型、无保证收益
 
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会计年度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科目。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应根据保险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对应的收入,合理计算当年应计提的保险保障基金。
 
四、财险公司监管指标
 
(一)综合赔付率
 
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
 
综合赔付率衡量财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情况。对财险公司进行评估,应根据预测结果计算其综合赔付率,预测期间的综合赔付率应符合该公司历史趋势和发展预期。
 
(二)综合费用率
 
综合费用率﹦(非投资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非投资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非投资相关的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已赚保费
 
综合费用率衡量财险公司控制经营成本的能力。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是保险公司支付给销售渠道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费用。对财险公司进行评估,应根据预测结果计算其综合费用率,预测期间的综合费用率应符合该公司历史趋势和发展预期。
 
(三)综合成本率
 
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
 
综合成本率考虑了财险公司保险业务所对应的赔付和经营等各项支出,用于衡量财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对财险公司进行评估,应根据预测结果计算其综合成本率,预测期间的综合成本率应符合该公司历史趋势和发展预期。
 
(四)应收保费率
 
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其中,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应收保费率衡量财险公司及时收取保费的能力。应收保费率过高,可能导致财险公司出现现金流紧张、坏账率较高等问题,给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风险。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率应不大于8%。对财险公司进行评估,应结合监管要求、公司历史趋势及未来经营环境,合理假设其应收保费率。
 
五、寿险公司监管指标
 
(一)退保率
 
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退保率衡量寿险公司的业务质量,退保率过高,则寿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定性较差。根据监管要求,寿险公司的退保率应小于5%。
 
影响寿险公司退保率的因素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投资收益率、市场其他投资产品收益率等。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应结合该公司历史趋势和相关影响因素,合理假设其退保率。
 
(二)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进行偿付的能力,反映保险公司对于经营风险的覆盖程度。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或出现预警的,评估机构可以调整其预测期的发展规模,使其逐渐符合监管要求。此外,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发行新股、次级债、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实际资本进行补充。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衡量财险公司的成本控制能力,直接影响财险公司的利润表现。影响财险公司成本相关指标的因素包括保险险种、业务质量、成本控制能力等。此外,综合赔付率指标中的赔付支出主要取决于历史年度的业务状况,而已赚保费反映当期的保费收入,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匹配,对于经营尚不稳定的财险公司,该指标的波动性可能较大。对财险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该公司历史期间的成本费用率是否稳定,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处于什么水平,并分析其原因,以对预测期做出合理假设。
 
退保率主要用于衡量寿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影响退保率指标的因素包括寿险公司业务质量、人员服务水平、市场其他投资产品收益率等。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评估对象退保率的历史趋势,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处于什么水平,并分析其原因,合理预测退保率。对于退保率过高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五章 信托公司
 
一、监管机构
 
信托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监管,上市信托公司同时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
 
二、信托公司分级监管
 
(一)监管评级
 
中国银监会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资产管理和盈利能力等五个方面为基础,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评级。单项要素的评级结果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的得分情况划分为1-6级,综合评级根据各要素的重要性和级别情况确定为1-6级,每个级别分别设A、B、C三档。
 
(二)评级指标
 
信托公司评级指标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包括资产管理定量指标和盈利能力定量指标。
 
1.资产管理定量指标
 
资产管理能力
 
指标名称
 
综合管理能力
 
净资本
 
信托业务综合管理能力
 
信托业务规模
 
信托业务收入
 
信托规模增长率
 
融资类业务收益水平
 
投资类业务收益水平
 
固有业务管理能力
 
不良资产率
 
不良资产余额变化情况
 
新发生不良资产
 
2.盈利能力定量指标
 
盈利能力
 
指标名称
 
指标计算公式
 
综合盈利
 
能力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净资产收益增长率
 
(本年净资产收益率/上年净资产收益率-1)×100%
 
成本收入比率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收入×100%
 
成本收入变动比率
 
(本年成本收入比率/上年成本收入比率-1)×100%
 
人均利率
 
净利润/公司职工人数
 
人均利率增长率
 
(本年人均利润-上年人均利润)/上年人均利润×100%
 
信托业务
 
盈利能力指标
 
信托业务收入占比
 
信托业务收入/总收入×100%
 
信托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年信托业务收入-上年信托业务收入)/上年信托业务收入×100%
 
信托报酬率
 
信托业务收入/实收信托平均余额×100%
 
固有业务
 
盈利能力指标
 
固有业务收益率
 
固有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固有业务收益增长率
 
(本年固有业务收益率/上年固有业务收益率-1)×100%
 
(三)评级结果使用
 
上述定量监管指标,并不属于强制性监管指标,但是会影响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1.评级结果作为衡量信托公司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2.评级结果作为监管规划和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的主要依据;
 
3.评级结果是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主要依据。
 
三、监管指标
 
除上述监管评级指标,信托公司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相关指标和信托赔偿准备金。
 
(一)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是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风险资本
 
信托公司风险资本,是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资本衡量信托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所面临的风险,风险资本越高,对信托公司的资本金水平要求越高。不同评级的信托公司对应不同的风险系数。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三)净资本/风险资本
 
净资本/风险资本比例衡量信托公司对业务风险的覆盖程度。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水平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由于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适用不同的风险系数,所以处于较低评级的信托公司在进行规模扩张时将面临更严格的净资本要求。
 
对信托公司进行评估,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比例出现不足或预警的,应分析其原因。如果是业务发展过快,脱离了资本约束,则应调节业务发展规模;如果业务发展合理,但是净资本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则可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比例等方式对净资本进行相应补充。
 
(四)净资本/净资产
 
净资本/净资产比例衡量信托公司防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对信托公司进行评估,应计算其净资本/净资产比例,预测结果应符合历史趋势和信托公司未来走势。净资本/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应考虑其资产配置是否合理。
 
(五)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赔偿准备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用于赔偿信托业务损失的风险准备。
 
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目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较为单一,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模与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相差甚远,尚不足以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评估中应关注的问题
 
 
 
信托公司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保证一定的资本水平,以抵御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信托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其净资本/风险资本比例和净资本/净资产比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水平不足或可能出现不足的,评估机构可以合理预测其业务发展规模。此外,信托公司也可以通过发行资本工具、降低分红水平等方式对资本金进行补充。对于净资本水平不足的信托公司,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信托赔偿准备金主要用于赔偿信托项目可能出现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金额相对于信托项目金额来说较小,信托公司依法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尚不足以表示其对于信托项目的风险覆盖程度较好。对信托公司进行评估,还应该分析具体信托项目的风险水平,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风险。
 
第六章 其他金融企业监管指标简述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相关要求包括:
 
(一)资产公司最低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含表外资产)的12.5%,不良资产运营的最低资本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集团合并财务杠杆率不低于6%,资产公司财务杠杆率不低于6%;
 
(三)资产公司流动性比例不低于15%。
 
二、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相关要求包括: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国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三、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对汽车金融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相关要求包括: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五)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四、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相关要求包括: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五、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开展各项经营业务,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对期货公司进行评估,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及相关要求包括: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净资本与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低于100%;
 
(三)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
 
(四)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低于100%;
 
(五)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0%;
 
(六)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
 
附:监管指标涉及的相关法规一览表
 
 
 
 
 
 
 
 
 
 
 
 
 
 
 
 
 
 
 
 
 
 
 
 
 
 
 
 
 
 
 
 
 
附:
 
监管指标涉及的相关法规一览表
 
 
 
行业类别
 
指标名称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来源)
 
商业银行
 
流动性覆盖率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令〔2014〕2号
 
商业银行
 
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令〔2014〕2号
 
商业银行
 
核心负债比例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贷款拨备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44号
 
商业银行
 
拨备覆盖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44号
 
商业银行
 
贷款迁徙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1〕44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令〔2012〕1号
 
商业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告
 
商业银行
 
成本收入比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资产利润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商业银行
 
资本利润率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银监会2005年12月31日公告
 
证券公司
 
净资本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2008〕55号
 
证券公司
 
风险资本准备
 
《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2〕7号
 
证券公司
 
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2008〕55号
 
证券公司
 
净资本/净资产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2008〕55号
 
证券公司
 
净资本/负债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2008〕55号
 
证券公司
 
净资产/负债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银监会令〔2008〕55号
 
证券公司
 
流动性覆盖率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14〕36号
 
证券公司
 
净稳定资金率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中证协发〔2014〕36号
 
保险公司
 
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
 
保监会2006年4月18日公告
 
保险公司
 
最低资本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89号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8〕1号
 
保险公司
 
次级债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5号
 
保险公司
 
保证金
 
《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保险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08〕2号
 
保险公司
 
综合成本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1号
 
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1号
 
保险公司
 
退保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2003〕1号
 
信托公司
 
净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0〕5号
 
信托公司
 
风险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0〕5号
 
信托公司
 
净资本/风险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0〕5号
 
信托公司
 
净资本/净资产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0〕5号
 
信托公司
 
信托赔偿准备金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7〕2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最低资本、财务杠杆率、流动性比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银监发〔2011〕20号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53号
 
金融租赁公司
 
资本充足率、同业拆借比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资本净额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4〕3号
 
汽车金融公司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自用固定资产/资本净额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08〕1号
 
消费金融公司
 
资本充足率、同业拆入资金比例、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投资余额/资本总额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3〕2号
 
期货公司
 
净资本、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净资本/净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负债/净资产
 
《关于修改〈期货
 
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监会
 
公告〔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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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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