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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的房屋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20/3/29 20:39:09]    共阅[1797]次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洪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结婚,落户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与父母共同居住一个院子里,婚后生育一女。因女方出轨,双方于2004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没有告诉父母,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父母建设的供双方居住的六间西厢记进行了分割,女方三间,男方三间,女方随即另嫁搬出此院。后因政府将要拆迁,对这六间厢房也要补偿,女方向拆迁办索要三间房屋的补偿款项,拆迁办说不是与她签订的合同,无法给她。女方向男方索要,男方也不给,女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间厢房归她所有。

 

   法院判决:

   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后不久,拆迁办就对整个院落进行了拆迁,包括厢房全部拆迁完毕。法院对原告释明,问她是否需要更改诉讼请求?女方答复说:她已经咨询过拆迁办,只要法院确认三间厢房归她所有,就会给她三间的拆迁补偿款,所以坚持要求确权。

   被告的代理人刘洪章答辩了北京六点意见:第一主体缺失,被告一家有四口人,原告仅起诉其中部分,剥夺了其他人的相关权利。第二案由与诉讼请求相互矛盾,案由是财产所有权纠纷,诉讼请求却是所有权确认之诉和分割之诉。第三两个诉讼请求也相互矛盾,分割的前提是确认权利,分割完毕之后就无需再确认权利了。第四,事实与理由内容不符,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并非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是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第五,原告所诉争的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第六关键是,原告所称房屋已被拆迁,物已不在。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答辩理由,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房屋土地等有形物在法律分类上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人视为不动产的权利人。因北京农村的房屋很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般只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即老百姓俗称的“红本”,在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况下,宅基证可替代所有权证书的作用,就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除非在相反的证据推翻。

   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尽管还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书,但房屋事实上已被合法拆迁,不复存在,所以证书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成了空纸一张。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为物权已经消灭了,原告再要求确权肯定不会得到支持。至于原告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原告律师的事情,被告律师不会给她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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