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房地产预销售、竣工验收、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交付使用
一、商品房预售 :
(一)商品房预售
1、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5)工程施工合同;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4、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二)广东省有关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规定:
1、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5)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3、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2)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4)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5)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1) 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3) 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4) 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5) 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6) 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7) 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8) 物业管理事项;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