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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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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熟悉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7/6/10 22:43:06]    共阅[2031]次

一、应熟悉的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第四章、第十六章一

(建设工程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立的宗旨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看具地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输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输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
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14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动。建筑活动从业行为规定:第29条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禁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6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条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

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40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安全管理条例》: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质量管理条例》: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6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安全生产法》:1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9条: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1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23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6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2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筑法:38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6条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对前款所列

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7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2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3条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质量管理条例:

70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质量管理条例》: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安全。

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中。

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5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受支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7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56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7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1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6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

5个工作日内,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筑法: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32条: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

等方面;

34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

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质量管理条件: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

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

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质量管理条例:

67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筑法》: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60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

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61条:交会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已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质量管理条例》:

30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1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2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29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9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以C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3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纠正、停止使用,并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招标投标法》:

10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提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2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3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月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8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票文件夹,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9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

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6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5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1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13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本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负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14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合同法》:

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8条:应当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

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法: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111条: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经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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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琳律师,广州资深律师,擅长股权、并购、刑事律师业务。从业十来年,专职办理各类民商、经济、刑事案件,业内口碑良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广泛的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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